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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应知应会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刑法应知应会

刑法:一国最严厉的法律

一般违法行为:(民事违法-民法调整;行政违法-行政法调整)

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刑法调整 刑法+刑诉 犯罪问题 我国法律体系:

宪法(母法) 民法+民诉 民事问题 部门法 根本法 行政法+行政诉讼 行政问题

第一章 概述

概念: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国家基本法律。 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领域:领土+领空+领水+领海+延伸空间+底土-特殊空间

注:延伸空间:①、我国飞机、船舶、航空器内(国际列车除外) ②、我国诸外国使领馆内 特殊区域:①、外国在中国使领馆内 ②、港澳地区

我国采用属地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为辅,保护管辖,普遍管辖补充 时间效力:我国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第二章 犯罪

概念: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惩罚的刑事违法行为。

构成: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一)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不是犯罪对象

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要件,而犯罪对象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要件。

(二)客观方面: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三)主体: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对自己的罪行负刑事责任的人。 包括:自然人,单位。 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相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犯八大重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不:不满14周岁,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八大重罪:故意杀、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

放火、爆炸、投毒

刑事责任能力(身心健康程度):

(1)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间接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5)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单位犯罪特征:①合格单位 ②单位意志 ③为了单位利益 ④以单位名义 ⑤由单位成员实施

对于单位的处罚:双罚制 单位—处罚现金 ; 直接负责人—判处刑罚 (四)主观方面:意外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没有过错

概念:犯罪主体进行犯罪活动时所处的心理状态。 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一

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疏忽大意过失 过于自信过失

第三章 排除犯罪性行为

分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要件:①必须发生了不法侵害; ②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③具有正当防卫的目的; ④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 ⑤正当防卫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是损害。 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仅适用于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防卫过当:要件:①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②造成重大损害

刑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 要件:①紧急避险必须是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实际危险的威胁时才能实施;

②紧急避险必须是在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时才能实施;

③紧急避险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④紧急避险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⑤损害第三者合法权益 ⑥紧急避险必须是以小换大

注: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和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形态 (完成形态) — 犯罪既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 (未完成形态) 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

犯罪既遂:行为人的行为完全实现了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 类型: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 处罚:按刑法处罚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要件:①有犯罪预备行为②具有犯罪的目的③由于意志意外的原因没有着手犯罪 处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要件:①已着手实施犯罪 ② 犯罪没有既遂 ③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

处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划分:原因:对象不能犯的未遂;犯罪工具不能犯的未遂

停止:犯罪行为终了的未遂;犯罪行为未实施终了的未遂 犯罪中止: 要件:①在犯罪过程中②自动放弃犯罪③彻底放弃犯罪,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 的发生

中止:①自动放弃犯罪的中止;②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处罚:没有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五章 共同犯罪

概念:2人以上共同犯罪

要件:1、主体:2人以上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主观:共同故意(一模一样的故意)

3、客观:必须有共同犯罪行为(包括实施、组织、教唆和帮助行为) 形式:1、必要的共犯和任意的共犯 2、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犯罪集团: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且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要件:主体:①3人以上;②有组织性(基本特征)③有目的性; ④有一定的稳定性 共同犯罪的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主犯分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犯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处罚:按集团所犯全部罪处罚;按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罪处罚。 从犯处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胁从犯分类:被胁迫参加;被诱骗参加、 处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教唆犯特征:①主观上:教唆的故意 ; ②客观上:有教唆行为 ③对象上:必须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注意:教唆不够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属间接主犯,不成立教唆犯;教唆对象必须特定。

处罚:正常的教唆犯按共犯中作用处罚。 教唆未成年人应从重处罚 被教唆人违反教唆的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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