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现状符合性备注符合符合A1-003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设置安全环保部并配备了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12.31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已取得安全管理人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员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安全环保部和员工所在部门不定时的对于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教育和培训,以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技能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无相关的工艺、技术、材料和设备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均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作业资格证书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已了解,目前尚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已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已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公司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设备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已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已在张家港市安监局登记建档,苏州市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安监局备案;且相关的应急预案已在张家港市安监局备案;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本单位的厂区与宿舍区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且有足够的安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全距离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本单位在动火、进罐、拆管、登高和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均安排监护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的落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实在新工厂级安全教育中告知员工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程,并以“职业危害告知书”形式告知相关岗位的危害因素及其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已按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已按照要求进行安全检查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已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A1-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01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公司未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已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应急救援队伍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总指挥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已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符合符合符合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本单位的劳动合同中已包含相关内容,未与员工签订免除或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减轻员工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已在厂级安全教育中告知员工岗位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措施及应急措施,并制定【危险情况报告、整改单】和实行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合理化建立表,员工可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相关建议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已在厂级安全教育中告知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及义务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已在厂级安全教育中告知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及义务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已在厂级安全教育中告知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已在厂级安全教育中要求员工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第 2 页,共 64 页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现状符合性备注符合符合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已举办一系列的培训及活动,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及事故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已制定【苏州厂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发现事故隐患或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不安全因素时,现场的员工须及时向有关人员报告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已在安委会成员的职责说明中赋予工会的相关权利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已了解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已了解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A1-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01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司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已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专门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维护保养养,保证正常运转。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公司已要求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七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已了解供一切便利条件。第七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已了解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八十条至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至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五条)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第九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已了解危险物品的含义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第三条至第五条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已了解已告知相关人员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本公司的重大危险源已实行在张家港市安监局登记注册、苏、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州市安监局备案,并已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A1-00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01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已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或定期进行安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发生事故后,及时向政府相关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部门报告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已制定【苏州厂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制定【隐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患排查规定】,对生产区域开展隐患排查,消除事故隐患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第二十九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已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相关的知识培训,并定期组织演练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第五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已了解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A1-004对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2007.11.01本单位未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五十六条: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本单位在发生相关事件时,由总指挥立即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救援队伍采取必要的措施,同时由主要负责人向张家港市人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民政府报告、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八条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已了解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A1-00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03.15全文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公司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公司已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第 3 页,共 64 页
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现状符合性备注第七条: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已了解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手续和程序,公司已取得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已了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以及延期的相关手续和程序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末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转让、冒用或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符合A1-00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01.13符合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公司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督检查产许可证。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本单位未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公司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事责任。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已了解本规定的适用范围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已制定【培训管理程序】、【EHS教育与培训管理程序】等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训制度,进行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工作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均已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且已经过安全培训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公司的总经理、安全经理、生产主管及安全管理人员均取得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安全管理资格证书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第七条、第八条已了解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公司相关人员均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并按要求进行复审工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作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了解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公司相关人员均已取得由张家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的安全资格证书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本单位员工在正式上岗前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且考核合、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03.01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本单位员工在正式上岗前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且考核合、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格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本单位员工在正式上岗前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且考核合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格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按照其要求编制相关的安全培训教材,进行安全培训公司无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要求员工在换岗或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均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本公司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主要由安全环保部、各部门和生产车间组织实施符合符合符合A1-009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每年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年度公司的培训计划当中,并保所需资金。证其所需的资金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七章:附则已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培训档案,记录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情况对平时培训支付工资和必要费用,对周末的培训进行调休制度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已了解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已了解本条例的适用范围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第 4 页,共 64 页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已了解事故的分类等级:……现状符合性备注符合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公司未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已在安委会成员的职责说明中赋予工会的相关权利已了解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已了解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本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张家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2007.06.01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理条例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已了解符合A1-010符合符合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本单位在发生事故后,由总指挥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防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止事故扩大、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已了解,在发生事故后,均按要求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关证据,未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已了解事故调查组的相关职责,并积极配合调查组的工作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本公司在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后,须由事故发生单位填写事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故报告表,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RCA分析,并落实防范和整改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已了解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已了解本规定中的相关术语定义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符合符合A1-0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2007.07.12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定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已了解本规定中的相关术语定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已了解,公司未在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第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已了解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已了解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学习,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在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组织事故抢救,不得迟报和漏报事故,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且公司负责人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学习,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2007.07.12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发生事故后必须不得贻误事故抢救定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公司主要负责人在发生80%的罚款;(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事故后,未谎报、瞒报事故,未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未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符合A1-012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一)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法定代表人要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已确立企业法定发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体系,已确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的落实到位第 5 页,共 64 页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现状符合性备注(二)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已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三)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责任体系应涵盖本单位各部门、各层级和生产各环节,明确有关本公司已建立健全涵盖各个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与所协作、合作单位责任,并签订安全责任书。要做好相关单位和各个环节安全管理责任的衔接,相互支有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持、互为保障,做到责任无盲区、管理无死角。(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本公司已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每月召开安委会,负责组织小组,负责组织、研究、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专题研究重大安全生产事项,制订、实施加强和、研究、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专题研究重大安全生产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事项,制订、实施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符合符合A1-0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2010.08.20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二)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本单位已配备安全环保部,并配置3名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员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三)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标准,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的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投入,积极组织开本公司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标准,确保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的建设活动,并持续巩固达标成果,实现全面达标、本质达标和动100%遵纪守法态达标。四、健全和完善基本制度五、加大安全投入六、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2010.08.20七、加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监控预警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八、加强应急管理,提高事故处置能力本单位已建立健全安全、健康和环保的各种基本制度本单位每年安排安全费用,用于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事故隐患评估整改和监控、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投入公司通过三级安全教育、每月EHS教育等行为强化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已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安全评估、报告备案、监控整改、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设立重大危险源警示标志,并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管理措施、应急预案等信息报告有关部门,并向相关单位、人员和周边群众公告。已建立综合、专项以及现场处理预案,定期演练,并上报张家港市安监局进行备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A1-013符合符合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已了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具体定义以及其分类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已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患排查和治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本公司从事生产活动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已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患排查和治理责任制。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A1-014本单位已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符合符合符合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安全隐患等级进行登记,建立安全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2008.02.01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患信息档案,编制整改方案,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暂行规定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公司鼓励全体员工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对发现较大安全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患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员工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和表彰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要求选择有资质的承包商,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对承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商进行安全培训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已了解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每月25日之前,公司皆会填写【化工企业隐患自查自改情况月报表】和【重大危险源单位安全检查月报表】上报安监局安全环保部通过现场检查和月度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安全隐患等级进行登记,建立安全隐患信息档案,编制整改方案,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公司已为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应急物资,并按要求进行维护,已确保其处于正常有效的状态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已制定总的应急救援预案,接到安监局的预警通知时,及时向各部门发出预警通知第 6 页,共 64 页符合暂行规定
编号A1-014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现状符合性备注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2008.02.01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暂行规定已了解,尚无张家港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故隐患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符合符合符合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已了解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并遵照执行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已了解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已了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已了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A1-01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2008.01.01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办法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四章: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五章: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第十三条: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本公司从事的相关活动均依法取得批准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A1-016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04.21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第六条: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公司在新进人员的厂级安全教育中会进行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全教育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已了解,本公司及公司员工均无上述行为2008.05.01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七章: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因施A1-020救不当造成伤亡扩大事故的通报2009.03.12全文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已了解,依此通报来完善公司应急体制,以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符合符合A1-01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已了解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已了解,本公司无未满18周年的人员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已了解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十八条: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A1-021已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2006.03.01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罚法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已向相关人员进行宣导,要求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已向相关人员进行宣导,在有盐酸、硫酸、甲苯和丙酮被盗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被抢或丢失的,须按规定及时报告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已向相关人员进行宣导,要求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管制器具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遵照执行,公司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以及地方标准的要求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章:处罚程序已了解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 7 页,共 64 页
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现状符合性备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A1-022管理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四、关于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并在第54条规定可以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单位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已了解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问题的解释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单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或者采取责令其限期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取缔等2006.01.23强制措施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办理。对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同时依法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参照刑法的规定,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十一、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折抵行政拘留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条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已了解对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折抵行政拘留问题的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这里的“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包括被行政拘留人在被行政拘留前解释因同一行为被依法刑事拘留、逮捕时间。如果被行政拘留人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时间已超过被行政拘留的时间的,则行政拘留不再执行,但办案部门必须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一、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已了解对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的解释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2007.01.26三、关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能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已了解对关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能否予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已了解本办法中有关术语的定义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以下标准,结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公司的风险抵押金的存储金额为31万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具体存储金额:……已按照要求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第五条: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户第七条: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已了解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并按要求适用风险抵押金费用支出;(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符合符合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A1-023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的通知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A1-026第八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已了解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用由谁承担的问题2006.08.01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已了解处理所需资金:(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第十一条: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已了解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十六条: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已了解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公司已建立符合相关要求的综合应急预案,并已在张家港市安监局备案符合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目前公司已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案,并已在张家港市安监局备案场处置方案。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公司已建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要求的综合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2009.05.01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办法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目前公司已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案,并已在张家港市安监局备案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目前公司已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案,并已在张家港市安监局备案。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已了解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公司的应急组织架构图和应急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都张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贴在现场明显位置,并保持及时更新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公司邀请张家港市安监局相关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预案进行评审,并已在张家港市安监局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本公司评审时邀请的是张家港市安监局的相关专家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 8 页,共 64 页
符合符合A1-027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现状本公司的应急预案已由总经理签署并公布符合性备注符合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本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已按照要求报张家港市安监局备案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已根据本公司的应急预案对应急小组成员进行培训,相关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应急组织架构图和应急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已张贴在公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司明显的地方,包括应急指挥场所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A1-02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2009.05.01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办法公司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的演练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在组织进行应急演练时遵照执行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每三年修订一次应急预案,相关的修订情况记录并归档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已了解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的情形的;(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已了解,对重新修订的应急预案及时进行备案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已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并定期检测和维护,且有检查记录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若发生事故,立即启动本公司的应急预案,并将事故信息及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应急预案的启动情况报告相关部门门。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已按要求将应急预案进行备案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学习,现已制定符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的应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采取相关的预防措施,且已向张家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港市安监局进行备案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已了解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已了解事故信息的具体含义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已制定应急预案,要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负责人一方面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启动本单位的事故应急预案,另一方面必须及时向张家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港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池报、不报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A1-028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07.01第十条: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已了解报告事故信息和电话快报应该包含的相关信息内容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十一条: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已了解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依照有关规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的罚款。A1-029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05.12.02全文已了解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已了解国家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的设备工艺名录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八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已了解本通则的适用范围定的除外。第四十一条:【企业法人资格的取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已了解,本公司主要负责人已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第四十二条:【经营范围】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本单位已按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符合符合符合第四十九条:【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9 页,共 64 页
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第七十五条:【个人财产所有权】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已了解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现状符合性备注符合A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01.01第八十五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已了解合同的定义符合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 、期限 、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公司已于所有的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就业合同,并严格按照合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同中所约定的事项履行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已了解违反合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符合符合符合第一百二十三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从事高空 、高压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本单位已制定【危险作业管理程序】,对高度危险作业进行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规范化的管理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本单位已制定一系列的环境保护制度,预防对环境造成污染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A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04.06全文已了解符合符合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已了解行政处罚所遵循的原则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已了解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所享有的权利1996.10.01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已了解行政处罚的种类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已了解符合符合A1-0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符合符合符合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已了解,为本公司提供餐饮服务的公司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证A1-03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06.01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已了解,为本公司提供餐饮服务的公司人员100%持健康证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引进以及已了解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全国总工会关于生产性建设A1-034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工会监督的暂行办法第三条: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本公司的建设项目均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规和标准的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规定,且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均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1989.03.29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要各负其责。施工、同时投产第六条:对本办法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接受工会组织的“三同时”审查监督,凡未经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或存在严重问题的,工会组织有权制止其投产使用。对强行投产或造成严重后本单位所有的新改扩建项目均通过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以果的单位或个人,工会组织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督及消防验收促其整改。对触犯刑律的,工会组织应向检察机关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已了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定义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已了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A1-035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10.01第八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已了解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遵循下列原则:(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的原则用;(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已了解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相关情形已了解可以依法从重处罚的相关情形已了解可以不予处罚的相关情形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A1-036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已了解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2010.02.01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已了解本办法中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具体含义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本单位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均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算。。已了解需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建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设项目类型,本单位的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均进全预评价:……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储存危本单位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时,均委托具有相应资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并与之签订委托合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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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目的规定。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现状符合性备注符合符合符合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本单位已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已了解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的内容第十三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已了解文件资料:……A1-03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2010.02.01第十六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已了解”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已了解整改。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安全环保部向张家港市有关部门申请试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运行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本单位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时,均委托具有相应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并与之签订委托合同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已了解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第五章:法律责任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已了解本条例的适用范围、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本公司已通过安全教育、宣传栏、看图识隐患等方式,增强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防范事故的能力。A2-001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05.07.01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本公司已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符合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并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已明确主要负责人在EHS方面的职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已明确各岗位人员的相关责任及职责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公司现已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第十二条: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至公司的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已按照要求配备4名专职的安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至少配备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设置安全环保部,专职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至少配备八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千人的,至少配备十产管理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已明确安全环保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以保障安全生产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已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资金投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情况。安全本单位每年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且已建立培训档案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八学时;其他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2005.07.01于四学时。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新招用的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换岗、离岗六个月以上复工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均不得少于四学时。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符合符合A2-001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本单位负责人、安全经理、生产主管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按照要求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对新进人员、换岗、离岗以及采用四新人员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符合已了解,目前尚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符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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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现状符合性备注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在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检测、评估,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本公司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艺、设备、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现有工艺、在役设备存在危及生产安全因素的,应当及时改进或者更新。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和安全评价,并提出完善监控的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生产经营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检测、安全评价的中介服务机构。本公司的重大危险源已向张家港市安监局登记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方法,将安全生产条件纳入集体合同,实行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止和减少职业危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已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定期邀请张家港市疾病控制中心对车间的气体浓度进行监测。对员工进行厂级安全教育时,会告知员工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相关的防范措施,并签订【职业危害告知卡】本公司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设备大修、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等危对进行吊装、设备检修、密闭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严格落实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现场安排专职监护人员,负责现场的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作业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应当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本公司的安全设施、安全通道和安全标志等均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生产和规定的要求,并与专业的消防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对经营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安全防护效果。本公司的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第二十五条:禁止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进行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参观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场地从已了解,尚未发生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本公司通过月度EHS委员会检查、安全环保部周检查以及现场点,进行经常性、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跟2005.07.01当班人员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对发现的隐患踪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并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制定整改计划,明确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人负责,并落实整改措施。第二十七条: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船舶修造和拆解、电力、城市轨道交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前款所列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应急救援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及定期演练、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和经费保障,并与当地人民政府的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明确应急救援人员。现已制定【苏州厂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苏州厂粉尘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苏州厂危化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苏州厂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已向张家港市安监局进行备案,并定期组织人员演练符合符合符合A2-001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符合符合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煤矿企业应当为井下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已按照要求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付保险费。机动车应当依法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十五条: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性较公司已设置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金额为31W,并严格按照大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按国家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相关要求执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二条)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符合符合符合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已了解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经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必须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安全条件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拟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周边的影响;(二)周边环境对拟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影响;(三)自然条件对拟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2005.12.09目的影响。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自主选择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由承担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已了解危化品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符合符合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A2-002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已了解,本单位的建设项目均已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安全条件论坛已了解,本单位在进行预评价时均会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并由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符合符合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前,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向省安监局或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安监局提出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申请。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已了解,目前尚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书》第八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已了解储存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第九条: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并对其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社会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均需遵守本规定第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劳动条件。要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工会参加,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对有爆炸、中毒、高处坠落等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作场所划分危险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在班组和岗位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办法,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已了解已了解本规定的适用范围1、现已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4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已通过月度EHS委员会检查、安全环保部周检查以及现场当班人员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3、已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对工作场所的危险等级进行划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实行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已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对危险登记建档,向有关部门备案,进行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第 12 页,共 64 页
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现状1、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车间主管均已取得张家港市安监局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2、特种设备操作人员100%持证上岗。3、公司没每年均会有计划的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记录存档1、已在员工厂级安全教育中告知员工在劳动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必须遵守的义务。2、已在安委会成员职责中赋予工会的相关权利符合性备注A2-003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管理安全生产和处理事故的能力。特种操作人员必须参加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与其职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第八条: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作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和改进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方面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具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初步设计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对应当进行预评价而未进行预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2007.07.01没有竣工的应当立即进行预评价,已经竣工投产的,必须对其安全现状进行综合评价,存在安全生产定隐患的,必须限期整改。第十条: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生产、检验、销售、使用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符合符合已了解,目前尚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符合公司现有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第十一条: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以及建筑安装、矿山等企业应当严本公司所从事的相关活动均经过相关部门的资格认可,已办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安全资格认可,取得相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且每两年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并及时向应资格后,方可生产、经营。矿山、化工、冶炼、建筑等行业和生产、贮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企张家港市安监局进行备案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条件的评价。第十二条:推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认证制度,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咨询、认证工作,引导、促进本公司目前正在推行苏州SHE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科学管理,逐步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体系和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第十三条:实行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制度。按工伤保险规定提取的部分风险储备金,可用于安已按要求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并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全生产隐患整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奖励等。第十七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现已制定应急预案,要求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预案,主要负责人在1小时以内向张家港市安监局及相关部门上报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十八条: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安全生产已了解,本单位在发生工伤后,均会按照要求追级上报,最后由总经理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必须立即上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和单位。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建立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分析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况,并按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对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已了解,本单位已建立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准确性负责。第六章:罚则(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A2-004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2003.06.11全文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已了解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落实内部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加强要害部位的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防止灾害事公司已落实公司内部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加强要害部位的保故的发生。及时调解职工中的纠纷,对本单位职工在单位外发生的纠纷,协助有关方面做好调解工作卫工作。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治安联防活动。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积极调解、疏导民间纠纷,对有危害社会治安可能的纠纷,及时报请有关职能部门处理,防止矛盾激化。企业事业单位、居已要求保安严格执行各项保卫措施,做好本单位的治安保卫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治安保卫组织应当落实各项保卫措施,组织群众自防自治,做好本地区、本工作部门、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1991.12.13第二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依法免予起诉和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员以及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帮助教育,对监已了解外罪犯和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进行监督改造和管理教育。第二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因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误工的,视同出勤;致伤致残的,按工伤处理;死亡但不符合批准烈士条件的,按因公牺牲处理。其他公民因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致伤或者死亡但不符合批准烈士条件的,其治疗、生活补助和家属的抚恤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负已在员工的厂级安全教育中向员工宣导责解决,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参战残废民兵民工的规定办理。对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作出贡献或者致残尚有工作能力的待业人员,劳动、民政等部门应当优先安置其就业。第十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实施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交通事故多发单位和交通事故多发道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公司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本公司的内部交通安全门的要求,落实交通安全责任,整改交通安全隐患,改进交通安全措施,防范和减少交通事故。A2-006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5.01.01第三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库)或者配置专门的场地,已规划专门场地供本单位员工及外来办事车辆停放供本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车辆停放,不得在单位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车辆。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罚款:(一)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个体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车主对雇用的驾驶人肇事逃逸行为知情不报的;……第二条:江苏省境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和监管,适用本工作规范。A2-007第三条:本工作规范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2008.04.28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范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江苏省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信息系统》(网络版)的要求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每月10日前和下一年1月10日前向当地安监局报送统计分析资料。统计分析资料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2010年底前,生产过程涉及危险工艺以及储存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化工企业,必须完成自动控制技术改造,提高企业安全保障能力。二、改造范围:1、生产装置:涉及硝化、氯化、氟化、氨化、磺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裂解、聚合等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2、储存设施:涉及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储罐区、库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已了解本规范的适用范围符合符合A2-005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已了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定义及分类标准公司现已每月按照《江苏省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信息系统》的要求将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送张家港市安监局目前公司的一期储罐还未完成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目前正在规划中已了解关于化工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范围,我公司的一二期储罐属于改造范围之内第 13 页,共 64 页符合符合符合符合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
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现状1、目前公司二期储罐已设置相应的安全联锁,温度、压力、液位的超限报警以及可燃、有毒气体浓度监测信号报警装置2、一期储罐还未完成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目前正在规划中目前公司的一期储罐还未完成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目前正在规划中符合性备注关于规范化工企业自动控制A2-008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涉及改造范围内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化工企业要根据工艺特点、装置规模、储存形式和可控程度等,设置相应的安全联锁,温度、压力、液位的超限报警,可燃、有毒气体浓度检测信号的声光报2009.05.20警,自动泄压、紧急切断、紧急联锁停车等自动控制方式,或采用智能自动化仪表、可编程序控制器(PLC)、集散控制系统(DCS)、紧急停车系统(ESD)、安全仪表系统(SIS)等自动控制系统,尽可能减少现场人工操作,提高企业的安全自动控制水平3、现有涉及改造范围内的储存设施,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区域必须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火灾报警系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必须设置紧急切断装置。符合符合符合关于印发《全省生产安全事A2-011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的通知1、涉及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的化工企业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自动化改造。凡在规定时限内已了解未完成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的,一律停产整改。企业对自动控制改造工作承担主体责任。一、事故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五)较大涉险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因了解本办法中事故等级的划分原则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其他较大涉险事故。2、国家和省委领导批示要求查问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上受伤(中毒、灼烫及其它伤害);抢险救援任务重的事故;大面积火灾事故、人员密集和重要场所事故、严重爆炸事故;轮船翻沉、列车脱轨、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及民航飞行事故、建筑物大面积坍塌、大型水利和电力设施事故事故;涉及外宾、重要人员的伤亡事故;媒体披露或举报且查实的较大以上事故;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三)事故信息报告的单位: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事故发生后,由现场有关人员向本单位的负责人报告,再由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以上安监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本单位的负责人向张家港市安监局报告关部门报告。(四)事故信息报告的时限1、重大及以上事故①快报:接报即报。电话报告至省安监局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以内;文字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以内。2010.06.24②续报:每日至少续报2次,有新情况及时续报。③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7日内)伤亡人数变化的,应及时补报。了解事故信息报告的时限,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一般在接到报2、较大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告后的1小时内向张家港市安监局报告,并按照要求及时续报①快报:接报即报。和补报电话报告至省安监局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以内;文字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以内。②续报:每日至少续报1次,有新情况及时续报。③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7日内)伤亡人数变化的,应及时补报。3、一次死亡1至2人事故电话报告至省辖市安监局应在事故发生后1天以内;文字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当月内。(五)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1、快报电话快报的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文字报告的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了解快报、续报和专报等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该报告的情况。2、续报的内容:事故现场核准的总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失踪、被困、重伤、轻伤、疏散转移、急性工业中毒、入院检查观察治疗等);初步认定的事故原因、性质和行业归类;企业生产规模和核定能力;安全评估等级和持证情况;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抢险抢救最新的进展情况;其它需要报告的情况。3、专报:社会影响重大的各等级伤亡事故和专业技术比较复杂的事故需及时报送专业性的事故专报。(二)瞒报事故的查处对发生的瞒报事故,要按照提高一个事故等级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瞒报重大事故的,报国家安监总局,省政府及省安监局配合国家安监总局开展工作;瞒报较大事故的,由省安监局派出工作组,会同已了解,本单位尚未发生瞒报事故的现象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共同开展瞒报事故的查处工作。瞒报事故依照《刑法修正案(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进行责任追究。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苏省A2-012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2010.11.03全文已了解,尚未发生符合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一般是指:涉及范围广、整改难度大、危险程度高,容易引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者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才能消除的各领域的安全已了解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定义生产事故隐患。第三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按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三个等级:已了解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分类标准……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日常管理、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改制度,随时发现和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确定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立即消除的事故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最短时间内进行整改,同时落实确保安全的措施。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在确认之日起15日内,将由有关技术人员编制的评估报告书和整改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现已制定【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隐患排查规定】和【EHS检查管理程序】,要求对于发现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并在确认之日起15日内上报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以及张家港市安监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第 14 页,共 64 页
符合符合符合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现状符合性备注第十一条: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认证、检测、检验,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实施。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评估应有隐患评估报告本公司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管理由安全环保部负书,隐患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责,目前未发现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方式、整改期限的建议等内容。A3-001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公司已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求对发现出的安全生苏州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2007.04.28责任制,依法加强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考产事故隐患必须及时制定整改措施,以确保隐患得到及时的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核机制,确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消除。消除第十三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管职责:(一)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存在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改工作全面负责。企业主要负责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人是本单位隐患排查、整改的第一责任人。第十四条:存在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第十五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已了解已了解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包含的内容,在编写事故隐患整改方案时遵照执行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二十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验收,政府有关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组织专家对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已了解的,应当及时填发验收合格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重新制定整改方案,继续整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验收情况抄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四章: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第五章:奖励与处罚公司目前无挂牌督办的整改项目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符合符合符合符合二、事故伤害程度的分类、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已了解事故伤害程度的分类定执行。……苏州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A3-006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暂行办法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已了解,本单位在发生事故后,均按照要求逐级上报,最后2009.09.18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发生较大以上事由负责人向张家港市安监局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上报故,应迅速上报。……五、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报告已了解报告事故时应包含的内容,未迟报、漏报、谎报和瞒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报事故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各类场所、设施、建(构)筑物的产权(或者授权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事故已了解本办法的适用范围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和环境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已了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具体含义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涉及范围较广、容易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停用,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相关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整改效果评价、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本单位已建立【隐患排查规定】,本单位总经理对事故隐患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从事生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产经营活动但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个体经营户对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隐患整改负责。A3-008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02.22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隐患档案,并实施监控和治理。化工生产、冶金、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人员密集场所等高危行业(领域)的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事故隐患月度自查、季度专家排查、重要部位必查和排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其他单位组织事故隐患全面排查每年不少于2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及时书面报送当地有关监管部门。本单位的专家隐患排查每二月不少于一次,安委会组织的全厂性安全隐患排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安全环保部的安全隐患排查,每周不少于一次;生产车间开展的安全隐患排查,每周不少于一次;班组(工段)开展的安全隐患排查,每班不少于一次。对于发现的隐患及时予以整改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十七条:整改责任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应当做到整改措施、管理责任、整改资金、整改进度和应急预案“五到位”,并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整改的目标和任对于重大隐患,列入月度隐患整改计划,由整改单位在整改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五)整期限内整改完毕改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七)其他与整改工作相关的事项。第十八条: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整改责任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不已了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立即停产、停业或者停用,并设置警戒标志。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情况的;(三)未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告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五)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六)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七)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八)对整改工作敷衍、限期内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九)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5.1:阐明危险和有害因素在规划、设计、组织和实施生产时,必须首先阐明以下内容:a.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或可能产生的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类别、数量和性质,危害的途径和后果;b 可能产生危险和有害作已在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用的过程、设备、场所和物料,c 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危害程度或浓度,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规定中阐明其相关内容的指标。已了解厂址、矿区、施工作业区的选择及其平面布置时的要5.2:厂址、矿区、施工作业区的选择及其平面布置求5.3: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的设计、组织和实施5.4:生产厂房和作业场地上的建(构)筑物5.5:生产原料已了解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的设计、组织和实施时的要求已了解生产厂房和作业场地上的建(构)筑物时的要求公司尽量选择无毒或低毒的原料,在物料的搬运过程中考虑人机工程第 15 页,共 64 页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5.6:生产装置适用条款现状公司的二期生产线采用的是DCS自动控制系统,使用的设施设备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已了解设备、设施、管线、电缆配置和作业区的组织时的要求公司相关物料的贮存和运输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公司所有的员工均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体检,并定期组织对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以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技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及维护等能识别生产过程中所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并采取控制措施;制定应急预案,且配备应急物资,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在危险情况下自救的能力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为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已根据公司的生产状况划分防爆区区域,并按照国家对防爆区域的管理要求执行对生产中难以避免的生产性粉尘,采取有效的防护、除尘、净化等措施和检测装置公司已根据生产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作业环境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已安装避雷设施已在存在事故隐患的地方张贴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标志和相关的声光报警装置已按照要求设置安全环保部和配备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符合性备注符合符合符合符合5.7:设备、设施、管线、电缆配置和作业区的组织5.8:生产物料、产品、剩余物料的贮存和运输A3-0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1992.01.015.9:人员选择6.1:安全、卫生防护技术措施基本要求符合6.2:防护用品6.3:防火防爆6.4:防尘防爆6.6:防作业环境气象异常6.7:安全标志和报警信号7:安全、卫生管理措施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4.2:生产设备在正常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不应向工作环境和大气排放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有害物质,公司的设备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均没有向工作环境和大气不应产生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噪声、振动、辐射和其他污染。对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必须在设计上排放超标的有害物质,未产生超过的噪声和振动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护。5.3:稳定性A3-002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1999.12.015.5:操纵器、信号和显示器5.6:控制系统6.1:可动零部件6.2:高速旋转与易飞出物6.4:防火与防爆现已进行对设备进行风险评估,对设备存在缺陷的地方安装安全防护罩等技术措施,以保证其可靠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已了解目前二期已实现自动化,复杂的生产设备和重要的安全系统,均配备自动监控系统公司设备中可动的零部件已安装防护罩和紧急停止按钮对于以及告高速旋转与易飞出物,已配置相关的安全防护系统已根据危险状况的等级划分防爆区,在防爆区要求员工禁止使用手机,穿工作服以防静电产生,电气设备均为防爆型,相关高危险设备已设置报警系统和自动监控、泄压排放系统目前公司设备产生的噪声均符合国家标准,对于泵等易产生高分贝噪声的设备,采取安装防护罩等措施,以减少噪声对人员和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对生产中难以避免的生产性粉尘,采取有效的防护、除尘、净化等措施和检测装置公司有可能遭受雷击的生产设备,已安装避雷针、避雷网,以防止雷击事故发生已了解传递安全信息的安全标志的标志类型及其设置使用的原则已了解常见的安全色的种类及其表示的含义已了解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方法已了解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A3-002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1999.12.016.6:噪声和振动符合6.7:粉尘和毒物6.10:雷击A3-003安全标志A3-004安全色A3-00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2009.10.01全文2009.10.01全文2006.11.01全文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A3-00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2000.10.01第3.1.1条: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本公司的建筑物皆已采取防雷设施,相关的防雷设施定期检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测第三章:建筑物的防雷措施已了解相关建筑物的防雷措施已了解安全评价的相关准则,公司做相关的安全评价时均选择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并做好相关的配合工作已了解安全现状评价相关的适用范围、定义、目的、内容、工作程序及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等已了解安全验收评价相关的适用范围、定义、目的、内容、工作程序及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等已了解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相关要求及导则已了解相关指标的定义、了解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的方法已按照要求在工作场所设置正常的照明第 16 页,共 64 页A3-011安全评价通则A3-012安全现状评价导则A3-013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3-014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3-015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导则2007.04.01全文2007.04.01全文2007.04.01全文2009.01.01全文2009.01.01全文3.1、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3.2、照明光源选择3.3、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备选择适用条款现状已按照相关的要求在公司办公室区域内设置日光灯照明,在厂房内部设置防爆的白枳灯公司选择的灯具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并根据照明场所的环境条件,选择不用适用的灯具公司照明光源的电源电压均采用220V,对于移动式和手持式工具,在干燥场合的供电电压在50V以下,在潮湿场所的供电电压在25V以下已了解已了解设置电气部门和配备专业的电工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公司相关电气的管理及监督已了解建筑采光行业的相关术语定义、采光系数、采光质量和采光计算已了解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的用途、安全标志和标准化过程的设计原则、安全标志的设计原则以及辅助标志、组合标志和多重标志的设计已了解已了解公司生产和使用有毒、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处均安装有有毒、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且相关的报警信号直接发送至DCS控制室已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的设备或法兰处安装气体检测报警仪公司的储罐区已按要求安装有毒、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已了解安全生产网络化检测系统的技术规范已了解安全生产网络化检测系统的技术规范已了解安全生产网络化检测系统的技术规范已了解,目前公司正在实施标准化认证相关工作符合性备注符合符合A3-016建筑照明设计标准2004.12.017.1、照明电压7.2、照明配电系统7.3、导体选择;7.4、照明控制8、照明管理与监督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A3-017建筑采光设计标准2001.11.01全文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A3-020第1部分 工作场所和公共区2004.12.01全文域安全标志的设计原则A3-02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2002.01.01全文A3-02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指南2003.06.01全文3、一般规定A3-025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1999.09.014.1、工艺装置4.2、储运设施A3-033A3-034A3-035A3-049企业安全生产网络化监测系统技术规范(第一部分)企业安全生产网络化监测系统技术规范(第二部分)企业安全生产网络化监测系统技术规范(第三部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2009.01.01全文2009.01.01全文2009.01.01全文2010.06.01全文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B工艺/设备安全机械安全 进入机器和工业设备的固定设施 第1部分:进B1-0012000.10.01全文入两级平面之间的固定设施的选择机械安全 进入机器和工业设B1-002备的固定设施 第2部分:工2000.10.01全文作平台和通道机械安全 进入机器和工业设B1-003备的固定设施 第3部分:楼2000.10.01全文梯、阶梯和护栏4.1一般要求已了解安全进入机械的一般要求符合已了解防止坠落和滑倒的安全设施的一般要求已了解适用于直梯段楼梯和阶梯的安全要求和预防设施,并遵照执行,目前公司使用的楼梯等为防止锈蚀,由机修部门定期安排人员进行油漆处理目前公司使用的固定式直梯为防止锈蚀,由机修部门定期安排人员进行油漆处理。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机械安全 进入机器和工业设公司目前固定式直梯的强度均符合其规定B1-004备的固定设施 第4部分:固2000.10.014.2:固定式直梯的强度定式直梯4.3:防坠落装置的安装条件:在以下情况时,梯子应装有防坠落装置:a)梯段的高度在3000mm以上;b)梯子的高度等于或小于3000mm,但起程处有坠落风险。注:当由梯子的中心到平台(或类似结构)的公司目前固定式直梯的安全防护设施均符合其规定非保护边的距离小于3000mm(见图7)时,认为存在坠落风险。B1-005B1-006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一部分:钢直梯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2009.12.01全文2009.12.01全文已了解固定式钢直梯的设计、制造、和安装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已了解固定式钢斜梯的设计、制造、和安装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已了解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的设计、制造、和安装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已了解电工产品绝缘的耐热性分级,确定耐热性的评定及分级的原则和任务已了解机械防护装置的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公司内设备的防护装置均符合此标准的要求已了解机械防护装置的类型及选择通则第 17 页,共 64 页
符合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B1-007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2009.12.01全文平台B1-008电气绝缘的耐热性评定和分级1990.01.01全文符合符合符合符合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5、机械防护装置的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B1-009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2003.09.01一般要求6、防护装置类型的选择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4、主要结构的要求5、控制机构的要求适用条款现状目前公司内设备的易造成事故的运动部位均封闭和屏蔽;已根据其相关危险性安装紧急停车装置公司目前使用的机械加工设备均设有防止意外启动而造成危险的保护装置等已了解机械加工设备防护装置的要求,公司目前使用的机械加工设备均设有安装防护装置已了解检验与维修的要求已了解已了解实现机械安全的基本术语符合性备注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B1-010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1990.10.016、防护装置的要求7、检验与维修的要求8、其他机械安全 基本概念与设计通B1-012则 第1部分:基本术语和方2007.09.01全文法B1-013B1-014B1-015机械安全 基本概念与设计通2007.09.01全文则 第2部分:技术原则机械安全 防止上肢触及危险1998.02.01全文区的安全距离机械安全 防止下肢触及危险2000.12.01全文区的安全距离1995.10.01全文已了解实现机械安全的技术原则已了解防止3岁以上人员的上肢触及危险区域的安全距离已了解防止14岁(含14岁)以上的人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和阻止其自由进入的距离已了解机械安全方面的通用术语与定义已了解人类工效学数据及其在确定热表面温度限制和评价烧伤风险时的应用已要求员工在架设、使用和拆除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已要求员工在架设、使用和拆除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1、对于内部员工,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和平时的安全培训的方式进行防静电危害的培训;对于访客,由安全环保部进行访客培训。2、公司现场所有静电危险场所均设立明显的危险标志已了解静电防护措施;在公司静电危险场所,所有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均接地。已了解静电危害的安全界限已了解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应用范围已了解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选用原则已了解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安装本公司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运行和管理由电气部门负责已了解压缩机的种类已了解空气压缩机的潜在事故种类以及发生的原因,以防止本公司的压缩机事故已了解压缩机的相关设计和结构本公司压缩机对人有危险的部位均张贴警示标志或安装便于拆卸和安装的防护装置压缩机的安装由本公司的电气部门或外来承包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进行公司内压缩机的日常检修的平台,已安装梯子和栏杆,且梯子和栏杆定期做防腐蚀处理已安装压力表并由电仪部门定期校验已安装消声器、搁声罩等措施,确保压缩机运转时产生的噪声符合国家标准已了解本公司压缩机等机械设备的维修由机修部门负责已了解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环境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公司已按照要求对公司内的管道进行油漆保养已了解由机械导致的火灾危险及进行相应风险评价的方法公司已要求在进行临时用电作业时,必须充分识别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并采取安全措施以及安排专职监护人员对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已要求员工在使用便携式木梯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危险作业许可证,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安排专人监护第 18 页,共 64 页
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B1-016机械安全通用术语机械安全 可接触表面温度 确B1-017定热表面温度限值的工学数2000.12.01全文据B1-018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2002年版)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2001.06.01全文2000.12.01全文5.静电防护管理措施B1-020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2006.12.016.静电防护技术措施7.静电危害的安全界限4.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应用B1-021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2005.12.015.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选用6.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安装7.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运行和管理5.压缩机的种类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B1-022则和操作规程6.潜在事故2006.08.017.压缩机设计和结构的一般要求8.防护装置15.压缩机的安装16.检修平台B1-022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2006.08.0117.压力表22.噪声23.压缩机的操作24.维修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B1-023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1996.12.01全文验收规范B1-024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油漆规定全文2009.12.01全文2005.04.15全文2008.02.01全文符合B1-019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B1-025机械安全 火灾防治B1-02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B1-027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2008.02.01全文适用条款现状已要求员工在使用便携式金属梯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危险作业许可证,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安排专人监护已了解在工业及非工业作业环境下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域的安全距离数值已了解电气设备应用场所应该满足的基本安全要求符合性备注符合符合符合B1-028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B1-029B1-030机械安全 防止上下肢触及危2009.12.01全文险区的安全距离电气设备应用场所的安全要求 第1部分:总则2010.05.01全文电气设备应用场所的安全要B1-031求 第2部分:在断电状态下2010.05.01全文操作的安全措施已了解电气设备应用场所中在断电状态下操作的安全措施符合C消防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已了解国家消防工作的方针和原则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已在员工的厂级安全教育中告知相关的员工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和定期的消防安全培训中包含消防安全及现场应急处理内容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已了解,公司之前的一期、二期等建设项目均已通过公安机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关消防机构的验收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已了解,公司之前的一期、二期等建设项目均已通过公安机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关消防机构的验收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2009.05.01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三十九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五十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第六章:法律责任已了解,公司之前的一期、二期等建设项目均已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验收符合符合符合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公司的生产厂区与宿舍区不在同一建筑物内,之间的安全距离符合消防要求1、公司内部除吸烟室之外,严禁吸烟。2、对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3、公司进行电焊等人员均持证上岗公司厂房、仓库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储罐区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公司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均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入公司厂房等防爆区域的,在入口出均已张贴安全标牌,要求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方可进入公司的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产品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已告知相关人员不得破坏消防设施,不得占用、堵塞消防疏散通道等已了解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本单位已建立义务消防队在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中已多次宣导,在新进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和平时的安全培训中均包含消防安全及现场应急处理内容已了解,在新进员工的厂级安全教育中已告知员工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符合符合C1-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已了解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本公司严格遵守消防方面的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的工作方针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已了解法人代表以及主要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公司每年均会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人员在消防安全方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面的职责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已了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本单位已指定安全环保部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 19 页,共 64 页
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现状符合性备注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由区域和安全环保部强化对外来施工单位进行管理(选择有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资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对承包商进行安全培训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等)、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本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已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责任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C1-002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已报张家港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2002.05.01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消防大队备案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本公司的消防工作管理职能部门为安全环保部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公司已制订【消防安全管理程序】,并已公布执行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已将易发生火灾等场所确定为消防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志,实行严格管理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公司已要求在进行动火、临时用电作业时,必须充分识别作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业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并采取安全措施以及安排专职监护人员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对现场进行安全管理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本公司已对消防通道、安全出口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疏散指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已与有资质的消防维保单位签订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维护协议,确保消防设施处在完好状态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对易燃易爆物品的适用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公司已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器材,并按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要求每半年至少组织消防演练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已了解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灾现场。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本单位已组织进行每日防火巡查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已了解防火检查的检查周期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单位已与有资质的消防维保单位签订维护协议,至少每月对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公司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单位已与有资质的消防维保单位签订维护协议,至少每月对公司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已建立灭火器的档案资料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已了解符合符合符合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违已了解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C1-002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2002.05.01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已在【消防安全承诺书】中明确要求对于火灾隐患,由消防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管理部门提出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部门、人员,交、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由整改部门必须及时整改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已了解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已了解。第三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已了解,目前尚无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已了解消防宣传教育个培训内容所包括的内容,本公司通过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厂级安全教育以及每月的消防安全教育强化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 20 页,共 64 页
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现状符合性备注符合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消防控制室人;(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的值班、操作人员均已经过专业的消防安全培训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组织机构,已了解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的内容,本公司已制订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苏州厂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已向张家港市安监局进行(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备案救护的程序和措施。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已了解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周期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已建立反映本单位消防工作基本情况的消防档案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已了解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的内容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C1-002已了解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的内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2002.05.01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已将本单位消防基本概况、消防机构填发的法律文书、相关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消防工作的材料和记录备档第四十五条: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已了解,本单位已将消防纳入KPI指标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已了解仓库消防安全贯彻的方针和原则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已了解本规则的适用范围、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已了解,公司之前的一期、二期等建设项目均已通过公安机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关消防机构的验收,目前尚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已确定仓库的防火负责人已于仓库主管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本单位已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并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消防应急演练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十一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本公司的消防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仓库防火负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责人已向张家港消防大队备案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由安全环保部定期对仓管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C1-003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04.10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四条: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公司所有新进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仓库的夜间值班、巡逻制度由公司保卫负责第十六条: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本公司露天存放的物品均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第十七条: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本公司的甲乙类液体主要为罐装,储存在储罐区,已在炎热季节必采取降温等相关的措施第十八条: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本公司的库存物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已了解,本公司未将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放置在一起第二十条: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已储存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且公司的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储罐区和现场比较危险的部位已安装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第二十一条: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公司实行严格的出入库管理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已了解,本公司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均牢固、密封,未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第二十五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公司的库房内未设立办公室。公司无甲乙类物品仓库机构的同意。第二十六条: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本公司丙类物品库房的布局、储存类别未改变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第二十七条: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第二十九条: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进入库房的所有叉车均安装阻火器公司规定只有叉车方可进入库房作业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三十条: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本公司的库房为丙类,进入库房的所有叉车均安装阻火器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第三十一条: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已了解,本公司的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未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第 21 页,共 64 页
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现状符合性备注符合第三十二条: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库区内未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在装卸甲乙类物品时,要求公司员工和外来承包商必须正确第三十三条: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佩戴必要的劳保用品,穿工作服和使用铜质工具,相关易产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生静电的设备必须正确接地第三十四条: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已了解,本公司库房内无固定的吊装设备可进行。第三十五条: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C1-003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04.10第三十六条: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已了解,装卸作业结束后的检查由库房进行本公司仓库内的电气装置均为防爆型,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标准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三十八条: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公司仓库内的电气装置均为防爆型,使用的为60W以下的防。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爆白炽灯措施,确保安全。第三十九条: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库房内无移动式的照明灯具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第四十条: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库房内的配电线路均已用非燃塑料管保护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四十一条: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本公司的库房已单独安装开关箱,为防爆型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第四十二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公司规定库房内不得使用电炉、电烙铁等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第四十三条: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本公司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未堆放物品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第四十四条: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仓库已接入公司的避雷网,且每年至少检测一次,符合防雷效。设计安装规定的规定第四十五条: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公司仓库内电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维修均有电气部门负责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第四十六条: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公司的库房列为公司的防爆区域,门口等相关区域已设置醒的火种。目的防火标志第四十七条: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本单位需要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安排专职人员进行监护和防火措施等内容。第四十八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公司规定任何地方都不得使用火炉取暖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本单位需要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安排专职人员进行监护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C1-003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04.10第五十条: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第八章:奖惩已了解,本公司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已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库房设置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发现损坏的及时维修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已了解火灾事故调查的原则,并告知相关员工不得妨碍和非预火灾事故调查。法干预火灾调查第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C1-00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已了解火灾事故调查的分工2009.05.01第二十七条: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已了解,目前尚未发生火灾事故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复核申请以已了解,目前尚未发生火灾事故一次为限。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本已了解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已了解,公司之前的一期、二期等建设项目均已通过公安机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关消防机构的验收,目前尚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抽查。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已了解,未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防法规等要求,降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五)生本公司的厂房、仓库等建设工程,均已经过公安消防机构的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验收供应站、调压站。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C1-005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05.01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已了解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时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单符合符合符合第二十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已了解,本公司未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已了解在申请消防验收时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单第 22 页,共 64 页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经复已了解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第四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已了解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六章:法律责任现状符合性备注符合符合符合符合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C1-006火灾统计管理规定2009.05.02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火灾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已了解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如实提供火灾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第三条:火灾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火灾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第四条: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第五条: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火灾统计范围。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已了解火灾统计的基本任务已了解火灾的定义已了解火灾统计的范围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六条: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等级划分为三类:…已了解火灾事故的分类…第七条: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七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劳动部已了解火灾伤亡统计范围的有关规定认定。第八条: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是指被烧毁、烧损、烟熏和灭火中破拆、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火灾间接财产损失是指因火灾而停2009.05.02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现场施救、善后处理费用(包括清理火场、人身伤亡之后所支出已了解火灾损失的分类及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的具体含义医疗、丧葬、抚恤、补助救济、歇工工资等费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和火灾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发生火灾后,受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核。已了解,公司目前未发生火灾符合C1-006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符合符合第十二条: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发生火灾伤亡事故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劳动部、国家统计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已了解,公司目前未发生火灾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等规定执行,将伤亡事故情况在上报公安消防部门的同时,上报劳动部门。第十七条:火灾发生后隐瞒不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故意伪造、篡改统计帐目,干扰阻碍火灾统计已告知相关人员在发生火灾后不得隐瞒不报,不得故意拖延调查,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公安、统计部门依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报告期限,固体伪造、篡改统计账目,干扰火灾统计调查法律责任。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已了解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C1-007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5.02.01已了解防雷减灾工作的原则已了解,公司之前的一期、二期等建设项目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均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设计或施工,目前尚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十九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本公司的防雷装置每年由张家港市气象局进行检测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第二十二条:防雷装置所有者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本公司的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由设备部门负责,发现隐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患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已了解,本单位的防雷装置由安全环保部向张家港市气象局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申报年度检测,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公司未遭受雷电灾害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了解违反国家规定所负的法律责任已了解已了解消防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C1-008关于纺织原料成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1982.03.31全文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C1-009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05.01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已了解消防机构对公司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监督检查…的内容已了解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监督检查的内容已了解C1-009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一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第二十四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2009.05.01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符合已了解,公司未被消防机构查出具有严重火灾隐患的项目符合第 23 页,共 64 页
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第三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已了解火灾隐患的具体定义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已了解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现状符合性备注符合符合符合第四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已了解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C1-010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2009.06.01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本单位已根据自身的特点,建立消防安全培训的相关制度,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培训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第三十五条:单位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了解违反国家规定所负国消防法》予以处罚。的法律责任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本单位的防雷装置已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符合符合符合C1-01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本单位的防雷装置已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2005.04.01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已了解,本单位未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未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者文件第五章:罚则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火、灭火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已了解本条例的适用范围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学习消防知识,预防火灾,保护已在三级安全教育中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消防设施,及时报告火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第九条:每年11月为本省消防安全月,11月9日为消防日。C2-001江苏省消防条例本公司在每年的11月9日皆会按照相关要求具体消防日活动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城乡规划主管2011.05.01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本单位的建设项目均符合消防规划、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限期搬迁或者改变用途。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了解违反国家规定所负等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负责。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人员,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和保养,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单位自身不具备检验、检测、维修、保养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和保养。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置火灾报警。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存放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露天堆场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使用其他产生烟火的物品。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正在生产、营业、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因施工等原因需要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事先办理手续,落实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第二十六条: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以及存放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应当定期自行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对其使用的电器产品和线路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并按2011.05.01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导除静电和防雷设施进行安全技术检测。本单位已明确安全环保部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部门,配备专职的消防安全人员,每年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符合符合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和保养符合未在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存放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露天堆场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符合已了解符合C2-001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培训、考核的标准执行国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规定:……对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电焊、气焊以及其他从事具有火灾本单位的消防管理人员已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爆炸危险的特殊工种人员进行职业资格、上岗培训时,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的内容。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本公司已配备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设置消防安全管理等单位,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部门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应当迅速报警;起火单位应当组织扑救初起火灾。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消防队接到火灾和其他突公司在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定期的消防安全教育中已告知发事件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灭火和救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火灾报警发现火灾必须迅速报警、灭火和应急救援提供便利。第六章:法律责任4.1、一般规定4.2、检查C2-002灭火器检查与维修2003.12.114.3、维修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了解违反国家规定所负的法律责任1、公司已要求使用部门定期对灭火器检查,需要维修的灭火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 2、严格依照GA95的规定,对应报废的灭火器及时报废,并及时填补1、已了解灭火器的检查项目;2、要求使用部门定期对灭火器检查,需要维修的灭火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公司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张家港市凤凰金安消防器材门市部)对我司的灭火器进行维修第 24 页,共 64 页
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4.4、再充装4.5、报废适用条款现状公司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张家港市凤凰金安消防器材门市部)对我司的灭火器进行维修已了解,目前尚无需要报废的灭火器已了解本条例的适用范围符合性备注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七条: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防火责任人,全公司已与相关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健康环保目标责任书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明确其消防职责C3-001苏州市消防条例2004.06.22第十条:公民应当学习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在住宅内配置灭火器材和逃生器具。在三级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教育中已向员工宣导第十四条: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场所,必须制定灭火、事故处置和应急疏散预案,本公司已制订【苏州厂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防护装备配备防护装备、堵漏工具和灭火器具。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员、驾驶员、押运员应当和灭火器具等应急设施。公司的危险化学品保管员和操作人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并掌握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员均持证上岗第十七条:电气线路、电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对电气线路、电器设备进行检测,并有检本单位的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由电气部测记录。门负责第十九条: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设施完好有效。自动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单位每年对设施进行一次技术检测,每三年对火灾报警探测器进行一次清洗,检测和清洗报告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自动消防设施。单位设有的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施,应当与当地公安消防指挥中心联网。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公共消防设施使用,不得擅自拆除、埋压、圈占、损坏、使用消火栓。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码头上设摊、停放车辆、设置障碍或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影响消防车通行。第二十一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一)防火责任人;(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三)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维修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四)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员、驾驶员、押运员等作业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二十五条: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防火责任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防火责任人和其他有关2004.06.22责任人员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而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按照有关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装、调试、检测、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本公司适用的均为合格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要求使用部门定期对灭火器检查,需要维修的灭火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已了解,本公司未擅自拆除、埋压、圈占、损坏、使用消火栓。未在消防通道、消防码头上设摊、停放车辆、设置障碍或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本单位的防火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的维修管理操作人员、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员和操作人员等,均接受过消防安全培训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了解违反国家规定所负的法律责任符合符合符合符合C3-001符合苏州市消防条例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了解违反国家规定所负的法律责任符合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停止违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了解违反国家规定所负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法律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公共消防设施使用,影响消防车通行,擅自关闭自动消防设施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了解违反国家规定所负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的法律责任警告或者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清除火灾事故现场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故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了解违反国家规定所负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4、灭火剂C4-001常压储罐的灭火处理2008.12.015、储罐内外灭火操作6、储罐火灾控制与灭火4、器材分类C4-0025、配备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第1部2009.06.01分:配备指南6、安装7、检查C4-003火灾分类2009.04.01全文3、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4、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C4-0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1999.06.015、系统设计6、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7、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8、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C4-005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C4-00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007.10.01全文1992.12.01全文2000.10.01全文1993.03.01全文已了解各种灭火剂的组成及其性能已了解储罐灭火过程中需注意的事项已了解对于不同储罐发生火灾时的最佳灭火方法已了解逃生避难器材的主要分类已了解各种逃生避难器材的主要配备场所及配备数量已了解各种逃生避难器材的安装方式及安装位置已了解对逃生避难器材的检查周期及检查内容已了解火灾分类的名称和定义已了解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的分级及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已了解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规定已了解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警报装置、消防专用电话、系统接地等方面的设计原则和要求已了解已了解已了解灭火器维修与报废方面的规定已了解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规范已了解消防应急灯具的分类、技术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及适用说明书已了解消防安全标志的类型及其设置位置第 25 页,共 64 页
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C4-007消防应急灯具C4-008消防安全标志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1996.02.01全文3.1、火灾危险性分类适用条款现状已了解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场所、设置原则、设置要求、设置方式以及检查与维修公司一期、二期主工房为甲类生产厂房;一期、二期精棉工房、一期、二期成品仓库属于丙类厂房公司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均符合其要求公司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均符合其要求公司内厂房的防火间距符合其要求;一二期主工房距离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大于13m公司内仓库的防火间距符合其要求公司的一二期厂房均有设置泄压装置;公司的厂房(仓库)均采取防静电措施;二期的总控制室独立设置公司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均有设置2个安全出口,且相邻的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距离大于5m;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符合要求公司的每个防火分区均有设置2个安全出口,且相邻的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距离大于5m公司储罐区储存液化石油气四周的防护墙高度大于1m,且公司的罐区与生产区、办公区分开设置公司储罐区的防火间距符合其要求本公司的建筑构造均符合国家标准等要求,已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验收公司厂房、仓库、储罐区已设置宽度和高度不小于4m的消防通道,且要求消防通道的两侧不得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公司的楼梯间、楼梯和门、防火门和防火卷帘门的设置均符合要求公司实行的为自然排烟已了解,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未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未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公司的建筑材料,均为不燃材料已按要求安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指示标志;主工房、工房和仓库内的电气设备等均为防爆型,精棉工房内已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已了解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灭火器的选择、灭火器的设置原则、灭火器的最低配置标准等1、本公司现行的区域规划符合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符合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2、目前工厂的出入口有2个,且位于不同的方位1、已在使用甲类气体处安装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2、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符合要求;3,对于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设备安装安全阀,并设置泄压排放系统已了解地上、地下的管道不得穿越和跨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或储罐区本公司已设置与生产、储运的物料和操作条件相适应的消防设施,并定期组织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公司的所有厂房均进行防雷接地,并每年邀请张家港市气象局检测一次;对公司内部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已采取静电接地措施公司已与各部门主管签订【安全健康环保目标责任书】,制订【消防安全管理程序】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厂商(张家港市凤凰金安消防器材门市部)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保本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已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符合性备注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C4-009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3.2、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3.3、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4、厂房的防火间距3.5、仓库的防火间距3.6、厂房(仓库)的防爆3.7、厂房的安全疏散符合3.8、仓库的安全疏散C4-0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12.014.1、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的一般规定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6、建筑构造符合符合符合符合7、消防救援车道符合8、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 9、消防给水系统设计要求10、防烟和排烟系统设计要求11、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符合符合符合12、电气C4-011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2005.10.01全文第四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4.3.1: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且位于不同的方位)符合符合符合第五章: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第六章:储运设施2008.12.30第七章:管道布置第八章:消防符合符合符合符合C4-012石油化工企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九章:电气符合4.1、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应当明确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4.4、管理要求5.1、消防控制室应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值班员职责、接处警操作规程等工作制度C4-013建设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2006.05.01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5.2、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公司消防控制室实行的为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5.3、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在岗,认真记录控制器日常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已了解、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5.4、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5.5、正常状态下,报警联动控制设备应处于自动控制状态。本公司所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均100%持证上岗本公司的消防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处于自动控制状态第 26 页,共 64 页
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适用条款6、巡查;7、单项检查;8、联动检查;10、维护和故障处理程序;11、档案现状本公司对灭火器、消防栓由使用部门每二周检查一次,其余的由南晓消防公司检查和维护,发现隐患的及时整改已了解建筑灭火器的验收及检查规范已了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并提供了评定方法。已了解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已了解室内消火栓的定义、型式、型号编制、基本参数、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使用说明书编写要求、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已了解灭火器箱的分类与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方面的要求已了解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防护等级、一般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已了解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符合性备注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C4-014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2008.11.01全文2009.08.01全文1995.10.01全文2006.04.01全文2009.12.01全文2011.05.01全文2011.03.01全文C4-01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C4-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C4-017室内消火栓C4-018灭火器箱C4-01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符合符合符合C4-02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D特种设备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公司由安全环保部统一向张家港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发证。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均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作业资格证书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第十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已了解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符合的条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公司定期进行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名参加考试。已了解,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向考试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已了解在员工的厂级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中已向员工宣导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D1-00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2005.07.01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办法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由安全环保部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已了解应当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情形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已了解,本公司未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证》。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了解违反国家规定所负的法律责任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已了解特种作业的定义及其目录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已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均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作业资格证书D1-00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已了解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期限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本单位的特种作业复审工作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安排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本单位已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本公司未扣押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管理。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已了解,本单位未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未使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单位已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考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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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D1-002法律法规名称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现状符合性备注符合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均100%持证上岗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司未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附件:特种作业目录已了解特种作业的目录符合符合符合第二条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已了解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公司主要负责人必须在1个小时内上报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张家港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不得迟报、瞒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报、谎报和漏报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未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已了解特种设备事故的具体定义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第七条: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已了解特种设备事故的分类事故和一般事故。第八条: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已了解了解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形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2009.07.03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理规定第十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公司主要负责人必须在1个小时内上报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张家港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不得迟报、瞒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报、谎报和漏报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二)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已了解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在报告事故时应当包括的内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三)已经采取容的措施;(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五)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第十四条: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自事故已了解,公司未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公司主要负责人必须在1个小时内上报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特张家港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不得迟报、瞒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报、谎报和漏报第十八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看已了解,公司未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管。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当如实提供特种设备及事故相关的情况或者资料,回答事故调查已了解,公司未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组的询问,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D1-00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2009.07.03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公司已要求使用部门每月或每天对所操作的特种设备进行安理规定和职工的监督。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全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上报和处理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了解违反国家规定所负的法律责任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D1-003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已了解特种设备的具体含义和范畴、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序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第九条:特种设备产品出厂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第三章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已了解,本公司所采购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的随机文件,并保证备品配件的供应。相关标准的要求,安全装置齐全第十二条: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本公司在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由设备主管至相关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执行当次验收检验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合格的,已了解发给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行政部门不得要求再进行强制性的验收检验。第十四条: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由设备部门负责和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有本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已按照要求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申请相应的验期检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D1-004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2000.10.01第十六条: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本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已按照要求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察规定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期检验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第 28 页,共 64 页
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编号法律法规名称察规定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现状符合性备注符合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本单位的特种设备由设备部门负责,已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制度和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第十八条: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公司无相关的特种设备以上时,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均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作业资格证书应工作。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公司已要求使用部门每月或每天对所操作的特种设备进行安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全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上报和处理;特种设备的维护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保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公司已要求使用部门每月或每天对所操作的特种设备进行安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全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上报和处理第二十二条: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设备部门每年均会向张家港市特种设备监督检查科学院申请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自签发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报告之日定期检验起计算。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周期按第三章的具体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公司的特种设备已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管理程序】的要求进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行注册登记和报废流程报告。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发生事故后,一方面立即启动应急救援措施,另一方面及时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向张家港市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除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之外,还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本单位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相关电气设备,均为防爆型术要求。第三十四条: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督检验机构提出。监督检验机构必须在15日内对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予以书面答复。受检单位对监督检验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与该监督检验机构同级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接到异议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30日内,委已了解托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监督检验机构或者组织专家,对被提出异议的检验结果进行鉴定或者确认。鉴定或者确认的结论为最终结论。上述鉴定或者确认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支付。鉴定或者确认结论证明原检验结果错误的,该费用由出具原检验结果的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第三十七条:电梯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电梯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驱动主机、控制柜、安全装已了解,本公司所采购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置等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门锁、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等重要的安全部件,必须具有有效的型相关标准的要求,安全装置齐全式试验合格证书。第三十九条: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设备部门每年均会向张家港市特种设备监督检查科学院申请定期检验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D1-004第四十条:起重机构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起重机械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已了解,本公司所采购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2000.10.01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相关标准的要求,安全装置齐全察规定号。起重机械的超载保护等安全装置,必须具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第四十一条:自行制造或者改造本单位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将设计或者改造的相关资料,报所在地监督检验机构审核通过,并报所在地区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以进行本公司未自行制造或者改造本单位使用起重机械制造或者改造。此类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验收检验,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第四十二条: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二年。设备部门每2年会向张家港市特种设备监督检查科学院申请定期检验符合符合符合第四十三条:厂内机动车辆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厂内机动车辆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已了解,本公司所采购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说明书,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车辆主相关标准的要求,安全装置齐全要部件(如发动机、底盘等)的型号和编号。第四十四条:新增厂内机动车辆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到所在地区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凭有效的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办理该公司新增厂内机动车辆时,由设备部门负责向张家港市特检车辆的注册登记,并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厂内机动车辆安装牌照并粘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院申请注册登记,领到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可以投入使用。第四十五条: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按照《工已了解,叉车在本公司生产作业区行使时须遵守本公司的交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在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和进行通安全标准交通安全管理。第四十六条: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周期为一年。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设备部门每年均会向张家港市特种设备监督检查科学院申请期的不得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收回牌照。定期检验第四章:罚则(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四条)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了解违反国家规定所负的法律责任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已了解特种设备的具体含义及其种类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已了解本条例的适用范围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符合第 29 页,共 64 页
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现状符合性备注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特种设遵照执行本单位已建立【特种设备管理程序】、【特种作业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备安全监察。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已了解符合符合第二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设备部门已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的相关资料存入特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本单位已建立【特种设备管理程序】、【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规程】,对特种设备的使用,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已了解,本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标准的要求,安全装置齐全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由设备部门向张家港市特检院申请登记注册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D1-00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05.01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设备部门已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公司已要求使用部门每月或每天对所操作的特种设备进行安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全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上报和处理;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由设备部门向张家港市特检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院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得继续使用。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公司已要求使用部门每月或每天对所操作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全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上报和处理;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由设备部门向张家港市特检院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申请注销第三十一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本单位已与苏州富佳恩科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电梯的日常清洁由使用部门负责第三十三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本单位已设置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机构-设备部门和配置专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设备主管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第三十四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公司已将电梯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张贴在显著位置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本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均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书工作。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由安全环保部和员工所在单位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括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的培训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D1-00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已在员工的安全培训中告知相关作业人员2009.05.01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第六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已制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止二次爆炸。第六十六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发生事故后,一方面立即启动应急救援措施,另一方面及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向张家港市有关部门报告报告。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至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八条)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了解违反国家规定所负的法律责任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详见附录1)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改造和检验等单位必须执行本已了解本规则的适用范围规则。第六条:使用单位新增并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已了解,本公司所采购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安全装置齐全符合符合符合第七条: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含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由设备部门将有关资料送至地、市级,下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备案时,使用单位需持以下资料:……苏州市特检院备案第九条: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合格并出具自检报告后,方能交付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特种设备在安装、大修、改造完成后,由设备部门向张家港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新增无需现场安装的特种设备,备案后,使用单位即可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市特检院申请验收检验申请验收检验。第十条:使用单位向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已了解申请验收检验时应当附带的资料第 30 页,共 64 页
理规则
符合符合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现状符合性备注符合第十二条:特种设备验收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将设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设备部门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配套土建基础技术图样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存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D1-006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2001.04.09第十三条: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本单位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由设备部门到张家港市理规则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才可以投入使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特检院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必须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固定在规定的位置上。公司已将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以及相关牌照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张挂《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证书张贴在现场醒目位置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以下称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并覆行以下职责:……本单位已设置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机构-设备部门和配置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设备主管符合符合符合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公司已要求使用部门每月或每天对所操作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可根据本单位设备的具体情况进行,但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全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上报和处理;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使用单位变更时,应随本单位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由设备部门建立机移送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内容至少包括:……第二十条:特种设备安装、操作、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操作、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均经过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能从事相应的工作。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公司已要求使用部门每月或每天对所操作的特种设备进行安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明确维修保养者的责任,对特种设备全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上报和处理;特种设备的维护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进行,人员数保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由有资质的苏州富佳恩量应与工作量相适应。本单位没有能力维修保养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科电梯有限公司负责第二十二条:接受委托的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并对维修保养本单位的电梯由有资质的厂商负责,目前已与苏州富佳恩科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使用单位自行承担特种设备维修保养的,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维修保养合同能由使用单位负责。第二十三条: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定期报检制度,设备部门每年均会向张家港市特种设备监督检查科学院申请按时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定期检验D1-006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2001.04.09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或者其零部件,达到或者超过执行标准或者技术规程规定的寿命期限后应予报应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由设备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向张理规则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该设备的注册登记机构报告,办理注销手续。厂家港市特检院申请注销内机动车辆报废后,还应将厂内机动车辆牌照交回原注册登记机构。第二十九条:使用单位每年至少应当组织一次特种设备出现意外事件或者发生事故的紧急救援演习,公司至少每半年组织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演习情况应当记录备查。第三十条: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发生事故后,一方面立即启动应急救援措施,另一方面及时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向张家港市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一条: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除执行13号令和本规则的有关要求之外,必须符合《本单位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相关电气设备,均为防爆型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等相关规章或者标准中关于防爆安全技术的要求。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压力管道是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已了解压力管道的具体定义和分类。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已了解本规定的适用范围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五条: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压力管道的设已了解本规定的适用范围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修理改造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负责所属企业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D1-007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1996.07.01第八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以下职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由设备部门负责第九条:压力管道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由资格的检验单位对其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在用压力已了解,公司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由设备部门定期向张家港管道应由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市特检院进行申请第五章:罚则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了解违反国家规定所负的法律责任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含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已了解改检验规则的适用范围装置,下同)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D1-008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2002.03.21第十四条:受监督检验单位的有关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管理行为、技术文件、安装安全质量均应接受监已了解督检验单位进行的检查和检验。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是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的管理者,应做到:……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由设备部门负责D1-010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2003.06.01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适用范围的在用工业管道及附属设施,但不包括下列管道:(一)公称直径≤25mm的管道;(二)非金属管道;(三)最高工作压力>42MPa或<0.1MPa已了解本规程的适用范围的管道。第五条: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第七条: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工业管道进行的检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已了解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的种类已了解第十九条: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在用工业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安全状况已了解工业管道全面检验的定义以及各类安全状况等级的工等级为1级和2级的在用工业管道,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在用工业管道,业管道的检验周期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管道检验周期可根据下述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符合第 31 页,共 64 页
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负责制定在用工业管道全面检验计划,安排全面检验工作,按时向负责对其发放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的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检验单位申报全面检验计划和向检验单位申报全面检验。使用单位应进行全面检验的现场准备工作,确保所提供检验的管道处于适宜的待检验状态;提已了解供安全的检验环境,负责检验所必需的辅助工作(如拆除保温、搭脚手架、打磨除锈、配起重设置、提供检验用电、水、气等),并协助检验单位进行全面检验工作。现状符合性备注符合D1-010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2003.06.01第五十四条: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保本公司所使用的压力管道的安全保护装置均符合安全技术规护装置,不准继续使用:(一)无产品合格证和铭牌的;(二)性能不符合要求的;(三)逾期不检查、不校范和国家标准验的;(四)爆破片已超过使用期限的。第五十六条:安全保护装置的运行检查应符合下述要求:……第五十七条:安全保护装置的停机检查……第五十八条:安全阀校验周期: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1次,……已了解安全保护装置的运行检查所包含的内容,本公司特种设备安全保护装置的安全检查由设备部门负责已了解安全保护装置的停机检查所包含的内容,本公司特种设备安全保护装置的安全检查由设备部门负责本公司安全阀由设备主管每年联系检验部门检验一次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下列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变化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登记公司无此类型的锅炉压力容器机关申请变更登记:……D1-014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锅炉压力容器,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2003.09.01办法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持定公司无锅炉、压力容器停用1年以上的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第二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D1-025关于带电作业技术管理制度D1-026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1987.12.30全文2010.01.14全文2004.01.19全文锅炉压力容器的报废由设备部门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已了解带电作业的定义,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及带电作业应当遵守的相关制度已了解新增的特种设备目录已了解特种设备的目录,对于属于特种设备的严格按要求执行D1-027特种设备目录第二条:[调整范围]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维修、维保、操作、已了解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检验检测、报废等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定。D1-029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使用单位总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已了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使用方面应当遵守的法规范的规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第六条:[使用单位定义] 使用特种设备的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已了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界定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十条:[使用单位总体义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已了解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履行下列义务:……第十一条:[管理机构人员设置规定] 下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本公司已设置设备部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且已配备专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第十二条:[责任工程师规定] 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使用单位,应当任命1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工程师,并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作为本单位管理者代表履行特本公司已任命安全管理人员,且已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责任工程师可以从本单位具有安全管理工程师职称并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能员资格证力的人员中选聘,也可以从为本单位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专门技术服务机构聘用。责任工程师应当取得所在地质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持证上岗。第十三条:[责任工程师或者其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工程师或者其他特种已了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该履行的职责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第十四条:[制度建立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采购、安装、使用登记、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安全会议、安全资金投入管理、安全技术档案管理等。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还应当建立节能管理制度。十五条:[采购要求] 采购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选型、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强制性规定以及设计要求;(二)所采购特种设备由取得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制造;(三)所采购特种设备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等出厂文件。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的义务] 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时,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维修;(二)督促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办理施工告知手续、申报监督检验;(三)验收特种设备,并接收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移交的有关技术资料、出厂文件和监督检验证书,将其存入该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本单位已建立【特种设备管理程序】,对特种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登记等进行管控符合符合符合已了解采购特种设备时应当符合的要求符合本单位进行安装、改造和维修特种设备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签订安全合同,相关的记录存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符合第二十条:[人员管理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下列管理:……有关具体已了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规定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执行。D1-029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使用登记证办理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已了解,本单位的特种设备由设备部门按时向苏州市质监局日内,向下列质监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登进行使用登记记标志:……根据需要,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可以将登记事项委托下一级质监部门实施。第二十二条:[办理使用登记时的资料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已了解在进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交的资料有关具体规定按照相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安全技术规范执行。第二十三条:[使用登证作用]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标志应当注明特种设备所有人和第一已了解,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已取得使用登记证或使用登记标责任人。使用单位取得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标志,仅表明该特种设备符合使用登记的条件,使用志单位在使用过程中还应当执行本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四条:[使用登记证或标志的放置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使用登记标志已置于或附着于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显著位置第 32 页,共 64 页
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现状符合性备注第二十五条:[变更停用报废规定] 特种设备移装、过户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行为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停用1年以上的,应当在停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报已了解,对变更停用或报废的特种设备,由设备部门向张家停;恢复启用前,应当向登记机关报告,并申请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报废,应当在报废后30日内向登港市特检院申请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二十六条:[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已了解,本单位已建立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第二十七条:[维保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消除事故隐患并且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且作出记录,保证在用特种设备始终处于安全状态。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由使用单位委托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单位或者电梯的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已了解特种设备的维保规定,本单位的特种设备由作业人员进行每日或每月使用前点检,并作出记录;本单位已与苏州富佳恩科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电梯的日常清洁由使用部门负责符合符合符合第二十九条:[定期检验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检验有效期满1个月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已了解,本单位设备部门每年均会向张家港市特种设备监督构申报定期检验。……检查科学院申请定期检验第三十一条:[隐患排查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作本单位的特种设备由作业人员进行每日或每月使用前点检,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排查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并作出记录;对于存在隐患的,立即报告主管,并进行整改第三十二条:[报废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有关强制性标准对特种设备报废期限有规定的,必已了解,对损坏严重、难以保证安全使用,又无修复价值的须按期报废。压力容器,由设备部门向张家港市特检院申请报废第三十三条:[应急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并且已了解,本单位已建立应急预案,并已向张家港市安监局进适时进行演练。……,有关约定应当在维保合同中明确。行备案,且定期组织进行演练D1-029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使用单位事故处理义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已了解,目前尚未发生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及时履行事故报告、应急处置、接受调查、处理责任人员、接受处罚等相关义务。第三十七条:[安全投入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投入机制,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和抗风险水已了解,本单位每年均会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特平。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设备的检验检测、更新改造、维修保养、安全教育培训、种设备的检测、改造、维保等作业人员安全防护、应急救援设施配备和隐患治理等。第九章:罚则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活动已了解本监察条例的适用范围的安全监察,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城市公用燃气压已了解特种设备的具体含义及其种类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从事特种设备各项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单本单位已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岗位安全责任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制度,本单位的负责人为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其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使用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后,已了解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的要求方可重新投入使用。D2-001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4.05.01第十八条:特种设备因故暂停使用半年以上,使用单位应当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备案手1、遵照执行,本公司无停用半年以上的特种设备;续。启用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2、本公司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已按照要求进行检验用。第二十一条:在用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报废的设备部门在特种设备达到报废标准之后,及时向向张家港市特种设备进行破坏性处理,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对未进行破坏性处理的,特检院申请注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现场监督其进行破坏性处理。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1、本单位已制定相关特种设备的岗位操作规程并要求特种设格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备作业人员严格执行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持证率达到的安全规章制度。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100%。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第四章:法律责任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术语和定义:……4.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购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D2-002江苏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已了解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已了解本标准中所涉及到术语和定义已了解,本公司所采购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安全装置齐全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4.4.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其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由设备部门向张家港市特种设备监督检查科学院申请办理登记,领督管理部门,或经委托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 领取使用证。取使用证4.4.2:特种设备登记,应填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并携带:产品质量证明合格证明书、监督检验合已了解办理特种设备登记时所填写和携带的资料格证书、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等有关资料。4.4.3: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本公司的特种设备的登记标志已放置在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4.4.4: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本公司电梯的安全注意事项及警示标志已放置在易于发现的显著位置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4.5:改造和重大维修:特种设备需进行改造或重大维修时,使用单位应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本单位无需进行改造和重大维修的特种设备进行改造或维修。使用单位应建立维修档案。4.6.3:停用: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应当封存设备,在封存后30日内向并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张贴停用标志,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重新启用,须到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使本单位无停用的特种设备用单位在设备停用期间应对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4.6.4:报废: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特种设备报废后须做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由设备部门向张家港市特种设备监督检查科学院申请报废破坏性处理,不得再作特种设备转让和使用。第 33 页,共 64 页
符合符合符合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4.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4.8:定期检验适用条款现状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均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本单位的特种设备由设备部门向张家港市特种设备监督检查科学院申请进行检验符合性备注符合符合5.1.1:责任主体与第一责任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作出明确的、公开的、文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件化的安全承诺,并为安全承诺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5.1.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本公司已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并根据情况设置或者指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5.1.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特种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均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持证上岗,并覆行以下职责:……作业资格证书5.2.2: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配备持有相应证件的专职或兼职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且持证范围应覆盖本单位特种设备种类。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本单位已配备持有相应证件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备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6.1:法律法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本单位已建立【特种设备管理程序】、【法律法规识别与合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性评价管理程序】,并定期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定期进行更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培训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管理和作业行为。6.2:管理制度: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使用和营运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已建立【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要求操作人员严格执行。6.2.1: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使用单位明确以下人员的安全职责:……本单位在签订的【安全健康环保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已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符合符合D2-002江苏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6.2.2:安全例会:是落实安全工作的一项具体措施,是建立责任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定期召开,主要研究、检查安全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解本单位每月组织安委会成员召开安委会决,督促进一步改进薄弱环节的工作,每次会议所决定的措施,都要落实到具体人,做好会议记录。6.2.3:安全操作规程:根据生产工艺、技术、特种设备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非正常状已建立【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要求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态下的处理措施和步骤,规范操作人员的操作行为。并悬挂于操作场所。6.2.4:日常检查制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自行检查;特种设备安公司已要求使用部门每月或每天对所操作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管理人员应至少每周应进行一次例行安全检查;日常检查应做好检查记录,在检查时发现异常情况全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上报和处理;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的,应当及时处理和报告。6.2.5:隐患整改制度:使用单位应对各种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隐患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6.2.6:维护保养制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确定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仪表及辅机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应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检、检修,并作出记录。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电梯维修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应当每 15 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已了解1、已按照要求制定【特种设备管理程序】,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由设备部门进行。2、本单位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由苏州富佳恩科电梯有限公司进行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6.2.7:定期报检制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检验申报制度,制定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本单位的特种设备由设备部门向张家港市特种设备监督检查科学院申请进行检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查、督促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6.2.8: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制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订年度培训、教育计划,并组织对特种设备已制定【EHS教育与培训管理程序】,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培训和教育,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能够具备特种设备安全作业和管理知能够具备特种设备安全作业和管理知识,提高管理能力和操识,提高管理能力和操作技能,按章操作。全年作业人员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作技能,按章操作D2-002江苏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6.2.9:档案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本单位设备部门已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下内容:……7.1:建立事故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即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的实际情况,建立事故应急组织和队伍,储备应急救援资源,制定出现紧急情况时或发生事故时的应对措施、处理已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办法、程序及部门和人员的职责。7.2: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制定预案后,应组织验证性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进行预案的修订完善。预案制定完成后,使用单位设备运行及人员未发生变化情况下,应根据情况定期进已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行预案演练,以保证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有条不紊地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或应急组织及主要成员发生变化时应急预案及时修订并组织验证性演练。7.3:事故报告: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使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一方面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另一方单位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面必须及时向张家港市有关部门报告损失,并最大限度地保护好事故现场。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已了解本细则的适用范围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已了解特种作业的定义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已了解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件:……已了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并在安全培训中向员工宣导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特种作业相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均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和实际操作训练。作业资格证书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第 34 页,共 64 页
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
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现状符合性备注符合符合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D3-003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2001.11.08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合格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均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后方能独立上岗作业。作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特种作业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遵照执行,本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复审工作由安全环保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4年一次。部统一联系,统一申报第二十四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原考遵照执行,本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复审工作由安全环保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复审内容包括:(一)健康检查;(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三)安全生部统一联系,统一申报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四)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均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日常检查工作。对无证人员、复审不合格人员,逾期未经复审人员均不得安排从事特种作业,否则,作业资格证书将严肃追究用人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第二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督管理。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D4-002职业眼面部防护_焊接防护_第1部分:焊接防护具D4-003用电安全导则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连续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者,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本单位无连续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员工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已了解焊接防护具的分类、标记、技术要求、包装、标识和2009.10.01全文储运3、用电安全的基本要求1993.05.014、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安全要求公司已制定用电方面的操作规程,要求员工严格执行本单位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由电气部门负责,其电工均持证上岗已了解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已了解电工作业人员的从业基本条件以及安全技术考核的标准已了解工业企业中厂内道路运输所必须遵守的安全要求D4-00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起重机电1996.12.01全文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D4-005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1992.10.01全文标准D4-006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2009.10.01全文D4-008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B6.3.1:安全阀的校验周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安全阀定期校验,一般每年至少一次,安全技术本单位的安全阀由设备部门每年联系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校验2006.10.27规范有相应规定的从其规定(2)经解体、修理或更换部件的安全阀,应当重新进行校验B7:安全阀的制造单位、使用单位、校验单位都应当建立安全阀技术档案本单位设备部门已建立安全阀的技术档案已了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范围、从业基本条件、以及培训考核复审相关的要求已了解特种设备事故的事故分类、事故调查与组织、事故调查程序和内容、技术鉴定与损失评估、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批复、事故资料管理等相关知识已了解本规则的适用范围D4-009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细则1986.03.01全文D4-011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全文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本单位的压力容器每年由张家港特检院进行年度检查年至少一次……D4-020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2004.06.23第九条:使用单位必须于使用有效期满30日前申报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同时将压力容器申报表报检本单位由设备部门向张家港市特种设备监督检查科学院申请进行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验机构和发证机构。第十二条:年度检查前,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各项准备工作……第十七条: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已了解年度检查前,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的准备工作由设备部门每年安排校验第二条:本大纲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考核已了解本大纲的适用范围。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第三条:锅炉安全管理人员是指锅炉使用单位负责在用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已了解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范围,本单位锅炉安全管理人员为设备主管,为1级2010.05.01分为1、2级,其工作范围如下:……第四条:锅炉操作人员是指锅炉使用单位从事在用锅炉运行操作的人员。锅炉操作人员分为1、2、3级,其工作范围如下:……第五条: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D4-023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0.05.01第八条:气瓶附件的定期检验应当与气瓶本体同时进行,并且符合气瓶有关的检验规定……已了解锅炉操作人员的工作范围,本单位的锅炉操作人员属于1级已了解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具备的条件本单位的气瓶由张家港市凤凰气体供应站提供D4-022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规定范围已了解本导则的适用范围内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D4-024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第五条: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是指……。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造已了解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特种2010.05.01成的特种设备事故,是指……。设备事故的具体解释第七条: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八条的原则,下列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已了解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的事故……第八条:下列事故列入特种设备相关事故……第五条:受检单位在接受监督检验过程中应当承担以下义务:……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D4-025(TSG_R7004-2010)(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特种设备监检包括以下内容:……第九条:压力容器监检的一般程序如下:……已了解列入特种设备相关事故的种类已了解受检单位在接受监督检验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义务已了解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时所包含的内容已了解压力容器监检的一般程序,本单位的压力容器监检有设备部门负责配合第六条: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类别,按照以下原则,分别填写1个或者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已了解如何对压力管道进行使用登记,本公司由设备部门负表》:……责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第九条: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发证。已了解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程序第 35 页,共 64 页
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现状符合性备注符合符合符合D4-026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填写《使用尚未发生,本公司由设备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2009.12.01登记表》(一式二份、附电子文档),携同以下资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第十七条:《使用登记证》注明有效期,到期需要换证的,应当在《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内,完成定期检验工作后,由使用单位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附电子文档),携同以下资料向登记机已了解,本公司由设备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关申请换证……第二十条: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或者状况发生变更或者变化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持原《已了解,本公司由设备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使用登记证》和对应的原《使用登记证》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变更……E职业健康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已了解本部法律的适用范围以及职业病的具体定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已了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本单位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求,并采取一系列的防治措施保障劳动者的权利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已建立【职业健康管理程序】和【EHS责任制】,明确职业病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防治的责任制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公司员工均已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第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已了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单位的工作场所应符合的职业卫生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第十四条: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已向张家港市安监局申报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已了解,公司目前尚无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已了解,已建的建设项目均经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验收评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2002.05.01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法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公司已设置安全环保部为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已建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相关操作规程,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等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本单位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场所均已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设施,并为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已了解符合符合符合E1-001符合符合符合第二十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本单位已在醒目位置张贴职业卫生相关标语;并在公司大门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附近设立安全宣传栏,定期更新职业卫生相关内容第二十三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本单位已在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场所设置有毒气体探测仪、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冲淋设备等防护设施,为作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对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职业卫生防护措施进行经常性的维保,确保处于正常状态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公司每年会向张家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进行职业病危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害因素检测,截至目前,其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准和卫生要求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第二十五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已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显著位置处张贴警示标志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中文警示说明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二十六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本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均有物质安全资料表(MSDS),并张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贴至现场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已了解,公司未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公司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如实告知员工和相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关部门第三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公司新进人员在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时,会签订“职业危害告知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卡”,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第 36 页,共 64 页
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现状1、本单位的负责人已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本单位员工在正在上岗前,均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包括职业卫生培训),在岗期间,安全环保部会定期组织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本公司已按照国家卫生部门的规定对所有的员工进行岗前、岗中以及离岗体检,其体检费用由公司承担符合性备注E1-001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2002.05.01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法其进行教育。第三十二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符合符合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本单位已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存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三十四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已了解,公司目前尚未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故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本公司无未成年工,且也未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相关职业禁忌的工作第三十六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公司已保障员工所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无效。第三十七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已在公司安委会成员职责中阐明其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职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责……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已了解,本公司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已在生产成本中据实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列支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公司目前无疑似职业病病人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五十条: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公司未发现过职业病病人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E1-00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2002.05.01第五十三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法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本公司已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第五十九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已了解得拒绝和阻碍。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了解违反国家规定所负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七条)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已了解职业病防治法中所设计相关用语的含义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已了解本办法中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的内容和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已制定【职业健康管理程序】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职业健现已每年组织公司所有员工在张家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行体检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本公司新进员工在上岗前均会在张家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本单位无未成年工,且未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职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业禁忌作业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现已每年组织公司所有员工在张家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行体检,截至目前为止,没有发现职业病患者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本公司员工在离职前均在张家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体、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检2002.05.01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第十条: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未发现可能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观察。第十二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公司员工的岗前、岗中及离岗体检的费用均由公司承担符合符合符合符合E1-00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符合符合第十五条: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均会如实告知相关员工,截至目前为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止,未发现职业病患者者。 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本单位已按照要求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第 37 页,共 64 页
符合符合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现状已了解,本公司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为终生保存符合性备注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十九条: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已了解,员工离职需要个人健康监护档案时,可至安全环保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部索取复印件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第三条: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了解违反国家规定所负的法律责任已了解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已了解尘肺病的具体定义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第七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本公司的作业场所均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且相关卫生防护设施均正常运转第十条: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本公司的防尘费用已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第十二条: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本单位已按照要求未员工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劳动防护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用品,且已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程序】并严格执行;公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不满十八周岁的朱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司无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E1-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1987.12.03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已了解,目前尚无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条例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程项目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第十七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尘结果必须向主本公司每年会联系张家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作业场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所的粉尘浓度,公司通过安全宣传栏的方式公布检测结果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第十九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和离职的从事粉本公司已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组织进行岗前、在岗和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内容、期限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卫生行政部门有关离岗体检,其体检标准,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执行职业病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贯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按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已了解,公司目前尚无尘肺病发生和死亡情况工会组织和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职工尘肺病发生和死亡情况。第二十一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已了解,目前尚无确诊为尘肺病或疑似尘肺病的职工养。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五章:奖励和惩处E1-00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03.28全文第二条: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第六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了解违反国家规定所负的法律责任已了解职业病诊断机构以及诊断、鉴定的相关流程已了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分类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九条: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已了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E1-005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2002.05.01法第十二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已了解,公司未对职业病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有权向用人单位、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已了解,截至目前为止,公司未发现相关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证工作。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了解违反国家规定所负的法律责任符合符合符合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乡镇、街已了解本规定的适用范围道、私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第三条: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本规定所列《职业病名单》(附后)中的职业病,为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各地区、部门需要增补的职业已了解职业病的具体定义病,应报卫生部审批。第六条: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已了解,公司目前尚无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1988.01.01长不得超过半年。第七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目前公司员工体检时所用的时间,均按正常出勤处理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第八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本公司现已建立员工职业健康档案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第九条: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已了解者,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者,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第 38 页,共 64 页
符合符合E1-006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符合符合符合编号法律法规名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现状符合性备注E1-007第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包括下列内容:(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2007.03.21化硅10%以上粉尘;(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已了解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已了解,目前尚无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职业危害因素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的工程项目业病危害预评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已了解,目前尚无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职业危害因素报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的工程项目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本单位的建设项目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的生产规模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艺或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未发生变更过和卫生审核或备案。第十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本单位无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E1-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7.03.21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本单位无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已了解,目前尚无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职业危害因素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的工程项目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第二十四条: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本公司所有的职业病危害相关评价均已在张家港市卫生局备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不符合要求案的不予备案。第二十五条: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公司原有的建设项目已向张家港市卫生局提出验收申请,并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已通过验收》,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第二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已了解卫生验收。第二十九条: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本公司无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生产或使用。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E1-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7.03.21第三十条:在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卫生公司的建设项目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行政部门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卫生效果评价时均会提供有关资料行政部门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了解违反国家规定所负的法律责任已了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工作程序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技术规程符合符合符合E1-00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2002.03.11全文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已了解本办法的适用范围的监督管理。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的管理,另行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已了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概念及其确定原则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第四条: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公司已向张家港市卫生局申报职业危害因素,且每年由张家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港市疾控中心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已了解在申报职业危害时应该提交的相关资料…E1-009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2009.11.01第六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办法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已了解,本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用纸质文本的形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申报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八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已了解,本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由安全环保部每年申报一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次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已了解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张家港市卫生局申报本单位的职业病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害项目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报变更的,由安全生已了解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E1-010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E1-011职业病目录E1-012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2002.05.01全文2002.04.18全文2002.03.11全文已了解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制定的原则、分类以及相关制定流程等已了解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的目录已了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类目录第 39 页,共 64 页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从事已了解本规定的适用范围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现状符合性备注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E1-013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1997.10.29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系指对从事有职业危害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的健康已了解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具体定义状况所进行的医学检查。第五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负责。已制定【职业健康管理程序】,由安全环保部负责本公司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第六条:用人单位凡安排人员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时,必须对其进所有进入本公司的人员,均必须先在张家港市疾病预防控制行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安排从事上述有关作业。中心进行岗前体检,经检查合格方可安排从事相关工作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对下列人员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E1-013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1997.10.29公司每年会组织公司所有员工在张家港市疾控中心进行定期的体检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患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对已发现受到职业性损害的人员,本公司未安排患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应及时安排治疗或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妥善保存职工上岗前、离岗及退休前和定期职业性健现已建立员工的职业健康档案并妥善保存康检查资料,并及时将检查结果通知本人。E1-014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1994.01.26第九条:有生产性毒物危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毒物危害的具体治理措施和实施计划,公司已制定相关的职业健康防治措施和实施计划,有效控制有效地控制有毒作业危害。有毒作业的危害一、今后各地区、各部门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全厂性的技术改造,其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已了解,目前尚无基本建设项目和全厂性的技术改造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E1-015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1984.07.18三、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粉尘作业或扬尘点,必须采取密闭,除尘等综合防尘措施或实行湿式作公司内粉尘作业场所内均采取相关的防尘措施和为员工配备业。严禁在没有防尘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干法生产和干式凿岩。劳动防护用品四、严禁各企业、事业单位或企业、事业主管部门转嫁尘毒危害。不得在没有防尘防毒设施的条件下,将有尘毒危害产品的生产和加工,外包、扩散给集体所有制或乡镇企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除矿山开采业以外的有生产性粉尘危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E1-016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1992.01.01第八条:有生产性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治理粉尘危害的具体措施和实施计划,保证公司内粉尘作业场所内均采取相关的防尘措施和为员工配备粉尘危害逐年减少。劳动防护用品E1-017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09.05.24全文2015)已了解国家2009-2015年的职业病防治规划本公司未将有尘毒危害产品的生产和加工外包已了解本规定的适用范围E1-018职业病报告办法E1-019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五、遇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包括三名)以上严重的急性职业病(如职业中毒、放射病等),以及1984.01.01一名职业性炭疽发生时,接诊的医疗机构除应发出《职业病报告卡》外,还应立即电告当地卫生监督本公司目前尚未发现职业病患者机构。2010.10.08全文2010.12.21全文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已了解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已了解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已了解本条例的适用范围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E1-020有关职业卫生工作公告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已了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原则。第六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有全面责任。从事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单位应当本单位由总经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且已制定【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有关内容应当订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并保证职业病预防和控制所必需的职业健康管理程序】2002.06.22经费。第七条:劳动者依法享有了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和所采取的防治措施的权利,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康复的权利,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劳动者在生产劳已了解,已在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中告知员工动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第八条: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等工业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符合国家和本已了解,目前尚无设计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省的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涉及有害作业的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改造和技术引进等工业项目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组织参加。第十一条:有害作业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使作业场所符合国家本公司的作业场所均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或者省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有害作业单位应当确保卫生防护设施正常运转,并定期维修,不得擅自且相关卫生防护设施均正常运转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十二条: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应急防范装备和医疗急救用已在作业现场配备急救药箱以及相关装备,且在醒目位置设品,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急救人员。 有害作业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严格管理有剧毒物置特殊标志和警语、放射源或者产生放射线的作业和储存场所,并在醒目位置设置特殊标志和警语。第十三条:有害作业单位应当根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自行对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测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测定,并定期向劳动者公布测定结果。本单位每年邀请张家港市疾控中心对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测定,且通过安全橱窗的方式公布符合E2-001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十四条:有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包括生产工艺流程、职本单位已建立职业卫生档案业危害因素的测定和监测结果、劳动者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等有关内容。E2-001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2002.06.22第十五条: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知识培训,为其提本单位对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平时的安全培训中包括职业供合格的卫生防护用品和设施。卫生方面的内容,并为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实施状态。第二十二条:有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组织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本单位已安排员工进行上岗前、岗中和离岗检查,并将检查和定期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包括结果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第 40 页,共 64 页符合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第二十三条:有害作业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与该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第七章:法律责任现状未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与该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了解违反国家规定所负的法律责任已了解改标准的适用范围、诊断原则、观察对象、诊断与分级标准以及处理原则公司每年定期向张家港市疾控中心申请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并及时将检测结果公示公司通过为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等方式控制存在的有机溶剂的危害公司已在现场设立相关的警示牌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已接受相关的培训符合性备注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E3-001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2002.06.01全文4.1、对有机溶剂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检测与评价4.2、控制存在的有机溶剂危害4.3、在有机溶剂作业场所设立警示牌,说明有机溶剂种类、危害以及应佩戴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4.4、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接受相关部门关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培训4.5、制定以呼吸保护计划为重点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计划,并定期对计划的有效性进行复查、已为公司员工配备各类劳动防护用品,并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定期的更换更新和评价E3-0024.6、为劳动者选择并提供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所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公司已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为员工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有机溶剂作业场所 个人职业2008.02.01品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4.7、培训劳动者正确使用、维护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已对公司员工进行使用、维护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培训4.8、对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查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已了解,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均处于正常状态状态4.9、对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择、分发、使用及培训作好记录5、劳动者的责任6、培训和教育7、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择E3-002有机溶剂作业场所 个人职业2008.02.018、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9、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维护保养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3、图形标识4、警示线5、警示语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E3-003识6、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8、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9、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10、产品包装警示标识的设置;11、贮存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12、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警示线的设置E3-004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E3-00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2002.06.01全文2008.02.01全文已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分发、培训等作好记录已在新工入厂安全教育和平时的安全培训中告知员工每年或在作业场所使用有机溶剂种类、员工的作业方式以及采取的PPE发生变化时,及时对相关员工进行培训已了解PPE的选择原则,作为本公司选择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据已在新工入厂安全教育和平时的安全培训中告知员工已了解图形标识的主要分类已了解警示线的种类以及标识方法已了解警示语句的内容,本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均设置相关的警示标志本单位员工在进行厂级安全教育时会与之签订【职业危害告知卡】,告知其岗位所存在的职业危害种类本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均设置相关的警示标志本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均设置相关的警示标志本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均设置相关的警示标志已了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警示线的设置原则已了解改标准的适用范围、诊断原则、中暑先兆、诊断与分级标准以及处理原则已了解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目标和基本原则、评价依据、评价范围与内容、评价方法、评价程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方案编制、报告书的编制以及报告表的编制等已了解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目标和基本原则、评价依据、评价范围与内容、评价方法、评价程序、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方案编制、报告书的编制以及报告表的编制等已了解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已告知相关人员在职业健康监护的责任和义务已根据要求制定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计划,并与张家港市疾控中心提出体检申请,签订委托协议书已了解本单位现已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岗前、岗中及离岗体检本单位已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已了解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的体检项目及体检周期已了解接触粉尘作业人员的体检项目及体检周期已了解接触有害物理因素作业人员的体检项目及体检周期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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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01符合E3-0062008.02.02全文4.1、职业健康监护目的4.2、责任和义务4.3、工作程序4.4~4.74.8、职业健康检查的种类及周期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E3-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2007.10.014.1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5、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6、粉尘作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7、接触有害物理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8、接触有害生物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9、特殊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适用条款现状已了解接触有害生物因素作业人员的体检项目及体检周期已了解电工等特殊作业人员的体检项目及体检周期已了解职业安全卫生方面术语的定义已了解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点的确定原则、设置方法;有毒气体报警值的设定以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管理和维护已按照相关要求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安全环保部和【职业健康管理程序】已了解已建立【职业健康管理程序】本单位内生产布局合理,将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在危险区域设立报警装置,配备急救药箱、紧急冲淋设施,设置警示标识等1、委托张家港市疾控中心每年对本单位的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2、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实施在新工入厂的厂级安全教育中,公司即会与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告知书”;在公司的醒目为止公布相关的警示标识以及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结果已在易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采取安全防护设施,并为公司所有员工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所有进入本公司的人员,均必须先在张家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岗前体检,经检查合格方可安排从事相关工作;进入岗位后,公司每年定期会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离岗时,也会安排离职人员进行离岗体检已了解,且已制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流程每年由安全环保部不定期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职业卫生的培训截至目前为止,公司未发现职业病患者已建立工会组织,并在安委会成员的职责中明确工会在职业健康方面的权利已了解生产过程中各种主要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分类和代码已了解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方面术语的定义已了解已了解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原则、分级依据、危害程度等级划分和毒物危害指数计算已了解职业性听力损伤的诊断标准符合性备注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E3-008职业安全卫生术语E3-009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2009.10.01全文全文4.1、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4.2、前期预防4.3、材料和设备管理4.4、作业场所管理4.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4.6、履行告知E3-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2010.08.014.7、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符合符合4.8、职业健康监护符合4.9、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4.10、职业卫生培训4.11、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4.12、群众监督E3-011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2009.12.01全文1993.06.10全文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E3-012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术语E3-013E3-01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2003.10.01全文通则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2010.11.01全文全文E3-015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F劳动保护1951.06.29全文1978.06.26全文1928.06.11全文1981.06.22全文1973.06.22全文已了解,公司现男女工人均实行同工同酬的制度已了解,公司现实行每周休息2天已了解,公司执行的为张家港市最低工资标准已了解已了解,国内实行准予就业最低年龄为16周岁,目前公司无未成年人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F1-001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F1-002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F1-003制定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F1-004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F1-005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已了解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行。第 42 页,共 64 页
符合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现状公司已建立和逐步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以保障员工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在招聘人员时,均不会以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而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符合性备注符合符合符合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公司在招聘人员时,不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妇女的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录用标准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本公司无未满16周年的未成年人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公司所有的人员在上岗前均会与人事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F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01.01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本公司的劳动合同均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相关法律规定的条款已了解了解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本公司劳动合同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和三年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本公司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分别为一个月、二个月和三个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月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员工入职前,均会与公司另外签订保密协议,并视个别岗位签订就业限制已了解劳动合同中止的相关条件已了解已了解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已了解劳动者本人:……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公司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均会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经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补偿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已了解劳动合同:……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已向公司的工会告知其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和帮助。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公司目前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五天工作制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公司目前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五天工作制在春节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时均会安排员工休假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公司员工每月加班时间未超过三小时,每月加班时间未超过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三十六小时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已了解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F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01.01本单位未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公司员工在平时加班时,会获得1.5倍工资,公休日加班时,资报酬:……获得2倍工资,节假日加班时,获得3倍工资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公司【员工手册】中已明确员工工作满1年后,可以享受每年国务院规定。的带薪年假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遵守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张家港市最低工资标准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实行按劳分配结合和工资水平。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公司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均未低于张家港市最低工资标准公司每月20日发放上月工资,未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本单位已建立健全相关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并对员工进行培训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本单位的相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均符合国家的规定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 43 页,共 64 页
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现状符合性备注符合符合符合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1、公司已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2、公司已对所有员工进行岗前、岗中以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及离岗体检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已在员工的厂级安全教育中进行宣导、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已了解的劳动者。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未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季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的劳动。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未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以及第三级体力劳动。动强度劳动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未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本公司女职工产假的时间均不少于90天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已了解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F2-001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本公司无未成年工1995.01.01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本公司无未成年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已建立【培训管理程序】,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本公司已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本公司除为员工缴纳基本的社会保险之外,另外还为员工缴行储蓄性保险。纳商业保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二章:法律责任公司员工手册中已明确相关的投诉/申诉程序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了解违反国家规定所负的法律责任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已了解工会的职责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本公司于2007年4月13日成立工会委员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本公司的公会组织已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F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10.27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已了解,公司未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本公司已设立工会主席、副主席、女职工主任、经审会主任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和委员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已了解期五年。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六章:法律责任已在工会职责、安委会成员及职责、【EHS职责】中明确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已了解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1、本单位已依法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以保障员工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履行的义务;2、本公司在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均会通过“天普人”期刊和宣传栏的形式告知员工符合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已在工会职责以及安委会成员及职责中明确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本公司新进人员在报到时即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符合符合符合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公司招用员工时,会由行政人事部和安全环保部对其进行培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训,告知公司的相关情况以及解答员工的相关疑问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本单位在招用员工时,未扣押其相关证件,也未要求员工提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供担保或收取财物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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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符合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现状符合性备注符合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本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本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01.01同酬。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本公司与员工签订的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动合同。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本公司与员工签订的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均有单位和员工的签字或盖章,并且由公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司和员工各执一份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单位的劳动合同中已包含相关的条款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本单位的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均约定明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确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本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均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为一年、二年和三年,对应的试用期分别为一个月、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和三个月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本单位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为100%的转正之后的工资,且不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张家港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已了解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符合F2-003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公司未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根据其培训费用多少与员工订立服务期符合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均另外签订商业保密协议,并视个别岗位签订就业限制协议符合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本单位未与员工签订任何相关违约金的协议担违约金。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已了解无效或部门的劳动合同的条款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已了解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本单位无无效的劳动合同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已了解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公司在每个月的20号发放上月的工资,未拖欠或未足额支付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劳动报酬出支付令。F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01.01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公司未强迫或变相强迫员工加班,且在安排员工加班时,向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员工支付加班费或用于员工调休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已在员工的厂级安全教育中告知员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已了解行。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已了解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已了解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已了解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公司【员工手册】中已明确员工离职的相关事项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已了解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已了解本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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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符合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现状符合性备注符合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公司【员工手册】中已明确员工离职的相关事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公司未裁减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用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员工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已了解动合同:……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已了解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已了解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条款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F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01.01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已了解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已了解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已了解。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已了解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公司员工离职后,公司会保存其劳动合同2年备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七章:法律责任F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7.06.01全文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已了解,本公司内无未成年工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本单位范围内,男女平等,且未歧视、虐待、遗弃和残骸妇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本公司范围内,妇女享有和男子平等的权利、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本公司招聘员工时,均没有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2005.12.01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且本单位内无未成工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二十五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本公司范围内,妇女在工资、福利待遇方面享有和男子平等的权利本公司范围内,妇女在工资、福利待遇方面享有和男子平等的权利符合符合F2-005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本单位未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且在妇女的经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均享有相关的权利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本单位未妇女的结婚、怀孕、产假和哺乳期等情形,降低工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资或辞退女职工2005.12.01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F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已了解本条例的适用范围F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符合符合符合F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93.08.01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公司【员工手册】中已明确公司内部员工投诉/申诉程序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已了解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2004.12.01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截止目前为止,本单位未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第四十一条: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截止目前为止,本单位无被隔离的人员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第二十条:招用流动人员二百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向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本单位的流动人员未超过200人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卫生措施。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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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F2-008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现状符合性备注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1991.12.06第十九条: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公司的食堂从业人员,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证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已了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含义已了解,公司对于突发时间,未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F2-009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对举报突发事件已了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05.09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第五十一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上款规定的食源性疾患已列入《中华人民已了解事物中毒的具体含义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按照该法执行。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涉及食物中毒事故调查与处理的已了解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符合符合符合F2-010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2000.01.01第五条: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公司未发生过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第十六条:对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隐瞒、谎报、拖 延、阻挠报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条: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已了解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第九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已了解和公平的就业条件。第十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已了解招用人员的相关途径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本单位招用人员时,均由行政人事部门如实告知员工有关工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作内容等相关情况,并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本单位对员工的个人资料均予以保密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已了解已了解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本公司招聘员工时,均没有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且未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生育的内容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F2-01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8.01.01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已了解已了解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本单位在安排新进人员做体检时,未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作为体检标准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本单位发布的招聘简章或广告中,未包含歧视性内容符合符合符合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本公司在招用特殊工种的员工时,优先录取持有职业资格证依法招用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招用未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须组织其在上岗书的人员,若未录取持有证书的,在上岗前组织其参加相关前参加专门培训,使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培训,取得证书后方可安排上岗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台港澳人员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为其办本公司无台港澳人员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在外国人入境前,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本公司未招用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批准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招用。第六十二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本公司招用员工或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均按照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的要求到张家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登记手续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第八章:罚 则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已了解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位)的女职工。第 47 页,共 64 页
编号F2-012法律法规名称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现状本公司招聘员工时,均没有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本公司未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性备注符合符合符合符合1988.09.01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本公司未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事的劳动。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公司未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动强度的劳动。第三级体力劳动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对于怀孕期间的女职工,公司未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在正常劳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F2-01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1988.09.01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公司的【员工手册】中已明确女职工休产假的相关事宜一定时间的产假。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本公司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有不满一周年婴儿的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女职工每天1个小时的哺乳假劳动时间。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公司未安排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且未安排从事夜班劳动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公司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执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行,未违反相关条款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标准劳动防护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和使用单位。F2-013已了解本办法的适用范围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十一条:商业部门、使用单位经销和购置的劳动防护产品,必须具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并建立本单位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均具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且定期进行更换和报废1987.02.06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检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劳动防护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使用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本办法。对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职工伤亡等严重后果者,由有关机关依法惩处。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公司无童工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公司未录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符合符合符合F2-01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2002.10.01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公司未录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八条至第十一条公司未录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符合符合F2-015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二、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本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必需物品。用人单位应指已了解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具体含义2000.03.06导、督促劳动者在作业时正确使用。三、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本单位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均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且定期进行更换和报废四、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已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程序】,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安技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和报废进行管理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F2-015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七、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已了解,公司已根据不同工种、不同岗位的员工配发符合岗位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2000.03.06防护用品。……九至十八附件已了解,公司已根据不同工种、不同岗位的员工配发符合岗位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公司已按照此标准的要求为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已了解未成年工的具体范畴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公司无未成年工第四条: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公司无未成年工范围的劳动:……第五条: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已了解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况者:……成年工的情形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公司无未成年工,且本单位已安排员工进行岗前、岗中及离岗体检第 48 页,共 64 页
F2-016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5.01.01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第八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第十条: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公司无未成年工公司无未成年工现状符合性备注符合符合符合公司无未成年工,且本单位已安排员工进行岗前、岗中及离岗体检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保护。凡有职工每工已了解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Aeq,8≥85dB”)企业,都应当执行本规范。第三条: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公司由安全环保部不定期的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方面的培训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第二章: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单位已为接触噪声危害的人员配备防护耳塞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十条 企业应当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公司每年会联系张家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公司进行作业场所的相关检测能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监测变化情况。F2-017第二十二条:工程措施包括设置隔声监控室、对强噪声机组安装隔声罩、作业场所的吸声处理以及在声源或声通路上装配消声器和对设备的隔振处理等。在管理上应当特别注意选用低噪声设备、零部件已了解工程措施的类型及处理措施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1999.12.24和新工艺流程,替代旧的强噪声设备、零部件和生产工艺。第二十三条:在采取工程控制措施之前,应当首先识别主要噪声及其特性,以便提高控制效率,降低公司已组织进行风险评估,以便能够充分识别现象主要存在工程费用。噪声危害的场所,以便提高控制效率第二十四条:对于存在强噪声设备而职工无需长时间在该设备旁工作的场所,应当设置隔声监控室;职工需长时间在强噪声设备旁工作且混响声较强的作业场所,应当尽可能采取吸声降噪措施,使该场已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对存在噪声危害的场所进行工程控制、所的平均吸声系数高于0.3;对于噪声源数量少且比较集中,易于处理的场所,应当优先考虑采取声源管理控制以及为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隔离措施降低噪声。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提供三种以上护耳器(包括不同类型不同型号的耳塞或耳罩),供暴露于LAeq,8≥85dB作业场所的职工的选用。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每年对暴露于LAeq,8≥85dB的作业场所的职工进行听力保护培训。第二十九条:听力保护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三十条:作业场所、生产设备或者防护设备改变时,培训内容应当相应更新。F2-017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1999.12.24根据张家港市疾控中心的职业卫生检测结果显示,公司的噪声符合GBZ1的要求根据张家港市疾控中心的职业卫生检测结果显示,公司的噪声符合GBZ1的要求根据张家港市疾控中心的职业卫生检测结果显示,公司的噪声符合GBZ1的要求根据张家港市疾控中心的职业卫生检测结果显示,公司的噪声符合GBZ1的要求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妥善保存作业场所噪声测定、职工噪声暴露测量、职工听力测试和护耳器使用已保存相关记录及管理记录。第三十三条:作业场所噪声测定、职工噪声暴露测量等情况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布;应职工要求,个人公司均会将张家港市疾控中心的职业卫生检测结果张贴在安听力保护记录应当随时提供本人查阅。全宣传栏内,向员工公布任何化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作到“三同时”,即通风、防尘、防毒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在老企业技术改造中,要结合原料路线、工艺流程的革新,消除已了解,目前尚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切产生尘毒危害的因素,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尘毒物质的产生。要加强对在用设备的维修管理,结合创建“无泄漏工厂”、“清洁文明工厂”等活动,使静密封点的泄漏率下降到万分之五以下;使每个生产岗位和厂区环境做到整洁文明;已安装的通风、防尘、防毒设施本公司由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对在用设备的维护保养要加强管理,注意维修,使其正常运转;化工企业开展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F2-018关于加强化工企业工业卫生1983.12.20为完成以上任务,必须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规定职工总人数在千人以下的企业,要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五、开展尘毒监测和体检,建立工业卫生档案和个人健康档案已了解化工企业在开展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要任务已了解各级人员的职责本公司已设置安全环保部负责管理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本公司已每年联系张家港市疾控中心,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检测以及对员工的体检,并已建立职业卫生健康档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所需经费必须切实保证。要尽量配置先进的空气监测、诊断、治疗的仪器。用职业病防治的经费购买已了解的设备、仪器,应归职业病防治机构,其他部门不得借故挪作他用。七、加强培训和普及宣传教育第二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公司由安全环保部不定期的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方面的培训已了解本条例的适用范围第三条: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国家对作已了解有毒物品的具体分类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第四条: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公司使用的有毒物品均符合国家标准,且在作业场所严禁使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用人单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物品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公司已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以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并依法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参加工伤保险F2-019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2002.05.12第七条: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本公司无童工和未成年工,且未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保护条例业。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第八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已在工会职责、安委会成员及职责以及【EHS责任制】中明确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第 49 页,共 64 页
符合符合符合符合保护条例
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现状符合性备注符合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司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营业执照。……第十二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公司已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示和MSDS以及相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关急救设施,公司未使用高毒物品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公司的相关建设项目均依法进行职业卫生危害预评价和控制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效果评价验收合格。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申报存在职业已向张家港市卫生局申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未使中毒危害项目。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申报使用高毒物品作业项目时,应当向卫生行用高毒物品政部门提交下列有关资料:……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已采取加装隔声罩、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等职业卫生防护和管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理措施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确保劳动者安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知识。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劳动者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1、公司在对员工进行厂级安全教育时会与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告知书”,将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2、遵照执行,“职业危害告知书”中均包含公司存在的相关职业危害因素安全环保部在员工的厂级安全教育中包含相关的职业卫生培训,并在员工的在岗期间不定期组织相关的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确保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正常适用状已要求相关部门定期检查,以保证相关的防护设施处于良好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用人单位应当对前款所列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运行状态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F2-019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公司已为员工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2002.05.12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毒物品必须附具说明书,如实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没有说明书本公司使用的有毒物品均有MSDS,并张贴在作业现场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用人单位销售。用人单位有权向生产、经营有毒物品的单位索取说明书。第二十三条:有毒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以易于劳动者理解的方式加贴或者拴挂有毒物品安全标签。有毒物品的包装必须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经营、使用有毒物品的单位,不本公司在作业现场张贴有毒物品的MSDS和相关的警示标识得经营、使用没有安全标签、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有毒物品。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公司每年会联系张家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公司的有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业场所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张贴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安全宣传栏向员工公布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所有进入本公司的人员均须在张家港市疾控中心进行上岗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体检,公司未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发现公司每年均会组织公司员工至张家港市疾控中心进行职业健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将其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康检查。未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置。用人单位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坏的员工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第三十五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F2-020集体合同规定2011.01.01全文第五条至第七条公司员工离职时,安全环保部均会安排该员至张家港市疾控中心进行离岗体检截止目前为止,未发现受到或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伤害的员工公司员工进行的岗前、岗中及离岗体检费用均由公司承担公司已建立相关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已了解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在员工报到的当天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已职工名册所包含的相关内容,公司现已建立员工的职工名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册,以便备查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已“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的具体计算方法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已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09.18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本单位未与员工圈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已了解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第 50 页,共 64 页符合F2-021符合符合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现状符合性备注符合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公司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为约定工资的100%,且均不低于张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家港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公司员工进行相关培训时,其培训费用均由公司报销,并根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据其培训费用的高低签订“培训协定”用。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培训协议”,若协议期未满,员工离职的,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由员工按照协议中的内容按比例支付违约金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公司在员工手册中已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及流程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选择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支付的工资按照该员工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已了解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本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均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公司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时,会支付经济补偿、一次性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符合F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09.18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公司员工离职时,公司会出具“离职证明”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同通知书”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本公司未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已了解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已了解经济补偿的月工资的计算方法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第五章:法律责任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三十七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截止目前为止,未发生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一、企业招用职工,必须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行劳动合同用人制度,与被录用职公司的招聘人员时,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劳工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工会组织应当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到劳动动合同用人制度,与被录用员工平等协商并签订劳动合同行政部门鉴证。二、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本企业生公司员工的工资均不低于张家港市最低工资标准,且在每年3产经营和当地物价指数上涨情况,适时调整职工工资。企业必须按时足额地向职工发放工资,不得拖月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形调整员工的薪资水平;公司每月20日欠和克扣。按照发放员工上月工资三、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承担对职工的培训义务,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对从事特种作业公司已不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并明确要求从事特种作业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切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实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1993.09.21的人员,要经过培训考核,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通知四、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待业、医疗、工伤、生育等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福利待公司依法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遇以及在基本生活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方面的补贴。对不缴纳或不按期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和商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由银行从帐户中直接划拨,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或补交滞纳金。五、企业必须加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企业要有专人负责安全卫生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工“四期”保护工作。对于拒不执行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令其停产。六、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应当征得工会和职工的同意。每周加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凡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必须付给职工相当于本人工资150-200%的加班工资。1、公司的劳动条件均符合国家相关安全卫生标准,已设立安全环保部负责安全卫生工作;2、严格执行对女职工的保护工作公司员工每周加班时间最长未超过12小时。凡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付给职工相当于本人工资150-200%的加班工资。符合符合符合F2-023符合符合符合F2-023七、企业处罚违纪职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体罚、殴打和侮辱职公司已在发放至每位员工手中的员工手册中注明相关的劳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切工。……纪律及其处罚方式实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1993.09.21八、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劳动监察规定》,通知公司已建立健全安全、劳动卫生方面的制度,并要求严格执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工作制度,结合日常工作经常深入企业,对其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行,由安全环保部、行政人事部不定期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劳动政策法规的行为。九、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企业应按照《工会法》在上级工会的指已在工会职责、安委会成员及职责以及【EHS责任制】中明确导和帮助下,成立企业工会。……符合符合符合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群众监F2-024督大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几项措施F2-025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1986.07.15全文公司现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规章制度,并不断吸取外资企业好的安全管理经验,以不断提高本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以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公司未发生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等发生的争议已了解工会在劳动法律监督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本公司已在工会职责以及安委会成员及职责中明确已了解,本公司未签订集体合同第 51 页,共 64 页符合1995.08.17全文符合F2-026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F2-027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1995.08.17全文1995.08.17全文符合符合编号F2-028法律法规名称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生效日期1997.04.26全文适用条款现状已了解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职权和义务符合性备注符合符合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已了解本规定的适用范围职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F2-029规定1995.05.01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公司管理人员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公司员工实行4班3倒制度,每日工作8小时,每工作6天休息2天的工时制度符合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已了解,公司未擅自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问: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后,企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答: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1995.04.22休息办法。二、问:实行新工时制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还实行吗?答: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公司的管理人员实行全日制、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公司员工实行4班3倒制度,每日工作8小时,每工作6天休息2天的工时制度符合符合F2-030〈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公司已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符合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的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已了解本办法的适用范围。F2-031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实行这一工时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1995.05.01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法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F2-031公司管理人员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公司员工实行4班3倒制度,每日工作8小时,每工作6天休息2天的工时制度公司管理人员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公司员工实行4班3倒制度,每日工作8小时,每工作6天休息2天的工时制度已了解,公司未擅自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1995.05.01第七条: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已了解法第八条: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员工的加班时间,可用于调休,或支付给加班工资十四条的规定,给职工支付工资报酬或安排补休。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不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可否认定其违法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九十一条和劳部发[1994]489、532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1997.09.10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关问题的复函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三、《劳动法》第四十一、四十四条中的“延长工作时间”是否仅指加点,而不包括休息日或节日等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是否加班不受《劳动法》的第四十一条限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在国家立法部门没有作出立法解释前,应按此精神执行。公司管理人员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公司员工实行4班3倒制度,每日工作8小时,每工作6天休息2天的工时制度符合F2-032公司管理人员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公司员工实行4班3倒制度,每日工作8小时,每工作6天休息2天的工时制度。其余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依公司【加班管理办法】执行符合已了解符合四、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补休的标准如何确定?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已了解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1.集体企、事业单位应否执行本规定?答:应执行本规定。《规定》中的“企业”系指我国境内全民已了解,本公司亦遵守此规定的要求、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等。4.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答:实行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公司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未违反相关条款符合符合符合F2-0336.什么是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答: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中规定的第Ⅲ、Ⅳ级的体力劳动强度。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已了解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具体定义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就越小。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1989.01.20体力劳动强度为Ⅰ级;大于15,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25,为Ⅲ级;大于25,为护规定》问题解答Ⅳ级。若需了解某工种劳动强度的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地测量和计算。7.什么是夜班劳动?答: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已了解夜班劳动的具体定义符合符合符合9.如何理解“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答: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公司的孕妇产前检查按照出勤对待,未按病假、事假和矿工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处理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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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现状符合性备注10.如何理解产前休假15天的规定?答: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已在员工手册中已明确女职工的产假制度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11.休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是否能延长寒暑假休假时间?答: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已了解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期,则由主管部门确定。F2-033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1989.01.20护规定》问题解答13.女职工流产应休息多长时间?答:女职工流产休假按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已了解5~30天的产假;怀孕期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第三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本公司未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第四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2.《体力本公司未安排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女职工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禁忌从事的劳动1990.01.18以上的作业。第五条: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本公司未安排已婚待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本公司未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F2-034范围的规定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七条: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第六条中第1、5项的作业;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本公司未安排乳母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第二条: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已了解女职工保健工作所贯彻的方针1993.11.26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F2-035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劳动部关于推动企业全面实F2-036施新工时制度的通知F2-037劳动部关于装卸、搬运作业劳动条件的规定1993.11.26第三章:保健措施1997.04.24全文1956.07.24全文已了解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已根据要求加强对本公司女职工的保健工作公司已实行管理人员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公司员工实行4班3倒制度,每日工作8小时,每工作6天休息2天的工时制度。已了解国家关于装卸、搬运作业劳动条件的规定F2-035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符合符合2.本办法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小型厂矿和田已了解本办法的适用范围间作业的防暑降温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4.高温车间工作地点的气象条件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以防止中暑的发生。各地区的劳动、卫本公司高温车间工作地点的气象条件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密切合作,必要时可组成联合组织,共同制定计划,标准共同行动,并经常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检查督促。6.厂矿企业应结合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生产工艺过程和操作过公司二期生产线为DCS控制自动生产线,一期目前正在逐步程,改善工具设备,减少高温部件、产品暴露的时间和面积,避免高温和热辐射对工人的影响。实现自动化控制公司的建设项目在“三同时”验证时即考虑合理安排高温车间的7.合理安排高温车间的热源:……热源1960.07.0118.对高温作业工人应进行就业前(包括新工人、临时工)和入暑前的健康检查。凡有心、肺、血管公司员工在正式上岗前均进行岗前体检,对不适宜从事高温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活动性肺结核、肝脏疾病、肾脏病、肥胖病、贫血作业的人员不安排从事高温岗位作业及急性传染病后身体衰弱、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20.发生中暑时,基层卫生部门或单位应进行登记和报告。重症中暑应在24小时以内用电话和书面报公司事故管理程序中已规定,在发生意外情况时,事件发现告;轻症中暑按月统计,向当地防暑降温联合组织或卫生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调查,了解发生原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现场主管因,积极采取预防措施。21.对高温作业者和夏季露天作业(包括田间作业)者,应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料、含盐饮公司对高温作业人员配备十滴水、人丹、盐汽水等防暑降温料(包括盐汽水、茶水、中药、各种汤类等),其含盐浓度一般为0.1~0.3%。有条件的地区及单药品位可要求水温达到10℃左右。……2005.09.01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已了解本规定的适用范围符合符合符合符合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F2-038会联合公布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符合符合F2-039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已了解劳动防护用品的定义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已了解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本单位已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合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公司已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且未以货币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其他物品来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1、公司为员工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2005.09.01业标准的要求 2、安全环保部不定期组织劳动防护用品的培过使用期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训,以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F2-039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符合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公司已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程序】,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制度。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进行管理第 53 页,共 64 页符合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现状符合性备注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公司未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由安全环保部验收后方可入库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在厂级安全教育中已告知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正确佩戴和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章:罚则F2-040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劳动条件分级工作的通知1991.08.05全文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已了解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劳动条件分级工作的具体要求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已了解本条例的适用范围、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F2-04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本单位严格遵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接受相关部门的监察2004.12.01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对应当通过劳动争本单位严格遵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未违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反相关要求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第四章:法律责任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已了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目录、安全标志的标示以及申请书样式符合符合符合符合F2-042特种劳动防护用户安全标志实施细则2006.04.01全文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已了解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F2-043本单位已按照相关要求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2009.09.01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暂行规定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施,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已告知相关人员在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和义务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公司已设置安全环保部为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环保部均持证上岗,已接受张家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港市安监局组织的相关培训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公司已为员工进行岗前、岗中以及离岗体检,并不定期组织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作规程。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公司现已建立【职业健康管理程序】已了解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的要求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已向张家港市安监局如实申报本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已了解,目前尚无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已了解,目前尚无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已了解,目前尚无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改造、技术引进项目F2-043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2009.09.01暂行规定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已了解,目前尚无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公司已在醒目位置公布岗位操作规程,并在安全宣传栏出张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贴作业场所职业因素监测结果;对于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岗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位,已在醒目位置张贴相关MSDS措施等内容。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1、公司已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生护用品,并不定期组织培训,已督促、教育员工正确佩戴和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使用 2、公司未以钱物替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对劳动防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已对公司紧急冲淋洗眼装置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且未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实施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1、公司已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每三年进行一次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职业危害现状评价。2、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已存入职业危害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防治档案,在安全宣传栏中向员工公布,并向张家港市安监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局报告第 54 页,共 64 页
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已了解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第二十六条: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现状符合性备注符合公司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符合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公司未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件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已了解、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已告知相关人员在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和义务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公司在新工入厂的厂级安全教育中,公司会与员工签订“职业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危害告知书”;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告知从业人员第三十一条: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公司已按照规定组织所有员工进行岗前、岗中以及离岗体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检,且其费用由公司承担担。……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F2-043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2009.09.01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公司已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符合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公司内无未成年工;未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已制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流程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第三十五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经咨询政府相关部门,不公司无需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已了解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四:罚则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安全生产、劳动环境、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的保护、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已了解该条例中所称的劳动保护的具体定义等。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劳动活动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已了解本条例的适用范围符合符合F3-001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2004修1994.01.01第十条:各级企业事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所属系统、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负正)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劳动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在安排生产劳动活动的同时,已告知相关人员在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安排劳动保护工作。第六条: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和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爱护并正确使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并有权向单位和有关已在新工入厂安全教育和平时的安全培训中告知员工部门反映或者检举控告。符合符合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完善保障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编制年度劳动保护技术措施,并在人员、资金、物资方面予以保公司严格遵守国家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已证;明确劳动保护工作机构及专兼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生产现场的检查、检测和管理,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及时治理尘毒危害,消除事故隐患,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试验场所及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本单位的生产场所及设施,均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劳动安全卫及规程。生标准及规程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设计审查和已了解,目前尚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第十六条:各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安全技术标准,其公司各种设备的使用和维修,均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技术安全防护装置、附件必须齐全有效。……标准,其安全防护装置、附件齐全有效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已了解,本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输工具,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对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在用的危险性较大生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验,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必须停止使用,限期改进。第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和改造,必须遵守国家和省特种已了解,由设备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设备安全监察法规的规定。装、使用、检验、维修和改造第二十条:各种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试验、生产、使用、运输和储存,已了解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在生产中应当避免采取有毒有害的原料、设备的工艺。必须采用的,应当公司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依法加强管理,达到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者材料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 55 页,共 64 页
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现状符合性备注符合第二十二条:粉尘、高温、低温、噪声、毒物和辐射等职业危害场所和职工体力劳动强度,应当按照公司每年会联系张家港市疾控中心组织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监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监测和分级,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对不符合规定的必须进行治理。测第二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为职工配备质量合格的劳公司已为员工配备质量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更动防护用品。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定期进行检验。防护性能失效的不得使用。换和报废F3-001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2004修1994.01.01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特殊工作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1、公司已按照规定组织所有员工进行岗前、岗中以及离岗体正)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检,且其费用由公司承担。2、截止目前为止,公司未发现任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项目和检查周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何职业病患者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安排生产劳动时,职工劳动时间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公司管理人员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小时,因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应当事先与工会和职工协商。……职工休假按照国家度;员工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工作6天休息2天的工时制度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从事高温、低温、异常气压,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和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的劳动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已了解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改善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设施,禁止已了解,未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在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在经期、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已给予特殊保护第三十一条:禁止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职工,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公司无童工和未成年工排其加班。公司对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均以【企业隐患自查自改情况第三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必须逐项登记,限期消除。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月报表】、【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月度报表】形式上报给张排专项经费,用于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家港市安监局,并安排经费消除公司建立的事故应急预案中已明确要求:发生职业危害等意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外事故,一方面及时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另一方面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不得瞒报、谎报。须及时向张家港市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第三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本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取得安全生产管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理职业资格证书职。考核不得收费。第三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劳动保护知识教育。新进人员(包括合同工、临对于新进人员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卫生教育,时工、季节工、实习人员等)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卫生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操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调换新工种及恢复工作的人作。调换新工种及恢复工作的人员,应当经重新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操作。员,经重新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操作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公司目前未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卫生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F3-001第三十九条:对从事化工、燃气和在缺氧、有毒、有害环境中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异常状况处置、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2004修1994.01.01急救、抢救方法的教育和训练。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公司已对紧急应变小组成员进行教育和训练;在对员工进行正)厂级安全教育时会与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告知书”,将可能产生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培训,……第四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则执行。第六章:奖励与处罚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已了解本条例的适用范围用本条例。第四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已了解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所遵循的原则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第六条: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应当就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事项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并及时在本单位公布,告知公司已制定【薪资支付办法】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对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当采纳。第七条:工资分配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八条:工资支付制度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已了解工资分配制度应当包括的内容已了解工资分配制度应当明确的内容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十二条: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公司均按照合同的约定在每月20日支付上月的工资,且合同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约定的工资标准不低于张家港市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已了解F3-002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公司均按照合同的约定在每月20日支付上月的工资;工资支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付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在此之前的工作日2005.01.01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提前支付。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规定公司均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未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未规定员工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未规定员工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的消费方式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代为支付工资协议,在银行设立工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签订代为支付工资协议,在银行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并在本单位工资资专用账户,并在本单位工资支付日前将劳动者工资足额纳支付日前将劳动者工资足额纳入工资专用账户,由银行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代为支付劳动者工资。入工资专用账户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公司每月均会向员工提供工资单(内容包括劳动者工资的应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姓名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用人单位项目及数额、领取者姓名等内容);考勤记录保存二年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及劳动者出勤记录。符合符合符合第 56 页,共 64 页
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现状符合性备注符合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同时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劳动者实际取得的公司每月20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发放员工工资,同时提供工工资与工资清单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应当一致。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资清单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劳动者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满一个已了解工资支付周期支付其工资。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第二十六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已了解已了解公司可以不予支付工资的相关情形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二十七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已了解病救济费。以了解,本单位员工均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第二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停工留薪期等,且在休假期间,公司均正常支付其工资第三十条:劳动者因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已了解并支付其工资:……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公司未安排员工工作的,均会按照张家港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10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已了解,本公司已为所有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第三十五条:除下列款项外,用人单位不得从劳动者的工资中代扣:……已了解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自拖欠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县级劳动保障本公司均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提出处理方案。F3-002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05.01.01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指派劳动者到其他单位(以下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实际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已了解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三十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公司未出现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等因素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导致的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第四十九条:因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停工、怠工事件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用公司未发生过因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停工、怠工人单位进行交涉。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工会应当协助用人单位恢事件复生产、工作秩序。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提已了解,截止目前为止,公司未出现此类情形起诉讼:……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保已了解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的法律举证责任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当从用人单位截止目前为止,公司未发生因工资支付发生的劳动争议明示拒绝支付工资之日起算;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工资的,应当从劳动者实际追偿之日起算。第六章:法律责任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六十三条:本条例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已了解该条例中所称的正常劳动、可口工资、无辜拖欠工资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的相关定义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适用本条例。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已了解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外。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使用劳已了解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义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七条: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和就业条件,并具有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应能力。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者书面公布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2003.12.01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规章制度等;劳动合同订立前,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等情况,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将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公司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依法支付员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符合符合符合符合F3-00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已了解符合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本公司的劳动合同均在员工上班的第一个工作日签订人单位不得录用。第 57 页,共 64 页
符合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现状符合性备注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由用人单位出具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文本。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用中文书写,且一式二份,当事人各执一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份,公司皆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员本为准。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签订或者鉴证之日工本人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第十一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双方签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均有单位负责人与员工双方签字,并字,加盖用人单位印章,注明签字、盖章日期。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加盖用人单位印章人对生效的时间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合同履行地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公司的劳动合同文本中已具备相关条款;且公司和员工均依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法参加社会保险第十三条: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合法证件,不得强迫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未扣押员工的身份证及其他证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件,未强迫员工集资、入股,未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等第十四条: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岗位技能的要求协商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约定,适用下列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劳动合同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实行见习期用工管理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公司的试用期为一个月至三个月,在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劳动合同时未与员工再次约定试用期,且单位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与转正期的工资同等,且不低于张家港市最低工资标准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培训协议”,若协议期未满,员工离职的,者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由员工按照协议中的内容按比例支付违约金F3-00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另行签订保密协本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均另外签订商业保密协议2003.12.01议。……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会视个别岗位签订就业限制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协议第十九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已了解无效的劳动合同的类型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五条: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已经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并按照国家和省公司员工在进入公司上班的第一天之前就已经将劳动合同、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商业保密合同以及视个别岗位不同的竞业限制合同签订完毕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收到已了解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第二十八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签订协议,双方各已了解执一份。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解已了解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需书面告知员工理由)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理由。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并提前已了解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需提前三十日通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知员工,并征求工会的意见)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严重资不抵债,经采取补救措施仍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已在员工手册第四章:聘用制度中明确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公司在员工因工负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均没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有接触其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第三十三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当事人依照本条例第员工手册中第四章中已明确,员工在试用期后离职的,需提十六条的规定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的,从其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注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或者终止的时间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履行完必要手续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劳动者档案转移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2003.12.01式通知劳动者,到期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当事人同意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已了解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条款公司在员工离职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出具离职证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员工档案转移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公司会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到期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F3-00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符合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已了解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当事人约定的经济补偿金超过前款规定的,从其约定。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条截止目前为止,公司未发现因工负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劳动部门丧失劳动能力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第四十条: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标准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得低于已了解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标准的计算方法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录用劳动者的登记核查制度,书面记载劳动者的姓名、年龄、录用时间公司已建立录用员工的登记核查制度并妥善保管;且公司的等,并妥善保管。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向劳动者公劳动规章制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已邮件和宣传栏示。、天普人的方式向员工公示第 58 页,共 64 页
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现状符合性备注符合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公司与员工签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均在七个工作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信息网络,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向张家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合同制度情况进行监督。第五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截止目前为止,公司未与员工因履行劳动合同方面而发生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议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章:法律责任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已了解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工。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第四条:各单位应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为女职工创造安全、文明的劳动环境。第五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公司未以任何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公司已通过各种努力,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公司未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和解除其劳动合同第六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公司未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事的劳动。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七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未安排月经期的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第八条:对已婚未孕、怀孕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单位应将其暂时调离下列作业:铅的冶炼、浇铸,铅未安排已婚未孕、怀孕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明显危害女性粉生产;纯苯的生产、回收;汞的生产、蒸馏、回收;镉的生产,二硫化碳的生产,超过卫生防护要生理机能、影响下一代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其他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影响下一代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第九条: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的女职工,经医疗单位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989.02.19证明,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酌情减轻其工作量。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其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1、公司未安排怀孕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2、公司未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加班加点,且在上班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工作时间。 3、未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符合符合F3-004符合第十条: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已了解,本公司女职工的产假时间不少于90天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第十一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公司已为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安排两次哺乳时间,每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次三十分钟相应的劳动定额。……第十二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公司未安排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延长其劳动时间,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为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第十四条:女职工患有更年期综合症者,单位应适当减少其工作量。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截止目前为止,公司未发现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公司已为所有员工进行岗前、岗中以及离岗体检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侵害女职工权益的单位的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的女职工以合理的经济补偿。经劳动部门确认为违反以本单位未违反国家有关女职工保护的法律法规上规定的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和国家二级企业。F3-005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2005.03.01全文已了解,公司未签订集体合同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上级工会可以本公司已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提供支持和协助,不得阻挠。F3-006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2002.12.01第七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专职工会工作国工会法》办法公司已设兼职工会主席,并已设置相关工作人员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已在工会职责、安委会成员及职责以及【EHS职责】中明确符合符合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制定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利益事项的方案和措施,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召开有关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企业已了解、事业单位研究发展规划,决定生产经营等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有强迫职工交纳抵押金、扣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搜身、公司未发生有强迫职工交纳抵押金、扣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侮辱、虐待和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的,工会应当予以制止,要求改正;情节严重的,工会应当提他有效证件,以及搜身、侮辱、虐待和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支持职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为F3-006第十六条:工会监督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2002.12.01需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事先征求职工和工会意见,并依法支付职工相应的工资已了解国工会法》办法报酬。……第十七条:工会应当督促并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进行监控。……已在工会职责、安委会成员及职责以及【EHS职责】中明确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十八条:工会应当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企业、事业单位违公司未违反劳动法规、法规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工会有权提出改正意见;拒不改正的,工会应当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第 59 页,共 64 页
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适用条款现状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符合性备注符合符合第二条:实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已了解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的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除国家明确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外,各单位在招收、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本公司招聘员工时,均没有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各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含有歧视女性的内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本单位未妇女的结婚、怀孕、产假和哺乳期等情形,降低工2002.12.01征得女职工同意。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资或辞退女职工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二十条:任何单位不得强迫女职工提前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提前或者延期退休,不得降低其退休待公司未强迫女职工提前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提前或者延期退遇。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女性的退(离)休年龄和待遇,应当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休,不得降低其退休待遇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重视保障其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必须贯彻实施国家生育保险制度,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生育保险公司已依法为员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可以在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和商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例等方面给予优惠。用人单位不得截留女职工报销的生育保险费用。F3-008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F4-001安全帽F4-002防护服 一般要求F4-003防护鞋通用技术条件F4-004护耳器-耳塞F4-005劳动防护手套通用技术条件F4-006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F4-007噪声作业分级F4-008高温作业分级2004.09.01全文2007.12.01全文2006.12.01全文1991.10.01全文1986.10.01全文2006.09.01全文1990.04.01全文1996.06.01全文2009.06.01全文已了解,公司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已了解职业用安全帽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及其标识已了解防护服的人类工效学、老化、尺寸、标识方面的一半要求和建议,以及了解在购买防护服时厂商应提供的信息。已了解防护鞋的分级、技术要求、实验方法和标志已了解耳塞的种类、检验要求、标志已了解劳动防护手套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标识和使用说明已了解选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和要求,并按照此标准选购劳动防护用品已了解噪声作业分级的原则和方法已了解高温作业环境热强度大小的分级和高温作业人员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与休息时间限值符合F3-007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2.0.2: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尽量以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代替高噪公司在进行项目建设或采用新设备时,均优先考虑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声的工艺和设备,如仍达不到降噪要求,应采取必要措施。2.0.3:少数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在采取降噪措施后,仍达不到噪声控制要求的,应采取个人防护措公司对采取降噪措施后,仍达不到噪声控制要求的,采取为员工配备耳塞施。化工建设项目噪声控制设计规定2.0.5:化工建设项目的噪声控制设计,必须与主体工程的设计同时进行1992.09.01已了解,目前尚无设计噪声控制的化工建设项目F4-0093.1.1:化工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应充分考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对于少数达不到标准的场所、公司进行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中均会充分考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对于少数达不到标准的场所、设备等,采取为员设备等,应从个人防护、建筑声学(少开门窗)的角度,进行噪声控制设计。工配备耳塞3.1.2:对外界影响较大的噪声源(如排放空气、调节阀等高频噪声),在工艺流程允许的条件下应尽已了解,目前尚无设计噪声控制的化工建设项目量远离厂界,设置在厂区较隐蔽的地带。4.1.1.4:化工企业厂区内各类地点的噪声限制值已了解化工企业厂区内各类地点的噪声限制值已了解耐酸碱手套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标识已了解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的测量方法已了解工作场所生产性噪声的测量方法已了解工作场所体力作业时劳动强度分级测量方法已了解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的划分原则和级别已了解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的原则、方法和要求,并遵照执行已了解安全鞋、防护鞋和职业鞋的式样结构和分类、种类标识、鞋的选择的原则和要求、鞋的使用和维护已了解从事有毒作业危害条件分级的技术规则已了解安全带的种类、材料、技术要求、检验要求、使用和维护及其标志和包装已了解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分类、标记、标志、分类、包装、储存和运输要求已了解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的分类及标识、技术要求、面罩测试方法、过滤件测试方法、检修规则及标识第 60 页,共 64 页
F4-011耐酸(碱)手套F4-012F4-013F4-014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7部分 高温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8部分 噪声2007.04.01全文2007.11.01全文2007.11.01全文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102007.11.01全文部分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1998.01.01全文2009.01.01全文2009.01.01全文1991.01.01全文2009.12.01全文2008.02.01全文F4-01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F4-016F4-017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安全鞋、防护鞋和职业鞋的选择、使用和维护F4-018有毒作业分级F4-019安全带F4-020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F4-021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毒面2009.12.01全文具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2009.08.01全文1991.01.01全文2008.06.01全文2008.06.01全文2008.06.01全文2010.10.01全文适用条款现状已了解带点用绝缘手套的分类、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等已了解成年人从事体力搬运的负重量已了解安全鞋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基本要求和附加要求、标识和提供的信息已了解职业鞋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基本要求和附加要求、标识和提供的信息已了解防护鞋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基本要求和附加要求、标识和提供的信息已了解工作场所生产性粉尘分级原则与基本要求、分级依据、分级级别、分级方法和计算及分级管理原则已了解从事有毒作业危害条件分级的技术规则已了解工作场所高温的分级原则与基本要求、分级依据及方法、分级和分级管理原则已了解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已了解电绝缘鞋的分类、式样、技术要求、测试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符合性备注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F4-022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F4-023体力搬运重量限值F4-024安全鞋F4-025职业鞋F4-026防护鞋F4-02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2部分:化学物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3部分:高温符合F4-0282010.11.01全文2010.10.01全文符合F4-029F4-030符合符合符合工作服 防静电性能的要求及2010.01.01全文试验方法2009.12.01全文F4-031足部防护 电绝缘鞋G卫生第七十一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在公司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须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2009.06.01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且公司每餐食品均进行食品取样,保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留24小时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第四十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在公司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须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且公司每餐食品均进行食品取样,保2009.07.22报告。留24小时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已了解,公司未阻扰、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G1-00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符合G1-00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符合符合符合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已了解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户)的卫生预评价。第1.0.3条:卫生预评价是指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对各工业企业已了解卫生预评价的具体定义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卫生学审查与评价。第1.0.4条: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已了解卫生预评价的相关评价流程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G1-003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1994.06.30第2.4.1条:产生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可能实现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和隔离公司的生产工艺已尽可能的实现机械化和自动化,并加强密措施,避免直接接触,采取远距离操作。闭和隔离措施,避免直接接触第2.4.2条:根据生产工艺和有害物质特性,采取防尘防毒局部通风和全面通风措施,控制有害公司已根据工艺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特性,采取相关的防范措物质的扩散,使车间空气中尘毒浓度达到卫生标准。施,且车间内空气中尘毒的浓度已达到卫生标准第2.4.3条:从发生源经局部排气装置排出的有害物质必须通过净化设备处理后,才能排入大气,保证进入大气的有害物质浓度不超过已颁布的各类废气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公司的废气均经过相关的除尘设施,并通过15m高的烟囱外排,且已达到相关标准的要求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2.4.5条:尽可能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工艺过程和设备代替强振动、高噪声工艺过程和设公司已尽可能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工艺和设备,对于不能备,如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消声、隔声、吸声、减振以及综合控制措施,符合国家噪声标准的要满足要求的,已采取消声、隔声、吸声等措施求。第2.4.9条:工业企业的固体废弃物,应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有害固体废弃物必须进行处理和公司的固体废弃物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且签订处理处置,消除或控制其对人群健康的危害。协议第3.3.5条:在同一厂房内同时存在尘、毒、物理因素等多种职业危害因素时,应根据不同职业公司已根据不同职业危害的种类和程度分别布置危害的种类和程度分别布置,产生尘毒危害的设备应布置在车间的下风侧。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G1-004价规范第3.3.9条:多层建筑的厂房内,产生振动、噪声的设备应布置在底层,而产生高温或有害气体公司已根据相关的规范将产生振动和噪声的设备分布在底层的设备则应布置在高层。第3.4.1条:产生粉尘、毒物、物理因素及生物因素的生产设备必须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第3.5.1条:新建企业职工食堂、托幼机构、浴室、卫生医疗机构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公司已对产生粉尘等物理因素及生物因素的生产设备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公司内的食堂、浴室等均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1994.06.30第5.1.1条:企业在建设项目全工艺试生产正常状态下,在验收前两个月,必须向卫生监督机构已了解,目前尚无此类建设项目提出验收的申请。第二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已了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包括的主要内容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G1-00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2006.09.18第 61 页,共 64 页
编号G1-005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现状符合性备注符合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2006.09.18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建设项目已了解,目前无相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第五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已了解公司在向卫生局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核或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需提交的相关材料第十一条: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确定为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已了解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料:……符合符合G1-00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2006.09.18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评价结论为轻微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评价结论为一般或严重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竣工已了解验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第十四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已了解在申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或备案申请时需提交的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或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材料4、总则公司已采取相对应的综合防护措施,车间内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已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职业卫生的相关评价公司设立在张家港市凤凰镇飞翔化工园区,符合张家港市的总体城市规划;公司的总平面布置已明确生产区、非生产区、辅助生产区;且公司厂房设计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车间内粉尘等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制》的要求;公司已采取一系列的防暑、防寒等有害物理因素的控制措施;二期为自动化控制车间,一期平时使用鼓风机等设施来加强车间内空气的流通,且车间内有害物质的浓度(强度)未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制》的要求;公司作业场所采光、照明卫生要求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要求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设置男女更衣室、男女洗浴室、男女厕所等相关辅助用室公司已制定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已在张家港市安监局进行备案已了解工作场所物理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制已了解职业卫生术语的分类和定义或含义已了解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的分级符合符合符合5、选址、总体布局与厂房设计符合G1-00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2002.06.016、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符合7、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8、应急救援G1-008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制 第2部分:物理因素2007.11.01全文2010.08.01全文1986.11.01全文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G1-009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1-010生产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H工伤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公司目前未发生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病的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已通过安全宣传栏、安全培训等行为向员工宣导定申请。第六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已了解提出工伤认定时需要填写的表单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H1-001工伤认定办法2011.01.01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已了解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本单位在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核实时,依法履行协助义务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已了解医疗期的定义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已了解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的医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疗期的具体时限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H1-002企业员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由公司支付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1995.01.01医疗期规定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已了解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已了解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符合符合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1、已了解本条例的适用范围。2、公司已为所有员工缴纳工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伤保险费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公司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努力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少职业病危害第 62 页,共 64 页
符合符合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适用条款现状符合性备注符合符合符合符合H1-003工伤保险条例2004.01.01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司已按照要求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已在员工的厂级安全教育中告知员工可以认定为工伤的相关情形已在员工的厂级安全教育中告知员工可以视同为工伤的相关情形已在员工的厂级安全教育中告知员工不得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相关情形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公司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内,向张家港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已了解公司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符合符合符合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鉴定。能力的,由安全环保部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已了解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定义以及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理障碍的分类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公司员工发生工伤之后的劳动能力鉴定由本公司向苏州市劳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已了解、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2004.01.01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公司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进行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已了解,员工在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符合符合符合H1-003工伤保险条例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已了解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时所享受的待遇遇:……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已了解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时所享受的待遇已了解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时所享受的待遇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已了解规定的工伤待遇。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已了解,截止目前为止,公司无因工死亡的员工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截止目前为止,公司无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灾中下落不明的员工死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已了解员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第四十四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截止目前为止,公司未派遣员工出境工作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第四十五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截止目前为止,本公司无员工再次发生工伤的情形2004.01.01贴待遇。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H1-00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1.01.01全文截止目前为止,员工未与公司发生因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已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员工进行宣导已了解,本公司不属于非法用工单位符合符合符合H1-003工伤保险条例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H2-001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已了解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以下统称职工)适用《条例》和本办法。2005.04.01第 63 页,共 64 页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H2-001》办法编号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2005.04.01适用条款现状符合性备注符合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本公司已为全部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办机构)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第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九条: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公司员工因公负伤之后,公司均会按照相关时限上报张家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本单位的工伤员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本单位向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符合符合第二十条: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鉴定过程中进行必要医疗检查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本公司已为全部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公司员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均会在第一时间送至张家港救治。职工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后,对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截止目前为止,本公司未发现有职业金支付。病病例第二十二条: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员工发生工伤之后,公司均未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H2-001第二十三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一段时间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2005.04.01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办法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截止目前为止,公司无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员工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后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公司均会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第二十七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应当对新伤评定伤残等级,并按照新伤评定的伤残等级和再次工伤时的本人工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新伤和老伤合并评定的伤残等级符合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截至目前为止,公司无发生工伤的员工再次发生工伤的,按照合并评定的伤残等级和再次工伤时的本人工资,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解已了解决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有关工伤保险费用及工伤待遇支付按照以下办法处理:……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不转入承继单位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从原用人单位有效资产变现收入中安排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已了解转入承继单位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指派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的,由用已了解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的,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中断缴费期间,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公司已为全部员工参加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后,职工继续享受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2005.04.01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办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支付工伤职工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公司已为因工致残员工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H2-002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2007.05.01全文业病致残等级1987.02.01全文1987.02.01全文1995.10.01全文1997.01.01全文1986.08.22全文已了解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已了解企业伤亡事故类别名称、伤害分析、伤害程度分类、事故严重程度分类、伤亡事故的计算方法已了解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含急性中毒)进行调查分析的依据已了解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所损失工作日的已了解人体轻微损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已了解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和评价指标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H2-001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H2-003企业伤亡事故分类H2-00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H2-00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H2-006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H2-007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第 64 页,共 6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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