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临时用地规范管理,切实履行用地期满后及时恢复种植条件或土地原貌的义务,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依据与义务
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实施《土地复垦条例》办法》等有关法规和相关规定,承担复垦土地的义务。采用综合措施,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做到土地复垦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相协调,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及时恢复土地利用的具体用途。
二、土地复垦的座落,范围、面积及土地类别
土地复垦的地块座落 镇 村,其四至:详见临时用地红线图,土地面积 公顷,土地类别详见《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分类面积汇总表》。
三、土地复垦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1、复垦区的划分与平面布置,合理确定镇、挖范围,表土堆积场,废弃物充填区,采用路线,复垦后不同用途界线等。
2、耕地与园地复垦。施工前,将表土与底土剥离储存(临时堆放建筑物等不影响表土的除外),将耕地或园地的耕作层的土壤剥移并堆放在指定地点,统一集中用于临时用地期满后的耕地(或园地)复垦后,土壤的质量、厚度达到耕作种植要求。 3、林地恢复。复垦后达到再种植条件
4、水利设施用地恢复。原有排灌水设施的将其恢复原状,并满
足排灌水的条件要求。原来未建筑排灌水设施的,复垦后,与防洪、排涝、排渍的要求相适应,提高水土保持水平。
5、设施农用地恢复按原貌恢复使用。 6、其他土地恢复。按原貌恢复。
7、总体要求:有条件的可比照土地整理的要求,对田、水、路、林等综合整治复垦;不具备条件的,将做好废弃岩石、渣土的合理排弃与采空区的回填、平整,恢复土地原貌。
8、临时用地期满后,按照《土地复垦整治协议书》的约定,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对恢复种植条件或土地原貌的地块共同进行验收。验收的标准,由相关部门参照各自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土地复垦费押金的估算标准、数额、支付与预收方式和缴纳期限
1、估算标准:参照陕西省实施《土地复垦规定》办法有关规定,土地复垦费押金按占用水浇地 元/亩,旱地 元/亩,其他农用地 元/亩核算。其他分类,根据土地破坏程度、复垦标准和复垦工程量核算。
2、数额: 亩* 元/亩= 元
3、支付与预收方式:土地复垦费押金由 支付给 乡(镇)政府暂收。
4、缴纳期限:临时用地单位与 乡(镇) 村委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之日起5天内向 乡(镇)预缴土地复垦押金。
五、保证措施
1、临时用地单位承诺:临时用地属于耕地、林地的,自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属于其他徒弟的,按临时用地合同约定的期限恢复土地原貌。
2、临时用地单位在临时用地期满后自行恢复种植条件或土地原貌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对临时用地进行验收,经验收后,乡(镇)政府自验收合格之日起5天内退还土地复垦费押金;临时用地单位若不履行恢复种植条件或土地原貌义务的,预缴的土地复垦押金不予退还,由乡(镇)政府组织土地复垦整治,复垦整治费用超过押金部分的,由临时用地单位承担。
3、土地复垦费押金由 乡(镇)政府存入指定的银行,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临时用地单位(签章) 乡镇政府(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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