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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总包对分包的安全技术交底

2022-05-25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安-总包对分包的安全技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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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对分包的进场安全总交底(幕墙工程)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护国家、企业的财产免遭损失,保障职工的生命生产和身体健康,保证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各施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以下要求: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消防工作的各类法律、法规、条例、规定,遵守企业界的各项安全制度,规定和要求。

二、分包单位要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各分包单位的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以增强法制观念和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自觉遵守安全六大纪律,安全生产制度。

三、各分包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工地的分部分项,分工种及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各分包单位的负责人必须检查具体施工人员落实情况,并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指导,确保施工安全。

四、各分包单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施工及生活区域的施工安全质量、防火、治安、生活卫生等方面工作全面负责。分包单位负责人离开现场,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委托管理手续,分包单位负责人和被委托负责管理的人员,应经常检查督促本单位职工自觉做好各方面工作。

五、各分包单位应按规定,认真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定期参加工地、班组的安全活动,以及安全、防火、生活卫生等检查,并做好检查活动的有关记录。

六、各分包单位在施工期间必须接受总包方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同时总包方应协助各分包单位搞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对于查出的隐患及问题,各分包单位必须限期整改。

七、各分包单位对各自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立即停止施工,落实整改。如本单位无能力落实整改的应及时向总包汇报,由总包方协调落实有关人员进行整改,分包单位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八、由总包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总包方须会同有关分包方施工单位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

九、各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如需相互借用或租赁各种调和以及工具的,应有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订有关安全使用及管理制度,借出单位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要求,借入单位必须进行检查,并做好书面交待记录。

十、各分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设施、设备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等不得擅自拆除、变动,如确需拆

除变动的必须经总包方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

十一、特种作业及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起重吊装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员,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十二、各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焊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措施时,应取得总包方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看护。

十三、各分包单位需用总包方提供的电源设备时,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如不符合安全使用规定,应及时向总包方提出,总包方应积极落实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严禁擅自乱搭乱拉私接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

十四、在施工过程中,每个分包单位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低压、架空线路和通信设施、设备等的保护,总包方应将地下管线及障碍物情况向分包单位详细交底,分包单位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问题或情况不明时要采取保护措施,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总包方汇报。

十五、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防火“的原则,各分包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生各类事故及事故苗子,应及时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动火前“八不”

一、 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二、 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三、附近难移动的易燃物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四、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五、盛装过气体会受热膨胀并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六、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七、在高处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动火;

八、未配备相应的灭火材不动火 动火中的“四要”

一、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二、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四、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动火后“一清理”

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责任人在动火后,应彻底落实清理现场火种后,才能离开现场。

十六、按工程特点进行针对性交底。

电焊机、气焊、施工吊蓝等安全使用控制细则 1、电焊机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焊机露天放置应有防雨设施。每台电焊机应有专用开关箱,使用断路器控制,一次侧应装设漏电保护器,二次侧应装设空载降压装置。焊机外壳应与PE线相连接。

2) 电焊机二次侧进行接地(接零)时,应将二次线圈与工件相接的一端接地(接零),不得将二次线圈与焊钳相接的一端接地(接零)。

3) 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超过5m,且不应拖地,与焊机接线柱连接牢固,接线柱上部应有防护罩。

4) 焊接电缆应使用防水橡皮护套多股铜芯软电缆,且无接头,电缆经过通道和易受损伤场所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严禁使用脚手架、金属栏杆、钢筋等金属物搭接代替导线使用。

5) 焊钳必须采用合格产品,手柄有良好的绝缘和隔热性能,与电缆连接牢靠。严禁使用自制简易焊钳。

6) 焊工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操作,并按规定穿工作服、绝缘鞋、戴手套及面罩。

7) 焊接场所应通风良好,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否则应予清除或采取防护措施。

8) 焊修其它机电设备时必须首先分断该机电设备的电源,并暂时拆除该机电设备的PE线后,方可进行焊修。

9)下列作业情况应先分断电源: 改变焊机接头;

更换焊件、改接二次回路; 焊机转移作业地点; 焊机检修; 暂停工作或下班时。

2、气焊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氧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氧气瓶应有防护圈和安全帽,瓶阀不得粘有油脂。场内搬运应采用专门抬架或小推车,不得采用肩扛、高处滑下、地面滚动等方法搬运。

严禁氧气瓶和其它可燃气瓶(如乙炔、液化石油等)同车运输和在一起存放。 氧气瓶距明火应大于10m,瓶内气体不得全部用尽,应留有以上的余压。

夏季应防止爆晒,冬季当瓶阀、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发生冻结时可用热水解冻,严禁用火焰烘烤。

2)乙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气焊作业应使用乙炔瓶,不得使用浮筒式乙炔罐。 乙炔瓶存放和使用必须立放,严禁卧放。

乙炔瓶的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ºC,夏季应防止爆晒,冬季发生冻结时,应采用温水解冻。

3)胶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气焊、气割应使用专用胶管,不得通入其它气体和液体,两根胶管不得混用(氧气胶管为红色,乙炔胶管为黑色)。

胶管两端应卡紧,不得有漏气,出现折裂应及时更换,胶管应避免接触油脂。 操作中发生胶管燃烧时,应首先确定哪根胶管,然后折叠、断气通路、关闭阀门。

4)气焊设备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氧气瓶和乙炔瓶必须装有减压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不得有松动、漏气、油污等。工作结束时应先关闭瓶阀,放掉余气,表针回零位,卸表妥善保管。

乙炔瓶必须安装回火防止器。当使用水封式回火防止器时,必须经常检查水位,每天更换清水,检查泄压装置保持灵活完好;当使用干式回火防止器时,应经常检查灭火管具并应防止堵塞气孔。当遇回火爆破后,应检查装置,属于开启式应进行复位;属于泄压模式应更换膜片。

3、施工吊篮安全使用控制细则

1) 吊蓝应有图纸、计算书及说明书,并按相关标准进行试验,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2)吊蓝设计、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吊蓝的结构设计计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龙门架及井架吊蓝安全技术规范》JGJ88、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有关规定;

吊蓝设计提升机结构的同时,应对其安全防护装置进行设计和选型,不得留给使用单位解决。吊蓝应包括以下安全防护装置:

安全停靠装置、断绳保护装置; 楼层口停靠栏杆(门); 吊篮安全门;

上料口防护门;

上极限限位器; 信号、音响装置。

对于高架(30m以上)吊蓝,还应具备下列安全装置:

下极限限位器; 缓冲器; 超载限制器; 通讯装置。 吊蓝应有标牌,标明额定起重量、最大提升高度及制造单位、制造日期。

3) 吊蓝安装与拆卸应符合下列规定:

提升机的安装和拆卸工作必须按照施工方案进行,并设专人统一指挥;

吊蓝安装前,对基础、金属结构配套及节点情况进行检查,并对缆风绳锚固及墙体附着连接处进行检查;

吊蓝架体应随安装随固定,节点采用设计图纸规定的螺栓连接不得任意扩孔;

吊蓝稳固架体的缆风绳必须采用钢丝绳。附墙杆必须与吊蓝架体材质相同,严禁将附墙杆连接在脚手架上,必须可靠的与建筑结构相连接。架体顶端自由高度与附墙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吊蓝采用旋转法整体安装或拆卸时,必须对架体采取加固措施,拆卸时必须待起重机吊点索具垂直拉紧后,方可松开缆风绳或拆除附墙杆件;安装时,必须将缆风绳与地锚拉紧或附墙杆与墙体连接牢靠后,起重机方可摘钩;

吊蓝卷扬机应安装在视线良好,远离危险作业区域。钢丝绳应能在卷筒上整齐排列,其吊篮处于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应留有不少于3圈的钢丝绳。

4) 凡安装断绳保护装置的吊蓝,除在吊蓝重新安装时进行额定荷载下的坠落试验外,对正在使用的吊蓝,应定期(至少1个月)进行一次额定荷载的坠落试验。

5) 吊蓝操作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班作业前,应对吊蓝架体、缆风绳、附墙架及各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检查,并经空载运行试验,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吊蓝运行时,物料在吊篮内应均匀分配,不得超载运行和物料超出吊篮外运行;

吊蓝作业时,应设置统一信号指挥,当无可靠联系措施时,司机不得开机;高架提升机应使用通讯装置联系,或设置摄像显示装置。

设有起重扒杆的吊蓝,作业时,其吊篮与起重扒杆不得同时使用; 不得随意拆除吊蓝安全装置,发现安全装置失灵时,应立即停机修复; 严禁人员攀登吊蓝或乘其吊篮上下;

吊蓝司机下班或司机暂时离机,必须将吊篮降至地面,并切断电源,锁好电箱。

4、各种中小型机械安全使用规定: (1)各种中小型机械使用的一般规定

1)各种施工机具运到施工现场,必须经检查验收确认符合要求挂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2)所有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基座除必须与PE线连接外,且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装设漏电保护器。对产生振动的设备其金属基座、外壳与PE线的连接点不得少于两处。

3)每台用电设备必须设置独立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并按设备的计算负荷设置相匹配的控制电器。

4)各种设备应按规定装设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置。 5)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6)作业人员应按机械保养规定做好各级保养工作。机械运转中不得进行维护保养。

(2)手持式电动工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手电钻、冲击钻等手持电动工具时,其空气湿度需小于75%的场所。且将其金属外壳与PE线连接,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用品。

2)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手持式砂轮等电动工具应按规定安装防护罩。

(3)固定式机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安装应稳定牢固,露天应有防雨棚。开关箱与机械的水平距离不得超过3m,其电源线路应穿管固定。操作及分、合闸时应能看到机械各部位工作情况。

2) 台式切割锯、石材开槽机等作业中严禁将工具探入筒内扒料;维修、清洗前,必须切断电源并有专人监护;清理料坑时,必须用保险链将料斗锁牢。

3) 台式切割锯、石材开槽机等作业前,应支牢支腿,周围无障碍物,上面无架空线路;其他施工人员不得在机械旁作业。

4)台式切割锯、石材开槽机等必须有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置,严禁随意拆除。操作人员必须是经培训的指定人员。

5、高空作业安全控制细则: (1)一般规定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帽的制作与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帽》(GB2811)的有关规定。

2)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应挂牢安全带,安全带的选用与佩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带》(GB6095)的有关规定。

3)建筑施工过程中,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对建筑物进行封闭(或采取临边防护措施)。

4)建筑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现场和建筑物的各种孔洞盖严并固定牢固。

5)对人员活动集中和出入口处的上方应搭设防护棚。

6)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在施工方案中确定,并在施工前完成,最后经验收确认符合要求。

7)高处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 (2) 临边作业

1)工作边沿无维护设施或维护设施高度低于800mm的,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如:尚未安装栏杆或拦板的阳台及楼梯段,框架结构各层楼板尚未砌筑维护墙的周边,坡形屋顶周边以及施工升降机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等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2)水平工作面防护栏杆高度应为,坡度大于1:的屋面,周边栏杆应高,应能经受1000N外力。防护栏杆应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底部设置高度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

(3) 洞口作业

1) 在孔与洞口边的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包括因施工工艺形成的深度在2m及以上的桩孔边、沟槽边和因安装设备、管道预留的洞口边等。

2) 较小的洞口,应采用坚实的盖板盖严,盖板应能防止移位;较大的洞口除应在洞口采用安全网或盖板封严外,还应在洞口四周设置防护栏杆。

3) 墙面处的竖向洞口(如电梯井口、管道井口),除应在井口处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外,井道内应每隔10m设一道平网。

(4) 攀登作业

1)用于登高和攀登的设施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攀登用具必须牢固可靠。

2)梯子不得垫高使用。梯脚底部应坚实并应有防滑措施,上端应有固定措施。折梯使用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3)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任意利用升降机架体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5) 悬空作业

1)在周边临空状态下进行高处作业时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如搭设脚手架或作业平台),并视作业条件设置防护栏杆、张挂安全网、佩带安全带等安全措施。

2)钢结构、骨架安装作业应搭设脚手架。不得站在钢骨架上作业或攀登骨架上下。

3)悬空进行门窗安装作业时,严禁站在拦板上作业,且必须挂牢安全带,并将安全带拴牢在上方可靠物上。

(6) 交叉作业

1)交叉施工不宜上下在同一垂直方向上的作业。下层作业的位置,宜处于上层高度可能坠落半径范围以外,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2)各种拆除作业(如脚手架等)上面拆除时下面不得同时进行清整。物料临时堆放处应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

3)建筑物的出入口,升降机的上料口等人员集中处的上方,应设置防护棚。防护棚的长度不应小于防护高度的物体坠落半径的规定。

当建筑外侧面临街道时,除建筑立面采取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外,尚应在临街段搭设防护棚并设置安全通道。

4) 设置悬挑物料平台应按现行的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必须将其荷载独立传递给建筑结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物料平台与脚手架支撑进行连接。

交底方:

单位名称: 交底人: 职务:

接受交底方:

单位名称: 被交底人: 职务:

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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