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卸公司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为加强港口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指示精神,及时掌握港口安全生产动态,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经验,部署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本会议制度。 第一条 会议主要形式
(一)每月初召开港口安全生产会议,参加对象:装卸公司安全生产领导,装卸公司全体人员;
(二)每季度召开一次装卸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参加对象:装卸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和相关人员;
(三)每年末或下一年初召开年度港口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参加对象:港口局相关领导,港口企业负责人、安质办主任,港务管理站领导、安全监督科负责人,局安全监督处全体人员;
(四)根据上级指示或情况需要,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紧急会议或专题会议,参加对象:由装卸公司领导确定。 第二条 会议主要内容
(一)总结前阶段港口安全生产开展情况,部署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二)传达和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指示精神,研究并提出贯彻落实有关措施;
(三)根据需要,讨论制定和修订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对发生安全事故的港口企业,根据“四不放过”原则,讨论处理意见;
(五)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作业区,召集相关人员讨论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
(六)依照上级关于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和专项行动的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安全活动落到实处;
(七)研究推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先进人物和单位;
(八)分析研究港口安全生产领域的新趋势、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措施,引导港口企业趋利避害,遵循港口安全生产发展规律;
(九)不定期研讨科学技术在港口安全生产领域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港口安全生产科技含量,促进港口安全生产技术进步。
第三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提前两天发出,会务人员应做好与参会人员的签到工作和资料分发工作。
第四条 参会人员应准时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先请假。 第五条 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全面书写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并及时归档。
第六条 相关单位或人员应按照会议要求抓好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工作,需要反馈的应及时予以反馈;有关部门要及时督促跟踪,保证会议要求得到顺利执行落实。
第七条 对没有事先请假而不按时参加会议的,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给予通报;对会议要求不认真贯彻落实的单位,在评选评优中给予扣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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