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贷款对象为申请贷款前6个月(含)及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含异地缴存),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资信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申请二手房贷款借款人的配偶,在借款人申请贷款前6个月(含)及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含异地缴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共同参与贷款(以下简称“参贷”),配偶参贷后视同为二手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缴存职工家庭(仅指缴存职工夫妻双方,下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购买二手房时不得申请二手房贷款:
(一)职工家庭名下拥有二套及以上住房,或缴存职工夫妻任一方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二)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且不能证明已不再拥有贷款所购住房。
(三)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余额。 第六条 贷款条件
申请二手房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在本市城镇购买二手房的真实交易行为;
(二)交易的二手房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三)同意用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四)已与售房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有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格20%( 含)以上的自筹购房资金;
(五)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贷款成数及额度
(一)贷款成数
二手房贷款最高可贷成数为所购二手房评估价值和实际成交金额二者中较低者的80%。
(二)贷款额度
二手房贷款个人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不得超过我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最高可贷额度,参贷后缴存职工家庭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我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最高可贷额度的规定倍数。实际可贷额度不超过我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一定倍数,借款人家庭月负债之和(含本次申请的贷款)不得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50%。
第八条 贷款期限
二手房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实际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 第十条 房屋价值评估
办理二手房贷款的房屋价值,需经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和受理
(一)借款人申请办理二手房贷款,可自行或委托他人携申请资料到经办网点办理,并如实、认真填写《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经办网点受理人员核验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要件齐全有效的,应当场出具受理回执。
借款人需提供的申请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和婚姻证明;
2.售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3.借款人家庭的收入证明(不提供的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其收入);
4.所购二手房《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5.借款人与售房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6.借款人已支付所购二手房除贷款金额以外的自筹资金凭据(可在贷款发放前补充提供);
7.《贷款资金划款授权书》;
8.《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交易和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人在经办网点领取办理抵押所需资料后,自行到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二手房交易和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的交易资料应与申请二手房贷款提交的资料保持一致,如出现差异,公积金中心或承办银行有权不予发放二手房贷款。
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
(一)抵押核实
借款人将已办妥的二手房交易和抵押登记资料交回经办网点后,经办网点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交易及抵押登记真实性的核实。由公积金中心或承办银行工作人员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或见证收取抵押登记资料的,视为已核实抵押登记真实性。
(四)参贷的规定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购房人配偶可以参与贷款,参贷后的借款人配偶视为公积金个贷共同借款人。
参贷的借款人配偶仅限本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贷款首付比例,根据所购房屋面积,也进行了调整。
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0%;
建筑面积在90~144平方米(含)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
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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