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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线路防护规程

2021-03-29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电力线路防护规程

中华人民水利电力部

电力线路防护规程

中华人民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 <<电力线路防护规程 >>的通知

(79) 水电规字第 6 号

<<电力线路防护规程 >>于一九七六年颁发试行后,对电力线路防护工作起到了 一定的指导和提高作用。

为确保供电安全和多快好省地建设电力线路,现将本规程颁发执行。在执行中 如遇到问题,请告我部规划设计管局。

一九七九年一月八日

第 1 条 为了在统筹兼顾的原则下,确保供电安全和多快好省地建设电力线 路,特制定本规程。

第 2 条 本规程适用于 , 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的防护,其范围包括架空电力线 路、电力电缆线路以及装设在线路杆塔上的开关设备和变电设备。

第 3 条 电力线路经过的机关、工厂、矿山、部队、生产队、学校和居民等有 协助保护电力线路的责任。

第 4 条 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支柱及附属设施本身所占用的土地和为保证 基础稳定所需的土地为留用土地。

留用土地应按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征用。

第 5 条 修建电力线路,如需要拆迁房屋、砍伐树木,应与有关单位协商,并 按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及其他有并规定执行

第 6 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防护区为导线边线向两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平

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线路应延伸的距离规定如下 :

电力线路防护规程 ................................................................................. 1

在无风情况下,导线与不在规划范围内的城市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 于上列数值的一半。

注 :(1) 导线与城市多层建筑物或规划建筑线之间的距离,指水平距离。

(2) 导线与不在规划范围内的现有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指净空距离。

第 7 条 水底电缆的防护区为距电缆 ,,, 米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 8 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下面,不应修建屋顶为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物。修建 耐火屋顶的建筑物,应事先与电力线路运行单位协商。线路下面的建筑物与导线之 间的垂直距离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

,,10 千伏 -------------- 3.0 米

35千伏 ------------- 4.0 米

60,110 千伏 ----------- 5.0 米

154,220 千伏 ----------- 6.0 米

330千伏 ------------ 7.0 米

第 9 条 架空电力线路通过林区,应砍伐出通道。 1,10 千伏线路的通道宽度, 不应小于线路宽度加 10 米。 35,330 千伏线路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线路宽度加林 区主要树种高度的两倍,通道附近超过主要树种高度的个别树木,应砍伐。

在下列情况下,如不妨碍架线施工,可不砍伐通道 :

一、树木自然生长高度不超过 2 米;

二、导线与树木 (考虑自然生长高度 ) 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下列数值 :

1,10 千伏 -------- 3.0 米

35,110 千伏 -------- 4.0 米

154,220 千伏 ------- 4.5 米

330 千伏 -----------5.5 米

架空电力线路通过公园、绿化区或防护林带,导线与树木间的净空距离,在最 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

1,10 千伏 -------- 3.0 米

35,110 千伏 -------- 3.5 米

154,220 千伏 ------- 4.0 米

330 千伏 -----------5.0 米

架空电力线路通过果林、经济作物林或城市灌木林不应砍伐出通道。导线与果 树、经济作物、城市灌木以及街道行道树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

1,10 千伏 -------- 1.5 米

35,110 千伏 -------- 3.0 米

154,220 千伏 ------- 3.5 米

330 千伏 -----------4.5 米

第 10 条 修剪树木,应保证在修剪周期内生长的树枝与导线间的距离,均不小 于上述规定的数值。

第 11 条 在未考虑作交通道路的地点,直接在架空电力线路下面通过的运输 车辆或农业机械 (包括机上人员 ) 与导线间的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

1,10 千伏 ------- 1.5 米

35,110 千伏 -------- 2.0 米

154,220 千伏 ------- 2.5 米

330 千伏 ----------- 3.5 米

如通过的车辆或机械 (包括机上人员 )的高度超过 4 米,应事先取得电力线路运 行单位的同意。

第 12 条 在防护区和通道内的防护规定 :

一、严禁破坏、拆毁电力线路的一切设备 ; 严禁攀登杆塔以及向导线、绝缘子 抛掷任何物体。

二、严禁堆放谷物、草料、易燃物、易爆物以及可能影响供电安全的其他物

品。

三、在地下电缆路径的上面,严禁倾倒酸、碱,堆放物品或垃圾。

四、在水底电缆的防护区内,严禁打桩、抛锚、撑篙及设渔梁等。

五、不得修筑畜圈、围墙或围栏 ;不得利用杆塔或拉线拴牲畜、攀附农作物 ; 不 得野炊或烧荒。

六、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附近射击、放风筝。

七、在防护区内进行开挖、修建、修膳、筑路、架线、疏浚等施工,在线路附 近进行爆破施工,在地下电缆的路径上进行开挖、打桩、敷设地下管道等施工,均 应取得电力线路运行单位的同意。必要时,运行单位应派人协助监护。

运行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对列事项可先处理,但事后应第 13 条 电力线路

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一、修剪超过规定界限的树木。 二、砍伐为处理电力线路事故所必需的林区个别树木。

三、清除可能影响供电安全的收音机天线,铁烟囱或其他凸出物。

四、为处理地下电缆事故,在有关单位的地面上开挖。

第 14 条 电力线路与铁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 近,如完全符合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SDJ3,79、 <<架空配电线路 设计技 术规程>>SDJ4,79及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 >>中的有关规定,可不另 签订协议。但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技术资料,在设计批准前送交有关单位进行核对 ; 有关单位如有意见,应在收到资料一个月内提出。

附 录 本规程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程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 对待。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 ; 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

正面词一般采用 \" 应\";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 正面词一般采用 \" 宜\" 或“不宜” ;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4( 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作,但硬性规定这样作有困难时,采用“应尽

5. 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作的,采用“可”。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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