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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暂停施工如何索赔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在建⼯程暂停施⼯如何索赔

在当前社会中,在建设施⼯⼯程中往往会发⽣许多⼯程纠纷。那么,有关⼯程纠纷的案件审理,在建⼯程暂停施⼯如何索赔?为了回答此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在建⼯程暂停施⼯如何索赔

1. 停⼯索赔,应该参照当地的建设⼯程造价依据进⾏赔偿,但必须有监理签过的停⼯,

2. 因发包⼈或⼯程师的⾏为或失误造成停⼯,给承包⼈造成损失和(或)导致⼯期延误的,发包⼈应赔偿承包⼈损失(即费⽤索赔),顺延延误的⼯期(即⼯期索赔):费⽤索赔内容视不同的停⼯情况⽽定,⼀般可以包括期⼈⼯费;设备费;材料费;保函⼿续费;贷款利息;保险费;利润;管理费⼏个⽅⾯⼈⼯费:包括增加⼯作内容的⼈⼯费、停⼯损失费和⼯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设备费:可采⽤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种形式。保函⼿续费:⼯程延期时,保函⼿续费相应增加。

3. 停⼯索赔要看是谁的原因造成的,是承包⼈⾃⼰造成的是不能索赔的,是业主原因造成的可以索赔,主要是⼈员、设备、场地租⽤等成本费本,但不能包含利润,以上⼈员、设备及实际停⼯的起讫时间必须要有监理⼯程师确认,要保留好相关的资料和图⽚供相关部门调查,停⼯索赔必须在规范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般不得超过28天,否则⽆效。

⼆、违章建筑的⼯程劳务纠纷管辖地是哪⾥

《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对法⼈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履⾏地法院管辖时,分三个层⾯处理。

1、当事⼈在合同中对合同履⾏地点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确定合同履⾏地,从⽽确定合同履⾏的管辖法院,除该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不考虑该合同是否已经实际履⾏以及实际履⾏地点是否与约定的不同。

2、如果当事⼈在合同中对履⾏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合同纠纷中争议标的的种类来分别确定合同履⾏地。具体分为三种情形:⼀是争议的标的是给付货币的,则以接收货币⼀⽅的所在地为合同履⾏地;⼆是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合同的履⾏地;三是争议标的为前述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之外的其他标的的,如动产、财产权利的交付等,则以履⾏义务⼀⽅的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3、《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了按照合同履⾏地确定管辖法院的两种特例。⼀是当事⼈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履⾏地,但没有实际履⾏,且当事⼈住所地都不在合同中约定的履⾏地点的,则直接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不再适⽤合同履⾏地确定管辖法院;⼆是当事⼈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的,即时结清的合同,则直接以实际交易⾏为地为合同履⾏地。

所以,⼯程劳务纠纷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应该由⼯程所在地(即合同履⾏地)法院管辖。劳务合同履⾏地不明确的,由⽤⼈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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