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西市安定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修订)》的通知 安政办发〔2018〕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省、市驻地有关单位:
《定西市安定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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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2.2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现场指挥部及组成 2.4 事发地政府职责 2.5 应急队伍职责 3 预警预防 3.1 重要信息报告 3.2 预警信息发布 3.3 预警信息处置 4 事故报告 4.1 报告时限 4.2 报告内容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5.2 事发地政府先期响应
5.3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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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 5.5 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响应 6 应急处置 6.1 企业先期处置 6.2 抢险救援 6.3 医疗救护 6.4 安全警戒 6.5 安全防护 6.6 群众疏散 6.7 工程抢险 6.8 调集征用 6.9 信息发布 6.10 应急结束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7.2 调查评估 8 保障措施 8.1 应急队伍保障 8.2 应急资金保障 8.3 应急医疗保障 8.4 应急物资保障 8.5 交通运输保障 8.6 应急通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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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应急装备保障 8.8 社会动员保障 8.9 技术力量保障 9 其他事项 9.1 应急宣传 9.2 应急培训 9.3 应急演练 9.4 预案管理 9.5 责任追究 10 附 则 10.1 术语说明 10.2 预案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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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组织事故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西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超出乡镇、街道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和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也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坚持不抛弃、不放弃。实行统一指挥、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精心组织、科学施救、广泛动员、全民参与的原则。
1.5 事故分级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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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以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区政府成立由区长任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副区长及其他副区长、区安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区直有关行业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1)。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等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协助市安委会、省安委会、国务院安委会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发布工作。指挥部下设6个小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报告、救援队伍调集、较大事项协调等工作。若有人员变动,由新任职人员自然接替。
组长:包世权 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成员:张应贤 区安监局局长
吴建章 市国土局副局长、安定分局局长 付 贵 区卫计局局长 张建华 区文广局局长 陈海荣 区人社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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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全平 区公安局局长 李文林 区交运局局长
(2)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救援方案、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按照事故类别,事故施救工作分别由区安监局、工信局、财政局、公安局、公安交警大队、公安消防大队、国土局、民政局、交运局、卫计局、畜牧局、林业局、住建局、环保局、人社局、质监局、运管局、气象局和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参加。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兼任组长或者指挥部指定的人员任组长。
(3)医疗救护组:负责调集医疗队伍、救治伤员等工作。区卫计局主要负责人或者指挥部指定的人员为组长,各医疗机构负责人为成员。
(4)安全保卫组: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区公安局主要负责人或者指挥部指定的人员为组长,交警、消防、运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5)新闻报道组: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区委宣传部负责人或者指挥部指定的人员为组长,各媒体负责人为成员。
(6)善后处理组:负责伤亡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工作。事故发生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指挥部指定的人员为组长,人社、公安、住建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还可设立技术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分别负责救援技术信息服务、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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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通信保障、后勤保障等工作。
2.2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局局长兼任。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向区政府报告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组织协调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编制和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乡镇(街道)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协调联系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事故发生区域相关安全保障工作;承办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及组成
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一时间成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救援队伍、事发单位负责人、救援专家等组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响应后,现场指挥部指挥权移交区应急救援指挥部。
2.4 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事发地乡镇(街道)及时向区政府和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事故抢险救援;按照应急救援职责分工和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求,抓好应急救援各项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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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应急队伍组成及职责
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以安定区消防大队官兵为主体,相关企业应急救援力量和事故发生单位职工及周边具有相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人员为补充组成。
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事故发生后,按照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令,立即组织救援人员和应急装备前往事故现场执行应急救援任务。
3 预警预防 3.1 重要信息报告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1)地震、雷电、强降雨、冰雪、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危及生产安全,可能引发次生生产安全事故;
(2)重大危险源监控存在严重隐患,可能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可能导致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险情。
3.2 预警信息发布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险情报告后,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区政府,并向相关乡镇(街道)和行业部门发出预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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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预警级别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生产安全预警由低到高(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3.2.2 预警内容
包括预警区域(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受损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3.3 预警信息处置
各乡镇(街道)和相关行业部门接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预警通知后,要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险情扩大和事故发生。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公告发布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对事故险情进行跟踪监控,如发现险情扩大时,要立即酌情提升预警级别。
4 事故报告 4.1 报告时限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中央及省市属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
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按照直接报告与逐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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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相结合的原则,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在逐级上报的同时,1小时内直接报告区安监局。
4.2 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发展及救援情况及时续报。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依次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Ⅳ级(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事发地政府按照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求,进行应急处置。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积极配合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市安委会做好事故救援相关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区政府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并上报市政府。 5.2 事发地乡镇(街道)先期响应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企业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事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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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上报事故的同时,先期开展应急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单位和救援力量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扩大,为后期救援创造有利条件。
(1)立即组织群众疏散和自救互救; (2)根据救援需要,紧急调配应急资源;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核实人员伤亡情况; (5)当事态进一步扩大时,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 (6)及时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5.3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响应。
(1)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并向区委、区政府、市安监局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及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动态;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支持;
(4)派出专家和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增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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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故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并通报相关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及时向社会通报事故情况,事故可能或已经波及相邻县时,要向相邻县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5.4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区直各行业部门按照事故类别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会同当地政府积极开展事故救援,并及时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5.5 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按照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要求,及时组织应急人员、应急装备赴事故现场执行救援任务,其他应急救援机构进入应急响应状态,随时待命。
6 应急处置 6.1 企业先期处置
发生事故或险情后,企业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要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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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6.2 抢险救援
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尽快分析事故原因,查明伤亡情况,制定施救方案,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抢险救援,尽一切努力抢救遇险人员。现场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加强对事故现场的安全监控,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链,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6.3 医疗救护
现场指挥部组织市、区医疗卫生部门开展伤员救治工作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有关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全力救治事故受伤人员,并按照专业规程做好现场防疫工作。必要时,由指挥部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配医疗专家和药品及转治伤员等相关请求。
6.4 安全警戒
现场指挥部组织公安部门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需要划定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必要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隔离保护,尤其是危险化学品处置区域、火区灾区入口等重要部位要实行专人值守,未经指挥部批准,任何人不准进入。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6.5 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对救援环境和作业条件进行科学评估,根据救援需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救援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及时排除隐患,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救援队伍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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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应当作为指挥部成员,参与制订救援方案等重大决策,并根据救援方案和总指挥命令组织实施救援;在行动前要了解有关危险因素,明确防范措施,科学组织救援,积极搜救遇险人员。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救援队伍指挥员有权作出处置决定,迅速带领救援人员撤出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指挥部。
6.6 群众疏散
事态严重需要组织群众疏散时,现场指挥部要会同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有序组织群众疏散、转移,并做好安置,同时要重点做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治安管理工作。
6.7 工程抢险
现场指挥部组织工程抢险力量,对事故毁损的铁路、公路、桥梁、电力等重要设施进行抢修,为事故救援和当地正常生产提供保障。
6.8 调集征用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救援需要,紧急调集人员、资金、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指挥部的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确保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气象服务以及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救援条件。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6.9 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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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向新闻媒体通报事故伤亡人数、救援进展等情况,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登记、核实举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各方要引导各类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及时报道事故信息,不得编造、发布虚假信息。涉及重大、复杂、敏感事项,由区政府统一发布消息。
6.10 应急结束
通过应急处置,当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情况恢复稳定,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恢复生产时,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后,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于继续救援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极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等情况,指挥部组织专家充分论证,作出暂停救援的决定;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指挥部组织研究,确认符合继续施救条件时,再行组织施救,直至救援任务完成。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区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事项包括人员安置、事故赔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处理、恢复重建等。应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伤人员及遇难者家属,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7.2 调查评估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的数据,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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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8 保障措施 8.1 应急队伍保障
区政府生产安全事故急救援基地以及公安交警、消防、医疗救护力量等是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基本力量,驻定部队、武警定西支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抢险救援后备力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大型企业要建全完善本级、本行业、本企业应急抢险队伍。
8.2 应急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区财政予以保障,同时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到足额保障、及时拨付、专款专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所需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区政府用财政资金支付,事故救援后由事故责任单位缴相关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确实无力承担的,由事故责任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8.3 应急医疗保障
区卫计局负责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准确掌握医疗卫生资源信息,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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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应急物资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8.5 交通运输保障
区公安、交运、住建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8.6 应急通信保障
区直各部门负责本系统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本系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保障事故救援的通信畅通。
8.7 应急装备保障
各乡镇(街道)、重点行业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大型骨干企业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应急救援需要,及时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健全救援装备数据库,确保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够实现资源共享,快速就近调用应急救援装备,为事故救援创造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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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街道)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区直有关部门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
9 其他事项 9.1 应急宣传
区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活动,相关媒体机构提供工作支持。
9.2 应急培训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成员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指挥部成员应对应急救援的响应程序、内容、各自职责等熟知。区直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做好各自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的技能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9.3 应急演练
区安监局指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综合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9.4 预案管理
区安监局负责在下列情况下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按规定上报市政府: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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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责任追究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各类违纪违法问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0 附 则 10.1 术语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0.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定西市安定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
单位职责
2. 定西市安定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3. 定西市安定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图 4. 定西市安定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
体系图
5. 定西市安定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联系电话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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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安定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安监局:履行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能,负责事故救援综合协调工作,发生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等工贸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时,牵头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区政府信息中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区发改局: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生产、调配管理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组织工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区财政局:负责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经费保障及资金监管。
区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安全警戒、交通管制等工作;发生道路交通、火灾事故时,牵头组织事故救援。
区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建立定西市安定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并加强日常演练。
区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理、应急救援道路疏通和应急救援车辆、人员的安全有序通行。
区交运局:负责调集、协调道路运输力量,为事故救援人员、物资运输提供保障,发生道路交通、公路建设等领域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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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时,牵头组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建筑工程、城市公用事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应急救援期间的群众临时性安置等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应急救援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国土局安定分局: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地质资料,加强地质监测、监控,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地质灾害。
区商务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区人社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工伤保险理赔等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保事件的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
区农机局:牵头组织农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区教体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地学校、幼儿园学生疏散、安置、心理干预等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河流、水库、堤坝水位监测工作,水库及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牵头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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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质监局:负责组织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区食药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中应急救援食品卫生安全。 区气象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气象监测预报等工作,为事故救援提供气象保障。
区地震局:负责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地震监测、预报等工作。
区供电公司: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电力保障。 区人武部:根据请求,负责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
区执法局:协调其他部门维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公共秩序。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安排,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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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定西市安定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件3
定西市安定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图
谢谢观赏 区安委办(安监局) 国务院安委办(安监总局) 新华社甘肃分社 省委 省政府 市委 市政府 市安委办(安监局) 市相关部门
区委、区政府 区相关部门 较大及以上事故 一般事故事故单位
生产事故 谢谢观赏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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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定西市安定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联系电话
姓 名 职 务 区人武部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值班电话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谢谢观赏
联系电话 值班电话 区安监局局长 区发改局局长 区工信局局长 区财政局局长 区公安局局长 区文广局局长 区食药局局长 区消防大队大队长 区交警大队大队长 区交通局局长 区住建局局长 区卫计局局长 市国土局副局长、安定分局局长 区商务局局长 区人社局局长 区环保局局长 区农机局局长 区教体局局长 区水务局局长 区质监局局长 市运管局安定分局局长 区气象局局长 区地震局局长 区民政局局长 区执法局局长 区供电公司经理 谢谢观赏
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 办公室、区委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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