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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太仓港协鑫发电有限公司五期2×1200MW机组扩建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2021-09-19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 长许可〔2009〕213号

关于太仓港协鑫发电有限公司五期2×1200MW 机组扩建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江苏省水利厅:

你厅报送的《关于转报太仓协鑫发电有限公司五期2×1200MW机组码头扩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请示》(苏水管〔2009〕24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批复如下:

一、同意太仓港协鑫发电有限公司在长江口南支河段杨林口下游侧建设该公司五期2×1200MW机组扩建码头工程。拟建工程系在已批复的一期码头工程所使用的350.00米岸线范围内,将现有一期3.5万吨级码头改造成5万吨级码头。

二、同意《太仓港协鑫发电有限公司五期2×1200MW机组扩建码头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拟建码头工程建设方案。

拟建工程建设方案为将现有一期码头平台向上游接长50.00米,接长部分宽32.00米,排架间距6.50米,采用高桩梁板式结构;将一期码头平台后沿加宽8.00米,加宽部分长201.80米,排架间距7.00米,采用高桩梁板式结构;对一期码头平台下游内侧长29.10米、宽5.95米的部分进行改造,桩距3.30米,采用现浇纵向轨道梁结构。

扩建后码头平台前沿上游端角点坐标(1954北京坐标系)为: X=3497342.812,Y=526013.949。

三、拟建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缴纳有关规费。拟建工程占用的河道工程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其权属不变,仍为水工程用地。工程施工及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承担占用岸线范围内的防汛任务,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四、该工程在其施工设计文件报你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开工时,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工程施工放样,并负责对该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涉水工程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河道 管理 江苏 批复 抄送:水利部。

长江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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