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项目劳务派遣员工薪酬分配制度,充分调动项目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增强责任感,根据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项目经理部所有劳务派遣员工(公司正式及公司聘用以外的所有员工)。
3 、职责
3.1 公司人力资源科负责项目劳务派遣员工薪酬标准的制订、监督、检查工作。
3.2 项目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管理员负责项目劳务派遣员工薪酬的管理、申报、发放工作。
3.3 项目其他部门负责协助项目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管理员调研员工意见,进行沟通反馈工作。
4 、规定和要求
4.1公司属项目经理部劳务派遣员工薪酬由四个部分组成,包括:岗位薪酬、奖金、过节费和路费。
4.2 项目劳务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薪酬
4.2.1 劳务派遣专业技术人员需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正规院校中专以上学历,土木工程、路桥、测量、试验、财务、人力资源管理、物资管理、工程造价、机械等相关专业;
(2)持有安全工程师、试验检测员、试验检测工程师、高级技师等执(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3)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从事相关技术岗位工作经验5年及以上;
(4)其它经公司审批的特殊人员。
4.2.2 岗位薪酬:按照项目正式员工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4.2.3 奖金:项目领导班子根据公司项目领导班子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一般员工根据公司项目季度绩效奖金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发放奖金人员不超过项目劳务派遣人员总数的30%。
4.2.4 过节费:不超过公司正式员工过节费的50%。
4.2.5 路费:在公司工作满一年,路费按火车硬卧票价计算(不通火车的按汽车票价计算)包干使用,每年年底发放来回两趟路费(以从项目部到家庭住址之间的最短距离计算)。
4.2.6 公司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采取谈判工资的方式确定薪酬标准,必须报公司人力资源科审批后方可执行,执行谈判工资的人员不发放奖金、过节费、路费等。
4.3 项目劳务派遣辅助性岗位薪酬
4.3.1 司机
4.3.1.1 岗位薪酬:1600-xx元/月。
4.3.1.2 奖金:司机行车坚持多劳多得的原则,全面实行行驶里程补助,按0.15元/公里的标准按月发放(最多1500元),月行驶20xx公里以上,全月无交通事故且无违章罚款,当月可以获得300元安全奖励,如果出现车辆违章,按施工管理科下发的《交通车辆违章处理办法》文件执行。
项目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管理人员需按月及时统计里程数以便发放里程奖金。
4.3.1.3 过节费:不超过公司正式员工过节费的20%。
4.3.1.4 路费:在公司工作满一年,路费按火车硬卧票价计算(不通火车的按汽车票价计算)包干使用,每年年底发放来回两趟路费(以从项目部到家庭住址之间的最短距离计算)。
4.3.2 厨师
4.3.2.1 岗位薪酬:1300-xx元/月。
4.3.2.2 奖金:项目厨师按月考核,每月月初对上月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奖金基数1300元/月,考核内容详见附件,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考核表内容进行部分修改,但需报公司人力资源科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奖金系数分配见下表:
每月奖金=奖金基数x当月出勤天数/当月该出勤天数x考核系数
4.3.2.3 过节费:不超过公司正式员工过节费的20%。
4.3.2.4 路费:在公司工作满一年,路费按火车硬卧票价计算(不通火车的按汽车票价计算)包干使用,每年年底发放来回两趟路费(以从项目部到家庭住址之间的最短距离计算)。
4.3.3 门卫、炸药库管理员、帮厨、保洁员等相关岗位
4.3.3.1 岗位薪酬:1200-xx元/月。
4.3.3.2 过节费:不超过公司正式员工过节费的20%。
4.3.3.3 路费:在公司工作满一年,路费按火车硬卧票价计算(不通火车的`按汽车票价计算)包干使用,每年年底发放来回两趟路费(以从项目部到家庭住址之间的最短距离计算)。
4.4 记录控制
4.4.1 公司人力资源科负责项目所有劳务派遣员工薪酬档案的建立、保存。
4.4.2 项目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管理员负责本项目劳务派遣员工薪资档案的建立、保存。
4.4.3 记录控制范围: 项目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标准 厨师考核表
5、 持续改进
5.1 持续改进内容:保持项目劳务派遣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公平性、有效性。
5.2 持续改进方法:定期调研,收集反馈意见。
6、 考核
6.1 考核层级:人力资源科对项目人力资源管理员工资发放、保存实施考核。
6.2 考核时间:公司所属项目劳务派遣人员薪酬管理情况的考核主要体现在人力资源科对项目的季度考核中。
6.3 考核内容及接口:
(1)工资发放及时性:未按时发放扣0.5-1.0 分。
(2)工资发放准确性:出现错误1 次扣0.5-1.5 分。
(3)工资申报:不及时申报扣1.0-3.0 分。
(4)记录控制:记录不充分、保存不完整扣1.0-2.0 分。
7 附则
7.1 本办法修订权、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科。
7.2 本办法自 20xx 年 2 月 1 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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