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动村民自治健康发展
[内容摘要]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在村”民自治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从各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允许多元化、多样性;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在处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村党组织与村委会、村委会与村民等关系时,都要以村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增强村民自治的造血功能,由“政府推动”逐渐向“村民自主”转变,培育和造就新型农民、切实提高农民素质,实现村民自治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运用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善于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处理好各方面的重大关系。
标签:科学发展观村民自治健康发展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在新的发展阶段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同时又强调: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Ⅲ㈣。在村民自治这一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中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怎样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动村民自治健康发展?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些探讨。
一
离开发展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题就不能称其为科学发展观。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基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基于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深切愿望,基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基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履行党的执政使命作出的重要结论。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更好更快地发展。要实现科学发展,必须尊重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
在村民自治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是广西宜山县合寨村农民于1980年2月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解体、需要新的农村管理组织的时代背景下进行的村级社区管理制度创新。自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尤其是1998年《村委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村民自治在理论与实践各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和在国内外都受到如潮好评的成就,但当前也还存在村“两委”关系有待进一步协调、各地及“四个民主”间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要推动村民自治健康运行、科学发展,在以开放的心态对待西方的自治理论及其模式并作必要借鉴的同时,不能不考虑中国的历史和文化特点,重视发挥传统的优良自治资源的作用,在深入进行田野调查基础上,结合中国尤其是农村的实际情况
建构我们自己的话语理论体系和程序规则以对村民自治进行切实有力的指导。
在村民自治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从各地实际出发,园地制宜、因时制宜,允许多元化、多样性。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农村的自然状况和农民的居住布局差异性很大,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很不平衡。即使在相近的同一个区域,各个村庄的基础和条件也不尽相同,经济结构和经济形态不一,农民工分化和分层各异,民主发育程度有高有低。所以现阶段的村民自治不仅从时间上要“分步走”,而且在空间上也不能“一刀切”,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尊重差异,允许多样。自治的推进可以有快慢,自治的模式可以多样化,自治的内容和运行方式可以有差异,可视具体情况和条件适当变通,不应当、也不需要强求一律,以方便村民切实行使民主权利,推动村民自治事业真正又好又快运行。
二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人为本主要是相对于“以神为本”、“以君为本”、“以绝对观念为本”特别是“以物为本”而言的。科学发展观语境中以人为本的“人”主要是指人民群众,“本”是指根本,以人为本就是指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我们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科学发展观以以人为本为核心,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的基本原理和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执政理念和我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
在村民自治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切实避免“经济凸显、人本退出”、“见物不见人”的现象。在村民自治的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中,普遍倾向于强调村民自治“物质”层面的内容,而忽略其“精神”方面的价值,具体地说就是重经济发展、制度建设和管理约束的功能,轻人性的、心理的和精神的自由、快乐与幸福感受,这样就必然忽略农民的自觉、自尊、自爱和自由的发展。如村规民约中过于注重处罚,尤其是一些不尊重村民人格的处罚,像游街、评选最差家庭等;还有限制农民自由发展的一些制度也可作如是观,如有的经济发达的村不允许村民自由选择职业和生活,这都不符合村民自治精神,不合乎以人为本的要求。因此,村民自治除了注重“三自”,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外,更应该强调自觉、自尊、自爱、自由、自决的精神。实际上,现代意义上的自治非常强调这方面的内容,英国政治学者戴维·赫尔德就认为“‘自治’意味着人类自觉思考、自我反省和自我决定的能力,它包括在私人和公共生活中思考和判断、选择和根据不同可能的行动路线行动的能力”。所以,应当把村民能否拥有自觉、自尊、自爱、自由和自决权,作为认识和评价村民自治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尺。在处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村党组织与村委会、村委会与村民等关系的时候,都要以村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村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最终目的;在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村务活动的时候,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避免村民自治主体的异化,确保村民自治是真正“村民”的自治,切实做到发展依靠村民、发展为了村民、发展的成果由村民共享。
三
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发展是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而不是片面的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的发展。全面协调可持续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这是从全局高度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体现,反映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深刻认识,揭示了把科学发展观贯彻到各个方面的切入点。
在村民自治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增强村民自治的造血功能,由“政府推动”逐渐向“村民自主”转变,由“国家给民权利”到“还权于民”,真正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人翁精神和创造性,进一步焕发村民自治的内在活力,实现村民自治的可持续发展。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长期以来“封建专制的传统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广大农民的整体民主素质较低,所以政府在推动民主化进程中起着关键作用,没有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推动,村民自治也就难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下去,因此在中国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中,从《村委会组织法》的推动实施,到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开展,再到各项法律制度的制定,无不显示出国家力量高强度介入的引导和主导作用。可以说,以政府的力量推动村民自治发展的特点,这在世界民主史上是前所未有的。但是,政府毕竟不能代替村民自治,因为二者在内涵、功能、目标和方式上都有明显差异,村民自治最终还要落实到“村民”的“自治”上,而离开了村民的自觉、自愿、自主和自为,离开了提高村民的民主自治能力,“村民自治”也就无从谈起,它的目标也就不可能实现。只有当“政府干预”真正转化为“村民做主”,村民自治才能轻装上进,阔步向前。当然,这需要—个较长的过程,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村民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村民对自治的理性自觉,村民素质得到较大提高,村民自治的制度建设初具规模等。
为了实现这一转换,必须努力发展农村经济、壮大村民自治的经济基础;完善法律和政策,健全村民自治及其相关的体制机制;加强对农村干部群众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农民素质;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为村民自治营造良好氛围。特别是,有什么样的农民就有什么样的农村,农民是农村的主人,是村民自治的主体,农民的素质事关村民自治的质量和发展后劲,农民是否具备较高的科学文化素质,是否具有良好的国家意识、法律意识、道德观念、团体精神、自尊心、自信心等品行修养,对于未来的村民自治发展至关重要。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推进村民自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极其重要任务,就是要培育和造就新型农民,使他们的地位和素质提高起来。这既需要农民的自立、自强、自我教育,更需要党和国家站到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提升国民素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加大改革和政策执行力度,加大对农村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力度,尤其要加强农民培训,以及尽早把高中也纳入义务教育的范畴,努力为村民自治塑造合格的政治主体。
四
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发展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而不是单兵突进只顾一点不顾其它,这是在发展方法上与传统发展观念的根本区别,深刻体现了科学发展观所集中体现的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深刻揭示了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途径,是我们深刻领会和正确运通科学发展观必须把握的精髓和关键。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运用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
善于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处理好各方面的重大关系,统筹谋划,兼顾全面。
在村民自治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坚持“四个民主”不可偏废,在继续规范民主选举的同时,切实重视村民自治中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建设,努力改变“四个民主”发展的不平衡状态,实现“四个民主”配套协调发展。民主制度的核心内容是选举、公开和监督。民主选举是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民主制度的基础性部分,没有民主选举也就谈不上民主。但如果没有公开和监督,选举的成效也会付之东流,所以在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之后,后续的村务公开、民主监督、任免制度和民主决策必须及时和切实地跟进,以确保村民对本村内部事务的决定权,把村民自治落到实处。
在村民自治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总揽全局、科学筹划、协调各方、兼顾全面,实现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要求,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立足国情,面向现实,正确处理乡镇党委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村民委员会与村级党组织的关系、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会议的关系、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目标,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农村是农民的家园。在村民自治与农村发展问题上,要特别注意正确处理好政治民主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精神文明的相互关系,彻底改变“唯经济是从”的一元化思维模式,对环境生态、文化发展等状况给予应有的重视,努力纠正部分农村以破坏生态环境、牺牲道德良心为代价发展经济的不良现象,使中国的广大农村既有富足的经济,又有美好的自然生态,还有安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社会风貌。通过村民自治,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
参考文献:
[1]七大报告辅导读本[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2]姜小川,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3]王瑞璞,认真学习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文件一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c],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
[4]薛和,江村自治:社会变迁中的农村基层民主[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
[5][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
[6]赵秀玲,村民自治通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7]邓小平文选[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