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暂行)
为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明确发生工伤事故的责任与义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对伤害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并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追究事故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
第二章 工伤事故调查
第二条 发生伤害事故,责任单位和当事人应保护好现场,及时组织抢救,并立即上报。事故单位还要在48小时内 拿出事故分析报告及处理意见 ,逾期的对事故单位罚款1000-10000元。
第三条 事故当事人或现场目击人员应主动配合公司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如实报告发生事故的情况,不得隐瞒实情或弄虚作假、推卸责任,如有隐瞒或弄虚作假的,给予1000以上罚款,并处以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严肃认真地对待,不得有丝毫的疏漏,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
(一)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二)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
(三)责任人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四)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第三章 工伤事故责任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所述情形之一,致本人或他人受到伤害,负全部责任
(一)不听指挥、劝阻,冒险作业的。
(二)违反岗位操作规程的。
(三)酒后上班的.
(四)工作时间私自串岗和睡岗的。
(五)擅自动用他人操作的设备、设施的。
(六)不按规定穿工作服、劳保鞋,戴口罩、安全帽或者因穿戴的防护用品束缚不严,引发事故的。
(七)擅自利用非工作时间工作受到伤害的。
(八)故意自残的。
(九)工作失职或者处置情况完全过错,造成事故的。
(十)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伤害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十一)上述未列其它违章违纪或者其它行为造成伤害的。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述所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或他人受到伤害,负主要责任。.
(一)不按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操作的。
(二)工作中因处置情况存在明显过错,造成事故的。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述所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或他人受到伤害,负次要责任。
(一)按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操作,发生非设备、设施故障,出现碰撞、挤压、滑落等意外受伤的。
(二)工作中一般性处置不当,造成事故的。
第四章 工伤的认定及分类
第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按照工伤事故中人员伤害的程度,划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工亡事故三类。
(一)轻伤事故: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某些器官功能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事故为发生费用在10000元以下的。
(二).重伤事故: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事故为发生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
(三)工亡事故。
第五章 工伤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条 对发生工伤事故单位的处罚。
1、轻伤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100%予以罚款。
2、重伤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50%予以罚款。
3、工亡事故:事故责任单位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50%予以罚款。
第十一条 对其他责任人员的考核
(一)、发生以上伤亡事故,扣罚分厂厂长、副厂长、事故车间主任、副主任、车间安全员,当月工资部分:轻伤5%、重伤20%、工亡50%。
(二)、对分厂专职安全员考核:发生一人次轻伤事故考核50-100元,重伤事故考核1000元,工亡事故考核工资的80%。
(三)、发生一人次工亡事故,事故车间全员只发当月工资的50%,另外50%作为事故罚款;分厂其他车间全员发月工资的70%。
第六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工伤事故因伤未能正常上班在疗养伤期间按每天10元/日支付经费。
第十三条 发生工伤住院需陪护的,一律由各分厂自行安排支付陪护人员工资,其它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凡未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各单位私自招用工发生工伤的,各单位自行处理一切费用,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生产部安全科负责处理有关工伤事宜,对未按规定处理工伤事故、造成一切责任后果,有关责任人及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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