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事故范畴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二)事故报告
1、发生轻伤事故,立即向班长、工段长和车间主任报告,报告时间不能超过当班。 2、发生重伤(含重伤)以上事故,由车间主任或安全组、调度组值班员立即报公司安环科、总调及主管生产副总,报告时间距出事时间不能超过半小时。
3、主管生产副总、安环科及调度室接到重伤(含重伤)以上事故后,必须在24小时内将事故概况(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和职务、伤害程度、简要经过及原因)报告公司总经理。
4、发生轻伤事故,由车间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并及时报送公司安环科。报送时间口头8小时之内,书面3天内。
5、重伤(含重伤)以上事故调查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职工重伤或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6、外包工程队发生伤亡事故,由外包工程队上报。 (三)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分类
(1)轻伤事故及险肇事故由车间负责组织调查。 (2)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调查。 (3)重伤以上事故由上级部门组织调查。
2、事故调查组由与事故无关的行政负责人,组织安全、技术、调度、工会、机动、劳培等部门参加。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 3、事故调查组的责任
(1)查明事故发生概况、过程、原因和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程序
组成调查组,明确任务和分工;事故现场、事故前生产情况及事故经过调查;技术鉴定和试验;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责任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填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归档。
5、事故调查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具体地点。 (2)受伤害人数,伤害部位、性质和程度。 (3)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 (4)事故的后果和直接经济损失。
(5)受害人的作业内容,共同作业的人员及分工,共同作业人员相互间的联系和联络,作业时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运转状态、工作参数(如温度、压力)、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设备有无异常反应或征兆,发现异常现象时的判断和处理情况。 (6)受害人姓名、年龄、性别、级别、工龄、受过何种技术训练与安全教育,班前是否进行安全交底等情况。
(7)受害人班前劳逸结合情况,是否有病,是否饮过酒、家庭生活等情况。 (8)有无岗位作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管理制度及办法落实等。
(9)事故现场的实测图纸或照片。 (四)事故处理
1、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由设计者负责。
(2)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者负责。
(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安全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由工艺、技术、安全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4)因犯官僚主义错误,瞎指挥而造成事故的,由指挥者负责。
(5)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的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事故的由操作者负责,因不懂安全操作规程而又未经培训或三级教育者,由指派者负责。 (6)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或安全措施发生事故的,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造成事故的,由拆除者或指挥者负责。
(7)对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发生重复事故的,由主管生产的领导或有关领导负责。
(8)对已发现或决定消除的重大隐患,车间能解决不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车间领导负责,车间无力解决而上报有关部门未得到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贻误部门或有关领导负责。
2、凡发生下列伤亡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员工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上岗操作而造成事故的。 (2)缺乏或安全技术规程不健全造成伤亡事故的。
(3)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安全或不清楚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4)设备严重失修,超负荷运转而造成事故的。
(5)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防范措施,重复发生伤亡事故的。 (6)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7)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3)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伤亡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或擅自启动设备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五)事故结案
1、伤亡事故报表应按职工伤亡登记表的内容认真逐项填写,同时附上医院诊断后的证 明,于当月30日前报公司安环科。同时车间要写出事故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人员受伤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 (2)伤亡人员的姓名和其它基本情况。 (3)事故经过。 (4)事故原因分析。 (5)事故责任划分。 (6)事故教训与防范措施。 (7)事故处理意见。
2、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必须经过下列领导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结案: (1)轻伤:由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报安环科批准。 (2)重伤:由公司安全科审批,报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批准。
(3)死亡:由事故单位领导提出事故调查的审查意见,报公司安全科,公司领导审批后,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3、事故结案后,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档案,其资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1)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员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直(间)接损失的详细材料。 (5)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6)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发生事故时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9)事故调查及分析会的记录。 (10)有关本事故的通报及文件。
4、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以文件形式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5、对所发生的事故,在全公司开展事故教育活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并举一反三,结合本班或本工种情况,采取防范措施。安环科进行督促检查。
6、安环科应当对本公司一个时期内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分析,研究对策,提醒生产单位加强防范,以减少轻伤事故和杜绝重伤以上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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