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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2022-05-07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农村规模化经济发展,规范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用以满足其从事规模化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大额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坚持区别对待、择优准入、严控风险、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行严格的机构准入、差别授权、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

第五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用于农户从事农业及其他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

(一)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 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0年(含),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良好级及以上;

(四)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

(五)须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六)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且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

第七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

(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

(二)担任或曾经担任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且对企业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第三章贷款额度、方式、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

第八条贷款额度。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单户额度起点为5万元(不含),单户余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其中采取自助可循环方式的单户余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

第九条单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从事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 的70%,采取农户联保方式的,单户农户联保方式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从事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50%。

第十条贷款方式。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分为自助可循环方式和一般方式,均以“金穗惠农卡”作为发放载体。

自助可循环方式是指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随借随还,自助放款还款;一般方式是指未对农户授予最高额可循环贷款额度,一次性放款,一次或分次收回。具体用款方式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决定。

第十一条一般方式贷款期限。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贷款期限应根据农户从事生产的经营周期、现金流量特点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于从事林果业、橡胶、药材等生产周期较长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长可延长至8年。

第十二条自助可循环方式授信及贷款期限。采取自助可循环方式的,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额度有效期后6个月。

第十三条贷款定价。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定价坚持收益覆盖资金成本、信贷成本、管理成本、税负成本、资本成本、目标利润的原则。在上级行规定的利率浮动下限之上,经办行可根据当地资金供求、同业情况以及客户综合贡献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同等条件下,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

和一次性还本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利率上浮幅度,要高于分期还款方式。

第十四条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可采取固定利率(贷款执行约定的利率直至贷款到期日)或浮动利率方式(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约定的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贷款执行利率);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采取浮动利率

方式。

第十五条还款方式。客户经理应根据农户所从事生产的经营周期、现金流量特点,与客户协商确定还款方式和还款周期。

(一)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

1、采取一般方式的,可采取利随本清、定期结息、分期还款等还本付息方式;

2、采取自助可循环方式的,应采取利随本清、定期结息等还本付息方式。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分期还款还本付息方式,最长可按每6个月进行分期还款。对于生产周期较长,经营初期还款困难的客户,除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方式外,还可采取阶段性等额本息、等本递减还款方式,即设置贷款宽限期,宽限期内只偿还贷款利息,超过宽限期后按照等额本息、等本递减还款方式偿还贷款.宽限期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四章担保方式和增信机制

第十六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可采取《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定的担保方式。

第十七条采取自助可循环方式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其担保方式仅限于房地产抵押、存单、凭证式国债、寿险保单质押方式。

第十八条采取自然人保证担保方式的,应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合理核定担保人的担保额度。若担保人为公务员、医生、教师等行政事业单位或金融、通讯、电

力、烟草等优势行业正式在编人员(包括单人和多人担保),单户贷款最高额度不得高于30万元;采用其他自然人保证担保的,单户贷款最高额度不得高于20万元。

第十九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应严格控制农户联保方式,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合理核定保证人的担保额度的基础上,可采取农户联保方式:

(一)借款人从事国家或当地政府提供最低保护收购价收购的粮食或经济作物种植的,或从事具有一定规模的当地特色产业,市场风险相对可控的;

(二)已建立相对完善的增信机制或措施,如借款人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附加担保(须经当地政府许可)、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反担保、属于农行认定的信用村镇且已经成立风险补偿基金等。

第二十条采取农户联保方式的,单户贷款最高不得高于20万元,联保小组所有成员贷款总额度不得高于60万元。

第二十一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经办机构,需经一级分行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农户联保方式的贷款。

第二十二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原则上须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中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必须参加,保额不得低于所申请贷款额度,保险期间要覆盖贷款期限,且明确农行为第一受益人。同时,要积极引导借款人参加农业保险和相关财产保险。

第二十三条对诚信守约客户,可以采取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授信期限放宽等激励政策;对违约失信客户,在内部建立黑名单,进行信息通报;对于信用环境恶化的地区,实施区域禁入政策,并向地方政府、人民银行、银监局汇报,争取有关部门支持。

第二十四条要积极推广信用村、信用镇体系建设,引导各级

政府、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担保基金、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基金、家庭财产或土地承包经营权反担保等增信机制,对于上述地区和组织,可以采取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授信期限放宽等激励政策。

第五章业务流程

第二十五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流程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相关规定,具体包括: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落实担保、放款审核、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

第一节业务申请、受理与调查 第二十六条客户申请

(一)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涉及保证担保的,需提供担保方同意担保的证明文件;涉及抵押和质押担保的,需提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的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

(三)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借款人,需提供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从事许可证经营的,应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贷款受理和调查

客户提交贷款申请后,由客户经理负责受理审核,对其中符合贷款要求的申请,由客户部门或网点负责人指定客户经理进行贷前调

查工作。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须采取双人实地调查方式。客户经理可通过与客户面谈、走访当地农户、借助村委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进行贷前调查,核实借款人的申请材料,并对以下内容展开调查:

(一)借款人及家庭基本信息

1、借款人年龄、婚姻状况、个人品质、健康状况、信用记录等; 2、家庭主要成员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主要收入情况、支出情况、信用记录等;

3、家庭主要财产、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财产包括金融类资产、生物资产等流动资产,房产、车辆、土地经营使用权等非流动资产;负债包括农行借款、信用社借款、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及民间借款等。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信息

1、对于从事种养殖业等农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人,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1)土地或其他经营场所权利证明,包括自有、承包、租赁等证明文件,没有相关文件的须由村委会出具证明;

(2)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种养殖品种、种养殖规模、投入成本、生产周期、销售渠道、预期销售收入等;

2、对于从事工商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人,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1)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书);

(2)已领取营业执照借款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近一年的纳税证明(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需提供经营时间内的纳税证明),未领取的可不提供;

(3)经营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投入、经营年限、存货情况、销售渠道、预期年销售收入及年净收益等;

(三)担保信息

核实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担保人的个人收入证明、实地调查抵押物的产权归属、地理位置、变现能力等情况,质押财产的权属和真实性。

第二十八条客户经理应根据调查核实的信息,编制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简表,作为分析农户财务状况和偿还能力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九条调查结论

客户经理根据调查、分析结果,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调查表》,贷款超过一定额度还需撰写调查报告(具体额度由一级分行自行确定),对客户借款事由、还款能力、现金流量、个人信用情况、

担保情况进行分析,提出调查结论,明确拟提供的贷款方式、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移送审查岗审查。

调查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客户部门(营业网点)负责人同意可终止信贷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二节审查、审批和用信管理 第三十条贷款审查

审查部门审查人员负责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的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对客户经理提交的信贷材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及信贷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二)对客户经理提交的财务状况简表进行审查,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主要因素、客户经营状况、资信情况、抵(质)押物或保证情况及其他非财务信息等进行分析评价,审查或验证贷款金额、授信期限和用途的合理性及合规性。

第三十一条审查人员根据审查、分析结果,就是否同意贷款

以及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提出明确意见,并移送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三十二条贷款审批

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调查、审查结论等因素审批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事项。对审批不同意贷款的,签署意见后退回审查部门,由调查部门及时通知借款人。

第三十三条贷款实施

经营行或营业网点取得同意办理贷款业务的批复后,根据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批复中有放款条件的,应先落实放款条件,再签订贷款合同。然后由放款审核岗负责信贷合同文本的审查和放款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办妥保证担保手续、抵押物是否已依法办妥登记、质押物是否办妥止付和交付、是否按规定办理保险。

第三节贷后管理和信用收回

第三十四条贷后检查。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贷后检查工作主要包括客户经理在线监测、实地检查以及上级行组织的交叉检查。

(一)客户经理在线监测。对于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的借款人,管户客户经理负责每季度通过CMS系统,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监测借款人借款、还款交易记录。

(二)客户经理实地检查。

1、首次跟踪检查。一级分行可根据分行实际,自行确定是否采取首次跟踪检查;

2、对采用一次性到期还本方式的贷款(包括一般方式和自助可循环方式)以及期限超过1年的贷款,由管户客户经理负责,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实地检查。

(三)上级行交叉检查。上级行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辖内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交叉检查,交叉检查方式和检查面由上级行自行确定。各级行对检查结果要实行共享,避免重复检查。

第三十五条客户经理贷后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重点检查客户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是否存在私贷公用、冒名贷款、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等违规问题。

(二)客户的家庭情况、健康状况、生产经营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情况;

(三)客户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与其他债权人的合作关系;

(四)担保人担保资格、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第三十六条风险预警信号。客户经理和其他人员在在线监测和实地检查的过程,如发现客户存在潜在风险,应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部分风险预警信号如下:

纷、出现健康问题、存在违法经营等;

(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信号,如出现严重的自然灾害、病虫害或其他疫情、生产规模异常变化、主要业务发生变动、客户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下降、产品市场价格出现大幅度回落、主要产品线上的供货商或客户流失,以往的合作伙伴不再与其合作、工人工资不能正常发放或有劳资争议等;

(三)与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有关的信号,如客户自身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或不充足、付息或还本拖延、向他人提供抵(质)押物担保或保证、银行无法控制抵押品和质押权、抵押物的价值受到损失或抵押权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不符合规定等。

第三十七条风险经理监测和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二)业务风险状况。如经营单位信贷业务运行情况、客户风险变化情况,新发生不良贷款情况及处置情况等。

第三十八条客户部门应根据监测结果和风险状况及时采取措施,并视情况报请原审批机构对贷款进行调整,包括展期、缩减额度、追加担保、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自助可循环额度的调整、冻结/解冻/终止等。

第三十九条提前收回贷款。发生合同约定事项应提前收回贷款的,经客户部门或营业网点负责人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备案后,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办理还款手续。

第四十条自助可循环额度的调整、冻结/解冻/终止。经客户部门或营业网点负责人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备案后,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可冻结、调减、提前终止可循环贷款额度。如需调增、解冻

可循环贷款额度,要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同意。 第四十一条还款计划变更,仅限于一般方式贷款。

(一)提前还款。借款人征得贷款行同意可以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贷款。

(二)贷款展期。贷款展期应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须在当期贷款到期前15日向贷款行提出展期书面申请,报有权审批行审批。贷款展期须结清全部利息,展期后必须采用分期还款方式。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3年。。

第四十二条到期处理

(二)对到期尚未归还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客户经理应按规定及时报告经营主责任人及有关部门,列入逾期催收管理,及时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地方政府、专业合作社、信用村等机构协助清收贷款仍无效后,或上述机构不予配合时,应按我行有关规定及时采取诉讼等清收或救济措施。

第六章尽职评价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责任追究实行违规责任和风险责任双重责任追究管理。责任追究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处罚处理暂行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等文件规定。

第四十四条违规责任是指信贷人员在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各项规章制度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风险责任是指农业银行信贷人员对经手(指调查、审查、审批、经营或贷后管理,下同)信贷业务的风险状况超过风险控制目标时应承担的责任。经手信贷业务风险状况保持在容忍度以内的,不追究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对超出风险容忍度的风险责任追究,总行将另行出台管理办法。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风险控制目标为近两年新发放贷款不良率不超过2%,不良贷款余额占比控制在5%以下,到期贷款收回率控制在95%以上。

第四十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风险的,该笔贷款不纳入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管理:

(一)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经总行审查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其他管理

第四十七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要按总行相关规定足额提取损失准备金、及时核销呆账。

第四十八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在“短期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中期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长期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会计科目中核算,在CMS系统中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类别进行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管理的经营机构。非三农金融部管理的经营机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未经总行同意不得突破本办法规定。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两年。 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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