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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电力公司执行的电价标准

2020-07-15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重庆市电力公司执行的电价标准

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渝价〔2009〕408号、 渝价[2010]177号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电度电价 35-110千伏以下 110千伏 基本电价 220千伏最大需量 及以上 (元/千瓦·月) — — — — — — — — — — 变压器容量 (元/千伏安·月) — — — — — 一、居民生活用电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三、商业用电 四、非普工业用电 其中: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五、大工业用电 其中 1、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生产用电 2、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3、电解铝生产用电 六、农业生产用电 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注:

0.520 0.843 0.843 0.765 0.398 0.51 0.510 0.510 0.798 0.798 0.710 0.358 0.828 0.813 0.828 0.813 0.745 0.725 0.383 0.368 — — — 0.601 0.576 0.561 0.505 0.256 0.551 0.496 0.251 40 40 40 26 26 26 0.541 0.518 0.286 0.266 — 0.497 0.265 0.556 0.531 0.482 0.467 0.250 0.235 0.516 — — 0.506 — — 40 — — 26 — — 1、对重庆市电力公司(母公司)直供区,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原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7分钱;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0.4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其中:居民生活用电2分钱,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3.84分钱,非普工业、大工业用电2.2分钱(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中小化肥生产用电1分钱)。

2、重庆市电力公司所属各控股供电公司供区,上表所列价格中,农网还贷资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原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仍按渝价(2009)408号的规定执行。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0.4分钱)。

3、抗灾救灾用电和氮、磷、钾、复合肥企业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执行。电气化铁路牵引力用电免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国家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0.7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原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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