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是指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权利义务规范,侵害了他人民事权利或与他人发生争议,由此产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纠纷。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征:民事诉讼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解决民事纠纷;民事诉讼以严格的规范性解决民事纠纷;民事诉讼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效力的体现
一、对人的效力: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我国登记的外国企业和组织;申请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的企业和组织;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组织,不适用。
二、对事的效力:发生争议的双方为平等的主体,争议的性质仅限于财产关系争议和人身关系争议。
三、空间效力:在我国领域内有效。
四、时间效力: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的目的: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2.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5.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
民事诉讼法的内在价值
一、程序公正,法官中立、双方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诉讼程序公开透明。
二、程序效率。
第六章
两种诉讼模式的比较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更加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能够充分调动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但当事人主义也存在明显的弊端,比如,在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肆意控制下,导致诉讼程序缓慢,诉讼周期过长,诉讼费用昂贵,程序过分复杂,这些现象的存在,使原来希望通过当事人主义所实现的程序正义的目标难以实现。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更容易发现真实;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更富有效率.职权主义在调动当事人积极性以及程序的民主性方面不及当事人主义,并且存在法官专断的可能。
第七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产生的、受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特征: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程序主体之间形成的多个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以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的诉权为基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分立又统一。
要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之间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认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事实和实体权利请求;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事实。
第八章
诉的要素:诉的主体就是指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即诉讼对象、诉讼客体,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也是当事人讼争的内容;诉的理由是指当事人请求司法保护的根据,有时又称诉讼理由。
种类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定自己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项民事法律关系的请求。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请求。
变更之诉,又叫形成之诉,是指原告根据法律事实,请求法院依法设定、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请求。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旨在抵销、吞并或排斥本诉的独立的反请求.
反诉的提起条件:反诉应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反诉提起的时间必须在本诉成立之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反诉与本诉应当适用同种诉讼程序;反诉与本诉具有牵连性。
第九章
既判力是指法院确定的终局判决对诉讼标的的判断所具有的实质上的确定力.
第十章
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有责任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辩论原则:辩论原则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平等的基础上辩论的内容广泛,辩论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辩论的方式可以是口头辩论也可是书面辩论。
处分原则:处分原则以民事实体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处分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应当依法进行。
法院调解原则:法院调解原则以当事人的处分权为基础,是处分权的重要体现;法院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原则;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调解普遍适用于诉讼案件的各个审判阶段。
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对当事人的制约,排除以不正当方式形成的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禁止诉讼权利的滥用,禁反言,禁止虚假陈述;诚信原则对法院或法官的制约,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禁止突袭性裁判,禁止突袭性裁判。
检察监督原则:监督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使错误的生效裁判通过法定程序得到纠正;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一章
合议制度中合议庭的组成: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回避制度中的适用对象:包括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执行员。
程序: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十二章
确定管辖的原则:1.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便于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案件3.兼顾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工作负担的均衡性4.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5.确定性规定和灵活性规定相结合
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
例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协议管辖的使用条件:当事人只能对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协议管辖,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一般不适用协议管辖;当事人双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协议管辖,以口头形式约定或协议约定不明确的无效;协议管辖选择的人民法院应当是在地域上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协议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管辖权异议: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并无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管辖区异议如何处理:受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及时进行审查.对当事人所提管辖权
的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前,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经审查,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则应裁定驳回.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以后,即应按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根据管辖恒定原则,本案的管辖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等而发生改变,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除外.
第十三章
案例分析会涉及:当事人的确定。当事人的特征、制度、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当事人的追加,尤其是第三节共同诉讼人与第三人。
第十四章
诉讼代理人的特点:第一,诉讼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第二,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设置诉讼代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第三,诉讼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第四,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享有当事人的所有的诉讼权利,也应当履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普通委托,即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内未特别记明代理人进行某项诉讼行为的委托,委托代理人依据委托当然享有程序性的诉讼权利,但不能享有实体权利性质的诉讼权利。
特别委托,即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记明代理人有权进行某些重大诉讼行为的委托有关处分实体权利的事项,如代为继承,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等。
第十五章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得以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争议的标的物以及某种特定的行为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
诉前保全条件: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必须是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诉讼保全条件: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确实存在保全的必要;诉讼保全的申请应在诉讼开始后、判决作出前提出;诉讼保全原则上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采取;依当事人的申请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其申请。
裁定的效力:对保全的裁定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来说,在接到人民法院保全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必须及时予以协助执行。在整个保全期间,除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和其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决定解除保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解除保全措施。
先予执行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裁判生效之前,基于申请人生活上或者经营上的急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被申请人先行给付申请人一定的财物或者实施、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一种诉讼制度。
第十六章
期间的计算与顺延
第十七章
强制措施的种类、适用条件和程序
拘传:适用条件,适用对象是必须到庭的原告、被告;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适用程序,适用拘传措施时,必须审查是否具备上述条件,具备上述条件确需采取拘传措施的,应当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并签发拘传票。拘传票必须直接送达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签字或者盖章。拘传前应对被拘传人晓以利害,向其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如果被拘传人经批评教育后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训诫:随时采取。
责令退出法庭:随时采取。
罚款: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制作罚款决定书,报本院院长批准。
拘留:适用范围,对少数有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并给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造成了严重后果,经反复教育仍坚持错误的,才适用拘留。
适用程序,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本院院长批准,并制作拘留决定书.在执行拘留时,执行人员应向被拘留人当场宣读拘留决定书。
第十八章
司法救助是指对于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法院准其暂缓交纳或减免诉讼费用而为诉讼行为之制度。
第十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独立于人的主观意志之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有客观的
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中的有关待证事实;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本身必须以法律规定的特殊形式存在,并且证据的提供、收集、调查和保全应符合法定程序。
分类:本证和反证;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种类: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自认: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表示认可.这在证据理论上又称之为自认。
效力:.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同时也具有拘束法院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以自认的事实为裁判基础,不必进行审查,不得作出相反的认定.但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身份关系案件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婚姻关系案件,如离婚之诉、撤销婚姻之诉、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另一类是亲子关系案件,如收养无效之诉、撤销收养之诉、终止收养关系之诉等.这类案件当事人的自认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如果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也不予确认该自认的效力。
第二十章
证明对象中的免证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定律;推定的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的公证书证明的事实;自认的事实。
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这一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证明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倒置情形: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损害结果是由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承担举证责任;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赔偿诉讼;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举证期限举证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逾期举证的后果: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的措施。
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补强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推定规则等。
二十一章
一审程序的特点:普通程序具有完整性;普通程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普通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起诉的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不予受理的情形: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
讼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4.对不属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一是有明确的被告,二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是有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害的初步证据,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要求原告在提起公益诉讼时,应提交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害的初步证据。第一,要举证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第二,要举证证明有损害结果发生。
延期审理与中止诉讼的区别:诉讼中止是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而延期审理只是推延了审理案件的期日,诉讼活动并未停止;诉讼中止的期限一般较长,什么时间恢复诉讼,人民法院难以确定;而延期审理一般时间较短,在决定延期审理时,一般就能确定下次开庭审理的时间。
二十二章
简易程序的程序特点:起诉方式简便,受理程序简便,传唤方式简便,审判组织简便,庭审程序简便,审限短,举证期限短,小额标的的案件一审终局。
适用范围:,简易程序一般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一是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二是争议的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民事案件。
不适用小额速诉讼程序的案件:1.人身关系、财产权纠纷;2.涉外民事纠纷;3.知识产权纠纷;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二十三章
民事判决的效力:第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允许上诉的第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不上诉的,上诉期届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除权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审民事判决,自判决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十四章
二审程序的特点:
上诉的条件:提起上诉的客体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
二十五章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申请再审的对象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再审必须具有法定事由;再审申请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二十七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互相委托,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承认并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制度。
二十八章
特别程序的基本特点:优先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组织适用特别规定;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案件审结期限较短;实行特殊的诉讼费用规定。
宣告失踪的条件: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宣告死亡的条件:公民失踪后必须生死不明;生死不明的状态须达到法定的期限,第一,在通常情况下,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第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第三,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
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
二十九章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有条件的支付命令,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义务的,该支付命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
特点:适用案件的特定性;程序的开始和终结具有特殊性;审判组织、审理方式的特殊性;支付令的强制性;督促程序具有程序上的可转换性。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债权人的请求必须是以金钱、有价证券为标的的给付请求,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申请的债权人与被申请的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条件: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债务人的异议必须针对债权人的请求,即异议应针对债务关系异议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债务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的异议无效
法律后果:支付令失去效力,债务人无须根据支付令为给付,申请人也不能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债务人的异议,导致督促程序的终结,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债权人因支付令异议的生效,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另行主张权利。
三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的,即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特点:案件的非讼性,申请人的特定性,适用范围的限定性,审理方式的特殊性。
公示催告的申请条件:申请对象,公示催告的申请对象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申请主体,有权申请公示催告的只能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的最后持有人;申请原因和事实依据,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事实根据,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其他事项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法交纳申请费用。
除权判决,也叫宣告票据或其他事项无效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由于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宣告失票或其他事项无效的判决。
做出除权判决的条件: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
三十一章
执行程序,是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目的,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和其他执行参与人进行民事执行活动的程序。
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
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联系:第一,二者在某些基本原则和制度上有相似之处,第二,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虽然侧重点不同,但在根本目的上具有一致性,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基础和前提,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和保障。
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区别:第一,程序的权力基础不同.执行程序是司法执行权;审判程序是审判权,第二,程序的作用和任务不同,执行程序的主要任务和作用是要使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付诸实现;审判程序的主要任务和作用则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确认权利义务关系.第三,程序的具体内容不同.执行程序是由多种执行方式和执行措施构成的单一程序;审判程序则是由多种审理不同案件的程序组成的,其中既有审判诉讼案件的各种程序,又有审理非讼案件的各种特别程序。
三十二章
执行管辖与执行异议的规定
执行担保的条件: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自己因暂时困难没有偿还能力,请求暂缓执行被执行人必须提供可靠的担保;由于暂缓执行将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不能立即实现,因此执行担保必须经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否则被执行人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不能得到满足。执行承担的情形: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继承人继承了遗产的,人民法院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继承人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注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根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以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
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完毕之后,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原因,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将因执行取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所得利益的一部分或全部返还给对方当事人,以恢复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
三十三章
申请执行的条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履行义务的期限已经届满,而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
请执行,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和申请执行所根据的法律文书,书写申请书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由审判人员记入笔录;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止的情形: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终结的情形: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题型
一:单选十个每个一分二:判断改错五个每个两分三:名词解释五个每个三分四:简答五个每个六分五:论述一个十五分六:案例分析两个每个十分。
卓朝君复习范围:
1.P3民事纠纷的概念
2.P8民事诉讼的概念
3.P22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4.P39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
5.P50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
6.P58民事诉讼模式的概念、类型
7.P75诉权的概念
8.P80诉的概念
9.P83诉的种类
10.P86反诉
11.P91既判力的概念
12.P105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13.P124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14.P134主管和管辖
15.P160原告被告的概念
16.P163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17.P165共同诉讼人
18.P173第三人
19.P187保全的概念
20.P192先予执行的概念
21.P206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22.P209强制措施的种类
23.P229P231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和种类
24.P246证明对象的概念
25.P249证明责任的概念
26.P253证明标准的概念
27.P270起诉的概念、条件
28.P280撤诉、诉讼和解
29.P287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的概念
30.P298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
31.P301法院裁判的概念、种类
32.P425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
33.P428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
34.P436支付令的申请与受理
35.P449除权判决
36.P457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
37.P446执行异议
38.P469执行担保与执行承担
39.P473执行和解和执行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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