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学分类探析
作者:王瑞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9期
摘要:社区矫正制度从产生到现在,不仅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也伴随了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其中,由于社区矫正对象的分类不恰当所导致的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效率低下就是一个不可否认的问题。目前,国内许多学者已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在论述矫正制度的缺陷时多有涉及,却很少有学者针对这个问题单独研究。因此,本文主要以社区矫正对象的分类为主线,分析目前在中国社区矫正对象分类方面存在的缺陷,并从社会学角度依据生态系统理论和社区矫正实务将矫正对象按其回归社区后所面对的问题来源分为三种类型:需要个人层面服务的矫正人员、需要环境融入层面服务的矫正人员和只需提供监管和教育的矫正人员。 关键词:社区矫正人员 矫正工作者 社会学分类
作者简介:王瑞,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2010级社会工作班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社区。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205-02
自从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以来,社区矫正在我国历经七年,并顺利在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展开。从目前发展的情况来看,社区矫正在防止服刑人员交叉感染、保护青少年罪犯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截止2007年6月底,全国4189个街道、乡镇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十一万多人,重新犯罪率仅为0.21%。①但社区矫正也面临一些挑战,比如立法滞后、社区矫正缺乏可操作性、主体不明确,矫正的总体效率不高等问题。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着将不同类型的社区服刑人员按照统一不变的模式塑造的统一管理方式,没有考虑到他们的需求和个体特征,造成社区矫正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混乱状态,不能达到很好的矫正目的。 一、目前社区矫正人员的分类状况及缺陷
社区矫正人员是指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社区内接受矫正的犯罪人。由于社区矫正具有非监禁特征,因此其分类标准只能定位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意小、人身危险性不大,易于改造,且放在社会上服刑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我国社区矫正对象主要包括五种罪犯: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但这种分类存在三种缺陷。
第一,从矫正社会工作的实务领域来说,存在一种对矫正人员事实上的分类。矫正社会工作的领域包含四个方面:司法判决前、监禁场所中、社区中和刑满释放后的社会工作。其中,在社区中的矫正工作是针对在社区执行的、非监禁刑的矫正人员;刑满释放后的矫正工作是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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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刚从监狱获释的人员②。从这种领域划分可以看出,其实对社区服刑人员来说,从其接受社区矫正那天起,就按其是否进过监狱进行了分类,但所采取的矫正手法却是相同的——根据其悔罪态度进行分阶段分级别矫正,显然不太适宜。
第二,从矫正质量来说,缓刑人员的矫正效果不佳对社区矫正提出了挑战。在我国目前接受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中,根据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字显示,50083名矫正人员中,缓刑有32882人,剥夺政治权利8074人、假释5783人、暂予监外执行1768人、管制1576人。缓刑人员占了将近一半儿的比例。但有调查资料表明,缓刑人员在社区服刑过程中角色实践自觉性不够,对自身的角色意识没有展开充分的反思,而是更多地将社区矫正视为一个程序化过程。③因此,如何更好地为缓刑人员提供服务,如何在社区矫正中体现个别化的原则,也成为一个必须讨论的问题。
第三,从矫正方法来讲,矫正工作的总体效率不高。当前的社区矫正方法采用分类分级别分阶段矫正,就是根据矫正人员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和认罪悔罪态度等分为5类、3个级别和3个阶段。通常每个罪犯在进入社区接受矫正时都是2级,然后经过矫正宣告、矫正和矫正期满宣告3个阶段恢复为自由身,社工对他们采取的矫正措施都是根据经验判断,比如假释人员回归社区后通常面临户口问题,因此社工就首先帮他们落户。但这种措施究竟在多大程度上适合矫正对象并没有科学的考量,导致矫正工作者在帮矫正人员落户、找工作或申请低保等物质层面服务时卓有成效,一旦涉及到精神认知层面,社工就会困难重重,出现对矫正人员问题判断失误或矫正措施不合理的现象。
其实,目前在学术界已经有学者对社区矫正的分类问题给予关注了。比如针对女性社区服刑人员,认为女性在心理健康状态、家庭婚姻关系、就业状况和社会支持网络等方面呈现出与男性社区矫正人员不同的特点,应该从微观社区矫正实务方面和宏观社会政策制定方面充分考虑女性社区服刑人员的特殊性,实行分类矫正④;还有针对青少年罪犯和成年罪犯、城市和农村罪犯的分类矫正等。
二、社区矫正人员的分类依据
讨论对某一事物的分类,就涉及到分类标准问题,可以按照矫正人员的犯罪类型进行分类,也可以按照矫正人员面临的问题或需要进行分类。但无论选用什么样的分类标准,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使矫正工作者能够为服务对象提供合理有效的服务。
首先、按照生态系统理论的观点,“个体嵌套于相互影响的一系列环境系统之中,在这些系统中,系统与个体相互作用并影响着个体发展”⑤。也就是说,个体之所以会犯罪,是由于一系列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包括个人以及与个人相关的环境等。矫正工作者要想使矫正工作合理有效,就必须即对矫正人员个人提供帮助,也对环境进行干预,帮助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物质和精神。犯罪心理学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三种需要未被满足:物质需要、性需要和情绪需要⑥。因此,我们只有满足矫正人员个人的物质和精神需要,改善其不合理认知,并对其周围不适宜环境进行干预,才能达到良好的矫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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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社区矫正的实务领域,法律明确规定矫正工作者在社区中的作用是:(1)调查和监督案主的过错事实及司法处罚形式;(2)应用控制的方法修正案主的行为,包括社工利用他丰富的社会资源为犯罪者寻找医疗或心理上的協助,协助寻找工作,寻求教育机会等;(3)利用合法的权威,以协助案主思想和行为的转变;(4)决定对案主的矫正方案;(5)维护案主的权利与福利⑦。这些作用中,前四种是针对矫正对象个人的,第五种是针对与服务对象相关的环境。
最后,从矫正人员自身来说,他们所面对的问题也都是来自于个人或环境。有调查资料显示,服务对象回归社区后面临的主要困难,按照选择的频次从高到低排列依次为:心理或思想观念问题、技能培训或推荐就业、低保申请、家庭关系、人际关系;服务对象面临的最大困难,依次是找工作、物质生活水平低、精神空虚、没人理解、家庭关系紧张。⑧可以看出,服务对象回归社区后面临的主要困难和服务对象面临的最大困难之间存在很大程度的相似性,也就是不管矫正人员是否进过监狱,他们都可能面临物质和精神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无外乎两个来源:个人原因和环境融入失衡。
因此,如果我们依据矫正人员回归社区后面临的问题来源进行划分,可以把社区矫正人员分为三个类别:需要个人层面服务的矫正人员、需要环境融入层面服务的矫正人员和只需提供监管和教育的矫正人员。 三、矫正人员的社会学分类
社会学分类是指从社会学的角度对矫正人员进行分类,将矫正人员纳入到社会学弱势群体的范畴中来,以社会分层与流动、社会变迁和社会问题的角度去看待矫正人员这种弱势群体的内部分类现象。
根据前文所述,我们将矫正人员依据回归社区后面临的问题来源分为三类:个人层面、环境融入层面和只需监管和教育的。其中,个人层面的服务是指为矫正人员提供的只针对其个人的服务,包括物质和精神方面,而且这种服务完全可以解决他面临的问题。比如有些矫正人员面临困难可能是由于自己的认知偏差、心理原因或失业、没有户口等,工作者只需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帮助即可,可采用个案工作的方法;
环境融入层面的服务是指为那些在个人和环境互动之间存在偏差的矫正人员提供的服务,这里的环境可以是家庭、学校,也可以是社区。有些矫正人员在回归社会后,可能面临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歧视和压力,比如不知道该如何跟家人相处,不知道如何在社会中生存等,从而出现互动偏差、融入社会困难的现象。工作者针对这一类人群,要及时对其个人和环境系统进行干预,以使二者之间尽快平衡,以达到改善个人与环境的关系,更好的融入社会的目的,矫正工作者可采用小组和社区工作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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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需提供监管和教育的矫正人员是指那些既不存在物质困难,也不需要精神帮助的矫正人员,比如部分保外就医人员、部分缓刑和管制人员等。他们在生活上富足、心理上健康、精神上充实,之所以犯罪可能是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一念之差等,矫正工作者只需对他们采取常规的监管和教育即可。
上述三种分类只是对矫正人员的原初分类,矫正工作者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需要依据具体情况灵活开展工作。比如有些矫正人员犯罪是由于社会歧视造成报复心理,需要工作者在矫正他们认知偏差的同时,做好社会倡导工作,以期尽量为矫正人员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氛围。矫正工作者要相信社会是动态的,矫正人员的问题也是复杂而多变的,在坚持“教育改造”的同时,也要注重个性化帮教。
这种分类不仅有助于提高矫正工作者的工作效率,提高矫正质量,也有利于达到更好的矫正目的。矫正工作者可以针对不同层次需要的矫正人员,采用不同的矫正手段和方法,施以不同的矫正内容;可以通过运用专门技术,采用专门化的监督手法去应对有特定需要的被矫正人员,而其他不需要专业服务的矫正对象,比如部分缓刑、管制人员等,矫正工作者只需对他们采取监督、教育措施即可。而且,这种分类方法是真正从矫正人员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提供帮助,对于改善他们弱势群体的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
综上所述,虽然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也出现一些不可否认的问题,要使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得以高效的实施,就必须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矫正的研究与实践。而根据矫正人员面临的问题来源进行的分类,不仅可以弥补目前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缺陷,提高矫正质量,也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好地惠及弱势群体。 注释:
①崔东艳.社区矫正的现实困难与制度完善.边疆经济与文化.2008(2).7. ②李迎生.社会工作概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392.
③周建國.角色理论视野中的缓刑人员社区矫正研究——以上海的调查为例.华东理工大学.2007.
④任扬.女性社区服刑人员的特点及其社区矫正工作——以上海市为例.华东理工大学.2007.
⑤Shaffer,D.R.发展心理学:儿童与青少年.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5.327. ⑥曾守锤.服务对象眼中的社区矫正社工及其服务——以上海为案例的调查研究.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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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吴鹏.试论需要与犯罪行为的产生.科教文汇.2007(10).23.
⑧张乐天.社会工作概论(第二版).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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