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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国 商: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6-23

2021-07-08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二○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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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0年6月22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6月2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时间以及会议的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2010年6月22日上午10:00时,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市龙岗区葵涌镇金海滩度假村会所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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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名册,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96,330,844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61%。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41,847,017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1.15%;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54,483,827股,占本公司B股表决权股份总数45.70%,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董事3人(其中,独立董事1人),监事1人,高级管理人员3人。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提案逐项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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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许志刚 邹晓冬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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