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名称 条款及其 关键词 条 文 内 容 3.4.3 可调托撑 可调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 6.2.3 横向水平杆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6.3.3 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扫地杆设置 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建 筑 施 工 扣 件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 JGJ 130 ︱2011 ︶ 6.3.5 立杆接长 单排、双排与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处,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6.4.4 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连墙件间距 于4m。 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6.6.3 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剪刀撑间距 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6.6.5 横向斜撑 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7.4.2 架体拆除 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2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7.4.5 架体拆除 8.1.4 扣件质量 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9.0.1 持证上岗 9.0.4 钢管打孔 9.0.5 架体荷载 9.0.7 架体荷载 安全使用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装与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架子工应持证上岗。 钢管上严禁打孔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满堂支撑架顶部的实际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 在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1 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2 连墙件。 安全使用 当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开挖脚手架基础下的设备基础或管沟时,必须对脚手架采取加固措施。 标准名称 条款及其 关键词 条 文 内 容 5.1.6 1、受压构件长细比:支架立柱及桁架不应大于150;拉条、缀条、斜撑等联系构件不应大于杆件长细比 200;2、受拉构件长细比:钢杆件不应大于350:木杆件不应大于250。 建 筑 施 工 模 板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 162 ︱2008 ︶ 支撑梁、板的支架立柱安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梁和板的立柱,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 2、木立柱底部应设垫木,顶部应设支撑头。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垫木和底座,顶部应设可调支托,U型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3mm,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 3、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可调支托底部的6.1.9 支撑立柱安装构造 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无处可顶时,应于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 4、木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40mm×50mm木条或25mm×80mm的木板条与木立柱钉牢。钢管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Φ48mm×3.5mm钢管,用扣件与钢管立柱扣牢。木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搭接,并应用铁钉钉牢。钢管扫地杆、水平拉杆应采用对接,剪刀撑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0mm,用两个旋转扣件分别在离杆端不小于100mm处进行固定。 杆。当层高在8~20m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大于20m时,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当采用扣件式钢管作立柱支撑时,其安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规格、间距、扣件应符合设计要求。每根立柱底部应设置底座及垫板,垫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2、钢管支架立柱间距、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1.9条的规定。当立柱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时,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应向低处延长不少于两跨,高低差不得大于1m,立柱距边坡上方边缘不得小于0.5m。3、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必须采用对接扣件6.2.4 扣件式 钢管支撑立柱安装构造 连接,相邻两立柱的对接接头不得在同步内,且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距主节点不宜大于步距的1/3。4、严禁将上段的钢管立柱与下段钢管立柱错开固定于水平拉杆上。 5、满堂模板和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在外侧周圈应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中间在纵横向应每隔10m左右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的剪刀撑,其宽度宜为4~6m,并在剪刀撑部位的顶部、扫地杆处设置水平剪刀撑。剪刀撑杆件的底端应与地面顶紧,夹角宜为45°~60°。当建筑层高在8~20m时,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在纵横向相邻的两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之间增加之字斜撑,在有水平剪刀撑的部位,应在每个剪刀撑中间处增加一道水平剪刀撑。当建筑层高超过20m时,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应将所有之字斜撑全部改为连续式剪刀撑。 标准名称 条款及其 关键词 条 文 内 容 3.2.4 建 筑 施 工 碗 扣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 166 ︱2008 ︶ 下碗扣 采用钢板热冲压整体成型的下碗扣,钢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A级钢的要求,板材厚度不得小于6mm,并应经600-650℃的时效处理。严禁利用废旧锈蚀钢板改制。 3.3.8 底座与托撑 可调底座底板的钢板厚度不得小于6mm,可调托撑钢板厚度不得小于5mm。 可调底座及可调托撑丝杆与调节螺母啮合长度不得少于6扣,插入立杆内的长度不得小于150 底座与托撑 mm。 3.3.9 5.1.4 杆件长细比 受压杆件长细比不得大于230,受拉杆件长细比不得大于350。 双排脚手架首层立杆应采用不同的长度交错布置,底层纵、横向横杆作为扫地杆距地面高度应扫地杆设置 小于或等于350 mm;严禁施工中拆除扫地杆, 立杆应配置可调底座或固定底座。 6.1.4 6.1.5 外架斜杆设置 1、斜杆应设置在有纵、横向横杆的碗扣节点上; 2、 在封圈的脚手架拐角处及一字形脚手架端部应设置竖向通高斜杆; 3、 当脚手架高度≤24m时,每隔5跨设置一组竖向通高斜杆;当脚手架高度大于24m时,每隔3跨应设置一组竖向通高斜杆;斜杆应对称设置; 4、当斜杆临时拆除时,拆除前应在相邻立杆间设置相同数量的斜杆。 6.1.6 外架斜杆 设置 1、斜杆应每步与立杆扣接,扣接点距碗扣节点的距离宜≤150mm;当出现不能与立杆扣接时,应与横杆扣接,扣件扭力矩应为40-65N·m; 2、纵向斜杆应在全高方向设置成八字形且内外对称,斜杆间距不应大于2跨。 6.1.7 外架连墙杆设置 1、连墙杆应呈水平设置,当不能呈水平设置时,与脚手架连接的一端应下斜连接; 2、每层连墙件应在同一平面,其位置应由建筑结构和风荷载计算确定,且水平间距不应大于4.5m; 3、连墙件应设置在有横向横杆的碗扣节点处,当采用钢管扣件做连墙件时,连墙件应与立杆连接,连接点距碗扣节点距离不应大于150 mm; 4、连墙件应采用可承受拉、压荷载的刚性结构,连接应牢固可靠。 6.1.8 外架水平斜杆设置 当脚手架高度大于24m时,顶部24m以下所有的连墙件层必须设置水平斜杆,水平斜杆应设置在纵向横杆之下。 6.2.2 模板支撑斜杆设置 1、当立杆间距大于1.5m时,应在拐角处设置通高专用斜杆,中间每排每列应设置通高八字形斜杆或剪刀撑; 2、当立杆间距小于或等于1.5m时,模板支撑架四周从底到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中间纵、横向由底至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其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5m; 3、剪刀撑的斜杆与地面夹角应在45-60°之间,斜杆应每步与立杆扣接。 标准名称 条款及其 关键词 条 文 内 容 6.2.3 当模板支撑架高大于4.8m时,顶端和底部必须设置水平剪刀撑,中间水平剪刀撑设置间距应模板支撑 小于或等于4.8m。 水平剪刀撑 7.2.1 基础验收 脚手架基础必须按施工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按基础承载力要求进行验收。 ︵JGJ 166 7.3.7 连墙件必须随双排脚手架升高及时在规定位置处设置,严禁任意拆除。 ︱连墙件设置 2008 ︶ 7.4.6 连墙件必须在双排脚手架拆到该层时方可拆除,严禁提前拆除。 连墙件拆除 9.0.5 架体基础 建筑 施工 承插 型盘 扣式 钢管 支架 安全 技术 严禁在脚手架基础及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3.1.2 插销连接 插销外表面应与水平杆和斜杆杆件端扣接头内表面吻合,插销连接应保证锤击自锁后不拔脱,搞拔力不得小于3KN。 6.1.5 可调托座安装 模板支架可调托座伸出顶层水平杆或双槽钢托梁的悬臂长度严禁超过650㎜,且丝杆外露长度严禁超过400㎜,可调托座插入立杆或双槽钢托梁长度不得小于150㎜。 规程 ︵JGJ 231 ︱2010︶ 9.0.6 架体基础 严禁在模板支架及脚手架基础开挖尝试影响范围内进行挖掘作业。 9.0.7 架体拆除 拆除的支架构件应安全地传递至地面,严禁抛掷。 6.1.2 门架型号 不同型号的门架与配件严禁混合使用。 ︵JGJ 128 ︱2010 ︶ 门式脚手架剪刀撑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6.3.1 1当门式脚手架搭设高度在24m及以下时,在脚手架的转角处、两端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外架剪刀撑 外侧立面必须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设置 2当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24m时,在脚手架全外侧立面上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3对于悬挑脚手架,在脚手架全外侧立面上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 6.5.3 在门式脚手架的转角处或开口型脚手架端部,必须增设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外架连墙件 筑物的层高,且不应大于4.0m。 6.8.2 架体基础 门式脚手架与模板支架的搭设场地必须夹带坚实,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回填土应分层回填,逐层夯实;2场地排水应顺畅,不应有积水。 标准名称 条款及其 关键词 条 文 内 容 建 筑 施 工 门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 128 ︱2010 ︶ 7.3.4 连墙件 门式脚手架连墙件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连墙件的安装必须随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严禁滞后安装; 2当脚手架操作层高出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时,连墙件安装完毕前必须采用确保脚手架稳定的临时拉结措施。 7.4.2 架体拆除 拆除作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架体的拆除应从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同一层的构配件和加固杆件必须按先上后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拆除; 3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架体。拆除作业过程中,当架体的自由高度大于两步时,必须加设临时拉结。 7.4.5 材料传运 门架与配件应采用机械或人工运至地面,严禁抛投。 9.0.3 架体荷载 门式脚手架与模板支架作业层严禁超载。 9.0.4 架体荷载 严禁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混凝土泵管、年糕平台等固定在门式脚手架上。 9.0.7 架体基础 在门式脚手架使用期间,脚手架基础附近严禁进行挖掘作业。 9.0.8 安全使用 满堂脚手架与模板支架的交叉支撑和加固杆,在施工期间禁止拆除。 架体防火 在门式脚手架脚手架或模板支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有防火措施和专人看护。 作业警示 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 ︵JGJ 183 ︱2009︶ 标准名称 搭拆门式脚手架或模板支架作业时,必须设置警戒线、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作业人员入内。 3.0.1 可靠性 7.1.1 防坠落装置 7.2.1 附着支撑 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架体及附着支承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防坠落装置必须灵敏、制动可靠,防倾覆装置必须稳固、安全可靠。 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的每个机位必须设置防坠落装置,防坠落装置的制动距离不得大于80mm。 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在升降工况下,竖向主框架位置的最上附着支承和最下附着支承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8m或1/4架体高度;在使用工况下,竖向主框架位置的最上附着支承和最下附着支承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5.6m或1/2架体高度。 条款及其 关键词 条 文 内 容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结构构造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 筑 施 工 工 具 式 脚 手 架 安 全 技 术 规 范︵JGJ 202 ︱2010 ︶ 1架体高度不得大于5倍的楼层高度; 架体宽度不得大于1.2m; 4.4.2 提升架 结构构造 3直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得大于7m,折或曲线布置的架体,相邻两面三刀主框架支撑点处的架体外侧距离不得大于5.4m; 4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不得大于2m ;且不得大于跨度的1/2;5架体全高与支承跨度的乘积不得大于110m。 3附着式支承结构应包括附着支座、悬臂梁及斜拉杆,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竖向主框架所覆盖的每个楼层处应设置一道附墙支座; 2在使用工况时,应将竖向主框架固定于附墙支座上; 4.4.5 提升架 支承结构 3在升降工况时,附墙支座上应设有防倾、导向的结构装置; 4附墙支座应采用锚固螺栓与建筑物连接,受拉螺栓的螺母不得少于两个或应采用弹簧垫圈加单螺母,螺杆露出螺母端部的长度不应少于3扣,并不得小于10㎜,垫片尺寸应由设计确定,且不得小于100㎜×100㎜×10㎜; 5附着支座支承在建筑物上连续处混凝土的强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且不得小于C10。 提升架荷载 物料平台不得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各部位和各结构件相连,其荷载应直接传递给建筑工程结构。 4.5.1 提升架 安全装置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具有防倾覆、防坠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的安全装置。 防坠落装置须符合下列规定: 1防坠落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处并附着在建筑结构上,每一升降点不得少于一个防坠落装置,防坠落装置在使用和升降工况下都必须起作用; 2防坠落装置必须采用机械式的全自动装置,严禁使用每次升降都需重组的手动装置; 4.5.3 提升架 防坠落装置 3防坠落装置技术性能除应满足承载能力要求处,还应符合表4.5.3的规定。表4.5.3 脚手架类别 整体式升降脚手架 单片式升降脚手架 制动距离(㎜) ≤80 ≤150 4防坠落装置应具有防尘、防污染的措施,并应灵敏可靠和运转自如; 5防坠落装置与升降设备必须分别独立固定在建筑结构上; 6钢吊杆式防坠落装置,钢吊杆规格应由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φ25㎜。 标准名称 条款及其 关键词 条 文 内 容 吊篮支撑点 悬挂吊篮的支架支撑点处结构的承载能力,应大于所选择吊篮各工况的荷载最大值。 建 筑 施 工 工 具 式 脚 手 架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 202 ︱2010 ︶ 5.4.7 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筑物挑檐边缘。 吊篮前支架 吊篮配重件 配重件应稳定可靠地安放在配重架上,并应有防止随意移动的措施。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件或其他替代物。配重件的重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吊篮前支架 悬挂机构前支架应与支撑面保持垂直,脚轮不得受力。 5.5.8 吊篮内的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个。 吊篮内人员 6.3,1 在提升状况下,三角臂应能绕竖向桁架自由转动;在工作状况下,三角臂与竖向桁架之间应采外挂防护架 用定位装置防止三角臂转动。 6.3.4 每一处连墙件应至少有2套杆件,每一套杆件应能够独立承受架体上的全部荷载。 外挂防护架 6.5.1 防护架的提升索具应使用现行国家标准《重要用途钢丝绳》GB8918规定的钢丝绳。钢丝绳直外挂防护架 径不应小于12.5㎜。 6.5.7 当防护架提升、下降时,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建筑物内或相邻的架体上,严禁站在防护架上操作;外挂防护架 架体安装完毕前,严禁上人。 外挂防护架 防护架在提升时,必须按照“提升一片、固定一片、封闭一片”的原则进行,严禁提前拆除两片以上的架体、分片处的连接杆、立面及底部封闭设施。 外挂防护架 在每次防护架提升后,必须逐一检查扣件紧固程度;所有连接扣件拧紧力矩必须达到40Nm~65Nm。 7.0.1 专项施工方案 7.0.3 专业承包资质 8.2.1 吊篮验收 工具式脚手架安装前,应根据工程结构、施工环境等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经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 总承包单位必须将工具式脚手架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队伍,并应签订专业承包合同,明确总包、分包或租赁等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高处作业吊篮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施工、安装、监理等单位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吊篮不得使用。 标准名称 条款及其 关键词 条 文 内 容 5.2.2 制动距离 吊篮制动器必须使带有动力试验载荷的悬吊平台,在不大于100㎜制动距离内停止运行。 5.2.3 上下限位 高 5.2.4 处 作 钢丝绳 业 吊 篮 5.2.6 ︵ 手动滑降装置 GB 19155 ︱5.2.7 2003 抗倾覆力矩 ︶ 5.2.8 抗倾覆力矩 吊篮必须设置上下行程限位装置。 吊篮的每个吊点必须设置2根钢丝绳,安全钢丝绳必须装有安全锁或相同作用的独立安全装置。在正常运行时,安全钢丝绳应顺利通过安全锁或作用相同的独立安全装置。 吊篮必须设有在断电时使悬吊平台平稳下降的手动滑降装置。 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吊篮悬挂机构的抗倾覆力矩与倾覆力矩的倾覆力矩的比值不得小于2。 钢丝绳吊点距悬吊平台端部距离应不大于悬吊平台全长的1/4,悬挂机构的抗倾覆力矩与额定载重量集中作用在悬吊平台外伸段中心引起的最大倾覆力矩之比不得小于1.5。 5.3.5 制动距离 吊篮中承受静力试验载荷时,制动器作用15min,滑移距离不得大于10mm。 5.4.3.1 传动系统 提升机传动系统在绳轮之前禁止采用离合器和摩擦传动。 5.4.3.3 制动器 提升机必须设有制动器,其制动力矩应大于额定提升力矩的1.5倍。制动器必须设有手动释放装置,动作应灵敏可靠。 5.4.3.5 闭锁装置 手动提升机必须设有闭锁装置。当提升机变换方向时,应动作准确,安全可靠。 5.4.5.1 安全锁 安全锁或具有相同作用的独立安全装置的功能应满足: a)对离心触发式安全锁,悬吊平台运行速度达到安全锁锁绳速度时,即能自动锁住安全钢丝绳,使悬吊平台在200㎜范围内停住; b)对摆臂式防倾斜安全锁,悬吊平台工作时,纵向倾斜角度不大于8度,能自动锁住并停止运行; c)安全锁或具有相同独立安全装置,在锁绳状态下应不得有任何下滑现象。 5.4.5.2 安全锁承受静力试验荷载时,静置10min,不得有任何滑移现象。 安全锁试验 5.4.5.6 安全锁 标定期 标准名称 条款及其 关键词 安全锁必须在有效标定期限内使用,有效标定期限不得大于一年。 条 文 内 容 5.4.6.2 钢丝绳 安全系数 高 处 作 业 吊 篮 ︵ GB 19155 ︱2003 ︶ 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应小于9。其值按公式(3)计算:n=S1a/W;式中:n-安全系数;S1-单根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a-钢丝绳根数;W-额定载重量、悬挑平台自重和钢丝绳自重所产生的重力之和。 5.4.6.6 安全钢丝绳 安全钢丝绳必须独立于工作钢丝绳另行悬挂。 5.4.7.4 绝缘电阻 5.4.7.5 电气保护装置 5.4.7.6 急停按钮 带电零件与机体间的绝缘电阻不应低于2MΩ。 电气系统必须设置过热、短路、漏电保护等装置。 悬吊平台上必须设置紧急状态下切断主电源控制回路的急停按钮,该电路独立于各控制电路。急停按钮为红色,并有明显的“急停”标记,不能自动复位。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2.0.7 高处作业防护措施 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下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建 筑 施 工 高 处 作 业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 80 ︱ 91 ︶ 2.0.9 防护棚 搭拆警戒 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3.1.1 临边高处作业防护措施 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三、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四、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 五、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标准名称 条款及其 关键词 条 文 内 容 建 筑 施 工 高 处 作 业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 80 ︱ 91 ︶ 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坡度大于1∶2.2的层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三、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相干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3.1.3 临边防护栏杆搭设 方向的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或40cm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 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五、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一、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3.2.1 洞口防护 二、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三、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四、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四、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3.2.2 洞口防护措施 六、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八、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1.2m高的临时护栏。 九、对邻近的人或物有坠落危险的其他竖向孔洞口,均应予以盖没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标准名称 建 筑 施 工 高 处 作 业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 80 ︱ 91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4.1.5 梯子使用 4.1.6 梯子接长 条 文 内 容 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不得有缺档。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4.1.8 直爬梯 使用 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4.1.9 上下通道 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4.2.1 悬空作业 立足点 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4.2.3 构件吊装 管道安装 悬空作业 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三、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已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 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4.2.4 模板支撑搭设拆卸 悬空作业 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 三、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没。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按本规范有关章节进行防护。 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2.5 钢筋绑扎悬空作业 一、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二、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 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标准名称 建 筑 施 工 高 处 作 业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 条款及其 关键词 条 文 内 容 4.2.6 混凝土浇筑悬空作业 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浇筑离地2m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二、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 三、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 4.2.8 门窗作业悬空作业 悬空进行门窗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门、窗,油漆及安装玻璃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未达到强度,以及电焊时,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 二、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三、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80 ︱ 91 ︶ 5.1.1 移动式操作平台 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三、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mm. 五、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5.1.2 悬挑式钢平台 悬挑式钢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悬挑式钢平台应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其结构构造应能防止左右晃动,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四、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吊运平台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吊钩直接钩挂吊环。吊环应用甲类3号沸腾钢制作。 五、钢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挂钩挂牢,采取其他方式时卡头的卡子不得少于3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钢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 六、钢平台左右两侧必须装置固定的防护栏杆。 七、 钢平台吊装,需待横梁支撑点电焊固定,接好钢丝绳,调整完毕,经过检查验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钩,上下操作。 八、钢平台使用时,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钢丝绳有锈蚀损坏应及时调换,焊缝脱焊应及时修复。 5.1.3 平台荷载 操作平台上应显着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应配备专人加以监督。 5.2.1 交叉作业安全防护 5.2.3 材料堆放 5.2.5 防护廊 标准名称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安 全 技 术 规 3.1.5 移交验收 3.1.4 施工组织设计 1.0.3 用电三项基本原则 条款及其 关键词 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条 文 内 容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范 ︵JGJ 46 ︱2005 ︶ 5.1.1 保护接零引出处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3.3.4 隐患整改 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5.1.2 保护系统选择 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5.1.10 保护零线 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5.3.2 重复接地 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5.4.7 防雷接地 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6.1.6 保护电器 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6.1.8 检修挂牌 标准名称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安 全 技 7.2.3 电缆敷设 7.2.1 电缆N、PE芯线颜色 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条款及其 条 文 内 容 关键词 6.2.3 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发电机连锁 6.2.7 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期装置,并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再向负载供电。 发电机并行 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术 规 范 ︵JGJ 46 ︱2005 ︶ 8.1.11 N线、PE线端子板 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8.1.3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专用开关箱 备(含插座)。 8.2.10 末级漏电 保护器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8.2.11 首级漏电 保护器 8.2.15 电源连接 8.3.4 检修挂牌 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呈现可见电源分断点,并关门上锁。 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1、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9.7.3 设备检修 10.2.2安全电压 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2、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3、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10.2.5安全变压器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10.3.11 对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红色信号灯 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 标准名称 施 工 现 场 机 械 设 备 检 查 3.3.2 工作零线 3.3.4 接地接零 条款及其 关键词 3.1.5 发电机组 条 文 内 容 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与外电线路并列运行;当2台及2台以上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闭市同步装置,并应在机组同步后再向负载供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和动力设备金属结构体作相线或工作零线。 用电设备的保护地线或保护零线应并联接地,严禁串联接地或接零。 严禁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3.3.5 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专用开关箱 插座)。 技 术 规 程 ︵JGJ 160︱2008︶ 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6.1.17塔机主要结构件 报废 失去整体稳定性,且不能修复时;2、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由于腐蚀而使结构的计算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计算应力的15%时;对无计算条件的,当腐蚀深度达原厚度的10%时;3、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产生无法消除裂纹影响时。 6.5.3 塔身标语牌 3.3.12末级漏电保护器 开关箱中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且应装设在靠近负荷的一侧,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潮湿或腐蚀场所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 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6.5.7 塔身垂直度 塔式起重机安装到设计规定的基本高度时,在空载无风状态下,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的侧向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0.4%;附着后,最高附着点以下的垂直偏差不应大于0.2%。 塔式起重机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管线,安全照明的变压器低压侧等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欧姆;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 当塔式起重机的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下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6.5.16塔机接地 6.5.20塔机起重力矩限制 塔式起重机的吊钩装置起升到下列规定极限位置时,应自动切断起升的动作电源: 1、对于动臂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臂架下端的极限距离应为800mm; 2、对于上回转的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小车架下端的极限位置应符合下列6.5.21塔机起升高度限制 规定:⑴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2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1000mm;⑵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4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700mm。 3、对于下回转的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小车架下端的极限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⑴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2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80mm;⑵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4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400mm。 标准名称 施 工 现 场 机 械 设 备 检 查 技 条款及其 关键词 6.5.22塔机起重量限制器 6.6.14升降机 安全装置 6.6.15升降机防坠器 6.7.1 卷扬机 条 文 内 容 塔式起重机应安装起重限制器。当起重量大于相应挡位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方向的运动。 施工升降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工作可靠有效。 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必须灵敏有效、动作可靠,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卷扬机不得运送人员。 术 规 程 ︵JGJ 160︱2008︶ 6.9.2 倒顺开关 严禁使用倒顺开关作为物料提升卷扬机的控制开关。 6.9.5 附墙架 附墙架与物料提升机架体之间及建筑物之间应采用刚性连接;附墙架及架体不得与脚手架连接。 6.11.4安全锁 吊篮的安全锁应灵敏可靠,当吊篮平台下滑速度大于25m/min时,安全锁应在不超过100mm距离内自动锁住悬吊平台的钢丝绳;安全锁应在有效检定期内。 6.12.3升降架防倾斜坠落 8.9.7 氧气瓶 减压器 附着整体升降脚手架应具有安全可靠的防倾斜装置、防坠落装置以及保证架体同步升降和监控升降载荷的控制系统。 严禁使用未安装减压器的氧气瓶 2.0.4 个人防护基本要求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应按作业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2 m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 ︵ JGJ 184 ︱ 2009 ︶ 3.0.1 架工、起重工、信号工个人防护 架子工、起重吊装工、信号指挥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子工、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起重吊装工应配备灵便紧口的工作服、系带防滑鞋和工作手套。 2、信号指挥工应配备专用标志服装。在自然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 电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3.0.2 电工个人防护 1、维修电工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灵便紧口的工作服。 2、安装电工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 3、高压电气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等级的绝缘鞋、绝缘手套和有色防护眼镜。 标准名称 建 筑 施 工 作 业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3.0.3 电焊工、气割工个人防护 电焊工、气割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焊工、气割工应配备阻燃防护服、绝缘鞋、鞋盖、电焊手套和焊接防护面罩。在高处作业时,应配备安全帽与面罩连接式焊接防护面罩和阻燃安全带。 2、从事清除焊渣作业时,应配备防护眼镜。 3、从事磨削钨极作业时,应配备手套、防尘口罩和防护眼镜。 4、从事酸碱等腐蚀性作业时,应配备防腐蚀性工作服、耐酸碱胶鞋,戴耐酸碱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眼镜。 5、在密闭环境或通风不良的情况下,应配备送风式防护面罩。 条款及其 关键词 条 文 内 容 配 备 及 使 用 标 准 ︵ JGJ 184 ︱ 2009 ︶ 3.0.6 普通工个人防护 普通工从事淋灰、筛灰作业时,应配备高腰工作鞋、鞋盖、手套和防尘口罩,应配备防护眼镜;从事抬、扛物料作业时,应配备垫肩;从事人工挖扩桩孔孔井下作业时,应配备雨靴、手套和安全绳;从事拆除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手套。 3.0.10磨石工个人防护 3.0.5 油漆工个人防护 3.0.4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安装工个人防护用品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安装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及压力容器安装工、管道安装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和保护足趾安全鞋。在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 2、在地下或潮湿场所,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油漆工在从事涂刷、喷漆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防静电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从事砂纸打磨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和密闭式防护眼镜。 磨石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胶靴、绝缘手套和防尘口罩。 防水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3.0.14 防水工个人防护 1、从事涂刷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和鞋盖、防护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 2、从事沥青熔化、运送作业时,应配备防烫工作服、高腰布面胶底防滑鞋和鞋盖、工作帽、耐高温长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 钳工、铆工、通风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3.0.17 钳工、铆工、通风工个人防护 1、从事使用锉刀、刮刀、錾子、扁铲等工具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和防护眼镜。 2、从事剔凿作业时,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从事搬抬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3、从事石棉、玻璃棉等含尘毒材料作业时,操作人员应配备防异物工作服、防尘口罩、风帽、风镜和薄膜手套。 3.0.19起重机械装拆工个人防护 标准名称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 JGJ 3.1.7 垃圾清运 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3.1.1 道路硬化 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 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条款及其 关键词 2.0.2 现场围挡 电梯安装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从事安装、拆卸和维修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条 文 内 容 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得小于1.8m。 146 ︱ 2004 ︶ 垃圾焚烧 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4.1.6 现场宿舍 4.2.3 工地食堂 施工现场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 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 4.1.1 材料堆放 进行人工作业拆除时,楼板上严禁人员聚集或堆放材料,作业人员应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 4.1.2 拆除顺序 4.1.3 墙体拆除 建筑拆除工程 安全 技术 规范 ︵ JGJ 147 ︱2004 ︶ 4.2.3 拆除作业 4.2.1 机械拆除顺序 4.1.7 管道拆除 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作业面的孔洞应封闭。 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拆除管道及容器时,必须在查清残留物的性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 当采用机械拆除建筑时,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进行;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拆除框架结构建筑,必须按楼板、次梁、主梁、柱子的顺序进行施工。对只进行部分拆除的建筑,必须先将保留部分加固,再进行分离拆除。 拆除施工时,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选定的机械设备及吊装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供机械设备使用的场地必须保证足够的承载力。作业中机械不得同时回转、行走。 4.3.2 爆破拆除资质资格 从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承担相应等级的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设计人员应具有承担爆破拆除作业范围和相应级别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从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条 文 内 容 采用具有腐蚀性的静力破碎剂作业时,灌浆人员必须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孔内注入破碎剂后,作业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注孔区域行走。 标准名称 条款及其 关键词 4.4.2 静力破碎拆除 4.4.4 静力破碎拆除 4.5.4 拆除警戒 ︵ JGJ 147 ︱2004 ︶ 在相邻的两孔之间,严禁钻孔与注入破碎剂同步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在拆除施工现场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标志,应派专人监管。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应配备下列人员: 2.0.3 装拆作业人员 1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 2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建 筑 施 工 塔 式 起 重 机 安 装 使 用 拆 卸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JGJ 196 ︱ 2010 ︶ 2.0.9 严禁使用的塔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1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3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 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2.0.14 多塔作业防碰撞 安全措施 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 2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2.0.16 塔机不得安装与使用的情况 3.4.12 安全装置 3.4.13 连接件 紧固 4.0.2 安全交底 4.0.3 安全装置 5.0.7 拆除顺序 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1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锈蚀的;2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3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4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5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合格。 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严禁有其他代用品代用。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连接螺栓。 塔式起重机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拆卸时应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 条 文 内 容 标准名称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条款及其 关键词 4.1.6 禁止使用产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升降机不得安装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2超过由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无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无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4.2.10 安装作业 安装作业时必须将按钮盒或操作盒移至吊笼顶部操作。当导轨架或附墙架上有人员作业时,严禁开动施工升降机。 JGJ 215 ︱2010 5.2.2 防坠 安全器 5.2.10 限位开关 5.3.9 维修保养 严禁施工升降机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的防坠安全器。 严禁用行程限位开关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严禁在施工升降机运行中进行保养、维修作业。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3.2.1 防火间距 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 GB 50720︱2011 ︶ 4.2.1(1) 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宿舍办公用房防火设计 属夹芯板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4.2.2(1)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机房、库房防火设计 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作业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4.3.3 既有建筑扩改建防火措施 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2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4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5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1/2。 5.1.4 专用消防配电线路 标准名称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消 防 安 条款及其 关键词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条 文 内 容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5 5.3.5 临时用房临时室外消防用水 临时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 1000㎡<面积≤5000㎡ 面积>5000㎡ 火灾延续时间(h) 1 消防栓每支水枪用水量量小用水(L/S) 量(L/S) 10 15 5 5 5.3.6 在建工程临时室外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6 在建工程(单体)火灾延续消防栓用体积 时间(h) 水量(L/S) 每支水枪量小用水全 技 术 规 范 ︵ GB 50720︱2011 ︶ 消防用水 10000m<体积3≤30000m 3体积>30000m 量(L/S) 31 2 15 20 5 5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9 建筑高度、在建工程体积(单体) 24m<建筑高度≤50m或330000m<体积3≤50000m 建筑高度>50m或体积>350000m 火灾延续消防栓用时间(h) 水量(L/S) 5.3.9 在建工程临时室内消防用水 每支水枪量小用水量(L/S) 5 1 10 1 15 5 6.2.1 建筑材料燃烧性能 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6.2.3 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作业场所通风、禁火 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3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6.3.1(3、5、9) 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5裸现场用火 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9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6.3.3(1) 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规定:1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气瓶、附件 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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