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对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各区域内的起重吊装作业。 2职责
2.1生技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及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相关部门是本制度的协助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负责。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起重吊装作业过程负责。 3定义
起重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起重吊装作业的分级 起重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5 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4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派工部门和生技部审查,报分管经理(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仅供参考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6.1 吊装机具引进部门和生技部共同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6.2 派工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6.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6.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6.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6.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7 作业中安全措施 7.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7.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7.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7.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7.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7.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7.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7.8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8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8.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仅供参考
8.2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8.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8.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8.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8.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8.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8.8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8.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8.10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8.11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8.12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8.13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8.14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8.15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8.16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9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9.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9.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9.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9.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仅供参考
10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0.1 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生技部负责管理。三级、二级由生技部进行审批,一级由公司分管经理或生技部部长审批。
10.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生技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5.4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10.3 《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10.4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10.5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10.6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将《吊装作业许可证》交回生技部。否则每丢失一份将罚款。 10.7水厂吊装作业许可证的管理由水厂负责安全的厂长负责。 11考核 11.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 11.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起重作业安全许可证( 级) 编号: 施工部门 作业地点和内容 起重指挥 起重作业司机 现场指挥人 作业票填写人 起重作业时间 危害识别 序号 1 2 操作证编号 操作证编号 起重机械名称 吊物质量(t)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选项 确认人 主要安全措施 有起重作业方案(措施),按规定开展了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应穿戴合格的劳保用品。 起重操作人员、指挥人员、司索人员持有有效的资质证书;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作业人员应坚守岗位。 ——仅供参考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作业现场应设定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域。 用定型起重机械(履带吊车、汽车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起重作业,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起重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十不吊”规定。 未经确认、许可,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起重作业锚点。 起重机械(履带吊车、汽车吊车、桥式吊车等)应保证完好状态。 检查起重设备、钢丝绳、缆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保证安全可靠。 起重作业现场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停止作业。 吊装绳索、缆风绳、拖拉绳等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作业高度和转臂范围应与架空线路保持安全距离。 现场夜间有充足照明。 其他安全措施: 施工部门技术人员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验收人签名: 单位领导会签意见: 生技部意见: 签名: 签名: 施工部门主管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施工部门现场负责人审核意见: 签名: 完工时间 验收人签名: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对从事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安装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术语和定义 2.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2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包括:煤气车间、液化气站、加油站、氧气站、氧气和乙炔库等。 3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禁火区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3.1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易燃管道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仅供参考
3.3 二级动火作业:
3.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3.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制造部长/分公司经理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处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4.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4.2规定执行。 4.1.4凡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15%。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1.9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1.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仅供参考
4.1.12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1.13在易燃易爆管道和容器上动火,必须根据物体和气体各自的性质,先置换、清扫,达不到燃烧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1.14在有毒物品、气体容器和设备上检修作业时,必须穿戴专用劳保护品,在本单位有关职能人员的监护下进行。
4.1.15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和设备上,安装检修完毕后,立即根据各自的性质,进行通煤气、蒸汽、水、压缩气和涂抹肥皂水等方式,进行耐压和防漏检验。如遇不合格处,应重新检修,直至合格为止。 4.1.16在安装检修工作中如有不安全因素发生,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排除不安全因素后,再进行工作。如无能力排除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4.1.17各使用液化气和氧气的单位要定期安排本单位的有关人员,每周对流经单位和本单位使用的液化气、氧气管道、容器,进行防泄漏检查一次。如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详细的检查、维修记录。 4.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4.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2.2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保卫处兼职消防队员到现场监护。 4.2.3 动火作业前,动火单位应通知生技处/分公司生产科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5.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5.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仅供参考
5.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6 职责要求 6.1动火作业负责人
6.1.1负责到生技部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6.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6.1.3应在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2动火人 6.2.1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2.2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6.2.3应随身携带《动火证》。 6.3监护人 6.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6.3.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6.3.3在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6.3.4应在动火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4动火区域单位负责人 6.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6.4.2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6.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5安全巡查人员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违反有关规定,由生技部按考核细则规定作安全考核扣分处理;如造成人身设备事故和财产损失,公司对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触犯刑
——仅供参考
律者上交司法部门处理。 6.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 6.6.1 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6.6.2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7《动火证》的管理
7.1办证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7.2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7.3《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4《动火证》一式三联,一联由生技部留存,一联由动火区域单位留存,一联由动火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备查,动火作业完成后3日内上交生技部,不按时上交或丢失一份动火证对动火作业单位罚款;《动火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7.5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分管安全的副总或生技部部长审批,一般禁火区的《动火证》的审批由部门负责人负责。 8考核
8.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部门安全考核分。 8.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9禁火区分类 特殊禁火区: 1、煤气车间/煤气站内所有设备及距该车间5米内的场所。 2、加油站内及距站5米内的场所。 3、所有盛装易燃易爆物品和气体的管道和容器。
4、纸库、纸箱仓库、塑料编织袋库、劳保库、乙炔气库、硝酸钠库、成品库、氧气库、液化气库及距库5米内的场所,变电站高压室、低压室、电容器室、控制室、电缆沟。
5、在煤气管道上部需动火作业,不论高度多少,必须办理动火证,下部左右5米内属一级禁火区,不办理动火证不得在此范围内动火作业。 一级禁火区:
——仅供参考
1、距各煤气站5米之外至15米之内的场所。 2、距加油站5米之外至15米之内的场所。
3、距纸库、纸箱仓库、液化气库、乙炔气库5米以外、10米之内的场所。 4、配料车间料仓,厂区电缆桥架。 一级禁火区:
1、距劳保库、硝酸钠库、氧气库、成品库、塑料编织库5米外10米内的场所。 2、五金库、各车间配电室。
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动火等级( ) 编号: 申请动火时间 施工作业部门 动火装置、设施部位 作业内容 动火人 动火人 动火人 动火监护人 动火时间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动火主要安全措施 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动火条件。 断开与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加好符合要求的盲板( )块。 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砂、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罐区内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以内的油罐不得进行脱水作业。 清除动火点周围易燃物、可燃物(应注意清理距用火点30米内的可燃粉尘、硫磺粉、铝粉、镁粉、锌粉等能导致粉尘爆炸的粉尘,防止粉尘飞扬和聚集)。 距动火点30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动火点下部区域严禁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作业。 高处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接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点、明火或其他热源间距不应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现场配备蒸汽带( )根,灭火器( )个,铁锹( )把,石棉布( )块。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得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工种 申请人 特种作业类别 特种作业类别 特种作业类别 相关部门动火监护人 证件号 证件号 证件号 工种 选项 确认人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仅供参考
12 危害识别及其他补充措施: 厂分管安全领导意见: 签名: 生技部意见: 签名: 完工验收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位 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 作业单签名: 动火单位 签名: 签名: 厂长意见: 签名: 动火车间意见: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为了预防高处作业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高处作业。 2职责 2.1生技部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3定义 3.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 3.4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3.5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 电压等级(kV) 距离(m) 4 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 3608的规定。 4.1.1 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1.2 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10以下 1.7 20~35 2 44 2.2 60~110 2.5 154 3 220 4 ——仅供参考
4.1.3 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1.4 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5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5.1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5.1.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5.1.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5.1.3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5.1.4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5.1.5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5.1.6《作业票》审批人员应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5.1.7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1.8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5.1.9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票》,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安全帽符合要求。作业前要检查。
5.1.13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票》内。 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
——仅供参考
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5.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5.2.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5.2.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5.2.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5.2.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2.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5.2.6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安全用电导则》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
5.2.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
——仅供参考
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票》的补充措施栏内。
5.2.8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2.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5.3 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5.3.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5.3.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5.3.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5.3.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票》上签字。 6 《高处作业票》的管理
6.1一级高处作业,由生技部负责审批。
6.2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分管经理或生技部部长审批。
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仅供参考
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6.3 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分管安全副总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6.4 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票》。《作业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生技部留存,保存期1年。高处作业完成后3日内上交生技部或部门安全负责人,不按时上交或丢失一份《作业票》对作业单位罚款。 6.5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7考核 7.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部门安全考核分。 7.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高 处 作 业 票 编号: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作业内容 作业高度 现场人员姓名 派工单位监护人 作业时间 相关作业票编号 序号 1 2 填写人 作业地点 作业类别 施工部门监护人 施工区域监护人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选项 确认人 主要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身体条件符合要求。 作业人员着装符合要求。 ——仅供参考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危害识别 施工部门意见: 签名: 完工时间 厂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生技部意见: 签名: 验收人签名: 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验收人签名: 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带。 作业人员携带工具袋,所有工具系有安全绳。 作业人员佩戴过滤式呼吸器或空气呼吸器。 现场搭设的脚手架、防护围栏符合安全规程。 垂直分层作业时中间有隔离措施。 梯子和绳梯符合安全规程。 在石棉瓦等不承重物上作业时应搭设并站在固定承重板上。 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安装临时灯或防爆灯。 30米以上进行高处作业应配备有通讯联络工具。 其他补充安全措施: 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设备检修前、检修作业中及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内的设备大、中、小修与抢修作业。 2职责 2.1生技部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3定义 设备检修: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4 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4.1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资质由引进检修施工单位的处室负责审核把关。
4.2 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4.3 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4.4 检修前,检修施工单位引进处室、设备使用单位和施工区域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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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4.1 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4.4.2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4.4.3 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4.4.4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4.5 检修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4.6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4.7 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4.8 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相关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 4.9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4.10 设备必须经过清洗、置换等安全技术措施后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后移交给设备使用单位。并办理移交手续。 4.11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施工区域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 4.12 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4.13 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4.14 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4.15 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4.16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4.17 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可靠的警示标志。
4.18 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4.19 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4.20 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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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检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4.22设备检修作业前相关部门必须到生技部办理《设备检修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 5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5.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5.2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3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5.4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5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作业时,应通知现场有关操作、检修人员避让,确认好安全防护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5.6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5.7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6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6.1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6.2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6.3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7《作业票》的管理 7.1作业票填写人员须按《作业票》的项目逐项填写,一般不得空项。 7.2办理好《作业票》后,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检修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7.3《作业票》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4《作业票》一式三联,一联由生技部留存,一联由检修单位留存,一联由检修作业人员持有备查,检修作业完成后3日内上交生技部,不按时上交或丢失一份《作业票》对作业单位罚款;《作业票》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7.5易燃易爆设备、一级和二级禁火区的设备、检修过程中容易发生中毒等其他事故的设备检修《作业票》由分管安全的副总或生技部部长审批,一般设备检修的《作业票》的审批由生技部负责。 8考核
8.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
——仅供参考
8.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设 备 检 修 作 业 票 编号:
检修设备名称 检修部门 检修地点 检修内容 作业票填写人 检修人员 作业时间 危害识别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补充措施 设备检修开工前,生产车间或运行岗位当班班长补充意见及验票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工作结束,检修单位给生产运行岗位安全技术交底: 完工验收: 年 月 日 时 分 检修负责人签字: 生产车间负责人签字: 检修部门意见: 签名: 厂领导意见: 签名: 生技部意见: 签名: 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检修负责人 现场监护人 作业人员总数 相关作业票编号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选项 确认人 主要安全措施 已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已检查使用的检修工具、安全防护用具均符合要求。 已切断检修设备上的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并加锁。 所有与检修设备有联系的阀门、管线已加盲板隔离。 清理检修现场的杂物、物料、设备器具,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作业现场设专职监护人,互保联保措施已落实。 临时用电符合安全规定。 已编制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并制定检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作业现场夜间有充足照明,设置夜间警示灯。 外来施工单位已办理安全管理协议书及相关手续。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等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公司内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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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责
2.1生技部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作业过程负责。 3定义
3.1受限空间:公司内各类塔、槽、罐、炉膛、锅炉、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3.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4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4.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票管理,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 4.2安全隔绝 4.2.1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4.2.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2.3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4.2.4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4.3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3.1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4.3.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规定。 4.3.3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下同);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 。 4.4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4.4.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4.4.2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仅供参考
4.4.3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4.4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5监测
4.5.1作业前30分钟内,作业单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4.5.2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5.3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4.5.4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小时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4.5.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4.5.6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4.6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4.6 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4.3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4.6.1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4.6.2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4.6.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4.6.4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4.7照明及用电安全 4.7.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4.7.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4.7.3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规定架设和拆除。 4.8监护
4.8.1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4.8.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4.8.3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4.8.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
——仅供参考
点。
4.9其它安全要求
4.9.1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9.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4.9.3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9.4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4.9.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4.9.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4.9.7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4.9.8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4.9.9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行。 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5职责要求 5.1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5.1.1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5.1.2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1.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5.1.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1.5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5.2监护人员的职责
5.2.1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5.2.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5.2.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
——仅供参考
呼叫紧急救援。
5.2.4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5.3作业人员的职责
5.3.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5.3.2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5.3.3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5.3.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5.3.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5.3.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6《作业票》的管理 6.1《作业票》由作业单位负责到生技部办理。 6.2 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票》,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 6.3作业结束后,要立即将《作业票》交回生技部,每丢失一份将罚款作业单位。《作业票》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7考核
7.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 7.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 编号:
装置/单元名称 原有介质 作业单位 作业内容 作业人员 设备名称 主要危险因素 监护人 作业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主要安全措施 选项 1 所有与受限空间有联系的阀门、管线加符合规定要求的盲板隔离,列出盲板清单,并 确认人 ——仅供参考
2 3 4 5 6 落实拆装盲板责任人。 设备经过置换、吹扫、蒸煮。 设备打开通风孔进行自然通风,温度适宜人员作业;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或佩戴空气呼吸器,但设备内缺氧时,严禁用通氧气的方法补氧。 相关设备进行处理,带搅拌机的设备应切断电源,挂“禁止合闸”标志牌,设专人监护。 盛装过可燃有毒液体、气体的受限空间,应分析可燃、有毒有害气体含量。 检查受限空间内部,具备作业条件,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设备有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在同一受限空间内不应进行交叉作业,如必要时,必须采取避免相互影响、伤害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清楚受限空间内存在的其他危害因素,如内部附件、集渣坑等。 检查受限空间进出口通道,不得有阻碍人员进出的障碍物。 7 8 9 使用的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漏电起跳电流不大于30毫安,并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10 金属容器和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受限空间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严禁将接线箱(板)带入容器内使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11 原盛装过可燃液体、气体等介质,有挥发可能性的,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自备直流电源的安全行灯;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严禁携带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工具和其他非防爆器材。 12 作业监护措施:消防器材( )、救生绳( )、气防设备( )、安全三角架( )。 13 发生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行设备抢救,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好联络、监护工作。 危害识别及其他补充安全措施: 施工作业部门意见: 厂领导意见: 签名: 签名: 完工验收年 月 日 时 分 验收 时间 生技部意见: 签名: 签名: 作业部门 生产部门 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签名: 抽堵盲板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为了预防抽堵盲板作业中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本作业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抽堵盲板作业。 2职责
2.1安全办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3定义
带料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检修及抢修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下的盲板抽堵作业。
——仅供参考
4盲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4.1盲板选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查无裂纹和孔洞。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 4.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要经强度计算。 4.3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辩识、抽堵。
4.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5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5.1盲板抽堵作业必需办理《盲板抽堵作业票》,没有《盲板抽堵作业票》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5.2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5.3车间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
5.4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5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5.6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5.7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5.8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 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5.9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5.10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5.11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 5.12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5.13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车间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5.14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5.15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车间专人共同确认。
5.16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作业票》。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须重新办理《盲板抽堵作业票》。
——仅供参考
5.17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18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200毫米汞柱;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50毫米汞柱;气体温度应小于60℃。 6职责要求 6.1车间负责人
6.1.1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6.1.2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6.1.3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6.2监护人 6.2.1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6.2.2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6.2.3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6.2.4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6.3作业单位负责人 6.3.1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6.3.2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6.4作业人 6.4.1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6.4.2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4.3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6.4.4作业完成后,会同作业区域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6.5审批人
6.5.1审查《作业票》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6.5.2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盲板抽堵作业票》的管理
——仅供参考
7.1《盲板抽堵作业票》由生技部管理。
7.2《盲板抽堵作业票》由作业单位到生技部办理。 7.3 盲板抽堵作业宜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票的管理方式。
7.4 严禁随意涂改、转借《作业票》, 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 7.5审批好的《盲板抽堵作业票》作业单位、生技部和施工区域单位各一份。
7.6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施工区域单位将《盲板抽堵作业票》交回生技部。否则每丢失一份将罚款。 8考核 8.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 8.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盲 板 抽 堵 作 业 票 ○加盲板 ○拆除盲板 编号: 装置名称 施工单位 作业单位 温度 压力 填写人 施工地点 监护人 盲板情况 材质 规格 数量 编号 设备情况 原有介质 作业人员 加装盲板 拆卸盲板 序号 1 2 3 4 5 6 序号 1 2 3 4 5 6 作业人员 选项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生产处理措施 关闭待检维修设备仪表出入口阀门。 设备管线撤压。 设备管线介质排空。 盲板按编号挂牌。 确认物料走向和加、拆盲板的法兰位置 其他需交底确认内容: 主要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着装符合要求。 作业人员劳保护品佩戴符合要求。在有毒物料环境中,佩戴防毒面具和空气呼吸器;在腐蚀性物料环境中,佩戴防酸碱护镜等护品。 关闭待检修设备出入口阀门。 设备管线撤压。 设备管线介质清空。 作业时站在上风向,并背向作业 执行人 选项 确认人 ——仅供参考
7 8 9 10 签名: 完工验收时间 严禁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进行作业。 高处作业时系挂安全带。 盲板按编号挂牌。 其他补充安全措施: 车间(工段)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安全管理部门意见: 签名: 验收人签名: 厂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验收人签名: 施工单位意见: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为了预防动土作业中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本作业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包括各分、子公司)所有动土作业。 2职责
2.1生技部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2工程部、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3定义
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4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4.1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没有《作业票》不准动土作业。 4.2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4.3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4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4.5 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6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4.7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4.8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4.8.1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4.8.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
——仅供参考
时,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4.8.3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 m,高度不得超过1.5 m。对坑、槽、井、沟边坡
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8.4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4.8.5 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4.8.6 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4.8.7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4.9 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4.10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4.11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4.12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5《作业票》的管理 5.1《作业票》由动土作业部门到生技部办理。 5.2《作业票》一式三联,生技部、申请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各一份。 5.3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票。 5.4作业结束后,将《作业票》交回生技部。否则将罚款。 5.5《作业票》保存期为一年。
动 土 作 业 票 编号:
工程名称 施工部门 施工地点 施工内容 填写人 监护人 ——仅供参考
电源接入点 作业时间 相关作业票编号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年 月 日 时 分 选项 确认人 主要安全措施 电力电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地下供排水管线、工艺管线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通信线路已落实,保护措施已落实。 已按施工方案图划线。 已进行放坡处理和固壁支撑。 作业现场夜间有充足照明:A、普通灯 B、防爆灯 作业现场围栏、警戒线、警告牌、夜间警示灯按要求设置。 人员进出口和撤离保护措施已落实:A、梯子 B、坡道 配备可燃气体检测仪或有毒气体检测仪。 作业人员佩戴防护用品。 道路施工作业报交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公共事业等部门。 其他补充安全措施: 危害识别: 施工部门意见: 签名: 完工验收时间 工程主管部门意见: 施工区域单位意见: 生技部意见: 签名: 签名: 验收人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签名: 验收人签名: 领导审批意见: 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为了预防断路作业中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本作业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包括各分、子公司)所有断路作业。 2职责 2.1生技部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2基建处、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3定义
3.1断路作业:在公司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3.2断路申请单位:需要在公司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生产、维修、电力、通信等车间或后勤处室。
3.3断路作业单位:按照断路申请单位要求,在公司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
——仅供参考
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单位。
3.4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 3.5作业区: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 4总则
4.1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方可作业。
4.2《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到生技部负责办理。 4.3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4.4《作业证》申请单位应由相关部门会签,审批部门审批。申请单位在办理完《作业证》后,应立即填写《断路作业通知单》,在断路作业区域显着位置张贴以达到告知相关人员的责任。 4.5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证》。 5《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管理 5.1《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5.2断路申请单位在生技部办理完《作业证》后交断路作业单位。 5.3作业结束后,将《作业证》交回生技部。否则将罚款。 5.4《作业证》应至少保留1年。 6安全要求 6.1作业组织 6.1.1断路作业单位办理完《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6.1.2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6.1.3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证》的内容进行。
6.1.4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件、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6.1.5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
6.1.6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6.2 作业交通警示
6.2.1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
——仅供参考
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6.2.2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6.2.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6.2.4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6.2.5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 6.2.6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6.2.7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 6.2.8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6.3 应急救援 6.3.1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6.3.2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6.4 恢复正常交通 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 编号: 申请部门 工程名称 断路原因 断路地段示意图 作业单位 监护人 (如简图描述不清可另附页) 断路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主要安全措施 选项 确认人 1 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 申请单位: 全。 2 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申请单位: 作业单位: 3 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件、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 作业单位: ——仅供参考
4 5 6 场所。 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夜间作业应设置红色、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的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设置高度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 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道路施工作业已报:交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补充安全措施: 作业单位: 作业单位: 作业单位: 7 8 9 作业单位: 申请单位意见: 作业单位意见: 签名: 签名: 完工验收 年 月 日 时 分 申请单位签名: 申请单位: 作业单位: 申请单位: 作业单位: 安全管理部门意见: 签名: 安全管理部门签名: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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