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和处罚
1.监管职责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检查内容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3.考核要求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严格考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考核不得收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4.违法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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