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危房置换协议
甲方: 村委会 乙方: 农 户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多次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自有房屋 间,建筑面积 平方米出售给乙方。
二、上列出售房屋包括附属设备,双方议定房屋价款人民币 元,由甲方出售给乙方。
三、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房屋腾空,连同原房屋所有权等有关证件,点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凭证。
四、在办理房屋产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若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概由甲方负责。
六、甲方保证其出售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除,绝无其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乙方买卖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致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七、交屋时,乙方发现房屋构造或设备与合同约定的不符,经鉴定属实,甲方应与 3 个月内予以修理,如预期不修理,乙方得自行修理,费用在房价款中扣除。如修理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得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外,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承担责任。
八、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乡土地站存档一份。
甲 方(签字): 乙 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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