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XX市人民政府十二五规划的发展需要,对XX市道路进行完善修建扩建,经市政府批准建设XX中心景观大道,以改善城市城市总体交通状况,依据国有土地房屋征缴条例和结合我市道路修建相关政策,现将房屋征收补偿内容公布如下:
一、规划征收范围
XX道路、桥梁建设及XX河景观改造工程建设,XX大街南侧、XX河两侧、XX路至农场之间。(包括所征收廉住房、建设区域内的商服门市、住宅及附属设施)。
二、房屋补偿原则
1、公开公正的原则 2、依法进行的原则 3、实物为主的原则 4、协商约定的原则
三、征收补偿方式
1、产权调换:景观大道修建所征收房屋采取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的采取“拆一还一”原则进行,货币补偿的采取评估作价原则进行。
2、安置补偿:住宅楼房统一按产权调换原址就近安置。商服统一规划 “风情商业街”安置;免收新旧建设费和结构差价,超出新建房屋实际的部分面积按市场价计算,多退少补。
3、差价补偿:产权调换的采取按面积统一分类抽签分配。住宅房屋回迁房面积比原征收房面积超出或少于5平方米的,按照成本价格补差价款,超出5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市场价格补交差价款;要求货币补偿的按照评估作价或按照回迁楼建设成本进行补偿。
4、现金补偿:商品门市房征收一次性现金补偿一层5000元/平方米,二层3000元/平方米标准;住宅楼征收一次性现金补偿2000元/平方米,楼层差价50元/平方米(即三四楼2000元/平方米,二五楼1950元/平方米,六楼1900元/平方米)。
四、征收补偿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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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照所有人为房屋所有人,产权证照与房屋所有人姓名不符的,必须持有双方买卖协议及其他证明材料;对无产权证照的房屋由有关部门(监察、社区、城管、规划、房产、土地)进行认定,拿出认定结果。
2、历史形成的背包与主房连体的(根据规划部门航拍图),并形成生活起居不可分割的部分与主房合计计算,拆一换一;
3、产权证照面积与房屋实际丈量面积不符的(一体房屋无后接)以实际丈量为准;
4、门房持有产权证照的,经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拆一还一;
5、从事商业活动的,以产权证照标明用途为准,有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年限等相关证明材料给予“拆一还一”商业用房;
6、经相关部门确认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由城管部门无偿拆除。 五、附属设施补偿
1、砖木门房(背包):无产权证照的适当补偿;一砖墙体100元/平方米;一砖半以上墙体150元/平方米,简易门房80元/平方米。
2、地下室:无照150元/平方米(低于2.2米不予补偿),有照300元/平方米。
3、移机补偿:有线电视移机50元,电话移机110元。
4、搬迁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根据产权证照住宅、办公室、库房1400元/每户,商品门市2000元(含二次搬迁);现金补偿房屋无搬迁费。
5、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自拆迁之日起至新建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止,商品门市按每月 10.00 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楼房按每月 5.00 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平房 3.00元 /平方米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6、装修补偿:商品房屋按实际装修金总额的30﹪予以补偿;六个月内新装修房屋和五年以上者不予补偿。(装修发票凭证为准,无发票、证明业户按评估后折价)。
7、经营损失补偿:商品门市房经营业户持企业资质和年度税收证明(连续三个月以上),并按照实际税收缴纳额的3倍给予一年的经营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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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附属补偿面积置换:装修补偿和经营损失补偿,依据房产评估价兑换面积(实际面积+附属补偿面积=产权置换面积),进行房屋产权置换,补偿置换面积不超过5平方米。
六、拆迁奖励办法
1、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1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5000元,20日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每户奖励3000元,3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1000元,30日后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2、对于动迁中特困户申请上报后,经领导办公室主任批准,额外给予3000元--5000元现金补偿。
3、一次性现金补偿者,按规定优先搬迁给予奖励,但无其它任何补偿金。 4、在交付房屋5个工作日内被征收户携带房屋征收协议、相关票据及房主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到XX市城镇道路修建、扩建拆迁办公室领取补偿金。
七、房屋分配安置
1、被征收房屋面积,商品门市统一规划“风情商业街”内安置;超出拆迁房屋实际面积,按市场价多退少补找差价。住宅按照上靠户型最小差距面积,多退少补,住宅回迁面积超出拆迁5平方米之内,按回迁楼建设成本价格找差价,成本价1400元/平方米。
2、参照城镇道路修征用的政策,房屋不分结构、质量好坏、采取统一区域安置(多层楼房按原单元原楼层安置,平房进行分组抽签分配)。
3、对要求过高、拒绝抽签的或扰乱阻碍回迁安置进行的被拆迁户,视为弃权,其所分配的回迁房,在剩余房屋中由领导小组制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最终解释权为XX道路建设及住房建设办公室。 特此公告。
XX市XX道路建设
XX河改造联合推进办公室 201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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