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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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不符合法规的事实描述 类别 初步整改建议 一、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 1 区域布置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B 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B 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B 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渗入水域的措施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A 产区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液化烃罐组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m) 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B 120 村庄 B 相邻工厂(围墙) 120 B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 55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B 45 线)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B 55 (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B 厂外公路(路边) 25 B 变配电站(围墙) 80 倍塔杆高 B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度 、Ⅱ级国家架空通信线路B 50 (中心线) B 通江、河、海岸边 25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m) 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B 120 村庄 B 相邻工厂(围墙) 120 B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 80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B 80 线)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B 80 (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B 厂外公路(路边) 60 B 变配电站(围墙) 120 B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80 2
序号 2 检查内容 不符合法规的事实描述 类别 初步整改建议 、Ⅱ级国家架空通信线路B 80 (中心线) B 通江、河、海岸边 80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m) 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B 100 村庄 B 相邻工厂(围墙) 50 B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 45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B 35 线)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B 45 (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B 厂外公路(路边) 20 B 变配电站(围墙) 50 倍塔杆高 B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度 、Ⅱ级国家架空通信线路B 40 (中心线) B 通江、河、海岸边 20 工厂总平面布置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不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B 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并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B 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 当厂区采用阶梯式布置时,阶梯间应有B 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漫流的措施 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B 并位于散发乙炔、其他烃类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汽车装卸站、液化烃罐装站、甲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B 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配电B 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B 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3
序号 检查内容 不符合法规的事实描述 类别 初步整改建议 3 选择含水分较多树种 A 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B 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采取以下防火措施时,防火距离可在表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减少 当甲、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采用密闭装卸B 时,装卸设施的防火距离可减少25% 当液化烃汽车装卸采取能防止液化烃就B 地排放的措施时,装卸设施的防火距离可减少25%,但不应小于10m 当固定顶可燃液体储罐采用氮气密封B 时,其防火距离可按浮顶罐处理 污水处理场的隔油池加盖,且设有半固B 定式灭火蒸汽系统时,其防火距离可减少25% 在加热炉等明火设备周围,若设有可燃B 气体浓度报警与蒸汽幕联锁设施时,其防火距离可减少25% 厂区道路 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B 于不同方位 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平交;若必须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不B 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 工艺装置区、液化烃储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气体的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B 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区内的储罐与消防车道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任何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B 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 当仅一侧有消防车道时,车道至任何储B 罐的中心,不应大于80m 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B 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4
序号 检查内容 不符合法规的事实描述 类别 初步整改建议 墙等防护设施 4 厂区道路 当液化烃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B 布置在同一装卸区时,液化烃栈台应布置在装卸区的一侧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内燃机车至另一栈台的鹤管的距离应符合下 列规定 B 对甲、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12m B 对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8m 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B 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其车档至最后车位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A 兼作走行线 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停放车辆的线段,应为平直B 段。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平坡曲线上 在甲、乙、丙类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B 10m;但装卸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7m 5 厂内管线综合 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B 工艺装置或罐组四周布置 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铁路的净空高B 度,不应小于;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横B 穿铁路或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炼油工艺装A 置、化工生产单元或设施;但可跨越罐区泵房(棚) 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 B 内的管沟、电缆沟、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二、工艺装置 1 一般规定 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B (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但油罐底板垫层可采5
序号 检查内容 不符合法规的事实描述 类别 B B 初步整改建议 2 用沥青砂 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泡沫塑料制品时,应为阻燃材料,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建筑物、构筑物的构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装置内布置 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内非防爆型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箱),应正压通风 在装置内部,应用道路将装置分隔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m2的设备、建筑物区。 当合成纤维装置的酯化聚合、抽丝与后加工厂房的占地面积大于10000m2时,应在其两侧设置道路 可供消防车通行的装置内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装置内应设贯通式道路。当装置宽度小于或等于60m、且装置外两侧设有消防车道时,可不设贯通式道路 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的净空 高度不应小于 当在明火加热炉与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之间,设置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小于表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 当液化烃设备的厂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朝向明火加热炉一面为封闭墙时,加热炉与厂房的防火间距可小于表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 当同一建筑物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其中间隔应为防火墙 装置的控制室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若必须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控制室应隔开,防火墙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和生活间等,应布置在装置的一侧,并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并宜6
B B B B B A A A B B 序号 检查内容 不符合法规的事实描述 类别 初步整改建议 位于甲类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装置B 内,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的室内地面,应至少比室外地坪高 控制室朝向具有火灾危险性的设备侧的B 外墙,应无门窗、洞口的非燃烧材料实体墙 控制室或化验室的室内,不得安装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一B 次仪表。当上述仪表安装在控制室、化验室的相邻房间内时,中间隔墙应为防火墙 两个及两个以上联合装置或装置共用的B 控制室,距甲、乙类或明火设备不应小于25m;距丙类设侧15m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可燃气体压缩机,宜布置在敞开或半敞B 开式厂房内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半敞开式或B 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地B 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厂房内应有防止气体积聚的措施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若在室内布置时,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的布置及其泵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液化烃泵、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B 可燃液体泵,应分别布置在不同房间内,各房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门窗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甲B B、乙A类可燃液体泵房的门窗或液化烃泵房的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 甲、乙A类液体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B 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在液化烃泵房、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B 燃液体泵房的上方,不应布置甲、乙、丙类缓冲罐等容器 液化烃泵不超过两台时,可与操作温度B 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同房间布置 7
序号 检查内容 不符合法规的事实描述 类别 初步整改建议 空气冷却器不宜布置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设备上方;若布B 置在其上方,应用非燃烧材料的隔板隔离保护 在装置正常生产过程中,不直接参加工艺过程,但又需要紧靠装置设置的某些原料或成品等装置储罐,当其总容积:液化烃罐不大于100m3、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罐不大于1000m3时,其与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表确定;当其总容积:液化烃罐大于100m3且小于300m3可燃液体罐大于1000m3且小于3000m3、可燃气体罐大于1000m3且小于5000m3时,可在装置附近集中布置,其与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装置储罐与甲类装置的防火间距(m) 30 B 液化烃甲A 25 B 可燃液体甲B、乙 20 B 可燃液体丙 15 B 可燃气体甲、乙 装置储罐与乙类装置的防火间距(m) 25 B 液化烃甲A 20 B 可燃液体甲B、乙 15 B 可燃液体丙 15 B 可燃气体甲、乙 装置储罐与丙类装置的防火间距(m) 20 B 液化烃甲A 15 B 可燃液体甲B、乙 15 B 可燃液体丙 15 B 可燃气体甲、乙 装置内烷基金属化合物、有机过氧化物B 等甲类化学危险品的装卸设施、储存室等,应布置在装置的边缘。 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钢瓶(含实瓶和空瓶),应分别存放在位于装置边缘的B 敞棚内,并应远离明火或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设备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B 少于两个;但面积小于60m2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房间,可只设1个 设备的框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塔区平台或其他设备的框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B 通道,但长度不大于8m的甲类气体或甲A、乙类液体设备的平台或长度不大于15m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平台,可只8
序号 检查内容 不符合法规的事实描述 类别 初步整改建议 3 设一个梯子 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B 于50m 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B 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工艺管道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25mm的B 上述管道和阀门采用锥管螺纹连接时,除含氢氟酸等产生缝隙的腐蚀性介质管道外,应在螺纹处采用密封焊。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采样管B 道,不应引入化验室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气液在管沟内积聚的措B 施,并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密封隔断;管沟内的污水,应经水封并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工艺和公用工程管道共架多层敷设时,宜将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250℃的管道布置在上层;液化烃及腐蚀性介质管道B 布置在下层;必须布置在下层的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250℃的管道,可布置在外侧,但不应与液化烃管道相邻 氧气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共架敷设时,氧气管道应布置B 在一侧,与上述管道之间宜用公用工程管道隔开,或保持不小于250mm的净距 公用工程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或设备连接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在连续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B 阀,并在其根部设切断阀 在间歇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两道B 切断阀,并在两阀间设检查阀 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的低点,应设两道排液阀,排出的液体应排放至密闭B 系统;仅在开停工时使用的排液阀,可设一道阀门并加螺纹堵头或盲板 加热炉燃料气调节阀前的管道压力等于B 或小于(表),且无低压自动保护仪表9
序号 检查内容 不符合法规的事实描述 类别 初步整改建议 4 时,应在每个燃料气调节阀与加热炉之间设置阻火器。 加热炉燃料气管道上的分液罐的凝液,不应敞开排放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等于或大于8m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 泄 压 排 放 在不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顶部操作压力大于的压力容器 顶部操作压力大于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上述机泵的出口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高于设备的设计压力 设备的安全阀出口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入储罐或其他容器 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 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应经冷却后接至放空设施 泄放可能携带腐蚀性液滴的可燃气体,应经分液罐后接至火炬系统 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应在其入口前设爆破片或在其入口管道上采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防堵措施 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抽送至储罐,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系统;②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 焦化装置的加热炉,应设置炉内可燃液10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序号 检查内容 不符合法规的事实描述 类别 初步整改建议 5 体事故紧急放空冷切处理设施 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出馏塔顶、常压塔B 顶、减压塔顶的不凝气,不应直接排入大气 可燃气体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连续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B 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以上 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徘气筒顶或放空管B 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以上 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B 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B 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A 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 装置内火炬的设置,应满足:①严禁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携带可燃液体;②火炬的高度,应使火焰的辐射热不致影响A 人身及设备的安全;③火炬的顶部,应设常明灯或其他可靠的点火设施;④距火炬筒30m范围内,严禁可燃气体放空。 耐火保护 下列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管架,应覆盖耐火层: 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甲、乙A类B 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 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B 等于或大于5m3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 B 加热炉的钢支架 B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主管廊的钢管架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B 于8,且总重量等于或大于25t的非可燃介质设备的承重钢框架、支架和裙座 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管架的下列部位,应覆盖耐火层: 11
序号 检查内容 设备承重钢框架:单层框架的梁、柱;多层框架的楼板为透空的箅子板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多层框架的楼板为封闭式楼板时,该层楼板面以上的梁、柱 设备承重钢支架或加热炉钢支架:全部梁、柱 钢裙座外侧未保温部分及直径大于的裙座内侧 钢管架:低层主管带的梁、柱,且不宜低于;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的管架,其全部梁柱及斜撑均应覆盖耐火层 涂有耐火层的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当耐火层选用防火涂料时,应采用厚型无机并能适用于烃类火灾的防火涂料 其他要求 甲、乙类设备或有爆炸危险性的粉尘、可燃纤维的封闭式厂房的采暖、通风和空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散发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其火灾危险性类别和爆炸危险区范围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散发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应采取防上粉尘和纤维扩散和飞扬的措施 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有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有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 生产或储存不稳定的烯烃、二烯烃等物质时,应采取防止生成过氧化物、自聚物的措施 甲、乙A类设备和管道,应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措施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转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12
不符合法规的事实描述 类别 B 初步整改建议 B B B B 6 B B B B B B B B 序号 检查内容 不符合法规的事实描述 类别 B 初步整改建议 当可燃液体容器内可能存在空气时,其 入口管应从容器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应延伸至距容器底200mm处 烧燃料气的加热炉应设长明灯并宜设置 火焰监测器 凡有隔热衬里的设备(加热炉除外), 其外壁应涂刷超温显示剂或设置测温点 装置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 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室、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三、储运设施 1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储罐应采用钢罐 储存甲B、乙A类的液体,宜选用浮顶或浮舱式内浮顶罐(以下简称内浮顶 罐),不应选用浅盘式内浮顶罐;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应选用压力储罐 甲B类液体固定顶罐或压力储罐除有保 温层的原油罐外,应设防日晒的固定式冷却水喷淋系统或其他设备 储罐应成组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在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 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液化烃的储罐,不应与可燃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3; 浮顶、内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600000m3 罐组内的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12个;单罐容积小 于10000m3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16个;但单罐的容积均小于1000m3储罐,以及丙B类液体储罐的个数不受此限 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但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3的丙B类的储 罐,不应超过4排,其中润滑油罐的单罐容积和排数不限 罐组应设防火堤,但位于丘陵地区的罐 组,可利用地形设事故存液池,而不设13
B B B B B B B B B B B 序号 检查内容 防火堤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固定顶罐,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②浮顶罐、内浮顶罐,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③当固定顶罐与浮顶罐或内浮顶罐同组布置时,应取上述一、二款规定的较大值 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与相邻罐组储罐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5m,且其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设有防火堤的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①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m3时,隔堤所分隔的储罐容积之和不应大于20000m3;②单罐容积大于5000m3至小于20000m3时,可每4个一隔;③单罐容积20000m3至50000m3时,可每2个一隔;④单罐容积大于50000m3时,应每1个一隔;⑤隔堤所分隔的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超过两个 多品种的液体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①甲B、乙A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②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③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④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防火堤及隔堤,应符合下列规定:①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②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其高度应为至;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③隔堤顶应比防火堤顶低至;④管道穿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闭;⑤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设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⑥应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设置两个以上人行台阶或坡道,隔堤均应设置人行台阶 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4
不符合法规的事实描述 类别 初步整改建议 B B B B B B B 序号 检查内容 不符合法规的事实描述 类别 初步整改建议 2 ①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四周,应设导液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入存液池内;②事故存液池距储罐不应小于30m;③事故存液池和导液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④事故存液池应有排水措施;⑤事故存液池的容积和防火堤的有效容积计算要求一样 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 和呼吸阀 储存温度高于100℃的丙类液体储罐,应设专用扫线罐 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 可燃液体的储罐宜设自动脱水器,并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装置 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应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液化烃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助燃气体储罐,应分别成组布置 液化烃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全压力式或全冷冻式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罐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每组全压力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全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宜多于2个 全压力式储罐组的总容积大于6000m3时,罐组内应设隔堤,隔堤内各储罐容积之和不宜大于6000m3。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m3时,应每一个一隔。全冷冻式储罐组的储罐,应每一个一隔。隔堤应低于防火堤 不同储存方式的储罐不得布置在一个罐组内 液化烃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D为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 全压力式球式且有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储罐之间相距 全压力式球式且有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储罐之间相距 全压力卧式储罐 且不宜大于 15
B B B B B B B B B A B B B 序号 不符合法规的类事实描述 别 助燃气体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D为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 B 球罐之间 B 卧罐之间 且不宜大于 可燃气体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D为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 B 水槽式气柜之间 D B 干式气柜之间 B 球 罐之间 B 两排卧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相邻液化烃罐组储罐间的距离,不应小B 于16m 低温液氨储罐应设防火堤,堤内有效容B 积应为一个最大储罐容积60% 成组布置的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应设防火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应为储罐最高液位与防火堤高度之差;B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应为一个最大储罐的容积;②防火堤应设置人行台阶或梯子;③应为非燃烧实体防护结构,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及温度变化的影响,且不渗漏 液化烃、液氨等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B 于 液化烃储罐的承重钢支柱应覆盖耐火B 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液氨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B 全阀,低温液氨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 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装置B 或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装置。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 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水槽式储罐,应B 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 液化烃储罐的安全阀出口管,应接至火炬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就地放空,但B 其排气管口应高出相邻最高储罐罐顶平台3m以上 液化石油气蒸发器的气相部分,应设压B 力表和安全阀 液化烃储罐开口接管的阀门及管件的管B 道等级不应低于,其垫片应采用缠绕式检查内容 16
初步整改建议 序号 检查内容 不符合法规的事实描述 类别 初步整改建议 3 垫片。阀门压盖的密封填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全压力式储罐,应安装为储罐注水用的管道及阀门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①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安全梯;②甲B、乙、丙A类的液体,严禁采用沟槽卸车系统;③顶部敞口装车的甲B、乙、丙A类的液体,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④装卸泵房至罐车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8rn;⑤在距装车栈台边缘10m以外的可燃液体输入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⑥零位罐至罐车装卸线不应小于6m 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下列规定:①装卸站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②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③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装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④甲B、乙A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⑤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⑥甲B、乙A类液体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 液化烃铁路和汽车的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液化烃的铁路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②当不同时作业时,也可与可燃液体装卸共台设置;③液化烃严禁就地排放;④液化烃汽车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rn;⑤液化烃的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可燃液体码头、液化烃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的最小距离(m) 55 船 长(279~236) 50 船 长(235~183) 40 船 长(182~151) 35 船 长(150~110) 25 船 长<110 可燃液体和液化烃的码头与其他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17
B B B B B B B B B 序号 检查内容 的《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边处的装卸船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液化烃的装卸管道,应采用装油臂或金属软管,并应采取安全放空措施 灌装站 液化石油气的灌装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液化石油气的灌瓶间和储瓶库,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物,半敞开式建筑物下部应设通风设施 液化石油气的残液,应密闭回收,严禁就地排放 灌装站应设非燃烧材料高度不低于的实体围墙,厂区内灌装站的围墙下部应设通风口 灌瓶间和储瓶库的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表层 液化石油气缓冲罐与灌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灌瓶间与储瓶库的室内地面,应比室外地坪高以上 氢气灌瓶间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液氨和液氯等的灌装间,宜为敞开式建筑物 液化石油气、液氨或液氯等的实瓶,不应露天堆放 火炬系统 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空气、惰性气、酸性气及其他腐蚀性气体,不得排入火炬系统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在接入火炬前,应设置分液和阻火等设备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徘放 火炬应设可靠的点火系统 泵和压缩机 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设施内,泵和压缩机等旋转设备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甲、乙A类液体泵房、可燃气体压缩机房与变配电室或控制室相邻布置时,变配电室或控制室的门、窗,应位于爆炸18
不符合法规的事实描述 类别 初步整改建议 4 5 6 B B B B B B B B B B A A B B B B B 序号 检查内容 不符合法规的事实描述 类别 B B 初步整改建议 7 8 危险区范围之外 在电动往复泵、齿轮泵或螺杆泵的出口管道上,应设安全阀;安全阀的放空管,应接至泵的入口管道上,并宜设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在可燃气体往复式压缩机的各段出口上,应设安全阀,安全阀的放空管,应接至压缩机一段入口管道上 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 在跨越铁路或道路的工艺管道上,不应设阀门、波纹管或套筒补偿器,并不得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 工艺管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与阀门、设备开口连接,除要求法兰或螺纹连接外,应焊接连接;②输送高粘、易凝介质的管道,必要时可采用法兰连接 在无隔热层,不排空的地上甲、乙类液体管道的每对切断阀之间,应采取泄压措施 厂内仓库 甲、乙、丙类的物品库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甲类物品的库房宜单独设置,其储量不应超过30t;当储量小于3t时,可与乙、丙类物品库房共用一栋建筑物,但应设独立的防火分区 乙、丙类物品的储量,应按装置2至15 天的产量计算确定 物品应按其化学物理特性分类储存,当物料性质不允许同库储存时,应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 库房应通风良好 对于可能产生爆炸性混合气体或在空气中能形成粉末,纤维等爆炸性混合物的库房内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面层,需要时应设防水层 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等包装产品的高架仓库,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②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③宜设火灾报警器和固定式水喷淋(雾)灭火系统 在空气中能形成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19
B B B B B B B B B B 序号 检查内容 不符合法规的事实描述 类别 初步整改建议 物的物料库房,应通风良好,并宜设火灾报警器和灭火系统 袋装硝酸铵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A 二级。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甲、乙类液体的轻便容器(如瓶、桶)B 存放在室外时,应设防晒棚或水喷淋(雾)设施 二硫化碳的存放,应符合:①库房温度宜保持在5~20℃之间;②空桶与实桶均不得露天堆放;③实桶应单层立放;④桶装库房下部应通风良好;⑤当库房B 采暖介质的设计温度高于100C时,应对采暖管道、暖气片采取隔离措施;⑥二硫化碳的储罐,不应露天布置,罐内应有水封,并应防冻 四、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污水处理场与循环水场 1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可燃液体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但可燃气体的凝结液和下列水不得直接排入B 生产污水管道:①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超过40℃的水;②混合时产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 生产污水排放应采用暗管或覆土厚度不小于200mm的暗沟。设施内部若必须采B 用明沟排水时,应分段设置,每段长度不宜超过30m,相邻两段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m 全厂性生产污水管道,不得穿越工艺装A 置、罐组和其他设施或居住区 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工艺装置内的塔、炉、泵、冷换设备等A 区围堰的排水出口 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A 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 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A 上 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B 300m时,应用水封井隔开 重力流循环回水管道在工艺装置总出口A 处,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20
序号 检查内容 不符合法规的事实描述 类别 B 初步整改建议 一幢建筑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房间 时,每个房间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设水封 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且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并宜在 防火堤与水封之间的管道上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 排气管的设置,应符合:①管径不宜小于100mm;②排气管的出口,应高出地面以上,并应高出距排气管3m范围内 的操作平台、空气冷却器以上;③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15m半径范围内,不应设排气管 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 下水井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 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系统的可燃液体分 离池,必须设非燃烧材料的盖板 2 污水处理场与循环水场 隔油池的保护高度,不应小于400mm。 隔油池应设非燃烧材料的盖板,并应设蒸汽灭火设施。 隔油池的进出水管道,应设水封。距隔油池池壁5m以内的水封井、检查井的 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 循环水场冷却塔的填料、收水器,当采 用聚氯乙烯、玻璃钢等材质时,应采用阻燃型,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五、消防 1 消防站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消防站 消防站的位置,应满足下列要求:应便于消防车迅速通往工艺装置区和罐区; 宜避开工厂主要人流道路;宜远离噪声场所;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石油化工企业消防车辆的车型配备,应以大型泡沫消防车为主,且应配备干粉 或干粉-泡沫联用车;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宜配备高喷车和通讯指挥车 消防站必须设置接受火灾报警的设施和 通讯系统。其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①21
B B B A A B B B B B A 序号 检查内容 电话报警系统的受警电话应为录音电话;②当设有自动报警、手动报警按钮系统时,宜设置报警信号显示盘;③当企业设有电视安全监视系统时,消防站宜设置显示屏幕;④当企业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反馈信号在消防站宜有显示 消防总站应由车库、通讯室、办公室、值勤宿舍、药剂库、器材库、蓄电池室、干燥室(寒冷或多雨地区)、培训学习室及训练场、训练塔,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等组成 消防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车库室内温度不宜低于12℃。一、二级消防站的车库宜设机械排风设施 车库、值勤宿舍必须设置警铃,并应在车库前场地一侧安装车辆出动的警灯和警铃。通讯室、车库、值勤宿舍以及通往车库走道等处应设事故照明 车库大门应面向道路,距道路边不应小于15m。车库前场地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地面,并应有不小于2%的坡度坡向道路 消防给水系统 在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事故时,另一条应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 可燃液体地上立式罐应设固定或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其供水范围、供水强度和设置方式应满足下列要求:①罐壁高于17m或储罐容量大于、等于10000m3的非保温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但润滑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②储罐固定式冷却水系统应有确保达到冷却水强度的调节设施 可燃液体储罐消防冷却用水的延续时间:直径大于20m的固定顶罐和浮盖用易熔材料制作的浮舱式内浮顶罐,应为6 h,其他储罐可为4h 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22
不符合法规的事实描述 类别 初步整改建议 N N A B 2 B B B 3 序号 检查内容 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的工艺装置区、罐区等,应设消防给水系统,其压力宜为~。其他场所采用正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其压力应确保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低于(自地面算起)。低压消防给水系统不应与循环冷却水系统合并 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①环状管道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②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每段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地下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下,距冰冻线不应小于150mm 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宜选用地上式消火栓;②消火栓应沿道路敷设;③消火栓距路面边不宜大于5mm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④地上式消火栓距城市型道路路面边不得小于;距公路型双车道路肩边不得小于;距单车道中心线不得小于3m;⑤地上式消火栓的大口径出水口,应面向道路。当其设置场所有可能受到车辆冲撞时,应在其周围设置防护设施;⑥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与生产或生活合用的消防给水管道上设置的消火栓,应设切断阀。当检修消火栓允许停水时,可不设 对在寒冷地区设置的箱式消火栓、消防水炮、水喷淋或水喷雾等固定式消防设备,应采取防冻措施 消防水泵房 消防水泵房宜与生活或生产的水泵房合建,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每台消防水泵宜有独立的吸水管;两台以上成组布置时,其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能确保吸取全部消防用水量;②成组布置的水泵,至少应有两条出水管与环状消防水管道连接,两连接点问应设阀门。当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出水管应能输送全部消防用水量;③泵23
不符合法规的事实描述 类别 初步整改建议 B B B B B B 4 B B 序号 检查内容 的出水管道应设防止超压的安全设施 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备用泵。备用泵的能力不得小于最大一台泵的能力 消防水泵房应设双动力源;当采用内燃机作为备用动力源时,内燃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下列场所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非水溶性和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500m3水溶性甲、乙类可燃液体的固定顶罐及浮盖为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 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50000m3的可燃液体浮顶罐 机动消防设施不能进行有效保护的可燃液体罐区 地形复杂消防车扑救困难的可燃液体罐区 下列场所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①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积等于或小于200m3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②润滑油储罐;③可燃液体地面流淌火灾、油池火灾 大于或等于50000m3的浮顶罐应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可采用手动或遥控控制。大于或等于100000 m3的浮顶罐,泡沫灭火系统应采用程序控制 干粉灭火系统 扑救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和电器设备及烷基金属化合物等的火灾,宜选用钠盐干粉。当干粉与氟蛋白泡沫灭火系统联用时,应选用硅化钠盐干粉 蒸汽灭火系统 工艺装置有蒸汽供给系统时,宜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但在使用蒸汽可能造成事故的部位不得采用蒸汽灭火 灭火蒸汽管应从主管上方引出,蒸汽压力不宜大于1MPa 半固定式灭火蒸汽快速接头(简称半固定式接头)的公称直径应为20mm;与其连接的耐热胶管长度宜为15~20m 24
不符合法规的事实描述 类别 B B 初步整改建议 5 B B B B B B 6 7 B B B B 序号 8 检查内容 灭火器设置 生产区内宜设置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但仪表控制室、计算机室、电信站、化验室等宜设置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工艺装置内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甲类装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9m,乙、丙类装置不宜超过12m;②每一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多层框架应分层配置;③危险的重要场所,宜增设推车式灭火器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栈台,应沿栈台每12m处上下分别设置一个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地上罐组,宜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2配置一个手提式灭火器,但每个储罐配置的数量不宜超过3个 灭火器的配置,除本章已有规定者外,其他有关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灭火器配置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火灾报警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必须设置火灾报警系统。消防站内应设接受火灾报警的设施 电话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一、二级消防站,应设不少于两处火灾同时报警的录音受警电话;②消防分站、工厂生产调度中心、消防水泵房,宜设受警监听电话;③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的控制室应设火灾报警专用电话 消防站与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电话。一、二级消防站,还宜设置无线电通讯设备 大型石化企业的甲、乙类装置区及罐区四周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感烟、感温、火焰等自动报警器的信号盘应设置在其保护区的控制室或操作室内 液化烃罐区消防 液化烃罐区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并应配置移动式的干粉等灭火设施 液化烃储罐容积大于100m3时,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或固定式水炮和25
不符合法规的事实描述 类别 B 初步整改建议 B B B B 9 A B B B B 10 B B 序号 检查内容 不符合法规的事实描述 类别 初步整改建议 11 移动式消防冷却供水系统。储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3时,可不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或固定式水炮。移动式消防冷却供水系统应能满足消防冷却总用水量的要求 液化烃罐区的消防冷却总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用水量和移动式消防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 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的固定消防冷却供水系统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①罐顶冷却宜设置固定淋水设施,罐壁冷却宜设置固定水炮冷却;②着火罐及邻罐的罐顶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小于4L/min·m2,冷却面积按罐顶全表面积计算;③着火罐及邻罐罐壁的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小于2 L/min·m2,着火罐冷却面积按全表面积计算,邻罐按半个罐表面积计算 移动式消防冷却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一个储罐用水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储罐容积小于400m3时,不应小于30L/s,大于或等于400m3时,不应小于45L/s;②当罐区只有一个储罐时,计算用水量可减半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可采用水喷淋或水喷雾等型式;但当储罐储存的物料燃烧,在罐壁可能生成碳沉积时,应设水喷雾。水喷淋可采用喷头、穿孔管或罐顶多齿堰式等淋水型式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储罐容积大于400m3时,供水竖管宜采用两条,并对称布置,罐顶多齿堰式淋水可为一条;②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控制阀,应设于防火堤外,且距罐壁不宜小于15m,阀门控制可采用手动或遥控,阀后宜设置带旁通阀的过滤器;③控制阀后及储罐上设置的管道,应采用镀锌管 装卸油码头消防 甲、乙类油品码头的消防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停泊1000吨级及其以上船型的河港油码 头或停泊5000吨级及其以上船型的海港油码头,应设固定或半固定式泡沫灭火26
B B B B B B 序号 检查内容 系统,其混合液供给速率不宜小于30L/s 停泊5000吨级及其以上船型的河港油码头或停泊20000吨级及其以上船型的海港油码头,应设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其混混合液供给速率不宜小于60 L/s;并宜设置两个固定式水-泡沫两用炮,每个炮喷射速率不宜小于30 L/s;当海港油码头停泊50000吨级及其以上船型时,两用炮宜采用高架遥控炮 混合液的延续供给时间不宜小于,但消防水的供给时间不宜小于2 h,当设置水幕时,消防用水尚应考虑水幕用水量 35000吨级及其以上船型的甲、乙类油品海港码头在油船靠泊作业期间,应有消防船或拖消两用船进行监护 建筑物内消防 可燃液体、气体厂房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①多层厂房及单层厂房长度大于或等于30m时,应设置消火栓;②多层甲、乙类的厂房宜在楼梯间增设半固定式消防竖管,各层设置水带接口,竖管入口设于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③消火栓配置的水枪应为直流-水雾两用枪 工艺装置、单元及电气系统采用计算机控制的控制室消防应满足下列要求: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内部装修及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的有关规定;②控制室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单独设防火分区;③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信号盘设于操作间;④电缆沟进口处,有可能形成可燃气体积聚时,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⑤应设置手提式及推车式气体灭火器 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合成橡胶及塑料、硫磺、尿素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单层仓库,建筑面积超过现行国标《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时,应设火灾自动报警或电视监视系统;但醋酸纤维、粘胶纤维、锦纶、涤纶、腈纶纤维等易燃或燃烧猛烈的合成纤维库房宜同27 不符合法规的事实描述 类别 初步整改建议 B B B 12 B B B 序号 检查内容 不符合法规的事实描述 类别 初步整改建议 时设置电视监视系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其库房的跨度超过30m时,可增设高架式水炮 六、电气 1 消防电源及配电 消防水泵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满足现行B 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 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事故照明,B 事故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重要消防用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B 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其配电线路宜采用耐火电缆 2 防雷 工艺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分类及B 防雷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A 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A 罐 装有阻火器的甲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 定顶罐,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B 时,可不设避雷针、线;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 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A 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 浮顶罐 (含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 B 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作电气连接 B 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 燃液体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B 应采用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作电气连接 防雷接地装置的电阻要求,应按现行国B 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的有关规定执行 3 静电接地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B 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28
序号 检查内容 措施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①进出装置或设施处;②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③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除第一类防雷系统的独立避雷针装置的接地体外,其他用途的接地体,均可用于静电接地 不符合法规的事实描述 类别 B 初步整改建议 B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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