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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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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异同

作者:李嘉慧

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2期

摘要: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交警部门开具的,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对事故责任和过程程度进行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重要的证据,根据交通认定书可以划分出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等。本文主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论述,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细致的梳理。具体分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事故责任不等同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关键词: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2.14;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5-0265-01 作者简介:李嘉慧(1996-),女,汉族,安徽阜阳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依据,主要是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根据事故发生的现场情况作出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作出判断,对事故产生的主要责任进行划分,对事故产生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最终确定事故责任。其中责任包括: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以及全部责任。同时,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证据,法院可以根据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关联性的原则,对于认定书确定的内容,作出是否采纳的审查。如果事实真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那么法院将会采纳;反之,将会对案件重新审理,并且重新对事件责任和赔偿作出审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都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了说明。在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都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归结到证据的范围。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交通事故认定书所取代,交通事故责任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责任以及产生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对当事人在事故当中作用大小而定。

交管部门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进行认定,这种责任认定和民事责任不同。两者不能混同起来,不能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事故赔偿责任的唯一根据。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不同的责任主体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主要是在交通事故当中直接参与的人员责任,具体包含机动车司机以及乘客等。然而,交通事故赔偿的责任不仅仅局限于司机和乘客,还可能包括汽车投保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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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公司、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单位等,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范围比交通事故责任范围更大。例如:当机动车的使用人和所有人分离,这时候发生了交通事故,虽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使用人,但是使用人是在执行本单位的工作,所以,最终的责任认定应该由使用人的工作单位来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与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就不一致。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当事人就可以不负责任,但是法院最终判决可能会判决行为人承担部分责任。再例如:在好意搭载乘客的事件中,虽然交警认定乘客不负责任,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的行为,鼓励这种行为,法院可以根据事情判决让乘客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不同的适用责任原则

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时候主要适用的是无过错无责任的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全部过错的承担全部责任,过错一样的承担同等责任,过错大的承担主要责任,过错小的承担次要责任;而在认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时候主要不仅仅要依照过错责任原则,还需要考虑其他方面的因素。例如: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应该以其投保额内承担,在行人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一般会推定机动车承担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没有过错,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承担不超过10%的承认,如果行人一方有过错,那么要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从中可以看到,认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时候,不单单考虑了过错推定责任,还适应的结合了过错相抵的原则。 三、适用不同的法律

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时候,主要适用的法律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除了上面提及的两个法律规定之外,还包含《民法通则》以及《侵权责任法》当中的一些内容。而交通事故赔偿主要适用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 四、结论

综上所述,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同的:第一、承担的责任形式不同,前者是当事人在处理事故中要承担的行政责任,而后者是当事人的因过错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第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前者依据的是《道交法》第73条、《道交法实施条例》第91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的规定,后者依据的是《道交法》第76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的规定;第三、前者是由交警部门依职权确定,后者是人民法院依审判权确定。在民事赔偿程序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作为认定民事责任的一种证据,而非唯一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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