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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亨士酒业有限公司酒类经营制度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上海亨士酒业有限公司 酒类商品经营管理制度

为规范酒类商品经营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 公司介绍

公司名称:上海亨士酒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冰克路500号3幢5层514室 仓库地址: 法定代表人:余绪东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是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 GB 10343 食用酒精 GB 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

GB/T 17110 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

GB/T 17204 饮料酒分类(GB/T 17204----1998, eqv OIV:1996)

三、 经营条件

1. 经营资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应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酒类零售许可待其他证明。

2.经营场地:酒类零售经营者应有相对固定的、与经营规模或经营技术条

件相适应的经营场地,持有房屋产权证或经营场地租凭合同。经营场地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消防和建筑设计防火要求。选址应符合酒类商品特性要求。销售场所 应设于建筑物内,具备完整、符合商品零售所必需的照明、空气调节、空间通透的条件。销售场所应明亮、整洁、具有商品展示、交易的功能,主通道和货架间具备GB/T 17110 规定的要求,且与仓储设施分开。

3.仓储设施:应有相对固定的仓储设施。仓储设施应远离高污染和高辐射地区,远离热源或采取必要措施使其不受热源的影响,应设于建筑物内,地面平整 ,干燥通风,能够满足所经营酒类商品的温度等要求。

4.经营设备:商品陈列设备应有独立、稳固的商品陈列、资金结算要求的设备,并保持设备功能的正常。资金结算设备应具备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资金结算设备

5. 从业人员条件:凡从事酒类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方能上

岗,且相关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四、 物流查验记录制度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酒类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针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应建立采购过程信息管理台账,保证采购过程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销售记录,如实记录酒类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进口批号、保质期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酒类经营者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出入库登记制度,数据应真实、完整。所有出入库,进货与销售的记录,必须完整保存三年以上。

五、 酒类经营的质量控制制度

1. 产品质控:

酒类经营者应对采购的酒类按照法律、法规和酒类安全标准履行查验义务,查检酒类感官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酒类销售的证明文件,并禁止销售以下酒类

商品:

(1) 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2) 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3) 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4) 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5)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酒类经营者应执行GBl0344相关条文,对采购的酒类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标识、产地、出厂检验证明等进行的审核工作,应执行GBl0344、GB 2757、GB 2758、GB 10343、GB/T 17204等相关条文。

不符合酒类安全标准退市:对储存、销售的酒类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要求的酒类,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2. 仓储质控

酒类陈列设施布局合理,划定酒类经营区。酒类仓库必须做到专用、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和有毒有害的物质。

申请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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