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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有机结合的理论分析

2021-09-18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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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有机结合的理论分析

作者:于小宁

来源:《好日子(中旬)》2017年第12期

经济法当中有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两个部分就包括着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则法,这两者从哲学的角度上来讲可以说是“二者互为矛盾,对立统一的”,一定程度上来说二者是不应当存在同一个体制当中,宏观调控法是计划经济体质应当存在的,而市场规则法是市场经济体制应当存在的,但是二者都有各自的弊端,二者结合起来就可以化解矛盾。 1 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作为调节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两大法律手段,二者是不可或缺的,在经济法律体系中具有同等的重要地位。当然,它们在产生顺序、解决问题、功能作用、调整性质、调整原则等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1.1两种不同的法律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 两者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1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从作用机制的外在表现来看,市场规制法的目的是通过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创造自由的,稳定的市场秩序,其根木是促进市场竞争的。市场竞争是一种自由竞争、公平竞争、有序的竞争,而市场规制法的目的就在于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维系一个良好的竞争秩序,其外在的表现为促进市场竞争。而宏观调控法则通过对市场竞争的范围、竞争的目的等作出一定的限制和规定,外在表现为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市场竞争。从这一视角看,两者是对立的,相互排斥的。但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一个根木目的是为了实施和组织更好的市场竞争,而且从两者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这两方面看,二者是统一的,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手段,都是为了保证国民经济能持续、稳定、健康、快速的发展,所以,二者又是统一的。

1.1.2宏观调控法以市场规制法为基础。宏观调控法的功能在于保证宏观调控目的的实现及调控的合法性。而市场规制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从其内容来看,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必须依靠市场规制法所维系的市场竞争来实现。宏观调控法所要实现的和维护的市场独立、自由、秩序等目的,也需要市场规制法在微观层次的作用的发挥,并且市场竞争秩序的良好也是宏观调控法的目的之一。宏观调控法要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离不开市场规制法,尤其是反垄断法,因为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就是一种不合理的、非法的产业结构,它所维持的自由竞争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的根木途径。此外,由于宏观调控对市场竞争的依赖性所致,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它的制定必须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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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由市场规制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所反馈回的信息来进行,而不能自目制定和调控,所以,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和实施应以市场规制法为基础。

1.1.3市场规制法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市场规制法所维系的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必须以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作为其最终目标,为市场竞争指明了发展方向,避免了自目、无谓的竞争。宏观调控法创造和维护市场主体的独立、平等、自由和秩序,为市场规制法所追求和维系的自由竞争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实现最优化的市场竞争。宏观调控法要实现的产业结构优化的目的,为反垄断法提供了指导和条件。此外,宏观调控法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文献,也為市场规制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指南。 1.2两种不同的法律之间的区别

1.2.1二者解决的问题不同。适度参与经济活动是各国政府的最佳选择,宏观调控法就是实现政府适度参与经济活动的法律形式。市场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自发调节社会经济,其高效率毋庸置疑。然而,我们也看到,在利润最大化的驱动下,竞争者必然会千方百计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甚至不惜以结成垄断联盟或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自竞争。如此而来,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受到限制,市场配置资源违背最优原则,“市场失灵”不可避免。市场规制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排除干扰因素,保证市场正常运转,防止“市场失灵”。

1.2.2二者的功能作用不同。市场规制法的作用在于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干预市场,通过行政机关管理市场。国家按有利生产、活跃流通、方便生活、讲求效益、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商品市场,对自发形成的市场要加强管理;对市场经营者、商品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等市场进入者设置法定的进入条件;对于已进入市场者设置的市场进入壁垒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剔除,保障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同时,设定公平交易规则,对于违反者给予警告、罚款、直至逐出市场,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宏观调控法的作用在于政府参与经济活动,实现引导经济发展的目标。政府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产业调节、计划、国有资产管理、投资、金融、税收、交通、电信、劳动、自然资源、能源、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领域管理与自己具有隶属关系的经济组织,并引导其他经济个体的经济活动,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 我国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比较分析

首先来分析市场规制法。反垄断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必须面对的一项长久任务,我国亦然。但是,我国的反垄断问题较之于西方,更具有中国社会的独特之处。我国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市场的发育、壮大是以计划体制的逐步萎缩为条件的,市场经济是在不断削弱行政性垄断的前提下发展的。反行政性垄断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能否建立的关键所在。国国内资本在20年改革中虽有长足进步,但是与国际垄断资本相比差距仍是很大,可见,我国对国内资本仍然持鼓励态度。

对于宏观调控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而是实行宏观调控的现代市场经济。规范市场宏观调控的法律是在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的前提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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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以间接的宏观调控措施,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的法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可以管理与自己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也可以依法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以引导其他经济主体的活动。因此,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中首先应当有政府宏观调控行为法。此外,适应宏观调控的需要,还应当有一系列配套法律,诸如,产业调节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中央银行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财政税收法、价格法、对外贸易法等等。 总之,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各子部门所组成的统一整体,这些经济法子部应该是内外协调一致的,它们既要具备经济法的基木属性,体现国家调控经济的意志性,保证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协调,保证中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又要具有特定的功能和作用,相互间能配合和补充,以保证经济法的独立存在和经济法整体作用的发挥。 参考文献

[1]杨紫炬.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8

[3]王继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商法与经济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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