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讨论稿)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2]2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建设的通知》(粤教思〔2016〕1号)和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全面推进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工作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全面推进我校家长委员会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家校共育网络,充分发挥综合育人效益,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本会全称为“ 小学家长委员会”。 第二条 性质:家长委员会是由本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家长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宗旨:坚持家校沟通与合作,让家长充分参与学校管理,有效体现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知情权、评议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建议权;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下设年级家长委员会、班级家长委员会。学校家长委员会由各班家长代表组成,各班家长代表在班主任协助下经家长自荐或推选产生;学校家长委员会推选常务委员若干名,常务委员会推选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选;年级家长委员会在年级主管行政和年
1
级组长协助下由本年级各班家长代表产生;班级家长委员会在各班主任协助下召开全班家长会议经家长自荐或推选产生。
第五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由每班推选2—3人组成;家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每年级4-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年级家长委员会由本级各班家长代表组成(每班推选2-3人),设立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长1名;班级家长委员会由7人组成,设立主任1名、秘书长1名,委员5名。
第六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设7个部:资源部、教育培训部、宣传部、沟通联络部、安全保障部、策划组织部、教学督导部。每部3-5 人,每部设部长1人,家长委员会常务委员参加一个部的工作(年级、班级家委会参照设立)。
第七条 家长委员会任期三年(学年),每学年新学期开学后第1个月内可以适当改选,可连选连任。学生因毕业、转学等原因离校的,其家长的家长委员会委员身份自动丧失。
第八条 家长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正确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热心学校教育工作,热心社会公益活动,富有奉献精神,能为学校工作献计献策;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善于听取意见、办事公道、责任心强,能赢得广大家长的信赖。
第九条 家长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家长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并负责,每次会议必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时,其他委员可以三分之一以上联名召开。
第十条 家长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由学校德育处安排人员负责。
2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1. 参与学校管理。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听取学校关于发展规划、办学目标、教育教学工作计划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就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对学校工作计划和重要决策,特别是事关学生和家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予以支持,积极配合。对学校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帮助学校改进工作。
2. 参与教育工作。选派家长委员列席学校校务、教务等会议,与学校一起组织家长听课、家长接待日,参与对学生和教师的评价,帮助学校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工作。发挥家长的专业优势,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发挥家长的资源优势,为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提供教育资源和志愿服务。发挥家长自我教育的优势,交流宣传正确的教育理念和科学的教育方法。
3.沟通学校与家庭。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学校定期沟通协调的议事制度,就学生家长、学生、社会等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向家长通报学校近期的重要工作和准备采取的重要举措,听取并转达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学校及时反映家长的意愿,听取并转达学校对家长的希望和要求,促进学校和家庭的相互理解。
4. 为学校发展创设有利环境。各级家长委员会要发挥全体家长的优势和特长,统筹协调各类社会资源单位,利用各类社会资源开展亲子实践活动。与学校紧密协作,在依法治校、学校管理、改善办学条件、校园文化建设、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开展校外教育实践等方面,积极为学校和学生办实事、办好事,
3
切实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5. 帮助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与学校共同办好家长学校,积极向家长和社会宣传解释学校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协助学校、班级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动员所有家长,积极学习教育知识;动员和组织家长参加家长学校的课程学习和培训,增进家长对学校、班级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一致。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 有权向学校咨询,了解学校政务公开的有关教育、教学等方面的情况。 2. 有权获知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3. 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4. 有权作为其他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 第十三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需尽以下义务:
1. 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主动支持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2. 倾听其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校反馈,促进学校改进工作;密切联系其他家长,采用多种形式,发动社会力量,帮助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3. 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利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4. 关心爱护学生,对学生的行为规范作正确的引导。密切配合学校有关部门、班主任协助家长做好子女的家庭教育工作,提高家教水平。
5. 在家、校联系上,发挥双向互动的纽带作用。协调学生家长之间,以及个别学生家长与学校、教师间的关系,消除误解,化解矛盾,促进团结,增强
4
凝聚力。
6. 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维护整体利益,完成本委员会交派的任务。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每学期初学校家长委员会及下设各级家长委员会要紧密围绕学校、级组和班级工作,研究工作思路,制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各部研究落实各部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
第十五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原则上每三年为一届。家长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举行一次,于每学年开学第一个月召开,学校领导及教师代表列席。新生入学第一个月内,召开第一次全班家长会议,由班主任协助家长推选出本班家长代表加入学校家长委员会,成立班级家长委员会,同时成立年级家长委员会。
每学期的学校家长委员全体会议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就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委员会工作报告,研究确定委员会各项工作。参加会议的委员应达到总委员人数的80%。
第十六条 家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设立家长委员会办公室,由家长委员会代表轮流驻校办公,每天完成“六个一”工作(随堂听一节课,巡视一次学校食堂,察看一遍校园,检查一项安全设施,与学校行政、教师或学生谈一次话,提出一项工作合理化建议),主动协助学校做好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督导功能,通过家长问卷调查、家长代表座谈会等形式,对教育教学相关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参与学校教研活动和参加开学、散学典礼,出席学校行政述职评议大会等。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收费、评优等决策,邀请家长委员会代表全程参与,确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5
第十九条 家长委员会每学期结束前要对本学期开展的工作和效果进行总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家长委员会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家长委员会不得要求学校开展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和教育教学规律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家长委员会于每次换届会议后三十日内,将组织章程、选举办法、财务处理办法、会议记录及会务人员名册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办公活动地点设在 。为加强家长与学校的联系,将德育处设立为家长委员会联络处,为家长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服务,由学校主管德育工作的副校长具体负责联络工作。
联系电话: 副校长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为便于征求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特设“家长信箱”(电子邮箱)和家长委员接待日。
家长信箱:设立于学校保安室门口,欢迎家长用书面形式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提出建议。
电子邮箱:
家长委员接待日:家长委员会成员轮流在办公活动地点接待家长。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由学校家长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山市实验小学家长委员会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经家委会常务委员会议讨论进行修改和补充。
2016-4-28
6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