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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复习题附参考答案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第1章 税收筹划导论

2.什么是税收筹划?税收筹划具有哪些特征?

答: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做出重要的经济决策之前,以顺应税法的立法意图为前提,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和税收因素,寻求未来税负相对最轻,经营效益相对最好的决策方案的行为。其特征有:合法性、策划性以及综合效益最大化。

5.什么是避税?什么是偷税?避税与偷税有什么区别。

答:避税是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收法律的基础上,在不直接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等有关法律的差异、疏漏、模糊之处,通过对经济活动、融资活动、投资活动等涉税事项的精心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按照避税行为与税收法律意识的关系,可以将避税行为分为顺法避税和逆法避税。在本书中,顺法避税与税收筹划的含义是一致的。逆法避税含义见复习题4。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编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的逆法避税行为,虽然有悖于国家税法立法意图,但根据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有“法律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原则,它在形式上却又是合法的。对纳税人的逆法避税行为,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特别纳税调整,需补征税款的,应补征税款,并根据国家规定加收利息。而对纳税人的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章 税收筹划的类型与范畴

1.税收筹划分为哪三种类型?各个类型对纳税人提出了怎样的要求?请举例说明。

答:(1)纳税人在税收筹划活动中,通常面临规避额外税负、优化纳税方案和争取有利政策三种类型的税收筹划。从我国企业的现状来看,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具备使用三种类型税收筹划的能力。

(2)规避额外税收负担要求纳税人掌握自身的经营业务特点,对税收体制和规范有正确地认识与了解,正确地掌握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与管理,就可以达到规避额外税负的目的。

规避额外税负还只是停留在按照正常的应税行为不多缴纳税款的层面上,还没有涉及到对纳税行为进行设计以降低税负的层次。而优化纳税方案则要求纳税人在做出经营决策之前就必须综合地考虑不同决策可能导致的税收负担的不同,从而对其经营、投资和筹资等经济活动进行适当地安排,以达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目的。

与规避额外税负、优化纳税方案不同,纳税人争取有利税收政策跳出了在现有的税收体制中选择或运用有利的税收政策圈子,上升到根据企业自身经营状况与特点,争取新的税收政策或税收征管方法出台的境界。很显然,在争取有利税收政策的层面上,税收筹划者已经不再是税收制度的遵行者,而是上升为税收制度的构思者。

第4章 增值税的税基税率筹划

6.增值税购进项目的税收筹划可以从哪些方面开展? 答:企业的购进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采购材料。期末若有闲散资金,可大量采购原材料,由此产生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大,应纳税额就越小。 (2)优先购进一般纳税人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接受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使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取得的,由当地国税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只能按6%或者4%的征收率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在价格相等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购进一般纳税人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在这方面,如果企业不懂得相关的税收政策法规并进行相应的税收安排,会给企业带来惨痛的代价。 (3)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完税凭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凭专用发票注明税款抵扣进项税额的权利,但抵扣进项税额必须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完税凭证,因此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或者进口货物时,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完税凭证,并注明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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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尽量采购固定资产的附属零配件。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除了在实行了增值税改革试点的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以外,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已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维修设备用的备品配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以散件的形式购进零配件,如果达不到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可以按照“低值易耗品”或者“原材料-备品配件”入帐,那么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缩小税基。

(5)适当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由于收购免税农产品可以享受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可以考虑适当提高收购价格,然后以其他形式获得对收购成本提高的补偿,这样可以规避税收负担。

(6)适当提高支付的运输费用和收购废旧物资的价格。支付运输费用和收购废旧物资也属于开具普通发票、根据帐面记录计算进项税额的情况,可以按收购免税农产品的思路考虑,增加购进额以规避增值税。

3.节假日期间,亲朋好友外出聚餐逐渐成为时尚,有的饭店推出“用餐抽奖”活动以促进销售,增加人气。如某饭店推出的抽奖活动包括三个奖项:一等奖一名,奖价值600元的微波炉一台;二等奖二名,奖价值400元的厨宝一台;三等奖5名,奖价值100元的电风扇一台。活动规则为:凡参加当日用餐,每桌消费满800元的,均有一次抽奖机会,中奖者既可以领取奖品,也可以按奖品同样的价值抵减当晚的用餐费用。中奖者的税款按规定由饭店代扣代缴。微波炉进价500元/台,厨宝进价340元/台,电风扇进价85元/台。

某日,王先生在饭店和家人用餐,消费900元,幸运地中了一等奖。那么,王先生应该选择领取微波炉,还是选择抵减600元餐费呢?两种选择对王先生和饭店在税收负担方面各有什么影响?

答案:王先生应该选择抵减600元餐费。 分析如下:(1)王先生选择领取微波炉:

那么对于王先生而言:中奖属于“偶然所得”,要依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需缴纳600×20%=120元 对于饭店而言:需要对王先生消费的900元依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需缴900×5%=45元;

600赠送这台微波炉应视同销售,需缴纳增值税:117%×17%=87.18元; 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45+87.18)×(7%+3%)=13.22元; 赠送该项产品,其成本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则多缴纳所得税500×25%=125元 饭店共计缴税45+87.18+13.22+125=270.4元 (2)王先生选择抵减600元餐费

则,对于王先生而言:只需花费300元就餐费用,不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饭店而言:可按照按实际收取的金额给王先生开具了饮食业发票,并作营业收入处理。 饭店所纳营业税为(900-600)×5%=15元,城市建设维护费及教育费附加15×(7%+3%)=1.5元 饭店共计纳税15+1.5=16.5元

饭店在正常营业过程中,按照折扣后的金额收取并开具发票(发票上注明折扣数量),并可以按折扣后的金额计征营业税,因为消费者与饭店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而且餐费也无可比的市场价格。

由上可知,王先生应该选择抵减600元餐费更为划算,这样无论是王先生还是饭店的税收负担都大大降低。

第7章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1.消费税具有哪些税制特点,各有可能提供怎样的税收筹划空间?

答:(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可以从避免成为征税对象来进行税收筹划,用从生产或销售不征收消费税的商品进行税收筹划的思路。

(2)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可以采用降低征收环节销售额,将利润转移到其它环节的思路。

(3)消费品种类和税率或税额具有一一对应性。可以采用适当改变消费品类型,使其适用低税率的思路。 (4)征收环节具有差别性。可以采用在多个征税环节中,合法选择应纳消费税额最少征税环节的思路。 (5)同时采用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可以着重对从价征收以及从量征收中累进税额部分进行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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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公司有一批需要加工的价值为200万元的原材料,公司初步拟定委托乙公司加工成A半成品,加工费150万元,收回A半成品后,公司继续加工成B产品,其加工成本、费用预计300万元。这一做法正确吗?你有何税收筹划的建议,根据你的方案可以减少多少税收负担?(B产品售价1500万元,A半成品消费税税率为30%,B产成品消费税税率为50%,所得税税率为33%。按税法规定B产品收回委托加工时,支付的消费税可以抵扣。)、

答案:甲公司的做法不正确。

一般来说,委托加工缴纳的消费税要比自己直接加工销售的缴纳的消费税要低。 税收筹划方案:甲公司委托乙公司把材料加工成品后收回后直接销售。 筹划前税收负担:

加工成半成品A时由乙代扣代缴消费税

200150130%×30%=150万元

对应的城建及附加150×(3%+7%)=15万元 收回加工为成品B再销售时缴纳的消费税:

1500万×50%-150万元=600万元(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可扣除) 相应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600万×(7%+3%)=60万元

整个过程消费税总负担为600+150=750万元,城建及附加75万元

企业所得税(1500万-200万-150万-300万-750万-75万)×33%=8.25万元 筹划后税收负担: 消费税

200150300150%×50%=650万元(成品收回后直接销售时再不需缴纳消费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650万×(7%+3%)=65万元

企业所得税(1500万-650万-65万-200万-150万-300万)×33%=44.55万元 总体税负降低(750万+75万+8.25万)-(650万+65万+44.55万)=73.7万元

故筹划后节省消费税73.7万元。

注:加工环节也存在增值税,而且加工成成品和半成品其实税负影响较大,但由于考虑到原材料的进项目抵扣问题,可不予考虑,但若要计算的话,加工业务增值税的计税基数不包括原材料价格,而消费税则包括。

答案:甲公司的做法不正确。

一般来说,委托加工缴纳的消费税要比自己直接加工销售的缴纳的消费税要低。 税收筹划方案:甲公司委托乙公司把材料加工成品后收回后直接销售。

筹划前税收负担:

消费税1500万×50%=750万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750万×(7%+3%)=75万元

企业所得税(1500万-200万-150万-300万-750万-75万)×33%=8.25万元 筹划后税收负担: 消费税

200150300150%×50%=650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650万×(7%+3%)=65万元

企业所得税(1500万-650万-65万-200万-150万-300万)×33%=44.55万元 总体税负降低(750万+75万+8.25万)-(650万+65万+44.55万)=73.7万元 故筹划后节省消费税73.7万元。

第8章 企业所得税的缩小税基策略

3.根据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的列支方式不同,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分几类?不同抵税作用的成本费用应各自采取怎样的税收筹划方法?

答案: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因其在所得税前的列支方式不同而分以下五类:不具备抵税作用的成本费用、在限定条件范围内具有抵税作用的成本费用、在一定周期内逐步摊销缓慢抵税的成本费用、可一次性全额在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项目、可超额在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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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同抵税作用的成本费用应各自采取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法:

(1)对于不具备抵税作用的开支项目,企业应该控制其发生额,尽量不要发生此类业务支出;如果是必须发生的支出,则尽可能转换为具有抵税作用或部分抵税作用的成本费用开支项目。如企业可以创造条件将必须发生的赞助支出转换为广告支出,以实现税前扣除或部分扣除。

(2)对于在限定条件内具有抵税作用的成本费用,企业应该控制其发生额使其不要超出税法规定的标准,因为超限额部分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就是说要在所得税后列支,这对企业是很不划算的;如果确因业务需要超限额开支,可以考虑通过合适的财务核算方法或者经营活动策划,改变支出方式,将有限额的开支转换为没有限额或限额较宽松的开支,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3)对于在一定周期内逐步摊销缓慢抵税的成本费用也要充分重视,每个会计期间足额摊提相关费用,但是在开支项目有可能不计入长期资产的情况下,要尽可能计入可一次性在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

(4)对于可一次性在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项目,由于其强大的抵税作用,则要充分利用,用足政策。 (5)由于只有少量的业务支出项目可以超额在税前列支,故可超额在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项目其抵税的作用范围非常有限。但如果有此类费用发生,企业应创造条件充分利用。

1.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已享受完企业所得税的定期减免税政策,无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2008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0000万元。企业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90万元,广告费400万元,业务宣传费80万元,发放工资200万元,无职工教育经费及工会经费发生额。另外当年还直接向社区游泳馆捐赠10万元,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雪灾地区捐赠50万元,支付交通违规罚款1万元。年底经董事会决议,从已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中拿出20万元用于奖励在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方面取得成就的员工,其中对作出突出贡献的1名科研人员奖励价值15万元的汽车l辆;对其他5名有功人员每人奖励价值l万元的笔记本电脑1台。企业发放时,借记“盈余公积”,贷记“银行存款”。年终决算,企业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500万元。请计算其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并对企业上述处理提出税收筹划建议。

【参考答案】:(1)业务招待费在允许的限额内按照60%据实扣除:90×60%=54万,最高限额为销售收入的5‰即10000×5‰=50万,因此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90-50=40万。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400+80=480万,最高限额为销售收入的15%即10000×15%=1500万,实际发生额低于税法规定的限额,据实扣除。

(3)直接捐赠不允许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

(4)公益性捐赠限额为年度利润的12%即500×12%=60万,实际发生额未超过限额可据实扣除。 (5)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万。

(6)20万元的奖励基金在税后列支,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 应纳税所得额为:500+40+10+1=551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551×25%=137.75万。 筹划建议:

⑴业务招待费超支,而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还没有达到扣除限额,企业可以利用此空间进行筹划。

⑵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14%部分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可以足额提取职工福利费,并用于部分福利和奖励开支。奖励人员拥有使用权。这样这笔开支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以逐年提取折旧,逐年发挥抵税 ⑶企业发生的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但企业未提取,建议企业将这部分费用也足额提取。 ⑷直接向社区游泳馆捐款不能税前扣除,但企业可以通过业务宣传费的方式支出,业务宣传尚余一定的开支空间。 ⑸企业发生的20万元奖励支出是在税后列支的,没有起到抵税效果。可以考虑转化奖励支出方式,以企业的名义购入汽车、笔记本电脑等固定资产,受奖励人员拥有使用权。这样这笔开支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以逐年提取折旧,逐年发挥抵税作用。

第11章 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

1.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展多种经营,本年发生如下业务,请分析该公司下述业务有没有税收筹划空间?应如何筹划?

(1)本年开发一个高档别墅小区,为满足住户的需要,所有别墅在交付时均进行了内部装修,内部设施齐全,均安装了中央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别墅小区营业收入共25000万元,可扣除项目8000万元。

(2)别墅小区由江南建筑公司承建,工程总价款4000万元(含设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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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电力设计院开发一幢写字楼,售价10000万元,可扣除项目4000万元。

(4)出租自行开发的商铺一幢,年租金5000万元,为客户包水电,该业务全年水电消耗600万元。 (5)为江南建筑公司介绍一工程项目,合同金额1000万元,江南建筑公司支付中介费60万元。

答:(1)别墅在交付时进行了内部装修会导致房地产项目增值率偏高,在累进税制度下从而土地增值税太高。建议:

别墅交付时不进行装修,交付之后再进行装修和安装。这样做可以达到以下效果:降低了工程结算金额,

中央空调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大型设备等可以免除缴纳营业税的税负;可以降低增值率,剥离装修和安装服务,使之不被包含在销售收入中,仅需缴纳营业税,避免缴纳高额的土地增值税。 (2)工程价款去除设施款,由客户和销售商直接签合同,避免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

(3)代建写字楼,土地使用权先转给电力设计院,然后代建,收取手续费,仅需缴纳营业税;土地使用权增值

率不高,税负也比较轻。

(4)租金中扣除水电费,让客户自行缴纳;一是降低营业税的税基,二是降低了房产税的税基,总体税负降低。 (5)总承包该工程,并负责技术和整体设计;再将其中土建项目分包给江南建设公司。

第12章 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

3.什么是国际双重征税?国际双重征税的原因是什么?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答:国际双重征税一般指两个或多个国家在相同时期对同一纳税人的相同所得征收类似的税收而表现出来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国际双重征税按照其性质不同可分为法律性双重征税和经济性双重征税,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纳税人是否具有一致性。

国际双重征税产生最根本的原因是不同国家的税收制度有差异,其主要表现形式是不同国家的税收管辖权有所重叠,即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地域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在各国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中,通常使用以下三种基本方法规避跨国纳税人的国际双重征税:免税法、扣除法和抵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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