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交通安全行政管理,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边远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方便农村群众出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认真落实“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各司其职,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管理机制。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农村便民利民、有序、畅通。
第三条 境内涉及农村道路交通活动的群众、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村应当督促辖区内的单位抓好内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遏止安全隐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妨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 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组织农村交通安全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目标责任,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以及相关部门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
作中的职责任务,预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定期研判农村公共安全安全形势,及时协调解决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组织工作机制,落实乡(镇)、村委会专人监管,并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绩效及其成效纳入相关单位情况管理。
第二章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村主任为具体责任人,具体组织工作由安全生产办公室组织实施。派出所、农机站、安监站等部门要各自职责,依法开始实施委托执法,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八条 明确农村道路交通职权安全管理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全力抓好农村道路交通。
各乡镇相关站所、各村要切实履行好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农村道路管理工作的交通安全管理,确定专人负责,责任到人。要不断巩固工作基础,并依托这些载体,把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落实到辖区每个管理体制单位、岗位和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办公室,本辖区交通安全的综合管理和督促检查,要做好镇、村道路安全警示标志寓意的设置和安装,对危桥险路隐患的环境治理,要配合农机站切实做好我镇机动车及驾驶员基础台账出租汽车的建立,杜绝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
派出所要指引各村(场)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同时对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及时依法实施强制措施。
农牧农机站应加强对农村道路上行驶的农机车辆的安全监管,履行对农用车补发牌证及驾驶证的核发、审验、管理、成功进行定期进行安全核心技术检验的职能,杜绝给核准未进公告目录的拖拉机核发牌证。
第九条 安全生产办公室对辖区在工作中内的农村道路进行日常巡查和路面管控,取缔并纠正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两轮、三轮摩托车)、货运汽车、自用车等车辆从事非法客运、超速、超载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农村短途客运市场。
第三章 农村城市交通安全保障
第十条 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农村公路交通其要求安全相关文件的要求,镇安全系统安全生产委员会由镇长担任主任,分管领导为副主任,相关站、所负责人为成员。于里耶下设的办公室,并负责我镇安全生产的监督综合监督管理。派出所负责交通安全的派出所、农机、管理人员安监等人员全数作为安办工作专兼职人员。在莫费特人员中安排不少于2人负责交通安全管理。
把道路交通等安全生产工作划入村民自治,制订文明公约。各村确定一名安全协管员,负责辖区内交通安全等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协助管理处置道路交通等安全及控管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要对下列违法违章行为予以检查和纠正,司法机关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代为权限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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