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员工生命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环节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所有环节。
本制度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2015新版《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包括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本公司涉及的危化品有过氧化氢溶液、磷酸、硝酸、硫酸、氢氧化钠、冰醋酸等。 三、职责
3.1车间负责本部门危险化学品使用、生产和储存、厂内搬运的安全管理。 3.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登记及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3.3采购部、销售部负责本公司危险化学品采购与销售环节的安全管理。 3.4仓储保管负责危化品的出入库核准登记、安全管理等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有权拒绝出入库。
3.5技质部负责危化品出入库的分析化验,并出具合格化验单,对不符合质量标
准的有权拒绝出具合格化验单。 四、控制程序 4.1采购管理
4.1.1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国家及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合法手续的,不得从事任何产品及原料的购买、使用、储存等活动。 4.1.2购买危险化学品时,要索取对方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存档备查,不得从无以上资质的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 4.1.3所购危险化学品包装内(上)应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应加贴、喷涂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标签。 4.2出入库管理
4.2.1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入库后应定期检查,发现包装破损或泄漏应及时妥善处理,若需改装,必须移至库外安全地点进行,对易燃易爆物品改装应应使不发火工具。
4.2.2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存放,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实施分离储存。
4.2.3危化品入库前均应按入库单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 (1)货物名称; (2)包装;
(3)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4)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4.2.4危险化学品出库前均应按领料单或批件进行检查核对,核对内容包括: (1)货物名称。 (2)数量;
(3)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4.2.5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动和滚动。
4.2.6装卸、倒装、清理易燃易爆危化品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2.7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需经使用人员提出,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仓管人员方可为其办理出库。
4.2.8危险化学品入库和发放都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入库和发放台账,并将每次入库和发放的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信息详实记录到危化品台账。危化品台账要由仓库保管员负责管理登记,财务主管定期进行查验、核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台账按照规定应由仓库保管员管理和妥善保存,并将台账保存三年以上,以便随时检查。
4.2.9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化学品仓库,严禁在危险化学品仓库内进食、嬉戏、聊天等与危险化学品工作无关的行为。
4.2.10危化品车辆在装卸车前应当做好防遛滑措施,严禁车辆不熄火进行装卸车作业。
4.3储存及使用管理
4.3.1使用、储存化学危险品的装置,应根据危险品的种类、性能和使用过程中的火灾危害及毒害程度,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尘防毒、泄压、降温、
避雷、阻止回火、导静电、紧急排放、隔离操作和自动报警、防火堤等安全装置和设施。
4.3.2储存区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存放时间、地点以及最高允许存放量,严禁超限存放。
4.3.3公司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应当对储存、使用设施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4.3.4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场所应当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4.3.5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其电气、动力设备、照明装置、仪表和开关等应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和相关规范、标准,采用防爆措施。 4.3.6输送易燃易爆液体物料时,应采取防止泄露和导除静电的措施。 4.3.7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明火加热,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若必须采用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方式时,应采取严密隔离措施。
4.3.8严禁用易燃易爆液体洗刷机器设备、机具部件和劳动防护用品等,厂区内不得存放油布、纤维等易燃引火物。
4.3.9易燃易爆设备、管道或在易燃易爆区域的检修,要求严格按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设备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执行,吹扫时严禁使用压缩空气。
4.3.10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区,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若需动火时,必须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进行。
4.3.11危化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或场地,并设专人管理,存储场所要设立物品标识牌或告知牌,明确其理化性质和防火防爆、灭火、储运、救援等注意事项。
4.3.12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内只能贮存同一类危险化学品,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及道路通畅。
4.3.13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其它物品生产、生活区必须满足间距和设计规范的要求,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4.3.14进入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衣服、带钉子的鞋进入易燃易爆物料储存区,严禁在该类物料仓库、易燃易爆区内使用黑色金属或能产生火星的工具。
4.3.15机动车辆不得随意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区,对进入储存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正确使用防火帽,无防火帽车辆禁止靠近危化品仓库。
4.3.16易燃易爆区域设施结构要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按要求设置避雷针,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
4.3.17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防火间距的规定,危险品储存设施100米以内不准建设职工宿舍和作为公共场所的建筑物。
4.3.18危险化学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
4.3.19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标志;同一区域储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设最高等级危险品的性能标志。
4.3.20危险化学品严禁与禁忌物同储;易燃液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 4.3.21危险化学品储存区的管理人员和保管员必须熟悉所存放物品的性能和搬运、储存的有关安全规定。
4.3.22危险化学品储存区管理人员或保管员必须进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4.3.23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必须做好以下日常管理工作:
(1)定期核对保持物、帐相符。
(2)保持储存场所的整洁及时清除撒漏的危险品和清洗污染的地面。 (3)定期对库存的危险化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4.4运输装卸管理
4.4.1开具提货单前的资质查验制度。
发货单位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认真查验提货单位以下六项资质和要求: 1、购货单位的资质。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2、运输车辆所在运输企业的资质。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3、运输车辆的资质。具备:(1)机动车辆行驶证;(2)与核准经营范围相一致的《道路运输证》;(3)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一致;(4)《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与行驶证标注的载质量一致;(5)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承压罐车)最大充装量应不大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
4、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具备:(1)驾驶员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2)押运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5、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运输车辆、罐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告示牌和喷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标志。 缺少上述任何一种证件和不符合要求的,均不予开具提货单。 4.4.2装载前的车辆安全状况查验管理。
装载危险化学品前,除运输单位工作人员要认真检查运输车辆安全状况外,发货单位必须查验运输车辆消防、抢修、防护等应急器材安全配置情况,达不到国家规定条件的,不予装载危险化学品。 4.4.3装载过程中的操作管理
装载过程中,必须有提货单位驾驶员、押运员和发货单位操作人员在场,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操作规程,严格控制进厂车辆数量,严禁超装、混装、错装,充装量不得超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且承压罐车充装量不得超过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最大充装量。 4.4.4车辆出厂前的安全核准管理。
装载完毕后,发货单位必须对装载重量(或液位)、系固情况及装载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情况进行检查、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严禁驶离装载单位。 4.4.5登记制度。
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以《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为基础,结合实际对发货和装卸环节的查验、核准工作进行认真登记,建立工作台帐,并明确责任,确保危险化学品发货、装载环节的安全。
4.4.6公司有义务为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4.4.7门卫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无证车辆进门登记。 4.4.8雷雨期间应停止装车作业,雨停以后方可继续作业。
4.4.9装卸现场和运输车辆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消防水源,并设有醒目的“严禁烟火”、“严禁吸烟”、“严禁打手机”、“必须戴阻火器”标志牌。 4.4.10装卸台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静电接地装置,装卸前先行连接好静电接地仪。
4.4.11罐(槽、桶)充装易燃易爆物品时,不得超过其容积的85%,桶装量要备有50-100mm的高度空间。
4.4.12危险化学品在装卸过程中要做到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严禁野蛮操作和使用不合格的装卸工具。
4.4.13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清扫干净后方可运输危险化学品。 4.4.14无关的机动车辆严禁进入装卸区,运输车辆必须加有防火罩。 4.4.15当可燃液体泄漏地面挥发蒸汽较大时,在厂的机动车辆应熄火,并禁止发动。
4.4.16危险化学品装卸区,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出“防火知识须知,防静电知识须知”,装卸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装卸区。 4.4.17严禁就地释放易燃、易爆液体。
4.4.18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工具。 4.5废弃处理
4.5.1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处理。
4.5.2凡公司报废的金属容器、设备、管道等含有危险化学物质的,必须由使用部门按规定彻底清理后,方可交给废品处理部门。 4.5.3严禁将泄漏或污染的危险化学品就地排放。 4.6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4.6.1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产品为危险化学品的应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4.6.2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4.6.3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时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备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以及定期组织演练。
4.6.4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
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安监、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监等相关部门。 (1)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2)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3)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4)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4.6.5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可以同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补充和完善其内容。预案演练每年进行一次,每次预案演练后,应对预案的符合性及有效性进行评审,并进行相应修订和完善。 4.6.6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新设施投用、工艺操作变化等情况出现时,应及时对预案进行评审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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