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中共淄博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直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公推直选办法(试行)》的通
知
【法规类别】选举法
【发文字号】淄直发[2010]9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2.04 【实施日期】2010.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中共淄博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直机关党的基层
组织公推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直发[2010]9号)
市直各部门机关党委,直属党总支、党支部:
在市直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成员选举中进行公推直选,是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扩大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现将《淄博市市直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公推直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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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淄博市委市直机关工委
2010年2月4日
淄博市市直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公推直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精神,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改革和完善基层党组织选举办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等党内法规,结合淄博市市直机关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机关党的基层组织(以下简称“市直机关党组织”)是指市直部门(单位)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及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
公推直选是指市直机关党组织在新成立或进行换届时,党组织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包括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候选人,下同)由党员群众推荐和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党组织委员会成员由党员大会从候选人中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 公推直选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 2 / 8
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省市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的部署和要
求,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大胆探索党内基层民主新的实现形式,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活跃党的组织生活,强化班子成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增强机关党组织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四条 公推直选应坚持以下原则:(1)群众公认和尊重党员民主权利的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3)积极探索和稳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候选人的推荐
第五条 市直机关党组织成员候选人实行公开推荐。
公开推荐的人选包括机关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专职副书记)、委员。
第六条 候选人公开推荐采取两种方式:党员群众推荐和党组织推荐。
第七条 开展公开推荐,要事先公告推荐人选的名额及任职资格条件。候选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党性强、作风正、群众威信高,具有被选举权,近3年内考核称职以上、无违法违纪,并有2年以上党龄且年龄至少任满一届的党员。
市直各部门(单位)机关党组织书记应由本部门(单位)热爱党务工作的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部门(单位)党组(党委)书记、副书记兼任。
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人选,要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热爱党务工作,具有一定的党内生活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具备单位中层正职领导职务及以上任职条件。 3 / 8
第八条 党员群众推荐应填写《党员群众推荐候选人登记表》(附件2)。机关党组织(本级及上级)推荐,应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采取适当方式,按照多于应选名额20%以上的比例研究提出初步人选,并征求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意见后,填写《党组织推荐候选人登记表》(附件3)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 候选人的确定
第九条 党组织对被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党员群众推荐的同一候选人得票数,一般应达到参加推荐的党员群众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方能确定为候选人;达到规定票数的人选多于应选名额时,按得票多少取足应选候选人名额。党员群众推荐结果和产生的候选人,由党组织向党员群众反馈。在此基础上,基层党组织将组织推荐和党员群众推荐的候选人通盘考虑后,研究提出书记、副书记(专职副书记)、委员候选人人选,书记、副书记(专职副书记)可等额或差额,委员候选人人选应按不低于应选名额的20%的差额比例确定。研究提出的候选人人选向党员群众公示(附件4),公示时间一般为3至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发现问题,经党组织调查核实并认定影响任职资格条件的,取消该候选人资格,通知其本人并向推荐人说明情况。
第十条 候选人人选需报上级党组织(市直机关工委或机关党委)审批。
第十一条 候选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后,上级党组织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予批复。候选人人选经上级党组织批复同意即成为正式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选举。 4 / 8
第四章 选举
第十二条 机关党组织委员会成员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十三条 党员大会选举新一届委员会时,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上届委员会(党支部)无法履行职责时,由上级党组织主持。
第十四条 为扩大选举的公开性,提高透明度,党员大会可设列席旁听席,本部门(单位)非党群众经向党组织申请同意后可旁听党员大会。
第十五条 选举的主要程序如下:(1)宣读上级党组织关于候选人的批复;(2)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3)书记、副书记(专职副书记)候选人简要介绍履职打算、接受询问;(4)无记名投票方式分别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专职副书记)、委员。
第十六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 5 / 8
额,不再选举。
第十七条 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委员,需报市直机关工委或机关党委批准;选举产生的专职副书记,在报市委组织部备案批复后,报市直机关工委批准任命。若上届专职副书记不被提名或落选,由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相应职务。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八条 在公推直选中,必须严格执行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党组织应采取措施有效防范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第十九条 党组织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淄博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管理的市直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6 / 8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淄博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公推直选工作流程 附件2:党员群众推荐候选人登记表 附件3:党组织推荐候选人登记表
附件4:中共淄博市×××机关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人选公示 附件5:关于中共淄博市×××机关委员会换届直选工作的请示 附件6:关于中共淄博市×××机关委员会换届直选情况的报告 附件1:
公推直选工作流程
一、公开推荐候选人
1、党组织公告推荐人选的名额及任职资格条件; 2、进行公开推荐:
(1)党员群众推荐,并填报《党员群众推荐候选人登记表》; (2)机关党组织推荐,并填写《党组织推荐候选人登记表》。 二、确定候选人
1、党组织收集汇总公开推荐登记表; 2、党组织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3、召开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研究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4、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公示; 7 / 8
5、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中共淄博市×××机关委员会换届直选工作的请示》;
6、上级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予批复。 三、选举
1、召开党员大会进行直接选举:
(1)宣读上级党组织关于候选人的批复; (2)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3)书记、副书记(专职副书记)候选人简要介绍履职打算、接受询问; (4)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专职副书记)、委员。
2、党员大会后,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中共淄博市×××机关委员会换届直选情况的报告》(专职副书记需到市委组织部备案); 3、上级党组织审查并下任免通知。 附件2:党员群众推荐候选人登记表
姓 名 单位及职务 < 推荐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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