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提前介入的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及时有效制止和打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根据2011年7月19日第24号《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法监察部门要加强日常动态巡查。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时,应做好取证工作(向违法当事人、相关利益人及村组干部做好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收集违法当事人身份资料、照相等)并立即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当事人不听劝阻、继续施工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提前介入。
第三条 各执法监察中队对本辖区内需申请人民法院提前介入的案件,应在2天内向执法监察大队(局)报告,并移交相关案卷。
第四条 各执法监察中队申请人民法院提前介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立案呈批表。 2、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笔录。
4、现场照片。
5、已依法送达违法当事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6、《请求人民法院提前介入申请书》。
第四条 执法监察大队受理各中队提交申请人民法院提前介入案件后,应在二天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提前介入后,相关执法监察中队及所在乡镇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六条 各执法监察中队对法院提前介入的案件应当及时跟进。符合撤消案件条件的及时消案,不符合撤消案件条件的,应在立案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处罚程序(重大案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一个月)。发现违法当事人在法院提前介入后继续强行施工的,应当在二天内向执法监察大队报告并及时制止。
第七条 各执法监察中队对本辖区内应申请法院提前介入的案件未移送或未及时移送、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并给予相关负责人每次200元的罚款。
第八条 本规定从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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