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工程监理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监理的规定,制订本
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监理业务以及监理行为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须
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业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的建设监理管理和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市建设工程质监站、安监站、招投标办、造价处等部门同时作为本市监理工作的监督机构,也应对监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机构对监理企业履行质量
责任的监督应符合建设部建质(2003)167号文要求。
第四条 市建筑业协会监理专业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理工作的要求,协助监督机构做好监理的培训、教育、交流、考评和维权工作。
第五条 开展监理业务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开、公正原则。
第六条 在本市设立监理单位,应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第七条 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三)经工商登记机关批准的企业章程;股东会及董事会会议决议;
(四)注册资金和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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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从事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监理的企业人员应包含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工程测量、建筑经济、地质勘察、设备等专业人员,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取得建设部建设监理执业资格证书;其他专业监理单位的人员构成也必须做
到专业配套。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企业资质申请进行初审,将符合相关资质等级条件的,负责申报材料上报。 第九条 资质等级审批、年检、变更及营业范围按法律法规及上级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相应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 市外监理单位进市开展监理业务,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
格(资质)核验。具体要求见张建工(2003)19号文中《关于市外监理企业进市管理暂行规定》。为证实进市人员与监理企业的劳动关系,资格核验时,
监理企业应提交经鉴证的有关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 第十一条 本市建设工程监理范围、规模和标准依据建设部第86号令和
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须监理的建设工程,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双方应签订委托合同,明确监理内容和双方权利及义务。监
理合同应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实施前,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组建项目监理机构,以书面形式任命项目总监,连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并通知业主,并同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通过招投标方式承发包的,监理机构应兑现投标承诺。因特殊原因确实要发生人
员变更的,经业主同意,实行等条件变更,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的监理人员不低于下表要求,且专业基本
配套。
工程项目监理最少人数参照表
工程类别 工程合同价 (万元) 施工准备阶段(人) 施工阶段(人) 基础 主体 收尾 2
工 民 建 工 程 市 政 工 程 M<200 2 3 3 4 3 4 5 6 2 3 4 5 200≤M<500 500≤M<1000 1000≤M<3000 M≥3000 M<500 500≤M<1000 1000≤M<5000 M≥5000 5人以上 7人以上 5人以上 3 4 5 4 4 5 3 4 4 5人以上 7人以上 7人以上 备注:1、上述人员中含总监; 2、每个水、电、暖专业监理工程师同时任职的项目不超过3项。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监理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行使合同委托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专业监理工程师按现场监理工作
制度在职权范围内向总监负责。
项目总监离开施工现场期间,应当指定一个现场代表代为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推行项目总监业绩考评卡和考评记分制度。担任项目总监的人员必须是取得国家和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的人员。担任总监代表的人员必须取得中级职称及以上、且在现场担任结构专业监理工程师。一个年度中,一个总监的最大任职范围按工程类别的权重和总监等级确定(具体见下表),在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同时担任总监的项目数不超过3个。
工程类别权重参照表
工程类别 工程权重 总监等级 数量权重 一等 5 二等 2 三等 1 总监最大任职范围参照表
国家注册 5 省注册 3 总监可兼任本项目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兼任时最大任职权重减去1。总
监不得兼任其它项目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业绩考评在一年度中累计被扣分值用N表示,10≤N<20时,给予通报,责令改正其违法违规和不符合监理要求的行为,取消其当年担任其它
3
项目总监资格,如总监当年已达到最大任职范围,则在下一年度暂停其六个月总监任职资格;20≤N<30时,暂停其一年的总监任职资格;N≥30时,建议注销其注册资格。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对总监所在监理企业实施处罚。
项目总监考评扣分标准见下表:
扣分 类别 内 容 超越本企业资质或个人执业资格从事扣分值 扣分 备注 10 市场行为 工作效果 合计
市外单位未经资格核验在本市承揽业务 5 合同未备案或未按合同进行监理 3 监理机构人员不到岗或擅自变更或未3/人、次 持有效证件上岗 挂靠、转让、出卖执业资格等或以他10 人名义承接业务 不正当竞争或监理收费低于规定收费3 80%的 与施工企业串通,降低质量标准 10 故意刁难 5/人、次 监理规划、细则编制不合要求 3 监理月报、备忘录、指令单、通知单5 不规范,不闭合 总监对资料确认及签发不合要求 3 对上道工序未报验即进行下道工序的 3/次 关键部位质量控制不到位或对违反强制5 性标准条文不及时书面制止及纠正的 对主要建材、构配件和设备未经验收即用于工程或该复试而未复试的行3/次 为,不及时以书面形式制止和纠正的 将不合格工程、建材、构配件和设备20 按合格签字的 监理资料不完整、不及时、与工程实际不符 工地例会针对性或实效不合要求或无例会纪要 对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体系、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措施审查及实施监督不力的 因监理责任而发生重大事故和严重经济损失的 5 3 5 20 4
各监理企业总监的平均得分(满分为100分,减去扣分)作为监理企业的得分,每年给予公示,并作为监理招投标的评分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前,业主应将监理单位、监理内容、监理权限和监理机构人员情况书面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向监理单位
提供监理所需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资料。
第十七条 监理业务的实施应符合《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 在监理合同范围内,业主对承包商有关工程方面的指令,应当通过总监或其指定的现场代表书面发布。承包商对总监或其指定的现场代表提出的有
关问题,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给予答复。
业主应对总监的工作联系要求及时作出答复,不擅自改变总监的决定,
否则按监理合同约定将视作违约。
总监应及时制止承发包双方违反合同及法律法规的行为,制止无效的,
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下列权利:
(一)建设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
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二)建设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约定,或者可能产生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
改正;
(三)对影响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和安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签字认可,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对其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构配件和设备,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
(四)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五)建议撤换不合格的承接包商、项目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 (六)建议撤换不合格的业主代表,并有权向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九条 经业主同意,监理单位可以将部分专业监理业务再委托给其他专业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委托专业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项目总监应当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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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人员承担。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监理费计取标准或者付款方式,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任意压价,一经查实,将通报市建筑业协会及上级监理
协会。
第二十一条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从事建筑活动项目管理的机构进行监理的外商独资和国外赠款、贷款的建设工程,中外
合资、中外合作的建设工程,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监理从业单位或个人在从事监理业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的,依据相应的罚则进行处理。
业主、承包商在工程项目实施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守合同,否则,经监理单位举报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
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试行期间,若上级机关有新的管理规定出台,以其
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
市已有有关监理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若与本试行办法相抵触,以本暂行办法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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