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 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教育的有关法鲁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法定名称: 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性质: 私有制,属自愿举办从事教育活动的从事营利性社会 服务的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遵守道德风尚。
办学目的:幼儿园成长的乐园;教师成才的学园;家长信任的家园。 培养目标: 2岁至 6岁的适龄儿童。
第五条 举办者: ,是幼儿园园长,幼儿园实行园长全面负责,有对 幼儿园教职工的任免权。
第六条 幼儿园自觉接受上级上级审批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督促管理。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七条 办学层次及形式:学前教育,全日制。
第八条 专业设置及学制:幼儿园学前教育三年制(包括小班、中班、大班 三个年龄段的 2—6 岁的健康幼儿。)
第九条 招生对象:适龄儿童。生源范围:附近村里的孩子。
第十条 办学规模:现开设大中小 3 个教学班,目前在园幼儿三十余人。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本单位实行园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幼儿园办园指导思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学前教育改革, 树立以幼儿园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 实施素质教育, 促幼儿园全面发展, 一切为 孩子的发展,为一切孩子的发展,为发展孩子的一切,以“以人为本” “重在发 展”的管理,“宽松、和谐、平等、尊重”的人文环境, “主 体探究性课堂教学” 为工作目标, 全面实施保教组合的原则, 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 学习提供便利条 件,
办好幼儿园。
幼儿园办园目标是:幼儿园成长的乐园:教师成才的家园:家长信任的家园: 语言特色的校园。
第十三条 幼儿园园风:合作、务实、创新、争效。
幼儿园师风:敬业、爱生、进取、奉献。 幼儿园教风:求知、求真、求实、求新。 幼儿园学风:
第十四条 幼儿园向本学区招生、招生时间、新生入园时间均按县教育局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幼儿园章程经托幼办通过,由教育局审批、批准方可生效,全体 教职工均要遵守本章程。
第四章幼儿园的管理
第十六条 幼儿园由教育局领导,幼儿园园长由教育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 冕,并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考核、评议和指导。
第十七条园长
幼儿园院长的权利和义务:
(一)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目标指导下,决定幼儿园具体教育目标,规划幼儿 园的发展,统筹安排幼儿园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和总务行政工作。
(二) 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 检查和评估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成绩并给予奖惩。
(三) 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支配幼儿园财政费用、规划和使用财产设备。 (四) 关心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组织工作人员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 们的政治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学前教育纲要》的要求,二期课改的 精神,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教育观念,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确立园培养 幼儿发展目标:好思考、喜探索、善表现、能合群、有责任,对幼儿实施保育和 教育,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十九条 幼儿园以素质教育为核心,以科研为抓手,以科研促教研,以教 研促教育,以全语言教育为主线,确立园全语言教育的目标是:以幼儿语言能力 发展为
手段,促进幼儿的创造性为核心,目标的能力素质和人格素质的健康发展, 获得打开知识宝库的钥匙,成为主动的学习者和学会学习的实践者。
第二十条 幼儿园的教育工作,以幼儿发展为本,根据幼儿自身发展需要和 社会需要培养幼儿适应社会,适应学习,适应生活,适应做人。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按市、区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充 分利用人、物、时空等各种要素,综合显性课程的隐性课程的效应促进幼儿自主 活动的生成。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制定并实行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和教学工作评价, 考核制 度。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教师用普通话规范教学。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与小学紧密联系,相互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 衔接。
第六章教师管理
第二十五 幼儿园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必须具有幼儿园教 师资格和取得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教师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结合本班幼儿特点和个人差异,设计教育教学计划。
(二)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遵守规章制度;执行教学计划, 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三) 关心爱护每一个儿童,尊重儿童的合法权益与人格,促进儿童品德、 智力、体质等方面,和谐、充分的发展。
(四) 重视儿童的年龄特征与个别差异,了解儿童的内在需要,不同的兴趣 爱和潜在的发展可别性,创造有利于儿童自我发展的条件。
(五) 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和幼儿作息制度,促使儿童健康 生长。
(六) 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儿童家教环境,商讨教育措施,共同配合 完成教育任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布之日起执行。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园长室。
本章程如有修改,必须先经教代会审议,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本章程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市政教育局审核后生效,
自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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