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古代社会民法的代表是( )。
A、罗马法 B、日耳曼法 C、法国民法 D、德国民法
2、近代民法的代表是( )。
A、罗马法 B、法国民法典 C、 德国民法典 D、苏俄民法典
3、现代民法的代、表是( )。
A、罗马法 B、法国民法典 C、德国民法典 D、苏俄民法典
4、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 )。
A、唐律 B、大清民律 C、1929年国民党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D、民法通则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可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
B、民间订婚的习惯
C、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
D、某大学教授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专著
2、下列属于民法所说的财产的有( )。
A、土地 B、电脑 C、商标 D、商业秘密
3、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人格关系的有( )。
A、生命权法律关系 B、健康权法律关系
C、姓名权法律关系 D、配偶权法律关系
4、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有( )。
A、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B、中国公民丙与中国公民丁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
C、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D、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税款征收关系
2
三、问答题
1、我国民法的渊源有哪些?
2、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四、论述题
1.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
2.如何理解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的是( )。
A、指导功能 B、补充功能 C、惩罚功能 D、约束功能
2、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
A、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
B、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地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3
C、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
D、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的订立合同的权利
3、甲知其新房屋南面临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半年后,南面高楼建成,乙的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 )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4、下列各项中,违反民法自愿原则的有( )。
A、赵某在服装市场上询问一件衣服的价格之后,摊主强要其购买的行为
B、钱某与孙某自愿达成的移转抵押物占有的抵押合同不能产生抵押权设定的法律效果
C、李某申请安装电话被要求在一份已经拟好的格式合同上签字
D、周某(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花10元钱从小贩吴某的手中购得红塔山香烟一条,经查,该烟为假烟
5、下列行为中,不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有( )。
A、甲将自己废弃不用的汽车置于马路中央的行为
4
B、乙拒绝接受丁遗赠给其一台电脑的行为
C、丙于下午在自己的房间里唱卡拉OK直到凌晨影响邻居休息的行为
D、丁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建坟的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
1.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
A.平等原则
B.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C.公序良俗原则
D.等价有偿原则
2.《法国民法典》确立的近代民法的三大基石是(A.私有财产神圣原则
B.契约自由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
5
。
)
D.过错责任原则
三、简答题
1、平等原则的含义及主要体现。
2、自愿原则的含义及主要体现。
3、公平原则的含义及主要体现。
4、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四、论述题
1、如何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功能。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的是( )。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形式
2、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
6
A、塘中的鱼 B、夜空中的星星 C、不作为 D、企业的名称权
3、下列不属于形成权的是( )。
A、撤销权 B、解除权 C、物权 D、追认权
4、人身权属于( )。
A、请求权 B、支配权 C、抗辩权 D、形成权
5、双务合同当事人享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
A、只为永久性抗辩权,不为延期性抗辩权
B、只为延期性抗辩权,不为永久性抗辩权
C、既为永久性抗辩权,又为延期性抗辩权
D、或为永久性抗辩权,或为延期性抗辩权
6、依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 )。
A、财产权与人身权 B、绝对权与相对权
C、主权利与从权利 D、请求权与形成权
7
7、民事义务依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 )。
A、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B、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C、法定义务与积极义务 D、约定义务与消极义务
8、依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种责任为( )。
A、单独责任 B、按份责任 C、并行的连带责任 D、补充的连带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有( )。
A、基于法人的名称而发生的名称权关系
B、自然人交纳所得税关系
C、工商局对违法经营企业的罚款
D、企业因不履行合同依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在我国,必须依法登记注册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是( )
8
A、城镇工商个体户 B、农村承包经营户 C、公司法人 D人
事业法
3、下列可以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 )。
A、聋哑人 B、合伙企业 C、机关法人 D、个体工商户
4、下列权利中,属于财产权的有( )。
A、物权 B、债权 C、亲权 D、荣誉权
5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
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的追认
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6、甲乙签订合同,由甲出售一头水牛给乙,乙已经付款,现履行期已到,则乙对甲享有的权利为( )。
A、绝对权 B、相对权 C、期待权 D、既得权
9
7、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8、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方式包括( )。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自助行为 D、先占
三、简答题
1、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有哪些?
2、民事义务的分类有哪些?
3、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4、简述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
5、民事法律事实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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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论述题
1、试述民事权利的分类。
第四章 自然人
一、单项选择题
1、公民被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 )
A、婚姻关系消灭 B、民事权利能力终止
C、为其财产设立代管人 D、其财产转变为遗产
2、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A、无效 B、有效 C、可以撤销 D、效力未定
3、张家为其孙子张明的出生日期犯愁。其母记得是8月27日傍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上记载的8月28日,医院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其户口簿上记载的是8月30日。依法 张明的出生日期应为( )
A、8月27日 B、8月28日 C、8月29日 D、8月30日
4、甲、乙为亲兄弟,父母双亡。甲在县城工作,乙年满14岁,弱智。乙在父母死后一年 内住叔父丙家。现甲、丙均不愿担任乙的监护人,依照《民法通则》,乙的监护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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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A、甲 B、丙
C、甲或丙 D、乙所在的村民委员会
5、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中的成年人是( )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C、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D、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6、甲乙二人生有一子,离婚后由甲扶养,不久甲死亡,在遗嘱中指定由其妹作 为其子的监护人,并特别声明不许乙作为监护人。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任其子的监护人。法院应当( )
A、驳回乙的请求,依照甲的遗嘱确定由甲妹担任监护人
B、接受乙的请求,确定由乙担任监护人
C、驳回乙的请求,指定由甲的父母作为监护人
D、驳回乙的请求,指定由乙的父母作为监护人
7、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进行处分的下列行为,属于无效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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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为未成年子女购买文具
B、为未成年子女支付药费
C、为未成年子女的母亲支付医药费
D、为未成年子女对他人造成的伤害支付赔偿金
8、张明的儿子小磊,为小学四年级学生,在上自习课时与同学小强争执,并将小强眼睛 打伤,小强治病花去医药费7000多元,这一损失应( )
A、由张明承担,如果学校有过错,学校应负连带责任
B、由学校承担,如果张明有过错,张明应负连带责任
C、由张明承担,如果学校有过错,学校应当给予适当赔偿
D、由学校承担,如果张明有过错,张明应当给予适当赔偿
9、王某8岁的儿子小强很淘气,一天小强在路边玩耍时,有人用三轮车载了一块玻璃镜从他 身边经过,王某的邻居张某对小强说:“你敢砸碎那块镜,我给你买冰棍吃。”小强听完这 话便拿起一块石头砸了过去,结果使那块价值500多元的玻璃镜被砸碎。对此损失应由 ( )
A、王某承担 B、小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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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张某承担 D、王某和张某共同承担
10、光明村未成年人甲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重伤,丧失监护能力,现甲的祖父母 和外祖父母就甲的监护人问题发生争议,应由谁指定监护人?( )
A、甲的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
B、甲的父母所在单位
C、甲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
D、甲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所在单位
11、某甲被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法院撤销了死亡宣告,下列对其法律后果的描述中 错误的是( )
A、如甲妻尚未结婚,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如甲妻再婚,则夫妻关系已不存在
C、甲妻再婚后又离婚,夫妻关系可自行恢复
D、如甲妻再婚后配偶又死亡,夫妻关系不可自行恢复
12、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其遗产继承开始的时间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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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B、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次日
C、人民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死亡日期
D、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日
13、有关监护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当被监护人已经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关系即解除
B、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C、监护人可以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D、只有公民才能担任监护人
1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 )
A、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
B、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
C、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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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二、 多项选择题
1、依照我国现行法,判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应依据( )进行。
A、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
B、本人的智力或精神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其行为后果
C、行为涉及的财产数额
D、行为的方式
2、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有权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有关组织包括(A、未成年人父亲所在单位 B、未成年人母亲所在单位
C、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D、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
3、依照我国现行法,可以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有关组织包括( )。
A、精神病人所在单位 B、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C、精神病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 D、精神病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
16
。
)
4、监护终止的原因主要有( )。
A、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
C、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D、监护人自行辞去监护
5、自然人甲为一精神病人,因离家出走2年多,对是否申请其为宣告失踪人意见不一,下列人员及组织中,有权为申请人的有( )。
A、乙,某盲人按摩院的按摩师,因甲尚欠其按摩费200元而主张申请
B、丙,甲之子,14岁,但很懂事,主张申请以保护甲的财产
C、丁,甲之父,年80,为甲之监护人
D、戊,甲之叔,30岁,为机关公务员
6、 关于某丙的医药费承担,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 幼儿园承担
B、某乙的监护人承担
C、某乙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某甲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 幼儿园承担主要责任,某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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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某乙之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有关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正确的是
A、某乙之父为原告
B、某乙为原告
C、某丙、某幼儿园为共同被告
D、某丙、某丙之父、某幼儿园、某甲为共同被告
三、简答题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有哪些?
2、宣告失踪须具备哪些条件?
3、宣告死亡须具备哪些条件?
4、简述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范围。
四、论述题
1、试分析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2、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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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试述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
五、案例分析题
1、张某今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张某还是买了下来。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取回彩电。
请问:此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摩托车一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屋一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赵甲、赵乙继承。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孙某。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这件事情让赵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赵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赵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不久,周某死亡。2001年,赵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请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的父亲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赵甲的监护权?为什么?
(2)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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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孙某返还摩托车?为什么?
(4)如果钱某对赵某仍然有感情,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能否自动恢复?为什么?
(5)赵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乙的收养关系?为什么?
第五章 法 人
一、 单项选择题
1、下列单位中属于财团法人的是( )
A、工会 B、合作社 C、基金会 D、法学会
2、信用合作社是( )
A、工商银行的分支机构 B、农村集体所有制金融企业法人
C、城乡国有金融企业人 D、农业银行的分支机构
3、根据法人的分类,下列组织中,属于财团法人的是( )
A、某汽车制造厂 B、某贸易中心
C、某新闻工作者协会 D、某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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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下列法人中,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的是( )
A、某大学 B、某医院 C、某公司 D、某基金会
5、在民事活动中,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独立性表现在( )
A、独立生产经营 B、独立的组织机构
C、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D、独立地享受民事权利
6、下列有关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与行为能力的范围一致
B、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先于其行为能力产生
C、法人在清算期间仍然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D、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是不相同的
7、下列机构中具备法人资格的是( )
A、某市人事局(某校对外合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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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某出版社编辑部(某公司国际业务部)
C、某大学法学院(某居民委员会)
D、某市A区人民法院(某地政府驻京办事处)
8、下列法典中未规定法人制度的是( )
A、德国民法典 B、中国民法通则
C、法国民法典 D、日本民法典
9、法人被宣告破产进行清算时( )
A、其主体资格消灭,不能进行民事活动
B、其主体资格未消灭,但不能进行民事活动
C、其主体资格未消灭,仍可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D、其主体资格未消灭,但不能进行清算范围以外的民事活动
10、A公司欠银行贷款200万元。现该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离出去,另成立B公司。在此情况下 ,银行的这笔贷款债权( )
A、应当由A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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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应当由B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C、应当由A公司、B公司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D、应当由A公司、B公司按比例承担清偿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法人中,属于中国法人的有( )。
A、中国国有企业在国外设立的公司
B、外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独资公司
C、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
D、在中国设立的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2、在下列情况下,法人应对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A、企业经理责令不履行与其他单位订立的合同
B、企业的销售人员未按合同约定向其他单位发货
C、企业经理在下班途中与他人发生纠纷并将他人打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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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企业职工在工作中发生纠纷,相互殴打致人受伤
3、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A、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B、故意违约的
C、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D、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4、下列条件是法人必备的条件( )。
A、有法定代表人 B、有一定的组织成员
C、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D、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包括( )。
A、依法被撤销 B、解散 C、被宣告破产 D、被兼并
6、下列情形,属于法人变更的有( )。
A、一企业兼并另一企业 B、企业的名称改变
C、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更换 D、企业的产品商标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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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人终止后,清算组织可进行以下活动( )。
A、以法人的名义起诉、应诉 B、以清算组织的名义起诉、应诉
C、以法人的名义办理有关登记 D、清偿法人的债务
8、法人机关包括( )。
A、权力机关 B、执行机关 C、监督机关 D、清算机关
9、公司属于( )。
A、社团法人 B、财团法人 C、营利法人 D、企业法人
10、法人的清算组织职责主要包括( )。
A、了结现存的事务 B、收取债权 C、移交剩余财产 D、清偿债务
11、甲请A搬家公司搬家,A公司派出B、C、D三人前往。在搬家过程中,B发现甲的掌上电脑遗落在一角,便偷偷藏入自己腰包;C与D在搬运甲最珍贵的一盆兰花时不慎将其折断,为此甲与C、D二人争吵起来,争吵之时不知是谁又将甲阳台上的另一盆鲜花碰下,砸伤路人E。B、C、D见事已至此便溜之大吉。请问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可以要求A公司赔偿名贵兰花被折断造成的损失
B、甲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没有履行搬运任务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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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路人E可以要求甲、C以及D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甲可以就丢失掌上电脑的损失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简答题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何不同?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何特点?
3、法人机关有何特点?
4、法人设立与法人的成立有何区别?
5、法人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四、论述题
1、试述法人的特点。
2、试述法人的成立条件。
五、案例分析
1、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了一买卖合同,约定由乙企业向甲企业供一设备,甲应于收货后付货款20万元。后甲企业因原厂长经营不善被撤换。新厂长上任后改变了企业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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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原订的设备不再需要。因此,在乙企业按合同交货时,甲企业的新任厂长指令拒收,并提出这是原厂长订的合同,现要对以前的合同进行清理,原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试分析:甲企业拒收乙企业供的设备是否合法?
2、甲、乙订有一份供货合同,约定由甲向乙供煤炭30吨,由乙到货后付款。甲供煤后,乙没有按约定付款。后经乙的主管部门决定,将乙分为丙、丁两个企业法人,并将乙现有的财产和债权债务一分为二由丙、丁分别接受,但乙所欠甲的煤炭款没有分配。甲得知乙分立为丙、丁后,即要求丙、丁偿还欠款,均遭拒绝。甲找乙的主管部门索要,亦遭拒绝。问:乙原欠甲的煤炭款应如何清偿?
3、1994年,童某、陈某和姜某三人共同在某市设立了一家儿童制衣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60万元。章程中载明三人的出资分别是20万元,15万元和25万元,但实际上,三方的出资都没有交足,总共只有价值20万元的生产设备和5万元的流动资金,公司的注册是陈某通过欺骗手段获得出资证明办理的。公司成立后,一直运营正常,也与其他的企业签订了大量的合同,其中多数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是由于经营不善,公司一直都没有真正赢利。1995年,该企业因对市场估计失策,导致严重亏损。该市布料厂前来追讨公司所欠的50万元的债务,后起诉到法院。
请问:(1)该“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2)本企业所欠债务应由谁承担?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乙、丙订立一协议,约定:甲、乙、丙各出资10000元合伙开饭店,甲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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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乙负责财务,丙不参与经营;丙每年从饭店收入中提取1000元,其余由甲、乙分配,但丙不分担饭店的亏损。依该协议,则( )。
A、甲、乙、丙为合伙人
B、甲、乙为合伙人,而丙为甲、乙的债权人
C、甲、乙、丙都不是合伙人
D、乙、丙为合伙人,甲为乙、丙聘清的负责人
2、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存续期间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事务的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 )通知其他合伙人。
A、10日 B、15日
C、20日 D、30日
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 )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A、6个月 B、1年
C、3年 D、5年
4、合伙负责人的经营活动,由( )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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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全体合伙人 B、合伙负责人
C、全体合伙人和合伙负责人分别 D、合伙负责人对外
5、甲、乙各出资2000元,合伙开一商店,因经营不善欠债务5000元。对于该债务,甲、乙对债权人应当承担( )责任。
A、有限、连带 B、有限、按份
C、无限、连带 D、无限、按份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组织属于非法人组织的有( )。
A、东方有限责任公司 B、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
C、合伙企业 D、个人独资企业
2、依《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包括( A、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B、合伙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合伙人个人丧失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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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合伙人在合伙中的部分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
3、非法人组织具有以下特点( )。
A、为社会组织 B、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C、不具备法人的条件 D、没有可自己支配的财产
4、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
A、管理、使用合伙财产的权利 B、合伙事务的决策权
C、合伙事务的执行权 D、合伙事务的监督权
5、合伙解散的原因包括( )。
A、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 B、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C、合伙协议约定的目的已经实现 D、合伙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合伙人可以用于出资的财产包括( )。
A、货币 B、土地使用权
C、知识产权 D、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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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合伙中,任意退伙的原因包括( )。
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C、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D、未履行出资义务
8、在合伙中,强制退伙的原因包括( A、未履行出资义务
B、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造成损失
C、合伙人丧失清偿能力
D、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三、简答题
1、合伙的特征有哪些?
2、合伙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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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应具备哪些成立条件?
四、论述题
1、试述合伙的财产关系。
2、试述合伙的债务承担。
五、案例分析题
1、甲有生产一次性卫生巾的技术,乙、丙想使用此技术办工厂。三方协议为甲4成,乙、丙各3成,但甲不参与经营管理,甲同意乙、丙使用。到1996年3月止,甲分得5万元。后因乙、丙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亏损,负债5万元。乙、丙找甲要求其承担部分亏损,甲不同意,认为他只是转让技术,而未参与合伙,不应负担亏损。后债权人丁将甲、乙、丙共同告上法院。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是合伙人吗?为什么?
(2)5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偿还?为什么?
2、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1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交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丁三人表示同意。三天后,丁在运输过程中撞伤他人,需支付赔偿费5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32
(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
(2)甲放弃的份额应如何处理?
(3)赔偿费50万元应如何承担?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一、单项选择题
1、依照我国现行法和司法实践,下列财产中属于不动产的是(A、为卖书而临时搭建的书棚 B、田中的稻子
C、林木 D、水库中的鱼
2、下列各物中,属于法定孳息的是( )。
A、树上的果实 B、银行存款利息
C、羊生下的小羊 D、买卖的价金
3、下列物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 )。
A、甲的汽车与乙的拖斗 B、丙的房屋与其门窗
33
。 )
C、丁的上衣与裤子 D、戊的船舶与船桨
4、利辛学校委托其教务人员王某购买一批电教器材。王某到百货公司购买时,恰逢该公司举行有奖销售,王某因代买电教器材而获得五张奖券,后这五张奖券中的一张中奖,可得到笔记本电脑一台,该电脑应如何处理?( )
A、归利辛学校所有 B、归利辛学校所有,但应给王某一定补偿
C、归王某所有 D、归利辛学校和王某共有
5、一幅古画是( )。
A、不动产 B、特定物
C、从物 D、可分物
6、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是( )。
A、本票、支票和股票 B、汇票、支票和提单
C、债券、股票和汇票 D、债券、支票和汇票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不属于民法上的物的有( )。
34
A、镶在嘴里的金牙 B、池塘中的鱼
C、专利 D、日月星辰
2、下列物中,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的有( )。
A、矿藏 B、水库中的水
C、土地 D、黄金
3、依据我国现行法,下列物中,应归国家所有的有( )。
A、甲从垃圾堆里捡回一件旧棉衣
B、乙在田间劳作,捡回一只撞树而亡的野兔
C、丙在耕作土地时,发现一坛所有人不明的银元
D、丁在游泳时捡到一只手表,上缴公共机关公告招领,期满而无人认领
4、下列不属于原物与孳息关系的有( )。
A、母鸡与其生下的鸡蛋 B、鸡蛋与孵出的小鸡
C、空调与其吹出的风 D、羊与其身上的羊毛
35
三、简答题
1.区分动产与不动产有何法律意义
2、特定物与种类物区分的法律意义有哪些?
3、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区分的法律意义有哪些?
4、孳息的法律意义有哪些?
5、货币作为民法上特殊的种类物,其特殊之处有哪些?
四、论述题
1、试论物的特点。
2、试述从物应具备的条件及其意义。
五、案例分析题
1、1996年12月,村民甲与县肉联厂达成口头协议:自养的黄牛两头送县肉联厂宰杀,牛肉款按净肉每斤3元5角的价格结算,牛皮、牛头和牛下水归肉联厂,甲再付肉联厂宰杀费8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的屠宰工人乙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重100克,卖得价款5000元。甲知道后与乙、县肉联厂为牛黄款归属发生纠纷。现问:
(1)甲与县肉联厂是什么法律关系?
36
(2)本案中该牛黄款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王某就出卖汽车达成协议:李某以10万元的价格将自有的汽车卖给王某。双方未约定其他事项。在李某将车交付给王某时,李某提出:该车带有一付备用胎,如王某需要再加2000元,否则就将该备用胎自己留用。王某不同意另加款,也不同意李某将备用胎留下,双方发生纠纷。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委托乙向丙购买一头奶牛,这头奶牛有病。下列关于该买牛行为的效力的 说法错误的是( )
A、如甲明知该牛有病而乙不知道的情况下,该买牛行为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B、如甲明知该牛有病而乙不知道的情况下,甲不得撤销该买牛的行为
C、在乙明知该牛有病而甲不知道时,甲不得撤销该买牛行为
D、在甲明知该牛有病而指示乙购买时,甲不得撤销该行为
2、甲现年16岁,在电器维修部工作,收入较高,但仍与父母同住。甲购买一只 价值5000元的 钻戒送给女友。甲父得知后,要求甲的女友归还该钻戒。对本案的判断,正确的是( )
37
A、甲购买钻戒及将其赠送给女友的行为均为无效
B、甲购买钻戒及将其赠送给女友的行为均为可撤销
C、甲购买钻戒及将其赠送给女友的行为均属有效
D、甲购买钻戒的行为有效,将其无偿赠送的行为是无效的
3、下列行为中,属于默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 )
A、代理期限届满后,委托人没有继续委托,而代理人仍然进行代理行为
B、甲向乙提出书面要约,该要约载明:若乙不在一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则视为 同意。1个月后,乙沉默
C、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
D、甲向其妻子乙提出离婚,乙沉默,后甲以乙的此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4、下列民事行为有效的是( )
A、某甲赠给某县政府一部轿车,但实际上此轿车归乙所有
B、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病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
C、某甲把一幅古画真品错当成复制品卖给某乙
38
D、11岁的某丙接受了从英国回来的叔叔送给他的一台价值15万元的电脑
5、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在履行合同中双方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合同标的是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其余条款均齐备并符合规定,据此法院认定该合同( )
A、全部无效 B、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C、标的条款无效,其他条款有效 D、经双方和解后有效
6、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 人由于过失传达错误或没有传达,使他人受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
A、第三人 B、意思表示的受领人
C、意思表示人 D、意思表示人和第三人
7、按照民事法律行为分类,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民间借贷合同 B、房屋租赁合同
C、买卖合同 D、仓储保管合同
8、下列误解不属于《民法通则》所指的重大误解是( )
A、对民事行为性质的误解 B、对合同相对人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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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对民事行为内容的误解 D、动机的误解
9、甲与乙签订了一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甲的父亲病故,则将房屋租与乙。”这一约 定属于( )
A、延缓条件 B、解除条件 C、确定期限 D、不确定期限
10、买方的经办人和出卖人互相串通,抬高价金,由后者付给前者一定的回扣, 这一行为的性 质属于( )
A、欺诈 B、显失公平
C、恶意通谋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事实行为的有( )。
A、无因管理行为 B、正当防卫行为 C、紧急避险行为 D、合同行为
2、王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由王某在签约后3日借给张某2万元,张某于半年后偿还该2万元并支付10%的利息,该行为属于何种民事法律行为?( )
A、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B、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C、 诺成民事法律行为 D、 实践民事法律行为
40
3、甲因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连续三次均差一分而落榜,愤而弃其书于垃圾堆。清洁工人乙于清洁垃圾时发现该套书,喜拾之给其儿子丙学习之用。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所为意思表示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B、甲所为意思表示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C、甲所为意思表示于完成时发生效力
D、甲所为意思表示于乙拾到时发生效力
4、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有( )。
A、口头形式 B、书面形式 C、推定形式 D、沉默形式
5、意思表示瑕疵的法定事由包括( )。
A、欺诈 B、胁迫 C、乘人之危 D、重大误解
6、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 )。
A、当事人 B、意思表示 C、标的 D、登记
7、张某新购得一辆“宝来”轿车,遂将其原有的“奥拓”车转让给刘某。双方签订了合同,并约定五日后刘某付款,张某交车并办理过户手续。签约后第三日,张某家车库旁
41
房屋起火,火延及张某家的车库,并将其“奥拓”车烧毁。则张某与刘某之间的合同为( )。
A、标的主观不能 B、标的客观不能 C、标的自始不能 D、标的嗣后不能
8、甲与乙签订了一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B、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C、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D、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9、甲与乙签订一份租房协议,协议规定,如果甲与丙结婚将租用乙的两居室。这一民事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 )
A、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B、是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C、已成立但未生效 D、已成立并已生效
10、下列行为中,不得附条件的有( )。
A、法定抵销 B、结婚 C、票据背书 D、借款行为
11、李刚(12岁),其叔叔(30岁)赠与其一台价格5000元的数码相机。因李刚与其同学刘强(12岁)关系甚好,李刚便将该数码相机转卖给刘强。李刚的叔叔和父亲听后都向刘强要求返还该相机,下列有关该事件的论述哪些是正确的?( )
42
A、 李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接受赠与的行为无效
B、 李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出卖行为效力未定
C、 李刚在征得其父亲同意后,可以出卖数码相机
D、 李刚在征得其叔叔同意后,可以出卖数码相机
12、李某为给病危的父亲治病急需用款10万元,王某表示愿意借给,但一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须以其三居室住房代偿,李某表示同意,此行为属于( )。
A、无效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C、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D、有效的民事行为
13、乙到甲家玩,看到甲家一幅山水画,甚为喜爱,甲知该画为伪作,故意告知画乃某名画家遗迹。乙遂以2万元的价格将其买下。后经鉴定,此画并非名家遗迹,市值仅为1000元。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
A、甲乙之间的行为为受欺诈的民事行为 B、甲乙之间的行为为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C、甲乙之间的行为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甲乙之间的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14、甲至西安旅游,在乙旅游商店见一精致之兵马俑,讯问是否当地泥土烧制品,丙店员告知确为当地泥土烧制品,甲遂花费1000元价格购买之。后经检验,乃为外地泥土
43
烧制品。对甲的购买行为,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甲受到丙的欺诈
B、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甲受到乙的欺诈
C、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因丙为无权代理
D、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因丙为无权处分
15、村民甲因外出打工,将自己的一头水牛委托乙照料。乙因儿子结婚急需用钱,遂将该水牛以自己的名义卖给邻村的丙。因丙未带够钱,双方约定,三日后付款取牛。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卖牛的行为为无权处分行为 B、乙卖牛的行为为无权代理行为
C、乙丙所订合同为无效合同 D、乙丙所订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
16、甲商场业务员周某到乙电器公司采购冰箱时,见乙电器公司正在优惠销售微波炉,便欲购买,但因未得公司授权无法购买。乙公司负责人吴某为作成生意,就说,先签订合同再说。周某遂以甲商场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微波炉的合同。合同签订了,乙公司催告甲商场于10天内追认该合同。甲商场因购得另款微波炉,没有表示。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周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 B、周某的行为为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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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甲商场的行为依法视为拒绝追认 D、甲商场的行为依法视为追认
三、简答题
1、民事法律行为有何特点?
2、区分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有何法律意义?
3、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区分的意义如何?
4、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区分的意义如何?
5、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区分的意义如何?
6、错误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7.无效民事行为有何特点?
8、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9.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有何特点?
四、论述题
1、论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45
2、试析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区别。
3、试述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特征与种类。
七、案例分析题
1、2000年3月10日清晨,急于到医院分娩的孕妇王丽在丈夫的搀扶下来到马路边,准备乘坐出租车到医院分娩,时值清晨,出租车极少, 10余分钟后,-辆出租车终于在王丽一家人身边停下,该车司机于凡对王丽及家人称:该车是新车,孕妇乘坐会弄脏车座,而且三人同时乘坐会增加燃油量,如果想坐,需要支付平时乘车费用6倍的乘车费,否则不能上车,王丽的丈夫考虑到天色较早,搭乘出租车极为困难,且王丽的情况紧急,于是同意按6倍于平时乘车费的款额支付服务费。事后,王丽及其丈夫向法院起诉。 要求返还多收的钱款。
请问:(1)司机的行为是否构成乘人之危?
(2)本案应如何处理?
2、甲公司因业务开展需要聘请一精通法律实务的常年法律顾问。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知道该市AAA律师事务所的张红律师是本市律师界的重量级人物,精通业务,尤擅诉讼事务。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前往AAA律师事务所要与张红律师签定一委托合同。不料,接待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是该所另一张红律师。甲公司遂与该张红律师签定了委托合同。该张红律师刚获律师资格,律师业务不是很精通。甲公司查明此事以后,欲解除了该张红律师的委托合同。为此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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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甲公司是否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解除与张红律师的委托合同?为什么?
3、甲为一个体工商户,因经营不善,欠乙50万元,现还款期已到。为还款,甲将其好友丙因出国而寄放在甲处的一辆摩托车,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丁。戊知晓甲的处境,遂提出要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甲一件祖传古玩(估价为50万元),甲因一时无法找到买主,只好答应了戊的要求。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与丁之间的买卖摩托车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2)甲与戊之间的买卖古玩的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第九章 代 理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委托乙代签合同,乙因病并征得甲同意后又委托丙代签合同,则乙丙之间为(A、共同代理 B、指定代理
C、再代理 D、法定代理
2、下列各项中,不能当然引起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是( )。
A、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B、被代理人死亡
C、代理人辞去委托 D、代理人死亡
47
。
)
3、甲厂业务员王某被开除后,为报复甲厂,用盖有甲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厂订立一份购销合同。乙厂并不知情,并按时将货送至甲厂所在地。甲厂拒收引起纠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王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B、王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有效
C、王某的行为为有权代理,合同无效 D、王某的行为为滥用代理权,合同无效
4、在代理关系中,下列连带责任中,属于补充的连带责任的是( )。
A、因代理人授权不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所负的连带责任
B、因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违法行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所负的连带责任
C、因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第三人对被代理人所负的连带责任
D、因第三人明知代理人为无权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对被代理人所负的连带责任
5、司机吴某要出差到山东,李某委托其代买一箱苹果,吴某见当地苹果物美价廉,就以李某的名义多买了一箱。吴某多买一箱苹果的行为属于( )。
A、代理权终止以后的行为 B、有权代理行为
C、滥用代理权行为 D、超越代理权行为
6、委托代理人选定的转托代理人是( )。
48
A、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 B、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C、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D、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7、王岚,16岁,高中学生。其外祖父去世时,曾在遗嘱中指明,给王岚25万元购买一处房屋,但未指定由谁来购买。王岚的父亲便以王岚的名义用该25万元买了一套商品房,下列论述正确的是( )。
A、 王岚的父亲所为的代理属于法定代理 B、 王岚的父亲所为的代理属于委托代理 C、 王岚的父亲所为的代理属于指定代理 D、 王岚的父亲所为的代理属于无权代理
8、甲委托乙为其购买电脑,乙已为购买电脑付出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现甲发现自己急需的电脑通过其它的途径很容易取得,便电话告知乙取消委托,乙不同意。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是( )。
A、 该委托代理的终止需经甲、乙双方同意。
B、 甲如取消委托,应以书面形式为之。
C、 取消委托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D、 甲取消委托给乙造成损失,甲应承担民事责任
9、甲素慕丙的一幅字画,欲委托乙为其代理人,与丙协商购买事宜。其授权的意思表
49
示( )。
A、只能向乙表示 B、只能向丙表示
C、既可以向乙表示,也可以向丙表示 D、需同时向乙丙二人表示
10、甲委托同村的乙代为带回一匹马。但乙在牧区未遇上好马,担心甲家中活重,就未买马。自己带回良骡一口。甲将骡领回,并付给乙相应款项。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甲的领骡行为是基于对表见代理的接受
B、 甲的领骡行为是基于对乙无权代理的追认
C、 甲的领骡行为是基于对乙委托代理的承受
D、 甲的领骡行为是基于与乙的买卖关系的受领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行为中,可适用代理的有( )。
A、代理合同订立 B、代理税款缴纳
C、代理订立遗嘱 D、代理专利申请
2、滥用代理权的情况包括( )。
50
A、指定代理 B、自己代理
C、双方代理 D、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代理
3、甲委托乙为自己的代理人,授权乙代为购买一台冰箱,乙亲自购买了一台冰箱。他们之间的代理关系属于何种代理?( )
A、 委托代理 B、 一般代理
C、 单独代理 D、 特别代理
4、下列行为中,不属于代理的是( )。
A、甲有朋自远方来,甲不在,乙代甲招待甲之客人的行为
B、甲为公司的董事长,甲以该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
C、甲为贸易货栈,将乙委托给自己出卖的自行车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丙的行为
D、甲将邮局转来的给乙董事长的信件送给乙董事长的行为
5、甲公司委托业务员乙到某地采购电视机,乙到该地发现丙公司的VCD机畅销,就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与丙公司签订了购买500台VCD机的合同。双方约定货到付款。货到后,甲公司拒绝付款,下列论述正确的是哪些?( )。
A、 乙购买VCD机的行为没有代理权
51
B、 乙购买VCD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C、 甲公司应接受货物并向丙公司付款
D、 若甲公司受到损失,有权向乙追偿
6、乙为矿工,甲灯具厂委其为代理人,在矿区出售矿灯。乙设立甲灯具厂矿灯销售处。因煤矿塌方,乙死亡。其子丙将剩余的矿灯继续以甲灯具厂的名义出售。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丙为无权代理
B、丙为转代理
C、甲应直接承受丙出售矿灯行为的后果
D、甲可以选择承受丙出售行为的后果,也可以不承受其行为的后果
7、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
A、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B、代理期限
C、代理事项 D、代理权限
8、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代理,发生再代理效力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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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B、事后告知被代理人且取得被代理人的追认
C、事后告知被代理人,但被代理人未表示同意
D、事先告知被代理人,但未取得被代理人同意
9、某村居民甲年仅11岁,因父母在一次事故中双亡,又无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涉讼中需为其指定代理人,下列单位中,有权为其指定代理人的有( )。
A、人民法院 B、甲父母所在单位
C、民政部门 D、甲所在村委会
10、甲家乡在南方沿海,春节回家,单位同事乙委托其代为购买春茶,丙委托其代为购买土特产,甲概为应允。则甲与乙、丙之间的代理属于( )。
A、单独代理 B、共同代理
C、积极代理 D、消极代理
11、甲已年满15岁,就甲担任代理人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可以为法定代理人 B、可以为委托代理人
53
C、不能为法定代理人 D、不能为委托代理人
12、北方某市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在暖气没有来临之前以及在暖气停止之后的一段时间之内对普通家庭大为有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销量大减。甲商场遂主张乙为无权代理,其所订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现甲拒绝追认并拒付货款。对此,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甲商场应支付货款,因为乙为表见代理
B、甲商场应支付货款,因为乙的行为已经其追认
C、甲商场可以拒付货款,因为乙的行为为无权代理
D、甲商场可以拒付货款,因为乙的行为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三、简答题
1、代理的特点主要有哪些?
2、再代理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3、滥用代理权主要有哪些表现?
四、论述题
54
1、试述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2、试述狭义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
3、试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其效力。
五、案例分析题
1、1997年10月,某书画装裱店与某美术学院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 合同。双方约定,赵某在1998年2月以前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1997年12月,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自己的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裱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裱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作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请问:(1)赵某转托他的儿子代其创作书法作品是否有效?
(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2、甲为一机械厂的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乙是其邻居,平时以采撷山药为生。1998 年10月乙在山中挖到一名贵草药,正好甲要到上海出差,于是乙就委托甲将草药带去卖掉,听说上海这种草药的价钱较高。甲将草药带到邻村的一朋友家中;朋友的父亲丙是一名老中医,他看了之后请甲将草药卖与他,并表示原给甲500元的好处费。结果甲以低于上海市场将近1000元的价格把草药卖给了丙,双方还约定,如果事后乙来此处打听这种草药的市场价格,丙就说此草药现在已经大跌价,连上海都不值钱了。不想此事被到丙家来看病的乙的一个远房亲戚听见,不久就告诉了乙。乙遂要求甲和丙赔偿自己损失。
55
请问:(1)甲将药卖给丙的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2)乙是否有权要求甲和丙两人赔偿?为什么?
3、赵某、钱某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同住一宿舍。1999年春,公司派赵某到珠海办事处工作一年。临行前,赵某将已使用了一年的一台586电脑委托给钱某保管并允许其使用。一个月后,赵某给钱某写信说自己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委托其保管的电脑可以适当价格出售,但Modem 因还有用,不要出售。同单位的司机孙某知道此事后,对钱某表示想以低价购买,并嘱钱某给赵某写信说该电脑显示器有毛病,屏幕晃动,以便使赵某降价出售。钱某考虑到孙某经常给自己免费送东西,便按孙某的意思给赵某写信。赵某回信说显示器有毛病可以低价出售。于是,孙某以1500元的价格买下该电脑。过了几天,钱某因急需用钱,遂将电脑的Modem 以赵某的名义出售给周某,价格为500元(略低于当地的市场价格),周某已经付款,尚未交货。此时,赵某回公司办事后知晓了钱某的行为,十分愤怒。现请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能否向孙某请求返还电脑?为什么?
(2)钱某向周某出售Modem 的行为性质如何?为什么?
(3)在Modem 的买卖关系中,周某享有哪些权利?为什么?
第十章 诉讼时效
一、 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判断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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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B、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一律自受伤害之日起算
C、附解除条件的请求权,自解除条件成就之时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D、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自债权可得请求之时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甲于1998年2月1日将乙打伤,乙花去医药费及其他损失共计3000元。乙因被单位派往外地 出差,未及时向甲要求赔偿。乃至1999年2月15日,乙聘请律师丙代理向甲追要。丙告诫甲:“如不主动还钱,就会到法院告你。”甲因此向乙支付赔偿费。后其知道已过诉讼时效, 起诉要求返还。法院应当( )
A、驳回甲的请求 B、判决乙退还甲的3000元
C、判决丙赔偿甲的3000元 D、由乙、丙共同赔偿甲的3000元
3、下列情形中,哪一项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
A、甲骑车撞伤乙,乙要求赔偿医药费等损失
B、甲与乙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后乙违约,甲要求赔偿损失
C、甲借给乙1万元,乙到期不还欠款,甲诉乙
D、甲在乙处定做一套西服,到期后甲未领取西服,30天后乙将西服卖掉,甲诉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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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下列情况中,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是( )
A、张三将行李寄存在火车站,结果被李四冒领,张三欲向李四追索
B、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
C、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对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赔偿的
D、受害人要求侵害人对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赔偿的
5、诉讼时效作为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的期间,一般适用于( )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6、张某于1995年2月1日晚被李某打成重伤。张某向李某提出赔偿请求的最后期限为( )
A、1995年6月1日 B、1996年6月1日
C、1997年2月1日 D、1996年2月1日
7、甲于2000年5月将乙打伤,乙为此花去医药费5000元,但未及时向甲索赔。2001年6月 ,乙 要求甲承担责任,提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上法院你也没有道理!”甲遂向乙支付5000 元。对此案的判断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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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诉讼时效期间未满,甲应承担该赔偿责任
B、诉讼时效期间已满,甲不再承担该赔偿责任
C、甲自愿支付了该5000元,不能要求返还
D、甲受乙的欺诈而支付了该5000元,可以要求乙返还
二、多项选择题
1、依照我国《民法通则》,下列事由中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是( A、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B、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C、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D、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2、下列情形中,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 )。
A、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B、寄存财物丢失或者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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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延付或者拒付借款利息的
D、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3、下列情形中,可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有( )。
A、因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
B、债务人死亡,其继承人又不确定
C、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D、权利人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保护其权利
4、下列事由中,不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 A、申请仲裁
B、不可抗力
C、权利人请求
D、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5、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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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排除妨碍请求权
B、停止侵害请求权
C、消除危险请求权
D、支持违约金请求权
6、2002年5月8 日,王某骑自行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互相推诿。同年6月13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
B、王某6月13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C、6月13日的台风引起诉讼时效中止
D、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03年5月8日届满
三、简答题
1、诉讼时效有何特点?
2、简述诉讼时效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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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述诉讼时效的起算。
四、论述题
1、试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2、说明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异同。
五、案例分析
1、2002年9月1日,甲借给乙1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2002年9月5日因甲急需用钱,就要求乙于1个月内还款。但乙一直也未还款,因甲从别人处借钱解决了自己的急需,也未再向乙催要。2005年11月1日甲重新向乙索要借款,乙提出暂时还款困难,于是双方达成一还款协议,其中约定乙于1 个月内还款10000元,甲放弃对利息的请求。1 个月后乙仍未还款,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还款;而乙在答辩中称,甲要求还款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其权利不应受法律保护。分析本案中的诉讼时效,法院应否满足甲的请求?
2、2004年12月30日,甲、乙发生纠纷,争执中甲将乙打伤。乙向其好朋友丙表示要让甲赔偿。丙向乙表示,甲、乙原来关系不错,为不伤和气,可由他调解让甲赔偿,乙未表示反对。其后,丙因其他事情将该事忘记。2005年5月6日,乙向丙询问调解的情况,丙向乙表示歉意,并说自己还未与甲商谈,将尽快找甲商谈。2005年10月6日,乙再次向丙询问情况,丙表示此事较难办。乙见丙调解始终没有结果,就于2006年3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1000元,甲答辩称,诉讼时效已过。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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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三、简答题
1、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包括:(1)制订法:宪法中的民法规范;民事法律;国务院制订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2)非制订法:司法解释:最高法院所作的民事司法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具有约束力;习惯: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性文件认可的习惯才可视为习惯法。值得注意的是,判例和法理在我国均不具有民法渊源的效力。
2、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对人的适用范围、空间适用范围和时间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就是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自然人的规定,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国外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所在地的法律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就是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法律效力。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领土、领空、领海,包括我国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我国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司法解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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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论述题
1、民法的调整对象即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包括两部分: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主体平等,即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平等,相互间没有隶属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权力与服从关系。第二,存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如果某一财产关系不是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则不为民法所调整。第三,一般是由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的,不受他人意志的支配。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两部分:一是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即一项财产归何人所有和利用;二是财产的流转关系,即一项财产从一主体转移于另一主体。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主体平等;第二,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第三;不具有经济内容;第四,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一般认为包括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基于主体的一定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在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中,存在“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两种立法体例。
“民商分立”是指在一国的民法典之外制定有商法典,民法典与商法典同为私法的基本法典,民法与商法为私法上并列的两个法律部门。从法律的发展上说,商法是由欧洲中世纪最初的商人习惯法发展而来的,其产生的原因在于商人的特殊地位。因商法是调整商人之间的交易关系的,而交易通行着统一的规则,是经济生活中最活跃的领域,交易的目的在于营利,因此商法也就具有国际性、发展性、营利性。
“民商合一”是指在一国的民法典之外不再编纂商法典,而由民法典统一调整平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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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资本主义确立后,中世纪形成的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的区分日益消除,商人作为一个特殊阶层的社会生存条件逐渐消亡。在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下的法律适用上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向:一方面是“民法商事化”,原为商人特别制定的规则也适用于普通人;另一方面是“商法民事化”,对商事行为也适用民法典中确立的一般规则。基于民法与商法都为私法,其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性质基本是相同的,应适用同一的规则,因此,一些国家的民商事立法就采取民商合一的体例。
应当指出的是,在民商合一的体例下,并不是民法与商法的内容全部集中在一部法律之中,而只是以民法典作为民商事的基本法,不另行制定商事基本法。而对于一些特殊的商事问题则单独制定法律,这些单独的法律属于民法的特别法,而不是作为法典的内容。
第二章
三、简答题
1、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其具体含义包括:(1)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法通则》第9条、第10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在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上是商品经济关系,这种关系的性质决定了民事主体平等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这是由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决定的。
2、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体现自己的意志,作真实意思表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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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自己的内心真实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其具体含义包括:(1)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3)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由当事人自愿协商。(4)违反自愿原则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3、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承担等。其具体含义包括:(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2)在法律适用上应贯彻公平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当法律缺乏规定时,法官应根据公平原则做出合理的判决。
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以求达到当事人之间利益和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其具体含义包括:(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2)在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原则;(3)依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一样赋予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在法律规定不足时,从民法的目的出发,依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四、论述题
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效力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其含义包括:(1)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法律规范的出发点和归宿,是民事司法的基本准绳,是民事活动的基本规则。(2)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3)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法律是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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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的社会经济、文化和人们生活的反映,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社会制度不同,法律原则也有所不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1)指导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的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2)约束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都有约束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单行法、民事特别法均有约束力。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都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3)补充功能:在具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对某些民事关系用类推也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直接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处理民事纠纷,民事主也可以直接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民事活动。
第三章
三、简答题
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其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平等性质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2)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在通常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民事主体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又一特征。(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整体和实质上讲,每个民事主体既作为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同时又作为义务主体负有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对等的、相互的,如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一般是对等的。当然,有些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主体只享有权利,义务主体只负有义务,不具有对等性,如人格权法律关系。
2、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相对应、相关联的,因此民事权利的分类与民事义务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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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相关联相类似之处。除此之外民事义务还有其相对独立的分类,主要分类如下: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以民事义务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约定义务,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义务。约定的义务不违法即受法律保护。
(2)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以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指义务人应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又称作为义务。包括给付财物、完成工作、提供劳务等。消极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为消极行为或容忍他人的行为,又称不作为义务。例如,不侵害他人的物权、人身权的义务,容许他人在自己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通过或作业的义务等。
3、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特征主要有:(1)民事责任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为前提。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发生的前提,没有民事义务就没有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权利含有利益在内,某种利益不被法律明文规定的民事权利所涵盖,而受法律保护的,行为人侵害了他人的这种利益,也应承担民事责任;(2)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加害人)补偿对另一方当事人(受害人)的损害为主要目的;(3)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民事责任的这一特征,是由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则所决定。
4、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体现在: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是认定民事法律事实的依据;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是民事法律事实引发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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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实与行为两类。
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自然事实又可分为事件和状态。事件是指某种偶发的客观现象;状态是指某种现象的持续。
行为是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的客观现象。行为既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不法行为;既包括当事人的行为,也包括他人的行为;既包括民事行为,也包括事实行为。
四、论述题
1、民事权利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以下主要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以民事权利的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所谓财产利益,通常是具有交换价值或使用价值的,可以用货币计算其价值,可以依法转让的利益。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又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一方面,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而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另一方面,权利人可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而具有排他性。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的权利人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抗辩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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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根据抗辩权作用的不同,抗辩权又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而不是永久可以抗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反对”,阻止他人行使权利,但他人的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
(3)绝对权与相对权。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属于绝对权。绝对权有两个特征:一是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自己可以直接实现其权利;二是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因此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债权属于相对权。相对权有两个特征:一是权利人自己不能直接实现其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其权利才能实现;二是只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该权利只能对抗特定的人,因此,又称对人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相互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主权利与从权利的主从关系主要体现在:(1)主权利存在,从权利才能存在;主权利因履行、抵销、免除等原因而消灭时,从权利同时消灭;(2)从权利不能与主权利分离而转让。
(5)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人格权、身份权均为专属权。专属权的性质决定专属权不得让与和继承,但也有例外,例如企业的名称权。非专属权,是指不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专有的权利。非专属权可以让与和继承。一般财产权多属非专属权。但矿藏、水流的所有权归国家,为专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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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既得权与期待权。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期待权是当事人尚未取得,必须有一定的事实发生才能取得的权利。例如附期限的权利、附条件的权利、继承开始前法定继承人的权利、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等。
(7)原权利与救济权。原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如基于有体物而发生的所有权,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权等。救济权是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而发生的权利。如当所有权受到侵害时,所有权人有停止侵害请求权,也有权提起诉讼。如果原权利未受到侵害或没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就不会发生救济权。救济权是基于原权利而派生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利。其实质是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请求侵权行为人或不履行债务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自然人
三、简答题
1、依《民法通则》规定,按照不同年龄阶段和理智是否正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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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能力,超出一定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两类,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比较复杂或重大的民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求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
(3)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但在实践中,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应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机构或医院所作的鉴定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是对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宣告失踪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未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某人失踪;(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2年。所谓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无任何消息。一个人只有下落不明满2年的,其利害关系人才可申请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3)须由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宣告。宣告失踪为人民法院的职权,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宣告某人为失踪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被申请人仍未出现或者无确切消息的,人民法院作出宣告该人为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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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判决。
3、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制度的目的与宣告死亡制度的设置目的不同。宣告失踪旨在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但不能解决因失踪人生死不明而引起的民事关系的不确定问题,而宣告死亡制度使这一问题得到解决。宣告失踪制度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制度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须具备如下条件:(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只有利害关系人才可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则应当宣告死亡。(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才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下落不明满4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确实不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失踪人仍未出现的,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4、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范围如下:(1)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担任其监护人。精神病人的近亲属依下列顺序为其法定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近亲属间可以协商确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2)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也可以担任监护人,但其不为法定监护人,其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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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监护人须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3)有关单位担任监护人。没有上述人员担任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四、论述题
1、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在于:(1)民事权利能力只是法律赋予主体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资格,有权利能力不等于就享有了民事权利;而民事权利是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某种利益的形式,以利益为内容。(2)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赋予的,并不能由主体依自己的意志决定;而民事主体可依自己的意思决定某项民事权利的享有。(3)民事权利能力与主体是不可分离的,主体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而主体对其民事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放弃也可以转让。(4)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义务能力,它不仅是享受民事权利的能力,也是负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而民事权利并不同时包含民事义务。
2、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在我国,监护只对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他们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监护人应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不法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监护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必须给被监护人以必要的关心、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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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对被监护人要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他们受到伤害或侵害他人利益。
(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被监护人财产的经营和处分,监护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处分其财产。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监护人应当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7)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撤销死亡宣告后,发生如下法律后果:(1)在财产继承方面,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要求返还财产的,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2)在婚姻关系方面,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能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3)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撤销死亡宣告后,父母子女关系当然自动恢复。但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则收养有效,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五、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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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已满17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当然,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处分不动产的合同,应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立遗嘱的行为在实务中应认定无效为宜。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张某的父亲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不予支持。
2、(1)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只有父母确实无能力履行监护职责,以及确实明显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才可能取消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本案中,钱某改嫁是其应有的权利,不构成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情况,因此,赵某的父亲无权要求改变钱某担任赵甲的监护人。
(2)被宣告死亡的人回来后,因继承法而取得其财产的自然人应返还所取得的财产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此,赵某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
(3)无权。如果原物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可不予返还。孙某取得摩托车是合法取得,因此,赵某无权要求其返还。
(4)不能。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已经再婚的,即使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不能自动恢复。但可通过再次登记而缔结婚姻关系。
(5)无权。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的,被宣告死亡人不能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无效,要解除收养关系应与收养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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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 人
三、简答题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存在以下不同:(1)两者的开始与与终止时间不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2)两者的内容不同。法人具有团体性,因而法人不具有自然人基于自然属性所得享有的权利的能力,如法人不能享有身体权、生命健康权、继承权等,也无遗嘱能力、婚姻能力、收养能力等。同时,自然人也不具有法人基于自然属性所得享有的权利的能力,如自然人没有名称权。(3)两者受限制的程度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宗旨的限制,不同性质的法人之间的权利能力有原则上的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相互间无原则差异。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如下特点:(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法人的意思能力是一种团体的意思能力,不存在受年龄和智力发育状态影响的问题,因此,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具有一致性。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设定目的的限制,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受法人目的的限制。因此,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实现的。因为法人的意思是团体意思,它只能通过自然人的意思来形成和表现。因此,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只能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来实现。
3、法人机关具有如下特点:(1)法人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法人机构。没有法人机关,就无法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的意志。(2)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法人机关并不是法人之外的机构,而是与法人不可分离的法人的组成部分。(3)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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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而成立的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法人机关对内负责管理法人的各项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法人机关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不需另行授权。(4)法人机关由自然人个人或集体组成。任何法人机关,如法人的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都是由自然人个人或集体组成的,以单个人形成的法人机关称为独任机关(如企业的厂长),由集体组成的法人机关称为合议制机关(如公司的董事会)。
4、(1)两者的性质不同。法人的设立是一种准备行为,这种准备行为既有法律性质上的,也有非法律性质的;而法人的成立则不同,它属于法人产生的形成阶段,其行为性质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法律行为。(2)两者的要件不同。法人的设立一般要有合法的设立人,存在设立基础和设立行为本身合法等要件;而法人的成立一般应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以及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等要件。因此,法人的设立并不当然导致法人的成立,当设立无效时,法人就不能成立。(3)两者的效力不同。法人在设立阶段,仍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行为是法人设立人的行为,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法人设立人享有和承担;而法人成立后,即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所发生的债权和债务,由法人享有和承担。
5、(1)依法被撤销。它是指法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被解散的情况。(2)自行解散。它主要指法人的目的事业完成或无法完成、法人机关的决议、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的发生而自动解散的情况。(3)依法被宣告破产。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依法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
如法人的合并、分立、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和发生战争等。
四、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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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具有如下特点:(1)法人是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为实现一定的宗旨按照一定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团体,法人即为一种社会组织,这是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法人是社会组织,但社会组织并不都是法人。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才能成为法人。(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其一,组织上的独立性。组织上的独立性表现为法人有自己独立的组织机关,与其成员完全独立,不因其成员的变化而影响存在,不需依赖其他组织而能够独立存在;其二,财产上的独立性。财产上的独立性表现为法人的财产与其他人或组织的财产完全相分离,法人的财产由该法人享有支配权,其他人或组织不能支配法人的财产;其三,责任上的独立性。责任上的独立性表现为法人只以自己的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
2、法人的成立条件包括:(1)依法成立。也就是说法人须依法律的规定成立,这既包括法人的设立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包括须依法律规定的程序成立。不依法成立的组织不合法,自不能成为法人。(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这是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不具有必要的独立财产或经费,不能成为法人。(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有自己的组织机构才能形成自己的团体意志,才能作为独立的主体自主进行民事活动;有自己的场所,才能进行业务活动。当然,法人要有自己的住所,法人只能有一个住所,可有多个场所。按照法律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与法人组织上的独立与必要的财产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具有完全独立的人格,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具有必要的独立财产,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不能成为法人。
五、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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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企业拒收不合法,属于一种违约行为。因为甲、乙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是同一人格关系,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更换虽属于法人的变更,但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未变,法人的主体资格未变。甲企业厂长的更换不能改变其法人的主体资格,不影响原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因此,甲企业应当履行合同,其拒收乙所供的设备构成违约。
2、乙原欠甲的煤炭款应由丙、丁负责偿还。在本案中,乙分立为丙、丁两个法人,乙不再存在,此种现象属于新设分立。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分立的,原法人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本案中,丙、丁承受了乙的财产和债务,也应负责清偿乙原欠甲的债务。
3、(1)本案中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法人资格的取得,以登记公示为要件。儿童制衣有限公司已经工商局登记注册,具有公示效力。该公司在登记过程中,虽然出资不到位,是通过不正当手段登记注册的,但公司登记注册以后,营运正常,多数合同履行完毕,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情况严重,应予撤销”的情形,因此,该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2)因为本案中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其所欠布料厂50万元的债务,应由公司承担。如果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由于该公司三股东出资不到位,三股东应负补足出资额不到位的责任。在补足出资额的范围内,三股东负有清偿该债务的义务。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三、简答题
1、合伙的法律特征包括:(1)合伙是按照合伙协议组成的联合体,合伙人成立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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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伙协议称为合伙合同,合伙合同是合伙成立的基础。(2)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可有自己的名称和字号,可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在人格、财产、利益和责任等方面是相对独立于合伙人个人的。(3)合伙是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联合体。(4)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2、合伙的终止主要有以下原因:(1)合伙的存续期间届满;(2)合伙人全体一致同意终止合伙协议;(3)合伙事业已经完成或已确定无法完成;(4)合伙违反法律而被撤销。
3、(1)依法成立。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必须是法律允许设立的经济组织。企业法人设立分支机构应履行法定手续。(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必须具有不同于其所属法人的依核准登记的名称。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对其名称具有专用权,并以该名称进行业务活动,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应设有管理内部事务及对外活动的组织机构,有进行业务活动的场所。(3)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这种财产或经费是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进行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
四、论述题
1、合伙财产指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所构成的一切财产、权利和利益,它由各合伙人按合伙协议向合伙投入的财产和合伙经营过程中积累起来的财产两部分构成。(1)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一般说来,合伙人出资往往直接构成共有财产,而且出资在一般情况下都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2)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即这部分财产,成为合伙的共有财产,合伙共有财产的共有权人是全体合伙人,合伙人应依自己的应有份额享有。共有权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对自己的应有份额并无任意处分的权利。按照财产共有关系的一般法则,合伙共有财产由全体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非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任何合伙人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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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使用和处分合伙财产。
2、合伙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全体合伙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合伙债务产生的原因是合伙对第三人的合同行为或侵权行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或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则是合伙的共有财产和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对合伙的债务,合伙人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合伙债务,合伙的性质、出资方式和合伙财产的规模决定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在对外关系上,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每一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的全部债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就债权人而言,既可以对某一个、也可以对某几个或全体合伙人先后或同时提出履行全部或一部分债务的请求。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三、简答题
1、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具有如下法律意义:(1)动产与不动产上存在的物权种类不同。例如,用益物权只能存在于不动产之上,留置权只能存在于动产之上。(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公示要件不同。动产一般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因而一般动产物权的取得以实际交付为要件,而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以办理可能性变更登记为要件。(3)诉讼管辖不同。不动产权属纠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动产权属纠纷的诉讼不依动产的所在来确定管辖权。(4)对于某些法律关系,法律的适用不同。如涉外继承,动产则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而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法律意义在于:(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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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的客体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等。(2)物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性,故而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如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可责令义务人以同种类的物为交付。
3、区分可分物和不可分物的法律意义在于:(1)便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当数人共有一物时,若物为可分物,则财产分割时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法,各自取回自己的份额;若物为不可分物,则只能采取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其他共有人的方法分割其共有物。(2)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的债权债务,多数人之债中,若其标的物为可分物,则数人共享按份债权或共担按份债务;若标的物为不可分物,则数人之债权为连带债权,而其债务为连带债务。此外,当事人可依协议或约定一定期限内不得将可分物分割,则其债权债务于此特定期限内为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
4、孳息是指因物或权益而生的收益,孳息是相对原物而言的,原物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依其自然性质产生新物的物。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又称直接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又称间接孳息。孳息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孳息的归属和孳息收取权。在我国法律实务中,如法律未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未特别约定,孳息归原物人享有。孳息的收取权,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不同。天然孳息的收取由物权法规定,法定孳息的收取由债权法规定。天然孳息未与原物分离前,不存在孳息收取问题。一旦与原物相分离,孳息归属物权法确定的权利人。法定孳息的权利人通常为债权人。有收取法定孳息权利的人,按其权利存续期间的日数取得孳息。
5、货币作为民法上特殊的种类物,其特殊之处是:(1)货币所有权的归属。货币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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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与所有权合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所有人。(2)货币所有权的转移。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即使在借款合同中,转移的也是货币所有权,而非货币的使用权。无行为能力人交付的货币也发生所有权的转移。(3)货币不发生返还请求权之诉的问题,仅能基于合同关系、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提出相应的请求。其特殊之处是有货币的流通手段决定的。
6.有价证券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有价证券具有如下特点:(1)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有价证券的价值是由证券所代表的权利体现出来的,只有持有证券才能享有证券上的权利,行使权利须提示证券,转移权利须交付证券。不持有有价证券的人,不能享有和行使证券上的权利。(2)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有价证券的义务人是特定的,因此有价证券不论由何人持有,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负有支付义务的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其他人主张权利。(3)有价证券的义务人负有单方见券即付的义务。有价证券的义务是单方义务,其向证券持有人履行义务不能要求对方支付任何代价。有价证券的义务人见到证券持有人主张权利时提示的证券即应履行义务。
四、论述题
1、物具有如下特点:(1)存在于人身之外。民法上的物为权利的客体,而人为主体,因此,作为主体的人不能为物,物只能存在于人身之外。当然,人体器官与人体相分离后,则可以成为物。人死亡后的尸体,也可以为物。(2)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只有为人力所控制或者支配的物,才能用于交易,才能为某一主体所有,也才有法律意义。(3)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不能满足人的社会生活需要的物,不会成为权利义务的利益载体,也就不会成为权利的客体,因而不为民法上的物。(4)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民法上的物一般仅指具有一定形态并能为人的感官所感触到的物,并且民法上的物还须是能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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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满足人们需要而独成一体的物。
2、(1)在必须结合使用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两个独立的物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是从物,从物是相对于主物而言的,主物是在两个结合使用中起主要作用的物。(2)从物应具有下列构成要件:第一,从物之使用目的应该具有永久性,从物必须常助主物的效用,此项效用不以经济效用和经济目的为限;第二,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第三,从物须具有独立性,不是主物的部分;第四,须交易上视为从物。在交易上有特殊习惯,不被认为从物的,不得以从物论。(3)从物的法律效力:在法律没有相反规定或当事人没相反约定时,主物所有人处分主物时,效力及于从物,如转移主物所有权,则从物所有权亦随之移转;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因标的物的主物不合约定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但不能与之相反;若对主物所有权为一定限制,则限制亦及于从物,如设定抵押,则抵押之效力亦及于从物。
五、案例分析题
1、(1)承揽合同关系。甲付县肉联厂宰杀费80元,这是承揽合同的典型特征。
(2)应归甲所有。如前所述,甲与县肉联厂的关系是承揽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和当事人均未对该承揽合同中的孳息归属作出约定,依民法原理,孳息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归原物所有人所有。牛黄是牛的孳息,不是牛下水的孳息。故应归牛的所有人。
2、答:在本案中,李某应将汽车包括车上所带的备用胎交付给王某,王某有权不另加价。因为备用胎与汽车构成主从物关系,汽车为主物,备用胎为从物。在交易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从物应随主物转移。本案中双方既然未就备用胎的出卖作约定,李某就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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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其与汽车一并交付给王某,而不能要求另加价,也不能自己留下备用胎。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三、简答题
1、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点:(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所谓发生民事法律后果,是指当事人间会发生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动;(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民事法律行为。(3)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目的的合法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要求的民事行为,才能成为民事法律行为。
2、区分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的法律意义主要有:(1)有偿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而无偿行为不存在显失公平的认定问题;(2)有偿行为当事人的责任重于无偿行为当事人的责任;(3)有偿行为的当事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受利益的无偿行为。
3、区分无偿行为和有偿行为的意义在于:(1)对行为性质的认定。某些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规定必须是有偿的或无偿的,如买卖行为必须是有偿的,赠与行为必须是无偿的。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违反了法律规定,则该行为不能成立或依法转换为另一类行为。(
第九章 代 理
一、单项选择题
1、C 2、B 3、B 4、A 5、D 6、B 7、A 8、D 9、C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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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二、多项选择题
1、ABD 2、BCD 3、ABC 4、ABCD 5、ABCD 6、AD 7、ABCD
8、AB 9、ABD 10、AC 11、BC 12、ACD
三、简答题
1、(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不是自己的名义;(2)代理人独立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在与第三人实施代理行为时,独立地作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3)代理人代理实施的是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行为,须被代理人承担由行为发生的权利义务,因此,代理人代理实施的须是有法律意义即能够发生民事上权利义务的行为;(4)代理人须有代理权限。代理人进行代理须有代理权,并且只能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没有代理权限或超越代理权限的,属于无权代理;(5)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与第三人所设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为被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
2、再代理的成立条件包括:(1)须由代理人授权。若为本人授权,则为本代理,而不属于再代理;(2)须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出于自己的利益,将其代理权转授予他人,不成立再代理;(3)须经本人同意。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及时报告本人以取得本人的同意。只有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再代理的,虽本人不同意,也发生再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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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滥用代理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对己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该行为中只有代理人一人的意思表示,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除使被代理人纯获利益者外,这种行为无效。(2)双方代理,即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实施同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因为这种行为实际上只有代理人一人的意思表示,会损害某一方被代理人的利益,所以除双方特别许可者外,该行为无效。(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即代理人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时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该行为因是以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为目的的,因此为滥用代理权的无效行为。
四、论述题
1(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的民事活动,才能被看作是被代理人的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代理人非经被代理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扩大、变更代理权限。代理人超越或变更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非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代理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通常具有人身信赖关系。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在法定代理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多为亲属关系或职务关系,亦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在指定代理中,代理人更应亲自行使代理权。只有代理人亲自行使代理权,才有利于代理事务的完成。
(3)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代理人只有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才能实现和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首先,代理人应认真工作,尽相当的注意义务。在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的无偿代理中,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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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尽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在有偿代理中,代理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其次,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应根据被代理人的指示进行代理活动。由于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被代理人可根据客观情况随时给代理人指示,代理人具有遵守被代理人指示的义务。代理人不遵守被代理人指示,构成代理人过错。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再次,代理人应尽报告与保密的义务。若代理人未尽到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依《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代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2、无权代理是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狭义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有:(1)行为人既没有法定的或意定的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2)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3)第三人须为善意;(4)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5)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狭义无权代理发生如下法律后果:(1)本人的追认权。对于无权代理行为,本人享有追认权。若经本人追认,对本人确定地发生效力;若本人不予追认,则对本人确定不发生效力。本人的追认权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超过规定期间未追认的,视为拒绝。(2)善意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对于无权代理行为,相对人为善意的,在本人未追认前有撤销权,相对人行使撤销权撤销该无权代理行为的,该行为对相对人自始不发生效力。善意相对人还享有催告权,可以催告本人在规定期间内予以追认。(3)行为人的责任。无权代理未经相对人主张撤销,也未被本人追认的,行为人应承担行为的法律后果,即承受由此行为设定的与相对人间的权利义务。
3、(1)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无代理权;第二,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第三,相对人为善意;第四,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4)表见代理的效力:表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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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即在相对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本人应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享有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约定的义务。本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抗辩,不得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为理由而拒绝承受表见代理的后果,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失作为抗辩。表见代理对相对人来说,既可主张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主张成立表见代理。如果相对人认为向无权代理人追究责任更为有利,则可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向无权代理人追究责任;相对人也可以主张成立表见代理,向本人追究责任。相对人对此享有选择权。
五、案例分析题
1、(1)《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案中合同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20副对联的行为是不得代理的行为,因为该行为具有极强的人身性,应当由行为人本人亲自完成。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2)赵某儿子的行为的不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行为,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行,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
2、(1)甲的行为是一种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乙委托甲将草药带到上海去卖,而甲却将草药卖与丙,这本身就违背了被代理人的意思;甲在出让草药的过程中,私下收受了丙给予的好处费,将草药以低价卖给丙,并相约共同欺骗乙,这就是相互串通,共同损害被代理人乙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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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甲与第三人丙应对乙的损失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3、(1)可以。赵某委托钱某代为出售电脑,双方形成代理权法律关系,但钱某滥用代理权,与孙某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赵某的利益,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孙某不能依据无效民事行为而取得电脑的所有权,赵某有权基于其对电脑的所有权请求其返还电脑。
(2)钱某向周某出售Modem 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为效力未定行为。赵某没有委托钱某出售Modem ,因此,钱某以赵某的名义出售Modem 为自始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行为,其行为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赵某可以追认该行为而使其有效;第三人周某在知道钱某为无权代理之后也可以催告赵某追认或者撤销该行为。
(3)周某享有催告赵某追认此买卖行为或者撤销该买卖行为的权利。本案中,周某为善意第三人,在狭义无权代理中,善意第三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第十章 诉讼时效
一、单项选择题
1、D 2、A 3、A 4、D 5、B 6、D 7、C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D 3、CD 4、ACD 5、ABC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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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
三、简答题
1、诉讼时效具有如下特点:(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事实状态达一定期间的,该请求权即归于消灭。因此,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2)因诉讼时效而消灭的是实体请求权而非诉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请求法律保护其权利的权利消灭,而不是权利本身消灭,也不是向法院起诉的诉权消灭。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的权利,而不是起诉的权利,也不是权利本身。(3)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与普遍性。诉讼时效是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得排除适用,故具有强行性。
2诉讼时效制度的作用:(1)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诉讼时效制度的作用之一在于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权利人如不及时行使权利,就可能导致权利的丧失或不受法律保护,这就促使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利益。(2)避免证据灭失。诉讼时效制度的作用之二在于避免证据灭失。一种事实状态长期存在,必致证据湮灭、证人死亡,此事实状态是否合法,殊难证明。实行时效制度,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即认为权利人丧失权利或不受法律保护,即以时效为证据的代用,避免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调查证据的困难。
3、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对双方当事人有重要意义。对此,应注意二点:(1)一般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权利人知道权利被侵害,是指权利人明确知道权利被何人的侵害;应当知道,是指根据客观事实推定权利人能知道权利被侵害和被何人侵害。由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也就可以行使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也就从此时开始计算。(2)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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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的,即使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人民法院也不再予以保护。
四、论述题
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存在如下区别:(1)性质和作用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是请求法律保护的请求权,只有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才会发生;而除斥期间是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因权利受侵害而发生,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消灭。诉讼时效的作用在于维护新的法律关系而否定原来的法律关系,而除斥期间的作用在于维护原来的法律关系。(2)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是请求权,而除斥期间的适用对象一般是形成权。(3)计算方式不同。诉讼时效期间为可变期间,在诉讼时效开始后可发生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或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于除斥期间开始后不能中止、中断,也不能延长。(4)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完成后,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的限制;而除斥期间届满后,不论对方是否主张,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不发生当事人是否认可。(5)法律条文的表述不同。对于诉讼时效,法律中一般表述为“时效”或者表述为某项请求权因多长时间不行使就消灭或不受保护;而除斥期间,在法律条文中一般表述为某权利的存续期间多长或多长时间不行使而消灭或应于何期间内行使。
2、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的相同点在于,二者都是诉讼时效完成的障碍。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三方面:(1)发生的事由性质不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可由当事人主观意志决定的情况,即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不由当事人主观意志能决定的客观情况,即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2)发生的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中断可发生在诉讼时效开始后的任何时间;而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3)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中断发生新的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而原进行的时效期间无效;诉讼时效中止发生时效期间的暂时停止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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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五、案例分析题
1、在本案中,甲在2002年9月5日要求乙还款,并给予1个月的宽限期,因此,在宽限期届满后乙未还款时,甲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到2005年11月1日甲再次要求乙还款时,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此时,因甲、乙之间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受法律保护。因此,乙应履行其与甲达成的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甲依还款协议要求乙履行的请求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应满足甲的请求。
2、法院应驳回乙的请求。在本案中,乙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在乙受伤后,乙虽向丙表示要求甲赔偿,丙也表示对双方进行调解。但丙不是甲的代理人,也未对双方进行调解,乙向丙表示要求甲赔偿和丙表示进行调解,都不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乙既未向甲主张权利,也未向法院或有关部门要求保护其权利,甲也未承认赔偿,乙向法院起诉时,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此时,甲主张诉讼时效已过,法院应支持甲的抗辩事由,不能支持乙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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