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信息公开制度
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15 号),推进我园信息公开工作,切实推进主动公开工作要求,为及时将我园的最新动态和必要信息对外公开,确保家长和社会拥有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信息产业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方法》及国家教育部、省市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园实际情况,制定我园的信息公开制度。
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幼儿园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监督幼儿园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XX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本单位所属的与幼儿园办学、教育教学、幼儿活动、收费帮困、公告服务等方面相关的以纸质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的原则。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坚持程序性、公开性、建设性、可操作性。
第四条(组织实施部门)
幼儿园设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明确幼儿园信息公开责任人。职能部门以及工作人员负责研究、协调推进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组织、指导、推动本制度的实施;幼儿园工会负责对部门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XX幼儿园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组 长:XXX(园长) 分管组长:XXX
组 员:XXX、各园区通讯员、小编 第五条 信息公开的范围
一、全园师生、幼儿家长、社会各界人士均可依据本制度,向幼儿园申请要求幼儿园提供有关的信息。
二、幼儿园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幼儿园基本情况及办园特色、园长介绍和园长信箱、部门设置及制度规划、幼儿园联系方式及地图、幼儿园发展规划及章程、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教育收费方面的规章制度、幼儿园的招生收费情况公开、帮困住学类信息等信息。
三、下列信息,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信息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一、信息公开的形式本着实际、方便灵活多样的原则,根据公开的内容采取不同形式。
二、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为重要形式,依照有关文件和法规,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问题,须向教代会报告,由教代会审议或决定。
三、利用校园网络、《园务公开栏》等宣传工具进行通报。 四、针对教职工一般园内信息公开在幼儿园公告栏或者幼儿园网站;需要告知学生和家长的信息,除了发放告家长书外,信息张贴在幼儿园园务公开。
五、改革发展规划和方案可在实施前进行公开;总结性的内容可在事后公开,一些临时的内容随时公开。
第七条 信息公开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灵活多样的原则,根据公开的内容采取不同形式。 二、审查。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准备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公开。根据公开内容确定公开形式进行公开。 第八条 监督检查
一、对公开的内容,领导小组可责成有关部门或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然后向有关部进行反馈和整改。
二、幼儿师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可以根据本制度第六条,要求向幼儿园提出申请提供信息要求,可以采用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信息的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必须真实。
三、接受申请部门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信息公开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四、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3.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4.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五.若部门成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幼儿园党支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责的工作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行为;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信息的行为;
3.向申请者收费的行为。 第九条 监督和反馈
一、教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及时处理群众对公开工作的内容和形式提出的意见,做好调查、处理和反馈工作。
二、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与督导;接受党组织的监督;接受教职工及教代会和工会的民主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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