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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技能培学校办学标准要求

2022-01-13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标准要求

一、办学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3、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陕劳社发[2004]134号)

二、标准要求

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设备设施和师资力量。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设立的学校资产应达到30万元以上,其中流动资金不低于15万元。

具体办学标准要求,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执行。

三、需提交的资料

1、申办报告(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

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5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第二条 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第四条 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五条 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六条 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

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 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第八条 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第十条 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设立的学校资产应达到30万元以上,其中流动资金不低于15万元。

第十一条 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各市应以本标准为依据,对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二条 本标准所指的职业培训学校不包括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要参照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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