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在招投标安排下, 承包商修改招标书的合同条件 (含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 的机会较小, 但是, 仍然可以在投标书中针对一些关键问题提出澄清、偏差或者要求删除的可能。至于议标项目, 承包商与业主谈判修改合同文件的余地较大。无论哪一种情况, 通过风险审核, 至少可以对有关条件和条款做到心中有数, 在编写投标书时尽量防范或弥补这些风险, 并且在商务澄清、技术澄清和合同文件谈判时予以落实。
在一份 EPC 合同中, 承包商的风险其实贯穿了整个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和每一份附件。在审核合同正文条款以及有关附件时, 应该从头到尾仔细审核, 不遗漏任何一个潜在的风险。对于档案式的合同文件, 在招标文件 (含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投标文件、技术澄清、商务澄清、合同协议书等文件之间, 还有一个合同文件构成和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问题, 通常规定在具有最高合同文件效力的合同协议书中, 应该特别注意对优先顺序的规定是否合理。 我们可以重点从以下十个方面审核这些风险。 一、工程范围
工程范围技术性比较强, 必须首先审核合同文件是否规定了明确的工程范围, 注意承包商的责任范围与业主的责任范围之间的明确界限划分。有的业主将一个完整的项目分段招标, 此时应该特别注意中国公司的工程范围与其他承包商的工程范围之间的界限划分和接口。
例如:水力发电站项目, 业主往往将土建、机电设备和输变电分开招标, 甚至土建标本身还划分土建一标段 (CW1)、土建二标段 (CW2) 等, 这个时候就必须注意有关各标段之间接口的划分问题。
又如:火力发电站承包商和业主的责任划分接口通常是在开关场的并网点, 超越并网点以外的输变电工程接人系统就属于业主的责任范围。此时应该注意审核业主方面的技术风险:一是业主能否在开工日将施工用电输送到工地;二是业主能否在预定工期内将输变电工程建成并通过接入系统在电站的开关场并网点与发电机组并网;三是业主能否让电网当局按期保证电站试运行期间的反送电并接收全部上网电量。 二、合同价款
EPC 合同的合同价款通常是固定的封顶价款。关于合同价款, 重点应审核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 合同价款的构成和计价货币。此时应注意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 以及承包商和业主对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的分担办法。例如:在一些亚非国家承包项目, 合同价款往往分成外汇计价部分和当地货币计价部分。由于这些国家的通货膨胀
率通常会高于美元或欧元, 应考虑在合同中规定当地货币与美元或欧元之间的一个固定汇率, 并规定超过这一固定汇率如何处理。
其次, 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这里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延期开工的费用补偿。有的项目签完合同后并不一定能够马上开工, 原因是业主筹措项目资金尚需时间, 这时就有必要规定一个调价条款。例如:合同签订后如果 6 个月内不能开工, 则价款上调××%;如果 12 个月内不能开工, 则价款上调××%;超过 12 个月不能开工, 则承包商有权选择放弃合同或者双方重新确定合同价款。投标书中更应该注意对投标价格规定有效期限 (例如 4 个月, 用于业主评标), 以防业主开标期限拖延或者在与第一中标人的合同谈判失败后依次选择第二中标人、第三中标人使得实际中标日期顺延、物价上涨造成承包商骑虎难。二是对于工程变更的费用补偿规定是否合理。至少对于费用补偿有明确的程序性规定, 以免日后出现纠纷。有的业主在招标书中规定, 业主有权指示工程变更, 承包商可以提出工期补偿, 但是, 不得提出造价补偿, 这是不公平的。应该修改为根据具体情况承包商有权提出工期和造价补偿, 报业主确认, 并规定协商办法和程序。 三、支付方式
首先, 如果是现汇付款项目 (由业主自筹资金加上业主自行解决的银行贷款), 应当重点审核业主资金的来源是否可靠, 自筹资金和贷款比例是多少, 是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 (例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 贷款还是商业银行贷款。总之, 必须审核业主的付款能力, 因为业主的付款能力问题将成为承包商的最大风险。
其次, 如果是延期付款项目 (大部分付款是在项目建成后还本付息故需要承包商方面解决卖方信贷), 应当重点审核业主对延期付款提供什么样的保证, 是否有所在国政府的主权担保、商业银行担保、银行备用信用证或者银行远期信用证, 并注意审核这些文件草案的具体条款。上述列举的付款保证可以是并用的 (即同时采用其中两个), 也可以是选用的 (即只采用其中一个)。当然, 对承包商最有利的是并用的方法, 例如, 既有政府担保又有银行的远期信用证。对于业主付款担保的审核, 应该注意是否为无条件的、独立的、见索即付的担保。对于业主信用证的审核, 应该注意开证行是否承担不可撤销的付款义务, 并且信用证是否含有不合理的单据要求或者限制付款的条款。此时还应该审核提供担保或者开立远期信用证的银行本身的资信是否可靠。例如, 某中国公司曾经试图做一个非洲某国的电站项目, 业主提出由非洲进出口银行提供延期付款担保, 但是经作者调查非洲进出口银行的年报, 发现该银行的净资产额不足以开立该项目所需的巨额银行担保。
第三, 审核合同价款的分段支付是否合理。通常, 预付款应该不低于 10%, 质保金 (或称“尾款”) 应该为 5% 或者不高于 10%, 里程碑付款 (即按工程进度支付的工程款) 的分期划分及支付时间应该保证工程按进度用款, 以免承包商垫资过多, 既增加风险又增加利息负担。要防止业主将里程碑付款过度押后延付的倾向。还要注意, 合同的生效, 或者开工令的生效, 必须以承包商收到业主的全部预付款为前提, 否则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极大。
第四, 应该审核业主项目的可行性。除了其本身的经济实力外, 业主的付款能力关键取决于能否取得融资, 如银行贷款、卖方信贷、股东贷款、企业债券等。融资的前提除了技术可行性之外, 还有财务可行性。财务可行性的关键则是项目的内部收益率能否保证投资回收和适当利润。在电站建设投资额 (主要涉及折旧) 确定的前提下, 影响电站收入和运行成本的主要因素涉及燃煤电站的上网电量、上网电价和燃煤成本, 燃气电站的上网电量、上网电价和燃气成本。水电站虽然没有燃料成本, 但需注意它的上网电量可能会受到枯水季节的制约。
第五, 尽量不要放弃承包商对项目或已完成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承包商对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英国、美国和实行英美法律体系的国家和地区, 承包商的这种“优先受偿权”被称为“承包商的留置权”。有的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承包商必须放弃对项目或已经完成的工程 (包括已经交付到工地的机械设备) 的“承包商的留置权”。对此, 应该提高警惕。因为这往往意味着, 业主准备将项目或已经完成的工程 (包括已经交付到工地的机械设备) 抵押给贷款银行以取得贷款。如果承包商放弃了“承包商的留置权”, 势必面临一旦业主破产, 货款两空的风险。
四、承包商的三个银行保函
通常业主会要求承包商在合同履行的不同阶段提供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和质保金保函等三个银行保函。如果业主只要求提供其中的两个 (例如省略了履约担保), 不要盲目乐观, 此时很可能仅仅是业主跟你玩了一个文字游戏而已。 例如:某中国公司在东南亚某国承包一个电站项目, 业主名义上没有要求承包商开具银行履约保函, 但是, 该项目的预付款保函却规定该预付款保函的全部金额必须在合同项下的工程完成量的价值达到合同价款的 90% 时才失效, 等于是一份预付款保函加一份变相的履约保函。以下按照顺序分别介绍这三个银行保函。 首先是预付款保函。审核预付款保函的重点有三:一是预付款保函必须在承包商收到业主全部预付款之时才同时生效, 而且生效的金额以实际收到的预付款金额为限;二是应当规定担保金额递减条款, 即随着工程的进度用款, 预付款金额逐步递减直至为零 (递减方法有许多变种可以采用, 包括按照预付款占合同价款的同等比例从里程碑付款中逐一扣减;按照设计图纸交付进度以及海运提单证明的已装运设备的发票金额逐一扣减;限定在海运提单证明主要设备已装运之后预付款保函失效等多种方法);三是预付款保函的失效越早越好, 尽量减少与履约保函相重叠的有效期限。应该避免预付款保函与履约保函并行有效直至完工日。如果对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作如此规定, 则无异于将预付款保函变成了第二个履约保函, 增加承包商的担保额度及风险。尤其应当拒绝预付款保函超越完工期, 与质保金保函重叠。
其次是履约保函。审核履约保函的重点有三:一是履约保函的生效尽量争取以承包商收到业主的全额预付款为前提。二是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应该不超过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 如 10%。此时应注意, 通常现汇项目的业主会要求承包商提供较高的履约保函比例, 如 20% 或 30%。但是, 对延期付款项目, 鉴于承包商已经
承担了业主延期付款的风险, 应该严格将履约保函的比例限制在 10% 以下。三是履约保函的失效期应争取在完工日、可靠性试运行完成日或者商业运行日失效之前, 并避免与质保金保函发生重叠, 否则会增加承包商的风险。也就是说, 在质保金保函生效之前, 履约保函必须失效。否则, 等于在质保期内业主既拿着质保金保函, 又拿着履约保函, 两个保函的金额相加, 会增加承包商被扣保函额度的风险。
第三是质保金保函, 也称“滞留金保函”或“保留金保函”。审核质保金保函的重点有三项:一是质保金保函的生效应该以尾款的支付为前提条件。也就是说, 业主支付 5% 的尾款, 承包商就交付 5% 的质保金保函;业主支付 10% 的尾款, 承包商就交付 10% 的质保金保函。应该避免在业主还未交付尾款的情况下, 承包商的质保金保函却提前生效的规定。二是质保金保函的金额不应该超过工程尾款的金额, 通常为合同价款的 5% 或 10%, 最多不能超过 10%。三是质保金保函的失效应当争取不迟于最终接受证书签发之日。为了避免业主无限期推迟签发最终接受证书, 也可以争取规定:“本质保金保函在消缺项目完成之日或者最终接受证书签发之日起失效, 以早发生者为准, 但无论如何不迟于××年××月××日”。 五、误期罚款
对误期罚款, 应重点审核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工期和罚款的计算方法是否合理。例如, 燃煤电站项目应尽量争取从开工日到可靠性试运行的最后一天为工期, 逾期则罚款。有的项目规定除了上述工期罚款之外, 还另行规定了同期并网的误期罚款。此时应注意:如果有一台以上的机组, 应将每台机组的罚款工期分别计算, 并争取性能测试不计入工期考核。如果是燃气电站, 由于是联合循环, 往往是将整个电站的所有机组合并考核工期和性能指标。也有的业主比较苛刻, 规定从开工令发出之日到商业运行日为工期, 并对商业运行设定了许多条件, 甚至将承包商付清违约罚款 (包括误期罚款) 作为达到商业运行的先决条件之一。应该尽量避免这种苛刻的规定。 二是罚款的费率是否合理, 是否过高, 是否重复计算。
三是罚款是否规定了累计最高限额。为了限制承包商的风险, 应争取规定累计最高限额, 例如,“本合同项下对承包商每台机组的累计误期罚款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 5% 或者该台机组价款的 10%”。 六、性能指标罚款
对性能指标罚款, 应重点审核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对性能指标的确定和罚款的计算方法是否合理。以电站项目为例, 通常应该对每台机组的性能考核缺陷单独计算。
二是罚款的费率是否合理, 是否过高, 是否重复计算。如电站项目, 应对机组的出力不足、热耗率超标、厂用电超标、排放量、噪音等考核指标的具体罚款数额或幅度予以审核。
三是罚款是否规定了累计最高限额。以电站项目为例, 为了限制承包商的风险, 应尽量争取规定对每台机组性能考核缺陷的累计罚款不超过该台机组价格的××%, 例如 5%。
四是要特别注意审核业主对性能指标超标的拒收权。因为拒收对承包商的打击是致命的, 所以必须严格审核性能指标超标达到什么数值可以拒收是否合理。以电站项目为例, 有的业主规定如果机组的出力低于保证数值的 95%, 或者热耗率超过保证数值的 105%, 业主有权拒收整个工程。 七、承包商违约的总计最高罚款金额和总计最高责任限额
许多 EPC 合同并不规定对承包商违约的总计最高罚款金额。这个总计最高罚款金额包括上述误期罚款限额、性能指标罚款限额在内, 通常应该低于上述各个分项的罚款限额的合计数额。如有可能, 应尽量争取规定一个总计最高罚款金额, 例如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20%, 以免万一出现严重工期延误、性能指标缺陷的情况, 使得承包商承担过度的赔偿风险。
总计最高责任限额与上述总计最高罚款金额不同。它通常除了上述合同约定的误期罚款、性能指标罚款之外, 还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责任以及承包商在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违约责任。所以, 总计最高责任限额要大于总计最高罚款金额。通常, 承包商的总计最高责任限额不应超出合同价款的 100%。
也有的 EPC 合同并不区分上述两个不同的概念。在约定各个分项的误期罚款限额、性能指标罚款限额之后, 不再约定总计最高罚款金额, 而是直接规定一个总计最高责任限额, 例如合同价款的 35%。
总之, 规定一个或数个最高限额以限制承包商的赔偿责任对承包商是有利的, 关键是具体限额定得是否合理可行。 八、税收条款和保险条款
对税收条款的审核应明确划分承包商承担项目所在国的哪些税收, 业主承担项目所在国哪些税收。如有免税项目, 则应明确免税项目的细节, 并明确规定万一这些免税项目最终无法免税, 承包商有权从业主那里得到等额的补偿。 对保险条款的审核应当注意关于承包商必须投保的险别、保险责任范围、受益人、重置价值、保险赔款的使用等规定是否合理。此外, 还应注意避免在保险公司的选择上受制于人。例如:孟加拉国为了保护本国的保险业, 规定凡是政府投资的项目, 其工程险必须向本国的国营保险公司投保, 而该国的国营保险公司只有一家。一旦受此限制, 在保险费的谈判上就会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也有的国家
规定本国境内项目的工程险必须向本国保险公司投保。所以, 在合同的保险条款内应尽量争取排除这种限制性条款。
如果受所在国法律的限制, 工程险必须向所在国的保险公司投保, 则退一步, 还可以争取在合同中规定, 作为投保人的承包商有权自行选择第一层保险公司背后的再保险公司。因为大多数亚非国家的保险公司往往对重大项目的承保能力有限, 通常是向国际上具有一定实力的再保险公司 (例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等) 寻求再保险的报价之后才自己报价。如果承包商保留对再保险公司的选择权, 那么也可能通过自己选择甚至组织再保险来降低保费。 九、业主责任条款
在审核业主责任条款时应注意:首先, 业主最大的责任是向承包商按时、足额付款。合同条款中应该争取对业主拖延付款规定罚息, 并且对业主拖延付款造成的后果规定违约责任。
其次, 注意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业主有义务对施工现场提供什么样的条件, 其中包括:施工现场应该具有什么样的道路、施工用电、用水、通信等条件。 第三, 注意规定业主按期完成其本身工程范围内工程的责任。例如:在电站项目的 EPC 合同项下, 业主应该按期完成输变电工程和接入系统, 以确保电站的按时并网发电。如果是燃气电站, 还应该规定业主应该按期完成天然气的接通, 以不延误机组的同步并网、性能测试和可靠性试运行。
第四, 在分标段招标的 EPC 合同项下, 还应争取规定, 如果业主聘用的其他承包商施工干扰了本合同承包商施工, 业主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第五, 业主往往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对于招标文件中的信息的准确性业主不负责任, 承包商有义务自己解读、分析并核实这些信息。这里有一个区别:例如水文地质情况, 承包商可以自己调查并复核有关情况;但是, 对于招标文件中有关设计要求的技术参数, 应该属于业主的责任范围。 十、法律适用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
法律适用条款通常均规定适用项目所在国的法律, 这一条几乎没法改变。有的外商在中国内地投资电站项目, 却在合同条款中规定适用外国法律为合同的准据法。这是不能同意的。因为关于电站项目的许多法律是属地法, 只要电站建在中国, 就必须受这些法律的约束, 例如:电站的设计规范、质量标准、环保法规、建设法规、消防法规、安全生产标准等, 均必须适用所在地的首先, 应该避免在项目所在国法规。有的业主因为是国际资本, 电站建在印度, 却要求 EPC 合同的准据法规定为英格兰法。 这也应该尽量避免。
此外, 还有两点应该引起注意:一是尽量争取适用所在国法律的同时, 更多地适用国际惯例, 例如:关于 EPC 合同的 FIDC 条款、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商会第 500 号出版物)、国际商会关于见索即付担保的统一规则等。二是尽量
争取如果法规变化导致承包商的工程造价(成本及开支) 增加, 业主应该予以等额补偿。
关于争议解决条款的审核重点:
首先, 应该避免在项目所在国或业主所在国仲裁, 争取在第三国国际仲裁, 尤其应该避免在一些对中国怀有偏见的西方国家仲裁机构仲裁。例如:某中国公司在南亚某国的项目, 应该项目的股东在美国、迁就了业主的要求, 规定在美国仲裁协会仲裁,最终被裁决巨额赔款。更奇怪的是, 整个仲裁裁决书才一页, 既没有对案情的陈述、分析、也没有判案的理由, 只有裁决时间、仲裁员姓名、申请人姓名、被申请人姓名和裁决赔款的金额和支付时间。
其次, 应该明确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条款。如果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等实行的“临时仲裁”规则, 则可以不选择仲裁机构, 但是, 必须明确仲裁庭的组成程序。“临时仲裁”并不是指仲裁裁决是临时的, 而是指仲裁庭并不从属于一个常设的仲裁机构, 仲裁庭是“临时”组成的。
第三, 必须明确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试图另行向司法当局寻求同的裁决, 但是,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对仲裁裁决书的强制执行。此外, 还应该规定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语言文字, 以及仲裁费用的分担办法等。
EPC承包合同内容
目录
合 同 协 议 书 2 第1条 合同文件 2 第2条 工程承包形式 3 第3条 总承包工程范围及内容 3 第4条 合同价格 4 第5条 支付条款 5
第6条 开工及完工时间、竣工时间 7 第7条 检验 7 第8条 保险 7
8.1 工程一切险及建筑施工机具保险 7 8.2 第三者责任保险 7
8.3 雇主责任险或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 第9条 税费 7 第10条 包装运输 8 第11条 工程质量 8 第12条 工厂性能保证 8
第13条 违约责任及赔偿 8 第14条 生效日 8 第15条 争端的解决 9 第16条 代表的指定 9 第17条 工程监理 9 第18条 其他 9 第19条 合同执行 9
合 同 协 议 书
业主: (以下简称“业主”) 承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 签订地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业主和承包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第1条 合同文件 1.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将构成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且每一文件都应作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进行解释: 1、合同协议书及双方商定的附件; 2、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
5、招标阶段的补遗及澄清文件; 6、招标文件补充说明; 7、招标文件; 8、其他文件。 1.2优先顺序
构成合同的文件将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双方商定的附件; 2、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
5、招标阶段的补遗及澄清文件 6、招标文件补充说明; 7、招标文件; 8、其他文件。
如果在文件中出现含糊或歧义时,业主代表将向承包人发出必要的澄清或指示。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这些变更的协议或文件,效力高于其他合同文件;且签署在后的协议或文件效力高于签署在先的协议或文件。 第2条 工程承包形式
2.1本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3条 总承包工程范围及内容 3.1前期委托工作
在合同生效之前,承包人协助业主进行方案的研究工作。 3.2 工程范围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工期内按本合同要求全面负责工程建设,完成包括工程设计、主要设备采购合同的履行、设备的采购、工程保险、土建施工、安装、调试、分部及整套启动试运、性能验收试验、工程达标、工程竣工验收等方面所需的所有工作和服务,并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以下简称“服务”)。 但厂外生活福利工程、厂外运灰道路工程和业主自购自营设备不包括在服务范围内。 在不损害上述原则的前提下,承包人应负责;
自初步设计开始,进行设计、编制技术规范,选择确定供应的设备、材料、设施、工具和采用的加工工艺及技术。 3.3工程管理及工程协调
采购设备、材料、设施、机具以及其他物品。设备采购宜与业主共同协商。
把设备、材料、设施、机具以及其它货物运输到项目场地,并负责其存放、保护和保管。 实施安装及所有与机组有关的工作,包括清淤、平整项目场地、土建、安装等工作。 按本合同规定对机组试验、调试、校正和修理及性能验收试验。
在机组的质量保证期内,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补救提供缺陷补救所需要的人员和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 按本合同的具体规定,除提供为实现本合同所述目的所需的所有物品外,还应提供设备采购合同项下的生产备品备件和剩余的消耗性材料、竣工图纸、工艺流程图和运行与维护手册说明书、技术规范等。 3.4 质量保证
承包人在整个质保期内将在项目内维持熟悉项目并具有电力工业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完成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的质量保证责任和义务。 3.5文件和手册
承包人应尽快(最晚不得迟于项目进度表所要求的日期)向业主提交与服务有关的规范、数据表、图纸和计划以及其他资料和文件。
在各机组完工日期的12个月前,承包人应分批向业主提交详尽的包括该机组全套设备和各系统、装订成册的运行及维护手册等资料(包括承包人自行编制的和其自设备供应商处获得的全部操作资料和特殊指令要求),以供业主编制运行维护规程(以下简称“运行规程”),但对于不影响运行规程编制的资料最迟应在该机组完工日期的6个月前全部提交。在业主编制运行规程过程中,承包人应按业主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协助。此外,承包人还应在质保期内,按业主要求更新或更改该等操作资料,以反映操作或维修程序上的变化。
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业主递交一份由承包人编制的符合本合同要求,并为业主、监理工程师及承包人之间的正常工作关系提供准则的手册(简称“程序手册”)。除其他资料外,该程序手册还将包括一个承包人组织结构图、通讯联络程序、项目档案管理系统、审阅设计文件和项目进度的程序。
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60日内,向业主提交一份由承包人编制的符合本合同附件八所述要求的质量保证大纲(以下简称“项目质保大纲”)。承包人应遵循该项目质保大纲,并建立其在履行本合同项下服务 期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网络,以确保承包人根据本合同应采用的施工和工程设计的方法及标准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要求。 第4条 合同价格
4.1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本合同价格由以下各项费用组成: 4.1.1 设计费: ;
4.1.2 设备购置费:人民币: 万元,
4.1.3 建筑安装工程费:建筑费为人民币 万元, 安装费为人民币 万元。
4.1.4 技术服务费(含专利、技术使用费等):人民币 万元。 总承包管理费:人民币 万元。
4.2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除下列原因外,原则上不作调整:
4.2.1 在审查初步设计时因业主调整工程建设规模、技术标准所引起的较大投资 增加由业主负责; 4.2.2 在合同履行中,因工程总承包范围进行调整及业主原因导致的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投资增减; 4.2.3 业主风险导致的投资增加;
4.2.4 因现场建设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如地质条件、外围条件等; 4.2.5 因政策性变化、市场价格重大变化而调整费用:
4.3由业主原因引起的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格调整的计价原则在合同条款中另行规定. 第5条 支付条款 5.1 前期工作费
在本协议生效后两周内,业主向承包人提供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以承包人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 5.2工程预付款
合同签订生效后一个月内、业主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10%( 万元)的预付款。 支付单据:1)支付申请书一式四份;2)次月工程项目使用资金计划申请表。 5.2设计费及总承包管理费
5.2.1设计费:初步设计审查后支付设计费总额的60%( 万),完成全部施工图后10天内业主向承包人支付至设计费总额的90%( 万)。
5.2.2总承包管理费及技术服务费:工程开工后10天内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管理费和服务费总额的30%( 万);承包人承接的安装工程开工6个月后,业主再向承包人支付管理费和服务费总额的50%( 万)。 5.3工程进度款
5.3.1建安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在每个月的25日至26日内,根据承包人当月25日前完成的工作量提出形象进度报表,报监理公司、业主(现场管理人员)审核并签认,业主在接到经监理和业主的现场管理人员确认的进度报表后10个工作日内按当月实际完成建安实物工程量的80%给予支付。(同时,承包人需将次月的资金使用计划报予业主。)
5.3.2建安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中建安工程总价的50%( 万)时,业主开始在承包人工程进度款项中扣回已付预付款,但每次扣回预付款的金额为本次进度款的25%,扣完为止。 5.3.3建安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建安工程费总额的90%( 万)时停止支付。
5.4设备采购
5.4.1设备的付款方式:
承包人与供货商的供货合同签订后,三大主机采购合同签定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设备总价的 40 %;每批辅机采购合同签定后一个月内,每次支付设备总价的10%(预计四批); 设备安装合格后,业主向承包人支付设备总价的10%。
5.5承包人在完成整个系统联动试车验收合格投入试生产后30日内,业主向承包人支付至总承包合同价的95%( 万)。
支付凭证:1)支付申请书一式四份 2)业主签发的验收合格报告一式六份
5.6承包人在工程达产竣工验收后,凭业主签发的最终验收证书,业主在竣工验收后14日内向承包人支付至总承包合同价的100%( 万),同时,承包人出具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的质量保函。
5.7最终支付:在投产一年后的一个月内,由业主向工程承包人退还质量保函。5.8以上款项的支付申请书由业主批准后支付。
第6条 开工及完工时间、竣工时间 6.1开工时间
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要求的时间开工。 6.2完工时间
承包人应在下列相应的计划完工日或之前达到机组完工,并将该机组移交业主投入试生产: 机组计划完工日为 年 月 日。 6.3竣工时间
本工程完工投产后(半年内),新电厂达产、全部保证值测试达到合同技术附件标准,工程竣工资料提交完毕。
第7条 检验
承包人必须按各级管理部门的有关法规,及时向其主管部门报验,并办理有关使用许可证手续. 第8条 保险
承包人应根据以下要求进行投保: 8.1 工程一切险及建筑施工机具保险 8.2 第三者责任保险
8.3 雇主责任险或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9条 税费
9.1总承包合同工程的征税
根据现行税法对承包人履行合同所征税金,应由承包人承担。总承包合同价中包括为完成本合同承包人所应缴纳的所有税款及费用。 第10条 包装运输
10.1承包人所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物品均为出厂时的原包装。
10.2承包人所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物品在装卸、运输和仓储过程中有足够的包装保护,防止货物受潮、生锈、被腐蚀、受到冲击以及其它原因包装不当引起的破坏。
10.3承包人所提供工程设备内必须有详细的装箱清单,主机、附件、各种零部件、消耗品和专用工具,有清楚的与装箱单相对应的名称和编号。
10.4工程设备、材料、物品运输中的运输和装卸费用及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运输过程中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承包人负担。 第11条 工程质量
11.1工程质量标准按合同条款及合同规定执行,必须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质量验评标准,环保指标必须达标。工程质量确保优良。
11.2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 11.3工程质量保证期
在工程完工验收后,合同的质量保证期立即开始。保证期为一年 第12条 工厂性能保证
12.1工厂性能保证未能达到合同中规定的标准,承包人应立即进行整改,弥补缺陷、达到合同要求,否则,业主有权从其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业主自行弥补上述缺陷所需的费用。 第13条 违约责任及赔偿 在合同谈判时,另行规定。 第14条 生效日
14.1 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履行其所负担的上述条款义务。
第15条 争端的解决
15.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发生的任何争端,应首先采用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功,双方同意将因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文件而产生的争议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6条 代表的指定
16.1业主和承包人在认识到保持联络和根据合同要求及时作出决定的重要性的前提下,应指定专人履行合同中所涉及的责任和义务。
16.2业主和承包人对代表的指定不应该认为与合同双方有权批准或撤换代表相抵触。业主和承包人将指定其合法授权代表按上述日期执行本协议,特此证明。 第17条 工程监理
17.1本项目工程将委托专业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一旦确定后即书面通知承包人,监理公司受业主委托负责总承包工程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理人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由项目业主另行书面通知。 第18条 其他
18.1 承包人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和工程建设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各项技术性能指标须经有资格、具有能力的国家法定监测部门检验,检验合格交付。 18.2本合同的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经双方签署后,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19条 合同执行
19.1合同一式25份(含技术附件)。其中: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23份,业主执18份,承包人执5份。 19.2本合同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分别保存。 19.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9.4本合同在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十八个月后失效。 业主: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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