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2021年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家用燃气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台式、嵌入式家用燃气灶。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表
产品分类 分类代码 分类名称 一级分类 3 轻工产品 二级分类 302 家用燃气用具 三级分类 302.1 家用燃气灶 2.2产品种类 家用燃气灶产品范围包括台式、嵌入式家用燃气灶。 3 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16410 家用燃气灶具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 抽样 5.1现场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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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5.1.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5.1.2.1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异议复检可在检验样品上进行)。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5.1.2.2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销售者自行抽样。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5.1.2.3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10台,在市场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数量。
5.1.2.4 抽样数量为2台,作为检验用样品(异议复检可在检验样品上进行)。 5.1.3 样品处置
5.1.3.1抽样人员应对样品包装箱进行完整签封(上下或左右),签封方式应有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确认。检样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递检验机构。
5.1.3.2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进行包装,以保证在运送和保存时不受重压、潮湿、雨淋、暴晒或与油及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接触。 5.1.4 注意事项
5.1.4.1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记录抽样信息,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
5.1.4.2抽样时应含外包装箱及相应的配件,应注意产品与外包装箱所标识的是否一致,当产品(家用燃气灶)上的标识与外包装不一致时,以产品上的标识为准,抽样单上应填写产品上的标识(如型号等),并作相应说明。
5.1.4.3 样品加贴封条前,对产品外观、产品包装及标识、产品合格证等方面进行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清晰反映所抽样品的相关信息,如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型号规格、产品等级、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执行标准等信息内容。样品加贴封条后,再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进行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反映出样品加贴封条完好的全貌。照片由抽样人员传送至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时应将样品照片(产品外观、产品包装及标识、产品合格证以及加贴封条的样品等照片)纳入报告中。 5.1.5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检方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被抽检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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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网络抽样
5.2.1对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和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时,可以以消费者的名义买样。
5.2.2进行网络抽样的,应当记录抽样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抽样人员应当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被抽样销售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等。
5.2.3 抽样人员购买的样品包括检验样品(异议复检可在检验样品上进行)。
5.2.4 抽样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拆封过程,对寄递包装、样品包装、样品标识、样品寄递情形等进行查验,对检验样品封样,并将检验样品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抽样人员应当根据样品情况填写抽样文书。抽样文书经抽样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公章后,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一并寄送被抽样销售者。抽样机构执行买样任务的,还应当寄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6检验要求
6.1检验项目见表2。
表2 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GB 16410 5.2.1 GB 16410 5.2.3中离焰、熄火、回火、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小火燃烧器燃烧稳定性、使用超大锅时燃烧稳定性 GB 16410 5.2.4中操作时手必须接触部位温升 GB 16410 5.2.7.1 5.3.7.5 a) GB 16410 5.2.7.3 GB 16410 5.3.1.4 5.3.1.5 5.3.1.10 d)、f) 5.3.1.12 3
检测方法 1 气密性 GB 16410 2 燃烧工况 GB 16410 3 温升 GB 16410 4 熄火保护装置 GB 16410 5 油温过热控制装置 GB 16410 6 一般结构 GB 16410
5.3.1.14 GB 16410 5.3.6.1 5.3.6.2 5.3.6.27.1 5.3.6.27.12 GB 16410 8.1.1(不含f) 8.1.2 GB 16410 8.2.1 8.2.4 c)、d)、h) 7 使用交流电源灶具结构的特殊要求 GB 16410 8 标志 GB 16410 9 包装 GB 16410 注:检验项目均为GB 16410中的强制性项目。 第1、2、3、4、5、6、7项为实物质量项目。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6.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的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 判定原则
本次检验项目均为强制性项目。样品经检验,有一项达不到强制性要求时,判定为不合格。 7.1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合格,且标志、包装合格时,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依据贵市监函〔xxxx〕xx号文中《2021年XX市家用燃气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符合xx标准号《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名称》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合格。”
7.2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合格,标志/包装不合格时,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依据贵市监函〔xxxx〕xx号文中《2021年XX市家用燃气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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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标志/包装不符合xx标准号《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名称》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实物质量合格,标志/包装不合格。”
7.3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不合格时,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依据贵市监函〔xxxx〕xx号文中《2021年XX市家用燃气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xx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xx标准号《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名称》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
8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8.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复检机构对对留存的原检验样品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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