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在公司内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单位突然发生事故,造成或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主要包括:
1、锅炉爆炸事故;
2、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泄漏、爆炸事故;
3、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4、起重机械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5、厂(场)内车辆伤亡事故;
6、电梯困人或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设立应急救援指挥部,公司总经理任总指挥,主管设备安全的副总经理任副总指挥,组员由生产管理部、保卫部、人力资源部、综合事务部、环保动力中心、物流中心的首席负责人组成。总指挥和副总指挥不在时,由生产管理部和保卫部部长(消防队队长)负责现场指挥。发生突发性重特大事故后,全公司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
第五条 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
1、审订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
2、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3、决定现场救援方法,调用相关单位的人员、车辆和物资,指挥救援工作;
4、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必要时采取封锁现场、切断动力、疏散人员等措施,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5、及时与医疗单位联系,救治受伤害者;
6、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决定是否请求社会援助;
7、安排救援的后勤保障工作;
8、救援完毕后,决定终止应急措施;
9、负责善后处理和生产恢复工作。
第六条 部门职责
1、生产管理部负责应急救援时的现场指挥、协调和工程抢险工作,并定期组织各基层单位进行应急演练。
2、保卫部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灭火及人员救护工作。
3、物流中心负责救援物资的运送及交通的疏导。
4、环保动力中心负责化学品事故的清消工作。
5、信息控制中心负责应急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七条 生产、支持系统各单位负责
1、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
2、监控本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
3、负责本单位的应急指挥和协调;
4、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第三章 报警系统及信息传递
第八条 公司建立重特大事故报警系统,保证信息及时传递。
1、发生事故后,最先发现事故者要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单位领导要立即向生产管理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生产管理部),并由生产管理部分别转报指挥部相关成员。
2、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要先报火警再向单位领导或生产管理部报告。
3、夜间发生事故,要通过调度系统,立即报生产管理部。
4、指挥部成员在接到信息后,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和处理事故,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事故情况,分别转报有关领导,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应急措施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立即报告的同时,采取停电、灭火、救人等措施。并由指挥部决定是否采取现场封锁、疏散人员、疏导交通和进行工程抢险及配合医护人员进行现场医疗急救等应急措施后,由各专业队伍人员落实、执行。
第十条 在进行事故应急救援中,指挥部有权调用各单位的机动车辆、起重机械、各种救援中使用的设备、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及装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拖延执行。
第十一条 事故救援完毕后,由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措施。在对事故现场采取保护措施,留待事故调查后,救援队伍撤离。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的培训与演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各危险源(点)的特点,每年组织一次安全培训与事故演练。(重
大危险源见附录)
第十三条 对各危险源员工的安全培训分为授课和现场演练两种形式;考核分为笔答与现场操作两部分。对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允许补考与现场操作各一次。补考不合格者,取消作业资格。
第十四条 事故演练是在对员工安全培训基础上,提高员工处理突发事故能力的重要措施。具体方法是每年以假想事故为题,进行实践救援演习。其中二级危险源以单位为主组织进行;一级危险源由单位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参加并进行指导和考核;重大危险源由公司组织进行。
第六章 纠正和完善
第十五条 每次应急响应或应急演练结束后,生产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总结,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修订,使其不断完善。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修改后,必须重新进行评审,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预案的再培训和演练。
第十七条 生产管理部对各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及演练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此预案,对各危险源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细则。
第十九条 本预案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预案由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录:
(一)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
1、电站锅炉
2、液氨储罐
3、氯气缓冲罐
4、氯气管道
5、冶金起重机
(二)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1、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国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 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 (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 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图示,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 MPa.5·L 的
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O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 ℃ 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3、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关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像性最离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4、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续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入、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5、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6、场(厂)内机动车辆:是指在固定场所工作和游乐场所(含码头、货场、游乐园地等生产作业基域、施工现场和游乐场所)行驶及作业的,没有纳入交通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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