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勘察设计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01]78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06.28 【实施日期】2001.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 湖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1〕78号 2001年6月28日)
省建设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事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关于湖北省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湖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省建设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事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1 / 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
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101号)精神,加快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向科技型企业的转变,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政企分开、改企建制、调整结构、扶优扶强的原则,全面推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尽快形成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提供全过程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咨询设计服务体系。 二、体制改革的目标
用两年时间,将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由现行的事业性质改为科技型企业,并分期分批实施,2001年首先完成省直属勘察设计单位的改企建制,2002年基本完成各市、州、县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的改企建制。2001年10月1日省直属勘察设计单位与各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届时省编办核销各单位的事业编制。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依法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之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为全省城乡建设服务。 三、体制改革的形式
勘察设计单位改制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产权出售、财产租赁等方式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提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照《公司法 》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改为企业与制度创新应同步进行。鼓励和支持各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联合和兼并,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行政命令将某一部门和行业所属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2 / 3
等单位,全部或绝大部分捆在一起,拼凑企业集团。
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设计事务所、岩土工程公司等模式进行改造;国有大型勘察设计单位应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企业制度进行改革;要充分发挥自身技术、知识密集的优势,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通过精心勘察、精心设计,积极开展可行性研究、规划选址、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等业务,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服务,为企业技术进步服务,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勘察设计咨询业属于竞争性行业,国有资产可以大部分或者全部从中退出。这些企业在产权变更后,应改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或者依照《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改建为合伙制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由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或者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合伙企业的技术骨干和经营管理者,应当成为企业的主要持股者。改为公司制等其他类型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原则由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或者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
四、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
(一)按照中发〔1999〕14号文件的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享受国家和省对科技型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离休、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参加地方社会保险统筹政策。
1、从2001年10月1日起,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统筹比例,分别以2001年10月的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2001年10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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