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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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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条

总则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

进一步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

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党政机关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省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计划的下达以及进度审核、综合协调、监督稽察等综合管理监督工作。

财政、审计、规划、国土、环保、消防、房产、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申请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应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使用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

项目选址和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第二章

项目的审批

5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

并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或

项目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对于建设内容简单的一般项目,

第八条立项审批。(一)项目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法律、

部门向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

协调、按其规定执

(包

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只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后按程序批复,特别重大的项目要报请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

(三)规划、国土、环保、消防部门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项目选址、核定用地面积、环保等手续。

(四)项目批准后,两年内不实施的项目应重新立项。

第九条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法人;重大公益性项目和项目单位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资质的,

第十条

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建设管理代理机构代行项目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

并依据评估报告审批初步设

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

项目设计(一)初步设计。

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

初步设计概算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计。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总投资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10%以上(含10%),建设单位应重新

(二)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内容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审查意见报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构,政府投资主体不得选择其承担设计、审查任务。

应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第十一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

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准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报审施工图的真实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

施工图审查机

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设计单位、

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设单位应依据施工团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预算。财政部门负责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查。并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后,优先从项目库中提取。

第三章年度投资计划第十二条投资建议计划。

第十三条新开工项目。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已获批准的项目,

作为新开工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待前期工作完

暂不符合新开工条件又确需实施的项目,成后可转入正式年度计划执行。

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重大项目,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五条安排项目。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程序报批。

第四章项目建设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

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度用款计

划,财政部门依据进度拨付建设资金。总价30%的预付款(含备料款)。

第十九条金。

第二十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代理建设制度。

应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实施代理建设制度的项目,时予以明确,代理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确定。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消防、环保等手续,严格按照批准的

“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

项目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

招标文件须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和监察部门备

建设单

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依法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禁止供应单位,合同价款不得超过概算投资。

政府投资和其他资金拼盘建设的项目,

其他资金应及时同比例落实到位,

资金落实不到位的项目,

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不出具进度审核意见书,

财政部门不拨付资

首次拨付征地拆迁等前期费用和不高于工程施工合同

年度投资项目建议计划经人大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额的,须按本办法规定

门按单项工程下达正式计划,建设项目资金应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拨付。

政府投资项目应落实建设资金,明确资金来源。对于资金未落实的不得列入

若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在执行中有追加,

应当优先安排条件具备的待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报请人代会审议通过。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

征询会等

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城市建设和公益性建设项目,

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

作为待安排项目暂列年度投资计划,

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遵循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平衡维护、偿债

优先安排收尾竣工项目,

确保续建项目,适当安排

和建设的关系,集中资金保证重点项目,

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衔接财政投资预算,按预算编制年度项目

安排年度计划时,

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项目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监督。

位应依法做好招投标准备工作,未依法实行招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

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

由项目单位及时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实

经监理同意后方可施工。

项目单位和监理单

其所

未经批准增加的建设内容,

(一)重大设计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技术、水文、地质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施。因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原因确需立即施工的,增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二)建设内容调整。项目实施中建设内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其中调整额较大的要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视为计划外工程,不追加投资计划,不予综合验收。

(三)概算调整。因地质情况、设备、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客观因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生产性项目投资增加超出原批单项工程概算的项工程概算的

5%、非生产性项目投资增加超出原批单

并报市政府同意后,

由投资综

3%,建设单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调整概

位应将情况立即报告原设计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予以变更。

算。调整概算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审查,合管理部门审批,项目总投资方可按调整后的概算执行。

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严格按照

“谁批准、谁验收”的原则执行。

(一)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编制竣工决算,由财政部门进行审查,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书,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二)生产性项目完成试生产阶段后应进行竣工验收,计完成后应及时申请进行竣工验收。

(三)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登记。

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实行年终向市政府报告竣工验收情况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

5%预留工程款

作为结算资金,待工程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和质保期满后,结算资金予以结清。

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地

产、建筑材料等市场价格信息。

第五章项目监督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市重大项目稽察办实施全过程稽察。市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督。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

不得转为固定资

产,不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设备大修理基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国有资产登记,

非生产性项目在工程竣工决算审

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工程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概算,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四)施工单位转包或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六)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造成总投资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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