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纠纷中的程序问题
案例:A公司先注册了一个商标x,B公司也注册了一个商标x,但与A公司注册的商标有相近似的内容。于是A公司告B公司侵权,B公司不服,认为自己的商标也是通过合法程序得到的。法院一审判决被告B公司不能以拥有商标专用权作为其不侵权的抗辩理由。这就引出了注册商标之间是否存在相互侵权问题,以及解决纠纷的程序的讨论。
何为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从而明确了商标法的两个基本原则:第一、注册原则,即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来自注册,商标注册是商标专用权的产生程序;第二、对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的原则,保护的主要内容在于商标的专用权。商标专用权至少应包含以下三个层次的意义:第一、注册人的使用权,即注册人可以自己使用(也可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第二、注册人的独家使用权,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其注册商标;第三、排除侵害权,即他人未经许可而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注册人享有请求行政及司法救济的权利。
法律规定的商标注册程序为: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对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异议的商标即予以注册并核发注册证,有异议的商标则需通过异议裁定程序来决定是否予以注册。因此,商标被核准注册表明该商标不与他人的商标专用权相冲突成为一种法律事实。当然,这种法律事实也可能与客观事实发生矛盾,即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冲突的商标也被核准注册了,从而出现对注册商标存在争议的情形。
按照《商标法》有关规定,商标争议应当由争议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要求撤销被争议商标。对该委员会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面举的例子正属于商标争议范畴,原告A公司理应按照上述程序提出请求,而不应直接提起商标侵权的民事诉讼。在被告B公司的商标仍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法院对原告A公司提起的商标侵权诉求应不予支持。原告应在其针对被告B公司商标争议诉求审理完毕?且被告B公司的商标被撤销之后,再行提起商标侵权的民事诉讼。此情形下,法院方可就被告B公司使用其商标是否对原告A公司构成侵权进行认定。在这个例子中,法院判定被告B公司使用其注册的商标的行为对原告A公司构成侵权,使得该商标不能使用,实质上剥夺了被告B公司就其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与撤销该商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