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商标申请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办法
一、什么是商标?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能将自己的商品(含服务)与他人的商品(含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二、已经注册商标,应在其右上角圆圈里加R,是“注册商标”( registered trade-mark)的标记,意思是该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进行注册申请并已经商标局审查通过,成为注册商标。圆圈里的R是英文register注册的开头字母。
三、TM是商标英文trademark的缩写。用TM则是商标符号的意思(企业使用TM通常是表示本文字、图形或符号作为商标使用),即标注TM的文字、图形或符号是商标,但不一定已经注册,表示该商标已经向国家工商局提出申请注册,目前正在审批当中。(未经注册的不受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对未核准注册和正在注册中的商标没有标注说明,我们常用的TM标识,其实在我国商标法中是不存在的,在我国也没有相关规定,TM标识只是借鉴国外的用法。
四、据对国内所有事务所05年商标申请的审批比例进行了统计。平均下来是大约35%全部驳回,10%部分驳回或是异议等,45%注册成功,另有10%还在审理中。从08年4月份,国家商标局对商标审批人员进行了整风行动,并且禁止个人申请商标,目前的审查比以往更加严格,审批人员基本是严格按照商标审查标准在机械审批,09年前9个月的平均驳回率在50%以上。标正和瑞商标注册称功率有86%以上,诺在82%以上,而且驳回的大部分是因为表示产品功能用途特点。
五、对公司已申请但被驳回的商标,经咨询有关商标代理人和律师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如果是表示产品功能的如:“枯萎灵、吊无影、休冥、盲春净、卷皇、卵满朗”等这样的可以继续TM使用下去,因为别人也注册不了。(2)对和别人一模一样的产品建议逐步更换,免得对方找麻烦。(3)比如:医药类的公司为了短期销售,他们知道有些直观的商标不能注册下来,也故意申请注册以TM使用,获得短期收益。
六、商标注册风险,因为商标一般会有6个月左右的查询盲区,因此本身就有一定的风险。据统计和了解,目前审查严格,含农药成分字体,与病虫害发音相同的字体都不能注册了,如螨或满,府或腐萎、毒、甲、吊、卵、爽、青、割、扫、灭、刹、杀、斩、斑、府、虱或腐。象肥料类的“灵、圣、壮、多、必美、丰”等。
七、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近似的判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商标近似的判定与 商标相同的判定类似,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近似。具体分为三种形式商标的审查:文字商标的审查、图形商标的审查和组合商标的审查。
一、文字商标的审查
(一)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2、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三)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四)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五)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六)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七)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八)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九)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一)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
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二)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三)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四)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含义或者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十五)两商标或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含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十六)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图形商标的审查
(一)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
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图形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三、组合商标的审查
(一)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呼叫、含义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三)商标中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构成、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四)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因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
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五)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现本集团严正声明“陈燕萍”专业美容护肤品之专业装系列产品包装已获中国专利局授权,专利号为ZL98320137.4任何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而擅自生产、销售、使用与该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包装均为侵权行为。
拜耳作物科学公司拥有名称为\"N-苯基吡唑衍生物杀虫剂\"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第ZL881036013号)。涉及该专利的通用名称为\"氟虫腈(Fipronil)\"农药受该专利的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未经拜耳作物科学授权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上述氟虫腈杀虫剂;未经许可,以销售为目的,在网络以及任何媒体上公开宣传上述氟虫腈杀虫剂,属于专利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未经农药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媒体上促销宣传上述氟虫腈产品,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对于氟虫腈杀虫剂,拜耳作物科学公司进行了农药登记,并且拥有\"锐劲特\" 注册商标。违法使用或模仿\"锐劲特\"商标及该农药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拜耳作物科学公司已经通过法院起诉某涉嫌专利侵权的厂商,并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于日前终审裁定拜耳作物科学在有关专利效力的诉讼中胜诉。
拜耳作物科学公司将继续通过各种行政和法律途径对其它任何涉嫌侵权的厂家予以追究。'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结合其色彩与形状、图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合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不同的国家采用的保护方式不同。如美国用专利法保护;有的用工业版权法保护,如德国;有的又用版权法保护,如法国。我国目前采用专利法保护。
国际公约允许成员国选择保护方式,所以我国采用专利法的保护方式也符合国际公约要求。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6条第一款规定:“对外国实用艺术品、作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25年。”按照这一条规定,外国的实用艺术品在我国受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双重保护。那么我国国内的实用艺术品是否也给予双重保护呢?对此各界有不同的意见。法律界有的人士认为,应当给予双重保护,但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司法实践中采用的做法是:如果侵权方复制你公司的包装并在与你公司相同的产品上使用,就根据专利法处理;如果侵权方复制了包装但用于其他产品或用途,则按照著作权法处理。需要说明的是,著作权的取得是自动取得的,不需要申请。
本包装为专利产品,专利号为xx,未经授权,不得仿冒,违者必究。
专利保护 侵权必究(专利号:ZL2007303429753可放在包装最下面小字)用这个办法
把 这个专利号是这个盾牌图形的专利号 只要用这个图形的都可以写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