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三东方人字[2008]19号
关于印发《公司海外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司属各单位:
现将《公司海外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抄送:总部各部门。 中建三局东方装饰有限公司办公室 2008年2月27日印发 1
公司海外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海外经营生产所需人力资源供给,充分调动海外员工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外人员的薪酬实行分公司经营者年薪制、分公司机关管理人员岗位能级工资制、项目管理人员承包兑现制、操作工人计件制等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海外工作的职工. 第四条 分公司经营者实行年薪制
1、分公司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年薪最高不超过50万人民币。 2、分公司经理、书记:按2700美元/月预发;分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2500美元/月预发。
3、年薪标准及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4、执行年薪制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 机关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能级工资制
1、分公司机关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岗位能级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绩效工资在年度兑现时发放.
2、岗薪能级标准如下: 职务序列 部门正职 部门副职 主办科员、翻译 科员 机关后勤人员 岗位能级工资标准(美元) 2250 1980 1620 1440 1080 2
备注:部门无正职而由副职主持工作的,享受正职待遇。 3、绩效工资:分公司机关管理人员的绩效工资与个人工作绩效挂钩,经过严格考核后兑现,考核按照《两级机关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执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基数×岗位绩效系数×绩效考核分数。
(1)分公司机关绩效工资总额的确定,实行年度总额控制,绩效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本单位经济效益总额的20%。
(2)岗位绩效系数由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数按效益控制比例进行测算。绩效工资的发放方案要报公司审批。
第六条 项目管理人员实行项目承包兑现制
1、项目管理人员薪酬由预发基薪和承包兑现两部分组成. 2、预发月薪标准.按照项目规模分为两类,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为小型项目,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为大型项目。 序号 1 2 3 4 5 工作岗位 项目经理 书记、副经理 综合工长、安全员 单项工长、内业技术员 助理工长(内业、质量安全员) 月工资标准(美元) 小型项目 2500 2000 1600 1470 1240 大型项目 2700 2250 1800 1600 1350 3、承包兑现:项目部管理人员实行项目承包兑现。项目竣工后,经审计部门审计认可,根据公司项目管理文件相关规定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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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承包责任状,对项目部管理人员予以兑现.
第七条 新接收毕业生实行见习工资
1、新接收的本科、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为一年,对表现优秀的,经考核确认可提前转正.
2、新接收毕业生,见习期间月薪标准如下: 学历 硕士 本科 大专 月工资标准(美元) 900 800 700 第八条 分公司可以按上述标准,根据员工岗位特点、工作能力、熟练程度,在10%的范围内,对员工的岗薪进行调整.
第九条 福利管理:
1、津(补)贴:津(补)贴=固定津(补)贴+可变津(补)贴。其中,固定津(补)贴3000卢比/月;降温费2000卢比/月(固定津(补)贴3—11月);可变津(补)贴=夜班费200卢比/个+电话补贴(巴基斯坦分公司确定)。
2、考虑国外施工情况特点,在巴基斯坦实行每月二十八天工作制,正常工作日以外工作算加班,按800卢比/工日发加班工资。
3、出国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每月享受80美元生活费。 4、出国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按员工出国前的工资基数执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代缴。
5、公司为出国人员购买保额为50万的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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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休假管理:
1、职工在海外工作满一年后,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其配偶享受返探亲一次,每次30天(不含路途)。
2、职工在海外工作满二年后,享受探亲假二次,每次假期20天;其配偶享受返探亲一次,每次30天(不含路途)。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人员(临聘),工作满一年后,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4、探亲、返探亲报销项目所在城市至配偶或父母所在城市的路费;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5、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但没有探亲的,除报销往返配偶或父母所在地级城市至工程所在城市的路费外,另补偿其应享受假期工资50%的工资.
6、 探亲逾期不回的,按实际天数双倍扣除岗薪;探亲后,因个人原因,未经公司批准,不愿出国或拒不出国的,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且绩效工资和兑现不再发放。
7、医疗期间工资处理:出国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因公负伤,按岗位工资计发工伤期间工资;在国外工作生病期间,按岗位工资的50%计发,以实际病假天数计算。医疗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职工工资的50%按月支付给职工,另50%按月计入公司财务帐上,待职工回国时,由国内一次性以美元或卢比全部支付给职工。出国职工也可出具委托书给其国内直系亲属代领。
第十二条 没有设立分公司以前,按所在项目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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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职代会通过后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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