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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2020-02-05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长春师范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在贯彻因材施教原则的同时,注意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我院的实际,自2003年下半年开始试行学分制教学管理体制。

第二条 学分制是一种学分作为学习量计算单位来衡量学生完成学业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它决定学生的毕业不以学年为限,而以修满规定的学分为准。学分制的实行要达到以下几个目的:

(一)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改善学生知识结构,促进学生个性的发展。

(二)建立起多向、跨学科的选课体系,有利于因材施教,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三)通过学生的选课,建立起教学激励机制,以调动起教师的教学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

二、学习年限和提前毕业要求

第三条 本科学制一般为四年,学生在校时间自入学注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年(含休学时间)。

第四条 实行绩点学分制。学生按培养方案规定修读各门课程并通过考核合格而取得的学分,长期有效,当绩点数达到毕业所要求的总学分数,思想政治表现和健康状况合格的准予毕业。

第五条 为减少延长学制学生的数量,学院自第五学期期末起清查学生所得学分。总学分数依据各专业培养方案来确定。

第六条 提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含毕业论文、设计和实习)并取得规定的学分130学分,达到规定的学分绩点≧3.5,思想政治表现和健康状况合格者可提前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自愿提前毕业的学生可由本人在第四学期(三年毕业)开学前内,向所在分院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在校期间各学期成绩和最后一年的选课计划,经所在分院审查,教务处复查,院务会同意,学分和学分绩点合格后,允许提前毕业。

三、课程设置和分类

第七条 学生在校修读的全部课程分为公共课程、专业课程、实践课程、活动课程四大类,教师教育专业增加教育课程,除实践课程、活动课程以外的每类课程均设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

(一)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教育理论与职

业技能课、实践课,学生必须修读培养方案的全部必修课,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必修课的学分不得以选修课的学分代替。

(二)限选课:指各专业根据专业方向或专业知识结构的需要而开设的课程。这类课程可根据专业的不同侧重、社会对人才需求而开设若干组选修课,限定学生选修其中一至几组或按要求在各组内选修若干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限选课的学分不得以任选课的学分代替。

(三)任选课:指为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素质或专业深度而开设的课程,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与需要自由选择,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八条 全院各专业各类课程所占比例为:必修课70%,限选课20%,任选课10%。

四、学分的确定和学分绩点

第九条 课程学分的确定

(一)一门课程的学分数是根据该门课程的性质及其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作用而定。具体设定方法:课堂教学以每周1学时(一学期16周计)为1学分;实验课、体育课、艺术类术科课、体育类术科课等每周2学时(一学期16周计)为1学分。对于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程难度较大的课程可适当提高学分。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课程考核合格即可取得相应学分。学生取得本专业规定的总学分方可毕业。

(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各项见习、实习、设计、军训、公益劳动、毕业教育等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计算。

第十条 课程考核按分数高低折算成相应的绩点,以平均学分绩点反映学生学习成绩优劣。平均学分绩点的高低作为学生获得学位、评优奖励的依据,如果平均学分绩点没有达到相应的要求,学生不得毕业、获得学位或参加评优。

第十一条 成绩与绩点

成绩:100—95 94—90 89—85 84—80 79—75 74—70 69—65 64—60 60以下

优(90) 良(80) 中(70) 及格(60) 不及格

绩点数: 5 4.5 4 3.5 3 2.5 2 1.5 0

第十二条 平均学分绩点

(一)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重修、重选成绩合格的绩点按较高的一次成绩核算;考试违纪、作弊、旷考的绩点为0,并参加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二)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大于3.5,可作为学生评选奖学金的条件;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大于3,可作为学生评定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社会工作者的条件;四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大于3,可作为推荐优秀毕业生的智育条件。

(三)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等于该门课程的绩点乘以该门课程的学分数。

(四)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为:总学分绩除以各门课程的学分总数即为学分绩点的平均值。其计算公式为: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之和÷各门课程学分之和

第十三条 本科四年制各专业总学分必须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五、学分制培养方案

第十四条 按全新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构建学分制指导性培养方案,应安排最低限度的必修课,尽可能增加选修课的比例。

六、指导教师

第十五条 为了使学生顺利地完成学业,很好地掌握和利用学分制培养方案赋予学生的各种机会,学院为各班配备指导教师或班主任,导师或班主任一般由讲师以上职称或本专业研究生担任,主要职责是根据被指导学生的具体情况,逐一指导学生制定修业计划,并及时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学生选课,指导学习方法,关心学生全面发展。

七、选课

第十六条 学生从第二学期开始,采取选课的办法学习,学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导师的指导下选课。

第十七条 选课原则

(一)选课时首先保证必修课、其次是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避免上课时间冲突。

(二)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必须先选先修课程,未取得先修课程学分,不能修读后续课程;一门课分理论和实践两部分上课的,应同时选修。

(三)对同一门开出不同层次的课程,按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只能选高不选低。

第十八条 选课程序

(一)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按学院安排的课表上课,从第二学期开始,采取选课的办法学习。

(二)在各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各分院组织学生选课,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查阅教务处提供的下一学期全院开设课程的排课表,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在校园网上选择课程、选择任课教师和上课时间。

(三)选课时,学生要填写“长春师范学院学生选课单”(简称选课单)一式两份,经导师签字后一份交选课中心,同时上机输入,另一份交给各分院办公室。

(四)学生选课结束后,教务处从选课中心获取每一课程的学生选课名单,分别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

(五)学生选课后一般不准变动,特殊情况需改选时,须在开课第一周内向各分院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各分院主管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后方可生效。

(六)在计算机上选定课程后,学生必须参加听课。擅自不听课或不参加考试,该课程的学分按零分计。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得听课和参加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成绩不予承认。

八、免修和免听

第十九条 对学习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的学生,对培养方案中某一门课程已按教学大纲、教材自学完成,允许申请免修。

第二十条 凡申请免修某一课程者,应在开课前一学期期末提出申请,经各分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免修考试成绩达70分以上(含70分)者,可同意免修该门课程,给予学分,并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成绩总表,教务处应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并作好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一定自学能力的学生,允许申请免听某些课程。学生应在选课后一周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面试了解,确认其有自学该门课程的能力,并经各分院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以不听该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必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该课程平时测验和学期考试,成绩及格者给予学分。

第二十三条 体育课、“两课”、实验课、生产劳动课、军训以及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社会调查、野外实习、教育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专业设计、专业见习、专业实习等)不得免听、免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一)一门课程缺课时间(包括病、事假和旷课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授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正常考试资格)。

(二)期末考核不合格,经一次补考仍不及格未取得学分者(成绩栏内注明“重修”字样)。

(三)无故缺考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重修课程,需填写《长春师范学院学生重修课程申请表》,经分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规定时间参加重修。

第二十六条 重修课程与必修课程时间重复,可继续申请免听。

第二十七条 重修后考核仍不及格者,可申请第二次重修。

第二十八条 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可重修也可重选。

第二十九条 考试已合格的课程,若学生本人对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修,以两次考试成绩相比按高分记载,成绩栏内不注明“重修”字样。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开课:

(一)全院性开设的选修课,选课人数少于30人。

(二)各专业任选课选课人数少于15人(音、体、美和受招生人数影响大的专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限定人数)。

十、考试

第三十一条 学院每学期组织学期末考试,重修考试和期末课程结业考试同时进行,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三十二条 考试不及格需要重修的学生应向各分院提出申请,各分院应在符合开课条件的基础上及时安排重修。

第三十三条 教育实习、专业实习考核不及格的必须重新实习,实习费用自理。

十一、退学、试读和降级

第三十四条 一学年不及格课程达到所选1/2学分或经重修后各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20学分者应予退学。一学年不及格课程超过6课程(没超过退学的最低学分要求),予以降级。

第三十五条 凡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而退学的学生允许申请试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长、各分院主管领导签字报教务处批准,试读生可保留学籍一年。试读期为一学年(随下一年级学习),以一次为限。

第三十六条 试读申请批准后,由学生所在分院安排跟续下一年学习。试读期间不论什么课程如出现不及格或有违犯校规校纪的现象,试读期自行中断。试读期满,各科成绩均合格者可申请恢复为正式生,但不得转为原来年级学习和提前毕业。

第三十七条 试读生按本专业当年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如因个人原因中断试读,所交费用一律不退。

十二、肄业和结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未能修满规定学分,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且取得的学分达到总学分的四分之一

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未能修满规定的总学分,但已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总学分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以上两条不包括因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理的学生。

十三、毕业和学位

第四十条 在弹性学制(3~6年)内学生修完教学计划全部教学内容(包括各实践教学环节),取得规定学分且学分绩点≥1.5,并且德育与体育达到要求者即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完成全部辅修专业课程计划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且学分绩点≥1.5者,发给辅修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在四年修业年限内因学习成绩结业的学生,结业离校后两年内可重修未获学分的课程一次,考试成绩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返校重修期间食宿自理。修业满5年以上结业的学生不能再换发毕业证书(选修辅修本科专业的学生除外)。

第四十二条 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国家学士学位规定和长春师范学院学生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详见《长春师范学院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平均学分绩点≥2.5,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四十三条 已毕业离校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不再补发学位证书。

十四、其他

第四十四条 本科学生每学年初,必须进行注册,否则所选课程考试均以零分记载。

第四十五条 本科学生住校年限以四年为限,凡超过标准学制学习者须交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同

时取消助学金。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在原有的规章制度和2003、2005、2007版培养方案的基础上执行,如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管理规定有抵触,以本规定解释为主。

第四十七条 学院可根据此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细则。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并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3年9月制定

2005年9月修订

2007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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