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我国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宗教政策及其实践效果 (一)我国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宗教政策概述
我国政府把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故我国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实施主要宗教政策如下: 1 宗教信仰自由
自新中国成立至今,党和国家全面坚持并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把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列入到了宪法和法律中。其具体内容是: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除了近一半的朝鲜族人民外,还有汉族、满族、回族、蒙古族等民族的人民。其宗教信仰各不相同,有信仰基督教、道教、天主教、佛教,还有具有朝鲜族民族特色的萨满教及其他各种民间信仰。其信仰特征具有多元性和多样性的特点。我国实行这一宗教政策,不仅尊重了各民族的宗教信仰,保护了宗教活动和文化,也加强了各民族的团结和统一。 2 宗教与政治,教育相分离
我国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实行“宗教与政治、教育相分离”这一政策的主要内容为:任何人都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干预婚姻、计划生育等等。国家政权也不能被用来推行或禁止某种宗教。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不仅仅将宗教与政治、教育相分离,还采取了更完善的相应措施。比如在教育领域,政府推行政教分离的同时又根据其地区的文化特点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整个延边地区的学校具有朝汉区分的特点,无论是小学还是中学都分为朝族学校和汉族学校两类学校,家长可自行为学生选择学校就读。其教学环境、师资力量、教学设施都各有不同。
在宗教信仰方面,为尊重各民族的信仰特征,文化,语言的不同,其宗教设施,宗教神职人员也有所不同。如基督教,为方便朝鲜族、汉族两个民族在语言和文化等方面的差距,专门建立了朝族教堂和汉族教堂,并且神职人员也都不相同。宗教仪式也按其各民族的宗教信仰和文化特征举行。举例来说:朝鲜族的礼拜完全由朝鲜族的牧师用朝鲜语进行唱赞和讲解圣经等。这一政策的实施不仅充分尊重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和民族风俗习惯,保护和弘扬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了朝鲜族的民族文化,尊重了朝鲜族的民族信仰,也避免各民族之间由于文化、语言以及信仰的不同而产生的各种矛盾。 3 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我国的立法体系分为五个层次:一是宪法,二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三是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四是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五是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而对宗教事务的规范在这五个立法层次中都有涉及。
详言之,我国少数民族分布祖国各地,如果对待和处理有关宗教问题的政策稍有变化,就难免会引起宗教界人士及信教群众的疑虑不安,甚至可能会引发一些其他社会问题。所以,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宗教工作中,我国坚持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遇事要认真调查,周密思考,深入分析,依法处理的合理政策。此外,还应时刻注意保持政策的严肃性、连续性和稳定性,避免在政策问题上搞随意性、左右摇摆,这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团结和稳定起了积极的作用。
4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即我国的宗教事务由中国人自己来办,不受外国势力的干涉和控制,不仅是朝鲜族人民,更是全国各族宗教共同遵循的一个原则。宗教团体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下,实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式。需要说明的是,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并不排斥在互相尊重、平等友好
的基础上与世界各国宗教组织或宗教人士进行交往。对于出于宗教感情的外来援助、捐赠等只要不附带干涉我国内部事务包括宗教事务的条件,宗教组织可以接受。由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是中朝边境,与俄罗斯交界,还面临日本海。其特殊的地域环境往往受到他国宗教团体或宗教文化的影响,但延边朝鲜族人民在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领导下团结奋斗,共同开发建设和保卫着祖国的神圣边疆。
5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这是社会主义社会对宗教的要求,也是对少数民族宗教的要求。宗教作为一种历史遗留下来的社会现象,将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长期存在,要变革那些与旧制度相伴而生的与社会主义制度不相适应的东西。宗教活动必须遵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也就是说,任何宗教都要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事实上,无神论者和宗教信仰者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二)宗教政策的实践效果
自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成立以来,党和政府正确的民族宗教政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具体表现在:第一,党和政府的宗教政策使州内各民族的团结达到和谐。各种宗教地位平等和谐共处;信教的与不信教的公民之间彼此尊重,团结和睦。第二,信教群众拥护国家的宗教政策。广大朝鲜族信教群众及各民族信教群众认为,党和政府关于宗教的大政方针是正确的,对少数民族的宗教政策是正确的,符合客观现实,符合国家利益,基本满足了广大少数民族信教群众的信仰需求。第三,少数民族信教群众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有五万余名宗教信徒,约占延边人口总数的2,5%。主要信仰的宗教有基督教、佛教、天主教和伊斯兰教等。其中信仰伊斯兰教的有5000多名;信仰佛教的有9000多名(朝鲜族500多名);基督教徒*****
余名(朝鲜族*****余名);天主教有3000余名,其中80%以上是朝鲜族。宗教活动场所有256座,其中有天主教堂15座,活动场所5处,基督教堂86座,活动场所111处;还有10座清真寺和4座佛教寺院。各寺庙宫观都建立了民主管理委员会,少数民族信教群众自己管理宗教的内部事务。 二 少数民族宗教政策在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 (一)地方性宗教法规建设需要加强
地方宗教立法,只能是国家立法的补充,同时可以带有先行性、试验性,从而既能解决地方宗教工作的急需,也能为全国的宗教立法摸索和提供经验。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没有宗教法。宗 教方面的专门法规只有国务院的144号和145号令及各地政府规章涉及对外国人在中国的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等几个方面,而对宗教团体、宗教财产、宗教教育、宗教活动、宗教涉外事务以及宗教出版物等重要方面的管理,尚无法规规定。由此可见,地方性宗教法规建设仍是十分滞后的,亟须进一步改善。
(二)寺院自养事业需要支持和帮助
少数民族宗教活动场所历来具备多种功能,除了组织宗教活动的功能外,它还可能既是民族文化交流和经济活动的场所,也是人们社会活动、日常生活及婚丧嫁娶礼仪的场所。所以,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不能单纯地实施行政管理,而应是在支持和帮助寺院搞好自养的前提下,逐步把宗教教职人员引上自食其力的道路,不仅要减轻信教群众的宗教负担,还要提倡他们为社会创造价值。而正是在这些方面,在我国许多地方有所忽视,措施不够得力,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因此,延边州政府在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的同时,要支持和帮助寺院搞好自养事业。 (三)爱国爱教的代表后继乏人
目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内宗教教职人员后继乏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第一,爱国宗教团体,尤其是伊斯兰教
协会和佛教协会中少数民族负责人老化严重,部分地区己出现了断层。第二,缺乏一批从事宗教职业的少数民族年轻教职人员。第三,宗教院校多数办得不够理想,其条件较差,存在许多实际问题,从而难以培养出合格的教职人员,在目前的现状下急需培养一批能够同党亲密合作,爱国爱教的新的上层代表人士。 (四)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的渗透
当前形势下,我国仍面临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图谋和世界风云变幻的形势。以云南为例,跨境宗教渗透的方式与特点主要表现为:利用跨境民族民间往来便利的条件,直接派遣人员入境传教和投资建堂;采用有组织大规模运送或个人携带输送的方式大量而频繁地向境内偷运或散发宗教宣传品;利用教会学校和培训班吸引境内青年出境学习;在边境线举办大型宗教庆典活动吸引境内信徒;利用民族语言和文字,通过广播和互联网等现代媒体进行渗透;利用旅游、探亲访友以及宗教文化交流活动进行渗透;利用跨境民族生活贫困的现实,以慈善事业、经济合作等为诱饵进行渗透。对此,我们要高度警惕绝不能麻痹大意,要做好严厉打击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准备;要树立反对和抵制渗透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任务的思想,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正确合理的分析问题进而解决问题。
(五)朝鲜族民族原始或民俗宗教活动的相关问题
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并没有明确地将原始宗教或民俗宗教包含其中。在我国,宗教通常是指规范的三大宗教,个别情况下也包括在我国有影响的其他宗教。在具体执法中,常常是将原始宗教视为迷信而加以抑制甚至放任自流;将原始宗教定义为迷信,其他宗教可以信仰自由,原始宗教却是不能的,这在法理上是说不通的。并且,基于对原始宗教信仰特点的分析原始宗教和三大宗教一样,不能通过简单的教育去解决问题,最终还必须依法办事。在法律面前,必须严格界定罪与非罪,否
则有法也不能依。因此我们只能有两种选择:要么承认原始宗教是一种宗教,因而享有信仰的自由;要么我们只能宣布原始宗教是非法信仰,对有关原始宗教的活动一律绳之以法。假如作第一种选择,相关的立法就必须赶快跟上,并为原始宗教纳入法制轨道铺平道路。如果作第二种选择,那必然是很严重的事情,因为它会与我国惩治邪教法规混同,从而混淆了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这是不足取的。
三 坚持和完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民族宗教政策的建议 (一)加强宗教政策的宣传
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12月13日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全党同志必须从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政治高度观察和处理宗教问题,充分认识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这就把宗教工作提到了战略高度,提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这一高度来认识,意义深远而重大。因此在响应国家的宗教政策的同时,延边州内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提高对做好少数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认识,提高做好少数民族宗教工作对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认识,提高对宗教工作在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更自觉地做好工作。尤其在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少数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充分显示出来,那种认为少数民族宗教问题是小事、无关大局的思想是错误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二)依法管理延边州内民族宗教事务
从现状来看,加强对少数民族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需要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第一,抓紧抓好地方性宗教法规的建设,尽陕建立和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宗教立法工作是健全我国法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实践证明,有宗教法规比没有宗教法规好一些。建立健全适合不同宗教自身特点和符合教规教义的寺院管理规章制度和运行机制,是保证宗教正常活动的具体措施。它包括寺院
教务和事务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招收满拉和僧尼制度、跨地区宗教活动制度等。第二,支持和帮助各个宗教场所搞好自养事业,结合大力发展民族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事业,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第三,加强基层党组织、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增强信教群众的法制观念。目前有极少数基层党员甚至干部插手或支持宗教活动,控制或影响宗教内部的一些矛盾纠纷,这样反而使问题往往难以很好解决。对此我们要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适当步骤,逐步去解决少数民族党员参加宗教活动的问题,保证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真正实现预期的效果。 (三)加快培养爱国爱教人才
针对爱国爱教代表后继乏人的问题,需要做好这样几项工作:第一,根据目前延边州宗教界爱国代表人物年龄偏大的现状,要尽快从现有中青年教职人员中,有计划、有组织地物色一批热爱祖国、接受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新的代表人物。他们应该有一定的宗教学识或有信仰基础,愿意从事宗教事业并能联系信教群众。同时,还要注意选拔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宗教世家代表人物。对选拔的人员要送到宗教院校或大专院校深造、进修;要给他们有意压担子,对表现好的可进行适当的政治安排,重点加以培养。选拔工作中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原则,同时在具体运用时保持灵活性。正如为了尊重藏族群众的宗教信仰,中央政府对藏传佛教活佛转世传统予以了尊重。这是由客观现实决定的,它符合藏区的实际情况,也体现了中国特色的宗教政策,有利于稳定,也有利于同分裂主义分子作斗争。第二,进一步办好宗教院校。重点解决教师教材的缺乏、生源困难、学员思想工作薄弱、经费紧张等问题,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四)坚决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
众所周知,通过宗教渗透宣扬西方价值理念,挑拨民族关系,煽动宗教狂热,将引发民族冲突,危害国家统一!对此必须旗帜鲜
明地反对。不论是来自哪个国家和地区的,也不论是任何组织或任何人,我们都要针锋相对地斗争,旗帜鲜明地反对,在这种大是大非问题上,我们绝对不能有一点含糊和动摇。
在处理涉外宗教活动时,需要着重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正确认识中国宗教界与外国宗教团体的正常友好往来,将之与少数反动组织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活动区别开来。既要维护和扩大宗教界的对外交往,又要高度警惕西方敌对势力利用我们改革开放搞政治渗透;要积极发展我国民族宗教界对外的友好合作和交往,但不能只讲交往而忘了斗争,或只搞斗争而放弃正常的交往;要把国际上朋友们自愿的宗教捐赠同附带政治目的的经济资助加以区别,前者允许,后者要坚决抵制反对。二、实事求是地估计敌对势力利用民族宗教进行政治渗透对我国构成的现实危险,尽量把情况搞准,不要麻痹大意视而不见,更不要随意的扩大而草木皆兵。三、在反渗透斗争中注意内外有别,在克服某一种主要倾向的时候,注意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采取慎重而又稳妥的方针,把诸如少数民族信教群众对宗教领袖信仰上的崇拜同政治上的盲从加以区别;对于来自境外的宗教书刊、宗教音像等宣传品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对受蒙骗的群众要立足于正面引导和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转变立场;对极少数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活动的反动分子,特别是对其中罪行严重和顽固不化的骨干分子,要在掌握确凿证据的基础上依法坚决给予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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