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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教程》(第二版)配套资源 习题集 第六章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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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配套习题

一、单选题

1.日本人三本与美国人杰克按我国法律规定,各出资50万美元在北京成立一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各方以该出资对公司债务负责,则下列有关该公司的成立与责任性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公司因出资人均为外商,故不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即可成立

D.该公司因系个人投资设立,故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

A.及时的 B.足够的

C.有效的 D.相应的

3.如果某中外合营企业出资双方在缴付出资的问题上,出现了违约情形,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如果该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是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未能在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B.如果该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是分期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未能在合营企业合同规定

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合营企业不会自动解散

C.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

D.合营各方缴付第一期出资后,超过合营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一期出资期限3个月,仍未出资或者出资不足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原审批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合营各方在1个月内缴清出资。

4.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500万美元,其中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为300万美元,中国投资者认缴200万美元。如果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分4期缴付出资,则外国投资者第一期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万美元。

A.45 B.60 C.75 D.100

5.我国境内某公司与香港美亚公司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则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合营企业的形式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B.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全部所得税

C.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

D.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可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经批准后,也可向境外的保险公司投保

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修改章程,必须由(),方可作出决议。

A.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B.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C.2/3的董事通过

D.1/2的董事通过

二、多选题

1.下列关于外资企业的设立,表述正确的是:( )

A.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B.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C.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

D.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事项中,必须经过合营企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的有:()

A.章程的修改

B.注册资本的变化

C.利润的分配

D.企业的中止

3.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的区别和联系说法正确的是:( )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多样化,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B.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合营者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合作者包括中国公民个人,外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称为股权式合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称为契约性合营,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D.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合营企业一方对他方委派的董事不具有否决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方式具有灵活多样的特征,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是委托第三方管理

4.下列各项,关于外资企业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外资企业可以取得中国法人资格,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能取得这种资格

B.外资企业有注册资本,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有经营资金而没有注册资本

C.外资企业的举办者可以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者必须是外国公司法人

D.外资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却不能在我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包括:( )

A.外国的企业

B.外国的其他经济组织

C.外国自然人

D.外国政府

6.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合同有以下的内容约定:中方合作者以现金、土地使用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0%,外方合作者以现金和机器设备出资,也占注册资本的50%;合作企业合作期间的收益首先全部用于偿付外方的出资,在外方出资偿付完毕后的合作期限内,合作双方按照外方40%,中方60%的比例分配收益;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合作者所有。下列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合作合同显失公平,合作双方约定的收益分配条款应变更为按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B.合作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C.合作合同合法有效,合作企业可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D.合作合同合法有效,但合作企业只能是合伙企业 三、案例题

一家中国公司与一家美国公司拟在中国设立一合资经营企业,经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600万美元,其中中方投资480万美元(含场地使用权作价100万美元,机器设备作价100万美元,现金280万美元),美方投资120万美元(含专利权作价25万美元,以合营企业名义租赁的机器设备作价15万美元,现金80万美元);合营企业为了鼓励外商投资,约定在分配方式上允许美方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但合营期满后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投资者,外方的投资者投资收回后,合营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

担风险及亏损;合营企业以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以总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该合同中,双方同意选择适用外国法律。问:

上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有什么法律问题?说明理由。

答案及解析

一、单选题

1.【答案】B

【解析】本题可依据法条直接作答。解题依据是《外资企业法》第6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故B选项正确,A、C选项错误。依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9条:“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该外资企业的出资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不是必然的责任形式,有限责任形式才是外资企业的主要责任形式。故D选项错误。

2.【答案】D

【解析】有一些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的是及时和足够的补偿,而我国法律规定的是相应的补偿。

3.【答案】B

【解析】如果该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是分期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未能在合营企业合

同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合营企业自动解散,故B选项错误。

4.【答案】A

【解析】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5.【答案】C

【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第8条第3款:“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第9条:“合营企业应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合营企业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6.【答案】B

【解析】合资企业的董事会会议由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一般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而章程修改等重大事项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二、多选题

1.【答案】BC

【解析】《外资企业法》第6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第7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第9条:“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第10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答案】ABD

【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须经过合营企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事项有:(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4)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因此,正确的答案是选项A、选项B、选项D。

3.【答案】CD

【解析】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但经批准,外资企业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所以A错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合作者也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所以B错误。

4.【答案】AC

【解析】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虽然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但其有权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5.【答案】ABC

【解析】外国政府一般不会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

6.【答案】ABD

【解析】本题实际上考查的是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性质的掌握,考生应注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几个特点,具体是:(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型企业,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主要依据合作合同来进行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确定可以由合作者协商确定,并不必须以股权为基础;(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登记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登记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3)为了吸引外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采取让外方先行收回投资的做法,但如果规定了外方先行收回投资,合作期满后的合作企业的资产就必须归中方所有。根据上述特点,可以得出结论,即本题中的合作合同符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而合作企业本身的组织形式也可以由合作者根据企业的条件进行选择,如果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

三、案例题

【答案】

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内容存在众多的违法之处,具体为:

(1)美方出资120万美元,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0%,低于法律规定的25%的外方出资比例。

(2)美方以合营企业名义租赁机器设备作价出资是错误的。因为合营企业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

(3)中国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不能有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的约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是属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特有的规定。

(4)该合同约定以股东大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不正确的。因为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5)该合同约定以总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不正确的。因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而不是合同中约定的总经理。

(6)该合同约定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是不正确的。因为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解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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